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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新街乡综治维稳中心各项制度

工作例会制度

1、各村专职调解员要每周梳理一次全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2各村在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并将排查调处情况报乡综治维稳中心。

3、乡矛盾纠纷调处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会议,研究解决热难、信访突出问题。

首问责任制度

1、遇到矛盾纠纷、突发案(事)件和群众来访时,中心在岗接洽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应第一时间登记备案,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分流交办。

2、如处理难度较大,应做好稳控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解决问题,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心主任。

首问责任人对办理进展情况应全程跟踪督办,直至工作流程终结。

工作报告制度

1、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预警员和信息报告员(可由专职调解员兼任),定期上报预警信息和社会治安情况等信息。

2、各村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档案。

3、各村要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随调处、随报告。

4、各村要每月向乡综治中心报告一次本月矛盾纠纷排查及调处情况,中心每月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汇总后向乡党委、政府报告。

5、重大事件需一事一报。

督查督办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督查各责任单位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为考核奖励提供依据。

2、对分流指派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督办意见。

3、督查各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4、督查各责任单位对上级机关的指定受理意见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5、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开展跟踪回访活动,巩固调解的效果,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6、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对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和办结情况。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乡、村两级调委会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实行定期排查和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2、乡调委会每季度、村调委会每月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做到滚动排查、连续化解,增强排查调处工作实效。

3、集中排查调处工作重点为:

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等。

 

4、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纠纷为:

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劳动纠纷,环境污染纠纷,医患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

5、乡、村两级调委会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摸清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底数。

6、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员、重大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及时制定预案,明确责任,规定调处期限。

 7、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定期分析评估和上报维稳及治安形势制度

一、定期分析评估。

中心每月对本地区维稳、治安工作进行一次形势分析,全面评估情况,查找问题和原因,提出针对性工作意见,及时向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社会稳定及治安预警预报。

二、收集上报情况。

建立维稳治安形势收集报送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信息动态收集网络。

中心要选派政治意识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好的同志专门从事情况收集报送工作,各村和相关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情况信息的收集并上报中心。

中心分析评估情况和平时掌握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信访维稳部门报告。

对延误、隐瞒情况报送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评估上报范围。

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动态,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信息动态;人民内部矛盾、单个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因政策措施出台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苗头;涉及10人以上的矛盾纠纷,发生聚众械斗、打、砸、抢、烧等案件,可能引起群众不安的突出治安问题,突发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公共事件;其它可能影响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的动态。

四、评估上报要求。

一是准确性。

评估上报的信息内容必须翔实、准确,不得避重就轻,确保上级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二是时效性。

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作出评估并上报,以利于上级领导及时作出判断和决策。

三是规范性。

评估上报内容必须包含:

已经或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激烈程度、行为方式、造成危害等;背景分析、性质判断和结果评估;当地党政领导和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社会各界、群众及媒体舆论等方面反应;近期、中期和远期形势发展、蔓延、变化的趋势评估。

四是连续性。

评估上报不但要在事发前进行,在事发后及形势发生变化时,也要随时跟踪汇报,保证上级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部署和处置。

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制度

1、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2、综治中心每季度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治安问题搞清楚,把导致治安状况混乱的原因搞清楚,上报乡党委、政府。

3、对于排查出的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要全部登记造册,列入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单位,逐一制定整治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做到“突出问题及重点部位、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任务、工作目标、整治措施、整治期限”“八个明确”。

4、要坚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限期改变面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对情况复杂,经反复整治,问题仍得不到解决、效果仍不明显的,必要时要层层挂牌督办,进驻乱点,蹲点整治。

5、对治安混乱的重点地区和长期没有解决的突出治安问题,各行政村村两委干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手,包点督办,做到局面不改、人员不撤、工作不停,确保实现“由乱到治”。

6、继续深化“实效大防范”工作,切实加强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技防入村”、“技防入户”活动,不断提高动态条件下治安防控水平。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五访制度

1、领导接访制度:

(1)接访时间:

每周一。

(2)接访地点:

乡信访接待室。

(3)接访方式:

由乡四班子领导轮流值班接待来访群众。

(4)接访领导接访时要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茶暖心、一张板凳让座、一颗热心聆听、一颗细心讲解,一片笑声相送。

2、干部走访制度:

(1)乡主要领导每季度到矛盾纠纷量大、矛盾纠纷突出的村走访一次以上,帮组解决凝难纠纷。

(2)各挂钩领导每月到挂钩村走访一次以上,帮组解决复杂纠纷

(3)各村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每月到各村民小组走访一次以上,把纠纷调解在基层。

3、包案下访制度:

(1)包案下访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对排查出来的信访矛盾纠纷和上级转办的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包案下访制。

(3)一个矛盾纠纷实行一名领导、一项工作方案、一套处理人马,一抓到底、个个攻克、案案消除。

4、代访制度:

(1)坚持干部主动、群众自愿的原则。

(2)群众反映的问题超过村级职权范围的,由村、组干部作为代访人,代表群众向上级有关部门咨询处理。

(3)群众反映的问题超过乡级职权范围的,由乡信访办或指定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呈报上级机关处理。

(4)整个过程实行“接访有登记、代访有报告、送达有签收、结果有追踪、结案有档案”》。

(5)坚持“代访”不“带访”、“代事”不“带权”、“代理”不“带人”、“代访”不“待访”、“代访”不“怠访”。

5、主动约访制度:

(1)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实行主动约访。

(2)由有关领导采取主动打电话联系进行约访。

(3)书面邀请当事人到矛盾调解中心办公室进行调解。

(4)亲自或者派人到当事人家中或现场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调查取证,协调解决。

二、矛盾纠纷多位一体联合调解制度:

1、联合调解对象:

对个别单位或单个调解室无法调解的重难点信访突出问题,

2、联合调解方式:

采取由综治中心牵头,联合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及相关单位共同调解的“多位一体”的调解方式。

3、联合调解实行“半月排查、一月汇总、季度督办、半年通报、年终总结”的运行方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跟踪回访制度:

1、对已经处理和处理未果的矛盾纠纷一律实行“回头看,跟踪服务”。

2、查看矛盾纠纷问题是否处理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群众是否还有意见,避免矛盾纠纷的反弹和反复。

3、矛盾纠纷跟踪回访实行满意度测评,把群众满意度作为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标准

4、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跟踪回访台帐,严格实行一案一档。

四、矛盾纠纷调解倒查制度

1、矛盾纠纷调解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2、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由相关部门按职责逐级进行责任倒查。

3、对因玩忽职守、互相推委等原因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单位采取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追究单位相关责任。

4、对因玩忽职守、互相推委等原因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基础台帐制度

乡综治维稳中心应建立以下台账资料:

(1)、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综合治理的文件;

(2)、上级综治委、办文件、简报;

(3)、本级综治委、办文件、简报;

(4)、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5)、各村治保、调解主任名单,辖区内保安联防和其他群防群治队伍及工作情况;

(6)、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7)、基层安全创建工作资料及日常治安防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8)、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资料;

(9)、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宣传教育、学校、企业周边和重点地区治安整治等专项工作情况;

(10)、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奖惩、责任查究及建议一票否决的情况;

(11)、综治工作其他有关资料。

考核奖惩制度

1、有下列表现的,给予有关人员表彰奖励

(1)在阶段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

(2)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特别突出的,经乡党委、政府批准,可在县委政法委年终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奖励,或推荐上报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同时可向其所在单位推荐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工作决策严重失误,未能按要求完成本部门综治工作年度目标,或未能带领本部门人员完成调处任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虚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3)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做伪证阻挠查处工作的;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导致国家、集体、群众蒙受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6)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工作中不服从领导,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等。

3、责任追究办法

(1)中心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

(2)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中心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应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学习培训制度

1.学习培训工作由综治维稳中心负责实施。

2.根据全年工作安排制订学习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传达上级各级党委、政府对于综治维稳工作方面的规定。

 3.培训对象为所有参与综治维稳中心的工作人员、中心成员单位的所有成员以及各村综治员、调解委员会成员。

   4.学习培训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培训一般为半年一次,并做好点名和培训记录等工作。

   5.学习培训工作要坚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务求实用”的原则,重在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水平和专业技能。

学习培训内容主要是开展综治维稳工作的相关业务知识。

   6.将学习培训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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