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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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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分工

  第一条成立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总务处、财务处、学工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各系党总支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生医保办),学生医保办设在总务处。

  第二条学工处负责大学生医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动员、信息统计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管理等工作;校医院负责制定并落实大学生就医的各项政策和门诊医疗费报销工作;各系负责学生的参保组织、身份确认、信息采集、门诊医疗费用协助报销等工作;学生医保办负责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联络、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缴费与资金管理

  第三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元。

  第四条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按学年缴纳。

每年秋季开学报到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否则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各系凭学生缴费凭证统一填写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信息采集表。

  第五条大学生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参保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六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由武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和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拨付,由学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同时接受审计、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

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由武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我校学生医保办协助;普通门诊统筹由学生医保办负责,普通门诊就医及门诊医疗费报销由校医院具体实施。

  第三章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条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学年度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第九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及金额:

  1、在校医院和校外门诊定点医院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学校报销70%,个人承担30%;学生因病情需要或突发疾病在武汉市或异地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学校报销30%,个人承担70%;学生在非以上医院就医的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2、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月最高报销限额为50元。

当月(从每月1日至月末)有效,不滚存、不累计,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3、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保险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由校学生医保办负责统计、审核)。

  第十条下列情况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1、擅自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及其它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

  3、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

腋臭、包皮过长、白癜风、汗斑、鼻息肉(慢性鼻炎)、癫痫、心理疾病等;医学美容所发生的费用;进校前已患有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等。

  4、已被纳入门诊特大病统筹范围的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5、不符合《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门诊诊疗和用药范围的费用。

  第四章就医管理

  第十一条校医院为门诊定点医院。

学校指定的校外门诊定点医院为解放军一六一医院、新洲区人民医院。

  第十二条门诊处方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两周用量,每次就诊不超过4种药品。

诊疗项目及药品应严格按照湖北省、武汉市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所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参保大学生因病需要或因校医院诊疗条件限制,需转校外定点医院检查、治疗,须经首诊医生提出,并报校医院院长批准后,方可转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凭外院处方回校医院取药,外院取药的费用、未经批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及附有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于当日或次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校医院补办相关手续。

急诊用药限3天用量。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中,单项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等,如:

CT、核磁共振、胃镜、肠镜及体外碎石等,须经校医院院长及医保办同意(急诊可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学生因急诊转至校外医院就诊后,应及时报告校医保办备案。

急诊门诊观察一般1-2天,病情需要时应及时转入住院,病情稳定后需巩固治疗的可回校医院继续治疗。

  第十七条学生在放假、休学、教育实习、社会调查等居住在外省市期间,发生疾病(只限急症)可就地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回校后办理报批手续,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学生普通门诊用药不允许自行在零售药店购药。

如属治疗需要,校医院又无此类药品,确需外购的,必须凭接诊医生开出的外购处方,经校学生医保办同意,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门诊费用超支较大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系总支审核,学工处签署意见,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酌情增加报销额。

  第二十条对超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医疗费用和特困生个人负担医疗费的补助,将按湖北省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有关政策,积极配合市医保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疾病就医时,先自付全部费用,再按规定程序和比例予以报销。

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及病历本(如本人因病不便办理的,由所在系签章后可委托辅导员代为办理)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诊疗费用发票(校内出具校医院收据)、检查报告单、复式处方及转诊手续等材料,于每月1日起(校外普通门诊于每月10日前)到校医院和校学生医保办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报销上月发生的医疗费用。

报销材料由学生本人整理、各系组织登记,经校医院、校学生医保办审核无误后,由校医院财务室按规定支付比例给付参保学生。

  第二十二条因病等原因休学且享有当年医保的学生,其当年门诊医药费包干使用,复学后予以报销,当年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金额不超过20元。

  第六章校医院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三条校医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诊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校医院要将各种药品价格、治疗费用等相关收费信息向学生公示。

各种药品和治疗用品的采购,要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

  第二十五条校医院要建立、完善学生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确定由院长分管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学生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参照湖北省、武汉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疾病诊疗规范和本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学生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医院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及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武劳社[20__]77号)的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章审核,为大学生提供优质、廉价、准确的医疗服务。

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时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校医院应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价格收取。

  第二十七条校医院要严格执行用药原则。

门诊每张处方不超过4种药,一般疾病不超过3天药量,慢性疾病7—10天药量,最长不超过2周,肺结核、肝炎等特殊慢性疾病最长不超过1个月药量。

用药情况应在病历或用药登记卡上详实记录。

禁止搭车看病、搭车开药、以物充药、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实事求是地为学生书写病历、处方、用药登记卡等诊疗资料;为学生提供快捷、方便、热情的医疗服务,实行科学化管理,确保会诊、转诊、抢救等诊疗活动的及时性和规范化。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时应自觉遵守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文明就医,妥善保管好个人病历,不得无理取闹或纠缠医务人员。

凡干扰校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或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参保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及门诊特殊病病种医疗的保障待遇及管理按照《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大学生医保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

不予报销的项目(根据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段价、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服务费;

  4.各种健康体检;

  5.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

  6.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

  7.各种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用;

  8.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9.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

  10.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1.中种科研型、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2.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3.其他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门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与质量控制标准

  一、目的

  通过定期对全院医疗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医疗质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提高全院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满足人民对医疗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院医疗检查考核小组,检查考核全院医疗质量。

  检查小组组成:

  组长:

陈晓会

  副组长:

刘艳红孟祥辉

  成员:

李永君林跃

  检查方法:

  检查小组每季度定期按各科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全院医疗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评分、做好记录,及时分析、评价、总结、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并对改进结果追踪复查。

  三、职责

  检查小组每季度按各科室医疗质量检查考核标准,对各相关科室医疗质量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反馈。

  四、工作程序

  1.医务科制定各科室医疗质量项目指标。

  2.医疗质量检查考核小组每季度定期对各相关科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检查各科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活动情况。

  3.检查考核结果评定与总结

  

(1)对质量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提出改进措施,并做记录,由医务科总结反馈到各科室,并汇总全院通报。

  

(2)奖惩办法依据《医院效益工资考核分配办法》。

  (3)凡发生医疗差错、事故者,按《基本医疗管理制度》、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院内则按《医疗纠纷接受与处理程序》中处理方式进行。

  三、一级医院“统计指标”及标准值

  1.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85%

  2.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

  3.医院感染率≤7%

  4.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1%

  5.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执行率100%

  6.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7.年褥疮发生次数0

  8.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血)器用后毁形率100%

  9.病床使用率≥60%

  10.年病床周转次数≥32次

  11.平均住院日≤6天

  12.门诊处方合格率≥95%

  13.门诊病历书写格式合格率≥90%

  14.住院病历书写格式合格率≥95%

  15.X光摄片甲片率≥30%

  16.医疗仪器设备完好率≥80%

  17.特殊诊断设备检查阳性率≥20%(主要指B超)

  18.0-7岁儿童建卡率100%

  19.四苗接种率≥90%

  20.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100%

  21.围产儿死亡率≤10%

  22.产前检查率≥95%

  23.产后访视率≥80%

  24.卫生技术人员“三基”考核(合格标准为80分)合格率100%

  25.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合格标准为80分)100%

  26.基础护理合格率(合格标准为80分)100%

  27.一级护理合格率(合格标准80分)≥80%

  28.护理文件书写合格率(合格标准为80分)≥85%(根据护理模式改革的需要,护理文件由各院自定)

  29.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30.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率0

  31.医疗责任事故发生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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