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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务整理

一、合同的订立

1、发盘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之为要约。

发盘虽已发出,但在到达受盘人之前并不产生对发盘人的约束力

2、发盘的撤回:

发盘人要以更快的通迅方式使撤回的通知赶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到达受盘人,或起码同时到达。

3、发盘的撤销: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

发盘不得撤销:

(1)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或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4、发盘失效情况(简答)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除此之外,在以下情况下也可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受盘人作出还盘。

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不幸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二、合同条款(选择判断)

1、数量的机动幅度

溢短装范围:

3-5%

应对恶意溢短装对策:

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日或到货日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如双方未能就装船日或到货日,或是市价达成协议,则可交由仲裁机构解决。

2、质量条款:

(1)样品多个概念

a.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

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b.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byBuyer'sSample)。

c.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byCounterSample)。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交买方确认,经确认以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也称之为“回样”(ReturnSample)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Sample)。

(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在国际贸易中,大部分都是采用凭说明的方法即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买卖货物的品质,具体包括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书上每一种的解释看一下)

(3)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该条款一般适用于制成品交易。

品质机动幅度条款适用于初级产品交易。

3、包装条款(选择判断)

(1)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家、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

它包括:

●无牌中性包装:

包装上即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牌号,俗称“白牌”;

●定牌中性包装:

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出口厂商的名称。

(2)定牌生产:

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在其生产或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称为定牌生产

(3)知识产权:

三、贸易术语(重点,11个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TradeTerms):

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分类包括:

E组(启运)、F组(主要运费未付)、C组(主要运费已付)、D组(到达)——具体看书上说明

1、适用分类: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七种术语。

EXW,FCA,CPT,CIP,DAT,DAP和DDP。

注:

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

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在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风险转移。

(2)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4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

FAS,FOB,CFR,CIF

注意:

11种贸易术语中除EXW(工厂交货)由买方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DDP(完税后交货)由卖方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外,其他9个术语均由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三个重点术语:

1)FOB+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

卖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交货,并发已装船通知。

装船通知样本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3、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4、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电子信息。

买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发船名等的充分通知。

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3、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4、领货付款。

应注意的问题:

1、FOB+装运港。

2、交货点:

装运港船上。

3、风险划分点:

装运港船舷为界。

4、风险提前转移。

5、费用划分点:

装运港船舷为界。

(运费、保费、其他)

6、报关。

7、买方发“充分通知”。

8、船货衔接。

9、卖方发“及时通知”。

10、只适用海运或内河航运。

11、装船费的负担。

2)CFR+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

卖方的基本义务:

1、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时交货,并发已装船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3、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4、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电子信息。

买方的基本义务:

1、领货付款。

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3、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4、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应注意的问题:

1、CFR+目的港。

2、交货点:

装运港船上。

3、风险划分点:

装运港船舷为界。

4、费用划分(运费、保费)

5、报关。

6、卖方发“及时通知”。

7、只适用海运或内河航运。

8、卸货费的负担。

3)CIF+指定目的港:

成本、运费加保险(重点)

卖方的基本义务:

1、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时交货,并发已装船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3、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4、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电子信息。

5、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的基本义务:

1、领货付款。

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3、负担货到装运港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应注意的问题:

1、CIF+目的港。

2、交货点:

装运港船上。

3、风险划分点:

装运港船舷为界。

4、费用划分(运费、保费)。

5、报关。

6、只适用海运或内河航运。

7、象征性交货

8、最低责任险110%

9、卸货费的负担。

注意:

比较几种贸易术语买卖方责任的变化(增加,减少)

四、运输

1、运输包装标志(选择判断)

(1)运输标志:

习惯上称之为“唛头”。

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

其主要作用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使有关运输部门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错运。

(2)指示性标志:

是指针对一些易碎、易损、易变质商品的性质,用醒目的图形和简单的文字提醒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和储存时应注意的事项。

也称其为"注意标志"。

(3)警告性标志:

又称为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或危险品标志。

它指对一些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在其包装上清楚而明显地刷制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2、运输方式及特点

运输方式主要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河流运输、邮政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大陆桥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等。

分类:

(1)海洋运输,简称“海运”。

具有线路投资少,通过能力强,运载量大,运输成本低,劳动生产率高等优点。

当然,它也存在送达速度慢,风险大,航期不易准确,易受自然条件特别是气候条件影响的不利之处。

按照海洋运输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将海运分为:

班轮运输、租船运输

注意:

班轮运输最合适于装运零星杂货。

(2)陆上运输:

包括铁路、公路和内陆水运三种运输方式。

特路运输:

运输量大,速度快,安全可靠,运输成本低,运输准确性和连续性强,受气候影响小的优点。

公路运输:

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直达的特点。

其缺点是运量不大,费用偏高

(3)航空运输:

现代化运输方式

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航行便利、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4)邮包运输:

较简便的运输方式

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

(5)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3、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一般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单一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可能简答)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是国际之间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4)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

5)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4、装运期的规定方法(简答)

1)规定具体装运期限,如限某年某月内或某年某月某日以前装运。

2)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如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

3)即期装运,如用即刻装运(Prompt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assoonaspossible)等词语表示。

4)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后若干天装运。

5、装运单据的种类:

主要的有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运包裹单等。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简答)

(1)是承运人或代理在收到托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2)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航空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1)它是承运人或代理在收到托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2)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3)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6、运输过程中运费的计算

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注意:

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

基本费与附加费计算看书上说明

航空运费

1重量公斤=1公斤;1尺码公斤=6000立方厘米

运费=r×max{重量公斤,尺码公斤}

=r×max{重量公斤,[长×宽×高(厘米)]÷6000}

例:

有货物5箱,每箱尺码0.5×0.8×0.9米,每箱毛重55公斤。

武汉——意大利米兰航空运价:

人民币35元/公斤,试计算航空运费。

航空运费计算

重量公斤=55公斤

尺码公斤=50×80×90厘米÷6000立方厘米=60

运费=35×max{55,60}×5=RMB10500

7、未按规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装卸任务,延误了船期,则应向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此项罚款称为滞期费,它相当于船舶因滞期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反之,如果按规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此项奖励称为速遣费。

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注意:

期租船不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程租船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

五、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保障的风险、保障的损失与保障的费用。

1、风险:

自然灾害(特指4项)

海上风险范围(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

意外事故(特指7项)

一般外来险(自然因素造成):

12项

外来风险范围

(海上风险以外的原因)特殊外来险(社会因素造成):

4项

自然灾害,特指船舶航行时遭遇的:

1.恶劣气候2.雷电3.海啸4.地震或火山爆发

意外事故,特指船舶或货物:

1.搁浅2.触礁3.沉没4.碰撞5.失踪6.失火7.爆炸

2、海上损失:

实际全损:

4种情况

全部损失推定全损:

3种情况

损失范围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原货主所有而言。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或该货物的实际完好状态时的价值。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即为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纯粹是偶然的意外事故,并无人为的因素在内,它所遭受的损失仅仅牵涉到受损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自身利益,并不关系到船、货,甚至运费各方面的利益,也不是由多方面的关系人共同分摊,而仅由受损方面单独负责,这是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方面。

3、费用:

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4、共同海损是采取救难措施引起的,其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简答)

第一,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第二,共同海损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第三,共同海损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第四,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5、险别与保险费计算:

我国海运保险

基本险平安险

单独投保能水渍险

险别一切险

附加险

平安险:

英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这里的单独海损指的是部分损失。

(八项风险责任)

●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以下举例说明

1.自然灾害全损,

2.意外事故全损、部分损失

3.自然灾害部分损失(须有意外事故伴随)≈如果没有意外事故伴随,则自然灾害部分损失不赔

4.货物落海全损、部分损失(装卸时)

5.施救费用

6.在避难港的损失和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3)+(7)=单独海损不赔

偷窃提货不着险属于一般附加险:

不能独立投保,它必须附属于基本险别下

交货不到险属于特殊附加险

罢工险是仓至仓,战争险不是

ICC罢工险、战争险都可以单独投保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货价×(1+投保加成率)

●CFR价=FOB价+装运港至目的港运费

●CIF价=CFR价+海运保险费

又:

①保险金额=(装运港货价+运费+保险费)×(1+加成率)

②保险金额=(装运港货价+运费)×(1+加成率)÷﹝1-(1+加成率)×保险费率﹞

则:

保险金额=CIF价×(1+加成率)

CIF价=(FOB价+运费)÷﹝1-(1+加成率)×保险费率﹞

六、国际货款的支付(案例分析)

1、结算、价格:

CIF=CFR+I=FOB+F+I

I=CIF*110%*

%

(一)佣金

1、含义Commission:

是买方或卖方向中间商支付的酬金。

含佣价:

包含有佣金金额的价格。

USD10,000.00CIFC3London,U.K.

表示方法:

商品价格中用文字说明(百分比或绝对数表示)、贸易术语

+C+百分比:

如CIFC2%

4、佣金的计算与支付: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2、支付:

(1)工具:

汇票、支票、本票等

1)汇票是一人(吴先生)以另一人(李先生)作为受票对象的无条件书面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吴先生)签发,要求受票人(李先生)见票时或者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确定数额的钱款支付给某人(海尔)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

汇票的基本内容(简答)

1、载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确定数额的钱款;

4、付款期限

5、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

2)受票人(付款人)

3)收款人

2)汇票的分类

按出票人和受票人的不同情况区分

按汇票是否附带商业单据区分

按付款期限区分

(2)票据行为:

3、支付方式

(1)汇付方式:

D/D票汇、T/T电汇、M/T信汇

(2)托收

(3)信用证(当事人、流程、内容、种类、特点)

第一、信用证内容的归纳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

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号码、信用证的金额、信用证有效期限和地点、交单期限;

2.对当事人的规定,明确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指定行,说明对议付行有无限制;

3.对货物的要求,明确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

4.对运输的要求,规定装运期限、装运港(地)、目的港(地)、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是否允许转运;

5.对单据的要求,包括:

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保险单(CIF条件下)、品质证、产地证、装运通知副本,等等;

第二、信用证的种类

1.按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区分

2.按开证行能否单方面修改或取消信用证区分

3.按是否另有银行为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进行担保区分

4.按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付款行)及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区分

付款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的区别(可能简答)

●1.付款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的区别在于追索权,作为被指定银行,如果按照信用证的指定履行了被指定银行的义务,则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如果是议付行,即使按照信用证的指定,对受益人的单据进行了议付,是有追索权的。

●2.单据不仅可以通过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向开证行交单,受益人也可以直接将单据提交开证行,只是这两种做法对受益人的效果是不同的,如果不向被指定银行交单,则信用证的效期即转移到开证行柜台,且受益人承担单据遗失的风险。

5.根据付款期限区分

第三、信用证方式的特点(可能简答多选)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和/或其他行为。

银行只负责单证、单单之间的表面相符。

第四、票据行为

a.出票b.提示c.承兑d.付款

 

4、支付原则?

卖方风险最少是信用证(信用证与汇付相比)

卖方风险最少是前汇(信用证和前汇)

七、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1、检验(考得不多)

合同中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

一般包括:

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标准与方法等。

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订立合同中的商检条款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规定进口方有复验权时,应明确复验的期限。

(2)复验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商品的特点、检验需要的时间和港口的情况:

1)对品质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发生变化的商品(如农副产品),复验期限宜短一些;对品质比较稳定的商品(如五金矿产)复验期可长一些;

2)对检验操作简单的商品,其期限可短;对检验操作复杂的商品其检验期限要长一些;3)对于港口拥挤、装卸能力差的地方,复验期限适当放宽(如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进行复验)。

(3)对商品检验机构的选择要考虑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商检机构与买卖双方没有利害关系;

二是商检机构要有足够的商检能力和检验设备;

三是商检机构办事公平合理,有良好的声誉。

3、违约(选择判断)

(1).卖方违约

大致有:

或拒绝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或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不符,或货运单据种类不齐,单证不符等。

(2).买方违约

大致有:

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不开证或不按期开证,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或无理拒收货物,在买方租船订舱的情况下,未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

(3)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如合同规定不明确,以致于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或解释不一致,甚至对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产生不同的看法,造成有关方违约,或在履约中,双方还有违约行为,引起争议。

(4)违约按其性质和程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一般违约)两类。

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一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3、不可抗力(情况、条件)

(1)含义:

不可抗力在我国法律中称为不可抗力事件,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根据各国法律和公约,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均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所以,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2)包括的情况:

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通常包括两种情况(多选)

●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

●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关于上述两种意外事故,国际上的解释不尽一致。

对于前者,国际上的解释比较相同,但于后者经常存在分歧

(3)构成要件(简答可能不高)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它是在签定合同以后发生的。

即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这些事件的发生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3)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克服的。

(4)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有两种:

一是解除合同

二是延期履行合同。

4、仲裁(仲裁协议、方式特点、与诉讼的关系,作用、特点)

(1)仲裁协议的核心作用是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仲裁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就争议案件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法院也可以当事人双方订有仲裁协议将案件退交仲裁庭裁决。

(2)在实践上书面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其特点是,它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一般包括在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

依一些国家法律与实践,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单独存在,即使主合同解除或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二是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同意将此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其特点是,此项协议是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事件,而不是主合同的一个条款。

这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虽然不同,但其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3)与诉讼的关系:

1)仲裁是争议双方约定将其争议交由第三者(仲裁机构)公断并作出裁决。

它是介于协商调解与司法诉讼之间的一种比较灵活的解决的方式。

2)仲裁最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治意思。

比诉讼强调自愿性。

3)仲裁比诉讼的程序简单,处理问题比较迅速及时,而且费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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