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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向劳动者倾斜

两会特别关注:

劳动合同法过度向劳动者倾斜?

http:

//news.QQ.com 2008年03月18日08:

22 新华网  

  ■两会特别关注之七

  《劳动合同法》推出伊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伴随多起为规避该法而发生的“过激事件”。

今年“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也就此展开激烈地交锋。

一时间,争论的浪潮被推向了顶峰。

  事实上,无论是站在劳方还是资方的立场,只要能换位思考、正确解读,打破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势,所争论的“问题”就会水落石出。

  交锋一:

谁在“误读”?

  孙宝树:

劳动合同法应认真贯彻执行而非修改

  对于《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家张五常是最早“拍案而起”、“力斥其非”的人士之一。

他认为,无固定期合同将“维护懒人”,严厉执行反而会大幅增加失业率,“把经济搞垮”。

  在“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强烈呼吁修改《劳动合同法》,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

她认为,无固定期合同会导致“大锅饭”、“铁饭碗”,“如果员工达不到企业的要求,可以赖着不走,企业还不能将其开除”;“本该退休的员工不愿意退,就还得让他继续干”;“有能力的员工,你要跟他签长期合同,他也未必愿意跟你签”。

  对于张茵的上述观点,《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评价说,“我想她没有理解《劳动合同法》”。

从华为等企业的“集体辞退事件”和上述言论来看,大凡激烈反对者,多半确是因为“误读”了相关条款。

  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雇佣”,也不是“长期合同”,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解雇劳动者之前,合同就一直生效,不必每逢到期时就再签一次合同,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所列情况,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我觉得现在很多人是把《劳动合同法》妖魔化了。

”3月9日下午,广州

代表团的分组讨论会上,当看到不少代表都在“误读”《劳动合同法》时,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忍不住开口,当场表达了不同意见。

陈舒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劳动者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这些规章制度属于法律不禁止的范畴即可。

  3月14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在接受集体采访时指出,《劳动合同法》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条件放宽了(延伸阅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用工机制僵化纯属误读),10年就可以,签订两次也可以。

但是同时,对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增加了两条:

一个就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裁员;一个是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也可以裁员。

因此,不会造成用工制度的僵化。

  交锋二:

是否保护过度?

  延伸阅读:

北京

首起无固定期限合同案判决

  法院支持员工

  有多位企业界的全国政协委员质疑:

《劳动合同法》过度向劳动者倾斜,压缩企业的自主权,造成主体“对等”关系严重失衡,使这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正性。

  对此,张鸣起强调,《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用工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利于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经济竞争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保护劳动者的法规还是基本的,不存在过度保护的问题。

”陈舒对记者说,“全世界的劳动法规都是声明首先要保护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宗旨也不例外。

这是由劳动关系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人身的隶属关系,并不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只有对劳动者一方适当倾斜,双方才能实现平等,而不能平等地去保护。

  “反对《劳动合同法》的,我认为不是真正的企业家。

”一向快人快语的董明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她说: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应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

善待你的员工就是善待你的企业,这些道理应该看得透。

我认为工人的工资还应该提高。

企业家就应该造福一方。

你自己一年赚几十亿,工人每个月只给人家1000块钱,你不是在压榨别人的血汗吗?

  交锋三:

会增加企业成本?

  也有代表和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降低了企业运行的活力和效率。

  对此,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说,“若有企业认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会增加用工成本,我们愿意和包括张茵在内的企业主一起算一算,看看她说的是否合理。

  他介绍说,构成企业人工成本的包括:

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等。

前五个部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其他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

只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是新规定。

只是,过去这些法律条文长期没有执行到位,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如今,把这些成本都算在《劳动合同法》的头上,是不合理的。

  陈舒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原则上并没有增加企业的成本,只是要求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而已。

炒掉员工要给补偿,过去《劳动法》就有规定。

《劳动合同法》惟一的区别是,合同到期了也要给补偿金。

然而,这一项用人单位也是可以通过调整工资的支付方式自行消化的。

  交锋四:

会降低中国竞争力?

  延伸阅读:

新劳动合同法能否撑起“劳资双赢”的天空?

  “中国要快速发展,肯定要牺牲一两代人,我们就是被牺牲的一代。

”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和记者私下交流时说。

她旗帜鲜明地反对《劳动合同法》,认为将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

  “绝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增长。

”孔祥鸿的观点则针锋相对。

  陈舒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不会降低中国的竞争力,相反还可以促进中国人力资源的竞争力。

她说,“中国的经济发展不能再靠低投入、高消耗、掠夺性地使用人力资源。

  陈舒向记者举例,“比如,国内大量的劳动者十八九岁就去从事高体力、低知识的工作,工资普遍很低,用人单位也不进行培训,很多劳动者到30多岁体力不行了,四五十岁时就不了业了。

只有消耗,没有加油和保养,只能维持最简单的生存,人力资源不具备再生的基础。

这种掠夺性使用,是对我国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用人单位浪费劳动力资源,成本则由全社会来承担,这公平吗?

合理吗?

”陈舒反问道。

  交锋五:

政府应该干预吗?

  张五常认为,中国经济的奇迹就缘于中国人能吃苦,且劳动力市场的合约选择的自由度够高。

《劳动合同法》则干预了合约的自由选择,提高交易费用,可能会导致“双输”的结局,是未富先骄的“让赛”,比日本当年大幅度升值本币还要蠢。

  对此,也有专家表示反对。

认为如果持续靠低工资来获得竞争力,老板就缺乏进行产业升级的动力,中国经济就跳不出“打工经济”的窠臼。

  “劳动力完全市场化,完全由供求决定是行不通的,政府有必要对之进行适当干预。

19世纪,凯恩斯就提出政府必须适当干预市场的理论。

即便是一般的市场,政府也要通过财政、税收等杠杆来调控。

何况劳动力市场本身就存在‘强资本,弱劳动’的问题,劳动者没有任何讲价的权利。

在这种强弱不均的情况下,政府的适当干预更是必须的。

”陈舒说。

从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和《劳动法》15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完全靠市场自由调整,劳动力市场就会沦为一个盘剥弱势群体的市场。

  交锋六:

是否会提高失业率?

  陈舒说,考察《劳动法合同法》究竟是一部善良的“好法”,还是一部善良的“恶法”?

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看它对经济促进还是促退?

二是看它是提高就业率还是降低就业率?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不会提高国内失业率?

至少从目前来看,还不会。

有媒体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珠三角很多地方还是用工紧张,并不是很多人找不到工作。

  据张鸣起透露,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充分听取劳资双方的意见后,条款已经从最初公布的21条增加到30余条,目前正在分三路向全国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期完成征询工作,以便尽快出台,“譬如劳务派遣工适用岗位标准中的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是指什么,条例都会有详细解释。

  与《劳动合同法》同时出台的还有《就业促进法》。

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正式实施。

这两部法律都是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

此外,劳动部正在起草《工资条例》,今后肯定还会有相关的配套规章出台。

  “一部新法出台,引发阵痛是可以理解的。

相信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不断贯彻落实,相关的市场主体也会逐渐适应。

”陈舒对记者说。

(记者张东臣)

  

  《劳动合同法》不是一手保护劳动者,一手限制企业。

它的目的,不是直接地或者简单地保护劳动者,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所以,《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社会作用应是促进劳资双赢。

  (全文)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法律天秤不断向民众倾斜

2007-12-1915:

23:

2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网友评论3条点击查看

一直以来,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却更多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在政治倾向上的调整,而且,也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00七年六月廿九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即将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法律的天秤在不断向民众倾斜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5日电:

一直以来,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却更多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在政治倾向上的调整,而且,也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00七年六月廿九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即将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老板不能随意炒员工的鱿鱼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以订用立书面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付出很大代价。

按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违法成本在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仅仅聘用试用期工人,试用期不到就解雇工人,这种现象在新法中也有新的规定。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职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素质。

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再没有以前那么容易了。

首先必须要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中国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将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转型,也就是说,过去我们的低劳动成本竞争思路,不仅国内外不允许了,而且法律规定也不允许了,所以,建立劳动法制条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企业转型的必然选择。

二、给雇佣关系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劳动合同法》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

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都有好处。

对国家而言,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这是一种对各方面都有利的劳动合同形式。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方和劳动者都可以在没有终止限定的合同期限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和睦共处的良好氛围。

三、强调了法律的严肃性

新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兼顾了用工方和劳动者两个方面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强调了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劳动合同本来是属于民事范畴,但如果违反了第八十八条其中的一项,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均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关于劳动保障问题

在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中,除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这项法律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雇佣双方的利益,但是力度不大。

诸如劳动者的养老统筹、医疗基金以及相关的福利待遇,老板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求职者是没有多大的主宰权的。

劳动者在年青时可以大量的付出甚至是透支自己的体力或者脑力劳动。

可是到了老了,病了的时候,有没有保障呢?

也许这个问题还没有真正地引起立法者的重视,然而,这也是劳动关系中无论如何也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劳动关系,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劳动法制更加健全了,法制更加严格和规范了。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中国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形成了由所有权和经营权联合起来的利益主体和集团,他们共同面对劳动者,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矛盾,但现实中劳动者的权利却一直被忽视。

在此背景下起草的《劳动合同法》,将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进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

(本文来源:

人民网作者:

熊树忾熊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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