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3篇.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770623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5.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3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3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3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3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3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3篇.docx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3篇.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3篇.docx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

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监管-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本社理事会授权本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信息披露事务。

本社办公室主任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办公室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本社理事长有权以本社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本社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或通过办公室主任向监管-咨询。

本社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本社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

第十一条办公室主任的责任

1,办公室主任为本社与监管-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本社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理事;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室主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的责任

1、本社理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六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社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本社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八条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产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节本社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

重大法律诉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

(讨论..)

第三十条本社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本社的报道。

对本社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根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发布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股东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社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理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社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社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

(二)

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或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争取证券交易所能够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予以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签署和披露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签署确认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与关联人达到应当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____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____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____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____%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重大对外担保行为。

(七)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

(九)公司股票回购。

(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事项。

(十三)公司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____个月以上的。

(二十二)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十三)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七)持有公司____%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十)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事项。

(三十一)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十四)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____%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五)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六)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出售或置换财产的决定。

(三十七)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八)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三十九)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情形,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四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八条出现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信息披露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但在遇到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可申请紧急停牌的情形如下: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对拟披露信息资料应当认真核对并签署确认;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

(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撰写或编制,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送达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中的至少一家作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除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外,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在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上披露公司信息,但在其他公共媒体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选择的指定媒体,在指定的媒体公告信息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提前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具体负责汇集、协调、组织和安排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负责收集、协调、组织、安排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收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或提供公司未披露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一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拥有审核权和监督权,并应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当证券交易所提出问询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要求及时、如实回复并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____%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情形;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____%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接管或决定解散;

(七)决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或泄露;股东因擅自披露或过错泄露公司向其通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造成公司股票交易波动或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将向股东通报的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当按照公司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若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若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披露或者相关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说明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在本制度实施之后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以下尚未正式公开发布的公司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育儿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