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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融资流程图

篇一:

什么是转租赁什么是合成租赁信用保险结合跨境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干货细读】什么是转租赁什么是合成租赁信用保险结合跨境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201X-11-24华源融投

什么是转租赁

转租赁是指转租人根据最终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从原始出租人租入租赁物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的一种租赁交易。

早在201X年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就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一般交易结构:

与转租有关的法律之一《担保法》第22条规定了担保债权的转让问题: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在实务中,还会有这两种交易方式的结合使用,即某融资性租赁公司向某企业收购其固定资产,然后再将该资产出租给另一公司,有后者转租给那个企业。

我们称这种方式为转回租。

一般情况下,转租赁出现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1)转租人拥有客户资源,而原始出租人拥有充足的资金,转租人过原始出租人实现融资,而原始出租人通过为转租人提供资金参与融资租赁,从而扩大其国内外市场。

(2)一些大型出租人为实现其国际化战略,拓展海外租赁市场,在海外设立子公司。

在发展租赁业务过程中,母公司作为原始出租人为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子公司作为转租人在其所在国开展租赁业务。

(3)在原始出租人认为其客户的信用等级相对较低时,为了控制其投资风险,会寻找另外一家信用等级较高的公司作为转租人参与租赁交易,将转租人作为原始出租人的直接债务人,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眷担保人的作用。

(4)对于一些拥有充分的资金或资源优势,却不具备租赁技能或赁许可的企业,也可以通过选择专业的转租赁人来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什么是合成租赁

笔者在浏览一些公司官网的时候会发现有提到合成租赁,比如:

宏泰租赁的介绍、工银租赁介绍,一直不得其解,网络公开资料也比较少,较为专业的介绍是MBA智库百科的综合租赁,因为它是从合成租赁(链接)定向过来的。

另外,有的人甚至稀里糊涂以为是分成租赁,最近在阅读《租赁与资产融资——职业者综合指南(第四版)》的时候,发现有一篇专门介绍合成租赁的文章,整理下来与大家同飨。

欢迎大家转载分享普及租赁知识。

合成租赁

合成租赁始创于美国,其目的是利用美国会计与税收准则间的不一致性。

合成租赁也称做表外贷款,透明租赁和经纪租赁,最初应用于美国房地产市场,为公司总部提供表外再融资。

合成租赁这种融资机制利用租赁形式来达到以下目的:

1.保持租赁形式的表外处理,特别是承租人可将资产以及相关债务不反映在会计报表中(除非是以脚注的形式)。

2.允许承租人利用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税收优惠(比如与资产相关的折旧扣除和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相关的利息扣除)。

合成租赁在会计上被看做租赁结构,但在税收上则被看做是贷款结构,其结构设计使得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承担了所有权的风险与收益。

一、适用于合成租赁的基本规则

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第J3条的L10.103制订了适用于合成租赁的基本会计规则(相当于国际会计标准的第17条)。

FASB第13条认为要想维持合成租赁的表外待遇,交易就不可以包括以下的特性:

*在租赁期满时所有权从出租人处自动转移给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议价购买权(特别是购买权低于市场价使得对资产的购买成为经济上的事实)。

*租赁期为财产的估计经济寿命的75%或以上。

*在租赁开始时,根据租赁合同中暗含的利率(只考虑本金的偿付,而不考虑利息支付)折现的最低租金支付的现值(主要包括最低租金和下文将要讨论的承租人的或有租金责任)达到或超过了交易当日资产的公允市价的90%。

这里需要考虑的其他支付包括承租人可能向出租人偿还的任何成本(如律师费、重新出售/或重新交付资产的成本)。

不过维护成本,保险和税收被排除在外。

如果存在任何以上的情况,合成租赁就会被划分为不可进行表外处理的融资租赁。

总的来说,参与方需要确保出租人不会出于会计目的而与承租人合并,以至于出租人的资产出现在承租人报表上,并因此失去其表外待遇。

FASB的任务组到出了下到三个标准,如果他们同时存在于涉及的租赁交易中,那么就会导致会计合并。

*出租人并没有承担任何实质性“在险”投资的合成租赁交易。

作为回应,出租人一殷会进行至少相当于资产的购买价格的3%的在险股权投资。

根据FASB的指导原则,这一比例在当前被认为可以满足实质性在险投资的要求。

*出租人的所有业务活动都与租赁给承租人的资产有关,合成租赁结构中的出租人经常是存在破产保护的为特定交易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通常以信托的形式存在)。

*基于合成租赁的结构方式,承租人可以享受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全部残值收益,并承担其多数风险。

多数合成租赁的参与方几乎都符合第2条和/或第3条、因此,承租人要想获得表外会计处理,是否满足FASB要求的出租人的3%的股权投资就非常关键。

二、合成租赁的结构

(一)股权投资者与贷款人

正如下图所示,股权投资者一般会向出租人提供交易日资产价值的3%作为股权投资,而货款人会以担保债务的方式向出租人提供剩余的97%。

债务对出租人(通常是SPC)无追索权,迫索权仅限于支付的租金与资产。

贷款人为资产价值的97%提供融资,然后取得包括对资产的一类担保和租赁转让在内的一系到担保(如抵押)。

与股权投资者相比,贷款人通常享有完全的优先权。

股权投资者可能在租赁期内取得回报(比如通过他们持有的出租人的优先股),但是得不到税收折旧优惠,其3%的投资在租赁期内必须在险且不予支付。

股权投资者比贷款人承担了更大的资产风险,因为他们的偿还顺序低于贷款人,根据交易协议,只有贷款人得到完全偿付后股权投资者才能取的任何支付资金。

出租人在使用合成租赁中的租赁时,首先要支付的是债务利息,并在租赁期满时将债务摊销到略低于资产的公允市价的水平上,然后才会考虑支付股权回报。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能会得到等于资产的公允市价的购买权。

出租人将使用此类销售收入来支付剩余债务以及股权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人和股权投资者都希望自己的投资可以通过承租人执行其购买权来偿还,因此合成租赁的设计结构会有助于承租人行使购买权。

如果出于任何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比如承租人井没有行使其购买权购买资产,那么承租人需要支付一笔等于资产的实际销售收入与其公允市价间差额的或有租金(其本质为残值保证),不过,根据FASB的第13条(上文已讨论过),承租人如要想获得表外处理,或有租金与已支付租金以及租赁协议下的其他付款的和以租赁内含利率折现后的总额不得超过首日资产公允市价的90%。

因此,该条款有效限制了承租人可支付的或有租金残值保证的数额。

由于FASB的第13条将承租人的潜在责任限制在资产首日公允市价的90%,而如果贷款人提供了相当于资产的首日公允市价的97%的资金,且资产价值在交易终止或者租赁期满时的价值低于资产首日公允市价的7%,,贷款人就会承担真实的资产风险。

类似地,如果股权投资者投资了资产首日公允市价的3%,且资产在交易终止或者租赁期满时的价值低于资产首日公允市价的10%,股权投资者就要承担真实的资产风险。

适用于股权投资者的10%的回收价值临界值要高于适用于贷款人的7%,因为只有在贷款人的97%投资得到清偿后股权投资者才能通过残值保证收回其投资。

(二)出租人

出租人一般是资产的法律上的所有人。

不过,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美国法律可能会承认承租人(在合成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有效承担了所有权带来的经济负担与收益)为资产的真

正所有人。

因此美国法院可能会认定出租人对资产的所有权仅限于担保物权。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出租人有必要就租赁进行相关的《通用商业法》担保备案。

将租赁重新定性为担保会对交易产生严重后果(比如会对税务、破产以及合同分析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尽可能避免。

(三)承租人

作为资产的最终使用者,承租人从合成租赁中同时得到了税收与会计上的好处。

承租人得到的会计好处是合成租赁可以享受表外待遇,由此可以带来:

*净收入以及每股报告收益的增长;

*债务/股本比例的下降;

*财务比率的改善(如每股收益、股本回报率、利息覆盖比率);

*出于信用协议中的财务承诺目的,合成租赁下的支付不属债务;

*承租人的税收优惠的来源是,出于税收目的合成租赁以贷款方式处理,而承租人被认为是融资资产的税收所有人。

因此承租人享有融资资产的折旧扣除以及合成租赁协议下租金支付的利息扣除。

三、合成租赁的未来

对合成租赁的未来总体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

最近的G4+1集团报告指出,“日前规定的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是专断的,不令人满意的”。

比如,报告中指出“目前使用的?

全部或没有?

性质的方法过于武断:

比如,如果严格执行90%的临界值,那

么当达到资产价值的91%,承租人就要在资产负债表中记录全部资产,而如果仅达到资产价值的89%,资产负债表中就完全不用体现。

其结果是,两笔相近的交易却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入账。

安然的破产进一步凸显了这一问题,FASB紧急事件工作组毫无疑问会研究表外交易,并可能将股权投资比例要求设在远高于3%的水平上。

信用保险结合跨境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一、参与主体

医疗器械生产商、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信保、国外设备用户

二、操作流程

(一)模式1

1、客户开发,商务谈判:

由国内医疗器械生产商进行市场开拓和客户开发

2、风险评估,项目考核:

中国信保对初步选定的国外设备用户进行风险评估和限额核定;融资租赁公司对项目风险、可行性进行考核。

3、融资租赁保险:

通过前期的风险评估中国信保向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租赁保险,承保国外设备用户的违约风险。

4、设备购买:

融资租赁公司从医疗器械生产商处一次性购买设备。

5、五年期融资租赁:

中国信保承保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对国外设备用户提供五年期融资租赁。

模式1流程图:

篇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何谓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经营此项业务的专业机构。

在出口货物、技术、服务以及海外投资等相关外经贸活动中,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当国外债务人所在国家发生政治风险或国外债务人发生商业风险,导致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被保险人)的应收帐款难以安全收回时,中国信保(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或保险协议)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信用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限在180天以内(可扩展为360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以及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有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和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一)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它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或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其特点是既承保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也承保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保险金额高,承保范围大,保险费率低。

(二)统保保险

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它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三)信用证保险

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收汇风险。

它保障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汇损失。

其特点是费率较低。

(四)特定买方保险

特定买方保险承保出口企业对一个或几个特定买家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其适保条件与统保保险相同。

但是,由于出口企业是选择性投保,保险金额较少,因此费率相对较高。

(五)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承保以信用证、托收或放账为结算方式,信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的出口或转口业务。

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或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其特点是承保条件宽松、采用单一费率、操作简便和赔付快捷。

二、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操作简要流程示意图: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流程说明

(一)确定投保意向,签定保单

1、投保申请

您可以根据您公司的出口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中的一种保险产品,填写信保公司提供的投保单,提出投保申请。

2、商定保险方案

信保公司的客户经理根据您填写的投保单上的信息,就适保范围、赔偿比例、费率等问题拟订保险方案。

就该拟订方案,信保公司客户经理会与您进行进一步的商讨,最终达成一致的承保方案。

3、签定保单

信保公司与您就最终的承保方案正式签定保险单,同时信保公司为您开通“信保通”网上业务系统,使您能够直接从网上更加便捷的对您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行处理。

(二)申请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指的是中国信保对买家(或开证行)进行资信评估的结果,代表中国信保对出口企业向某一买方出口(或特定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额度,也就说买方的商业信用越好,则中国信保愿意承担的赔偿责任额度就越高。

贵公司在和新客户开展业务之前,必须向我公司提出信用限额申请,我公司仅在批复的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当损失金额小于有效信用限额时,保险责任=损失金额ⅹ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当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有效信用限额时,保险责任=有效信用限额ⅹ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

1、客户资信调查

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过程中,出口企业须为投保的每一个买方申请信用限额。

中国信保在批复信用限额的同时向出口企业买方资信调查报告以利于企业了解买方详尽信息和信保公司对其信用的评价。

此项服务是有偿服务,所需费用由贵公司承担。

2、信用限额的申请

(1)申请对象:

对贵公司的每一个买家,不同的支付条件,您都要分别申

请信用限额。

(2)申请时间:

对新买家的限额申请,应在洽谈合同意向时,或合同生效前,提出申请。

这样可以避免您签署合同后申请限额与中国信保实际批复限额不符合或中国信保不批复限额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超限额出运,甚至无限额出运的情况,造成无法向中国信保取得赔付的情况

(3)申请原则

1)限额的申请和使用遵循高风险涵盖低风险的原则,如非证O/A60天

涵盖O/A30天、D/A60天、D/P60天(注意并不适用非证风险涵盖

信用证风险)。

信用限额一经生效,以前对该买家所批准的同一支付

条件的信用限额即告失效。

2)支付方式:

申请的支付方式需与该买家使用的交易方式中风险最高

的方式相同。

(4)限额申请表的提交:

请您使用“信保通”的限额申请功能进行限额申请的提交。

您在录入《买方限额申请表》的内容时必须真实、准确、全面,超过(含)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同时必须同时录入《限额申请附表》,在录入完毕后通过网络提交信保公司。

(5)限额追加:

如限额不能满足出运需要,需追加申请信用限额。

追加信用限额的申请视同申请新限额,需要重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该买家的收汇记录和其他有利于提升买家资信的相关材料。

(6)支付条件的变更:

变更支付条件或延长付款期限视同申请新限额,需重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

(7)自行掌握限额:

当一个付款周期内出运的金额不超过自行掌握限额时,不需要事先申请信用限额。

但对于已经批复限额的买方或有特殊规定时,自行掌握限额自动失效。

(8)信用限额在生效后4个月内如未使用、申报,将予以撤销

(三)出运申报环节

1、申报范围:

对于保险范围内的全部出口业务,除了预付款,代理业务以及信用限额批复为0的出口业务,均应按照合同及发票金额全部通过“信保通”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篇三: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流程

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流程基本相同。

下面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为例,简要介绍出口企业投保的基本流程。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投保流程: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流程详见下图:

(二)投保

1.出口业务分析

当出口企业有意向投保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会向出口企业积极推介业务,同时调查了解出口企业的出口历史、出口规模、出口产品结构和国别地区分布、与主要海外买方的交易历史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需求等信息,帮助出口企业分析其出口业务所面临的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2.产品选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出口企业的出口结构和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向出口企业提出风险规避建议,并帮助出口企业选择最合适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承保方案。

3.填写《投保单》

出口企业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初步达成投保意向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会指导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

(三)制订保险方案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收到出口企业提交的《投保单》后,根据《投保单》所载投保条件,即为投保企业制订承保方案,承保方案的具体条件体现在《保险单明细表》中。

《保险单明细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适保范围、赔偿比例、最高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申报方式、保单批注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等。

1.适保范围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通常强调统保原则,即拟投保的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须将其适保范围内的所有出口全部投保。

投保企业不得选择某一部门业务投保或某一买方投保,也不得仅挑选风险高的业务投保。

参加统保可以帮助投保企业用可控的保险成本规避全部不确定的收汇风险,确保企业整体经营得到有效保障;而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来说,统保的保险责任可以自然分散风险,平衡保险公司的业务损益,提高保险偿付能力。

良好的业务平衡直接作用于保险成本的降低,最终收益者仍是参加保险的企业。

2.赔偿比例

目前,各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承保风险所致损失均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共担风险的方式,即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绝大部分损失责任,被保险人自担少部分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责任部分统称为赔偿比例,背包现任自担的损失为免赔额。

制定一定比例的赔偿原则的目的在于增强被保险人的风险意识,促进被保险人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实施免赔的部分通常在企业的利润限度之内,即便发生,企业也不至于损失过重,而防范成功,企业将获有应得利润。

3.保单最高赔偿限额

“保单最高赔偿限额”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每一保险单期限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累计限额,亦称“保单限额”。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般按出口企业当年预计适保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与出口企业约定“保单最高赔偿限额”。

4.费率厘定

在制定承保方案过程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费率厘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一般由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两部分构成。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基础费率采用矩阵费率。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综合考虑国家(地区)风险类别、支付方式、信用期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基础费率表,费率水平随着买方/银行所在国家(地区)风险和结算方式风险的增大而有所提高。

此外,信用期限越长,费率水平也会越高。

在基础费率基础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历史出口经验和承保记录,结合买方资信等因素,对不同保单、不同投保条件、相同国家风险类别的不同买方的适用费率进行浮动调整,对不同保单实施差别费率。

5.出口申报

“出口申报”是被保险人的具体出口业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获得保险保障的重要环节。

被保险人需逐笔将适保范围内的出口业务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报,保险公司则依据被保险人的申报承担保险责任。

出口申报方式有:

月申报、周申报和即时申报等几种。

6.保单批注等其他内容

保单批注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保险方案所作的特殊规定,如扩大或缩小保险适用范围等,也可以是保险人要求对保单条款的修正和补充,被保险人需格外注意。

(四)出具保险单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出口企业所投保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为每一投保企业厘定费率并制定保险方案之后,即可签发保险单。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会将《保单明细表》、《费率表》、《国家(地区)分类表》、《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和《出口申报单》等单证提供给投保的出口企业。

(五)保单续转和保单终止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单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保险单有效期届满时可自动续转。

在保险单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会对保险单有效期内的保单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从被保险人的履约率、投保率、风险集中度、限额批复率、限额使用率、可能损失率、未了责任金额、赔付率等多个角度对保单承保情况进行回顾,并按照续转保险单的费率测算模型,重新测算续转保险单的适用费率,调整承保条件。

如果被保险人对调整结果无异议,保险单在本期届满时将依新的承保条件续转,有效期为一年。

在保险单有效期到期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任一方有意终止保险单,均应提前通知对方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单终止并不影响终止日前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条款规定已承担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有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单。

被保险人严重拖欠保费或在履行其规定义务方面有严重过错甚至有欺诈行为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或撤销保险单。

如果保险单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解除,并不影响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条款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收保险费不予退还;但保险单因被保险人欺诈被撤销或解除,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该保险单项下的所有保险责任亦全部终止,已收保险费也不予退还。

(六)申请信用限额

1.信用限额涵义

“信用限额”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向某一买方/银行以特定付款方式出口项下的信用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信用限额包含支付条件、金额和生效时间三个基本要素,有时还需规定特别限制条件,如赔偿比例、有效期等。

与其他商业保险不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并不是实际出口金额,而是以信用限额为最高赔偿责任额。

当实际损失金额小于有效信用限额时,保险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当实际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有效信用限额时,保险赔偿

责任=有效信用限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

信用限额需要逐笔审批。

审批信用限额是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工作的核心环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的限额申请,对与此相关的风险因素做专业风险评估,最终将可接受的风险程度折换成可赋予具体买家或银行的信用上限,即信用限额,并以批准该信用限额为标志,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过对信用限额的科学审批,确立承保责任、控制和平衡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批准的信用限额一般为可循环使用限额。

2.信用限额的循环应用

对某一买方/银行的信用限额一经批准,被保险人对该信用限额生效日后的出口便获得持续的保险保障。

所批准的信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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