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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生就业大学毕设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

 

题目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就业

 

姓名教育层次本科

学号省级电大河北省

专业法学分校

指导教师教学点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2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就业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2

二、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须知----------------------------------------3

1劳动合同须知条款------------------------------------------------3

2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

3无固定期限劳动--------------------------------------------------4

4违约金以及经济赔偿金--------------------------------------------4

5试用有时限有工资------------------------------------------------4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权益保护------------------4

四、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对策和建议-------------------------------------------------------6

(一)对毕业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教育指导课程--------------------------6

(二)增强学生技能的教学模式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6

(三)增强毕业生实践能力帮助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7

(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劳动者创业---------------------------------------------7

(五)加强实践锻炼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8

参考文献------------------------------------------------------------9

 

论文摘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12年大学生毕业人数达680万,2011年是620万然而就业率只有70%多,加上往年毕业而未能就业的高校生,大学生就业生高达1200万人,为什么这么多的大学生就业会这么困难呢?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有关各方应有所动作,合力开创大学生就业的有利局面。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就业毕业生

劳动合同法与大学生就业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劳资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节,也必然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制带来诸多影响。

它将会促进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权益保护,这对大学生就业无疑是有利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的试用期期限、工资待遇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法定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将有力遏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压缩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遏止用人单位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加大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这必将大大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签约率和就业质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工作岗位相关情况,这有利于大学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

但《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对用工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它还影响到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

它将会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就业市场有着积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不仅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而且促进就业市场诚信制度和薪酬激励体制的建立。

在就业市场中,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就业者的诚信严重缺失。

一方面大学生为了在严峻的就业市场中获得一份工作,不惜在求职简历中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招聘会上人人都是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个个都有一叠荣誉证书、都有一流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甚至出现了一个班级里出现十几个学生会主席和班长的情况。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往往是“大量招聘,大量淘汰”、任意延长试用期、降低工资待遇、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险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成本,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究其原因,主要是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缺失。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根本上遏止了这种现象。

违反诚信者不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将会失去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告知求职者上述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会因欺诈而无效。

用人单位将付出较高的成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和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告知情况的同样可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诚信不仅是道德诉求的目标,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前提。

在《劳动合同法》强制力的约束下,就业市场中的违反诚信行为将会减少,诚信制度将会确立。

这对规范就业市场、净化就业市场、保障相关制度的落实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须知

《劳动合同法》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毕业生保护、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或者入职后,都将与用人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

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涉及求职者权益的规定有哪些呢?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知道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千万不能简单地口头约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1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变了以往一些单位一年一签的惯例。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本人不愿意之外,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也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长期合同,应届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签约期限。

 4违约金以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并非毕业生违背了用人单位的意愿就要交“违约金”或者“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类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一类是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另一类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济赔偿金主要是企业给劳动者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包括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造成劳动者不再续订)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5试用有时限有工资

  虽然在试用期难免如履薄冰,毕业生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权益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提出了挑战。

目前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简称就业协议)对毕业生进行管理。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是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统计毕业生就业落实率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及就业协议中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进行的,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

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也就是说,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能否签订协议,取决于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态度。

这有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就业权和劳动权之嫌。

大学生是否就业应以是否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不是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合同。

他们在法律的使用、合同的内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的方式等方面是不同的。

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却以就业协议作为统计毕业生就业的依据,这是和《劳动合同法》立法主旨相抵牾的。

同时在实践中,就业协议的存在给就业市场带来很多危机并掩盖了大学生就业的真实情况。

其一,大学生违约现象严重。

毕业生为获得更好的岗位不惜和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解约,因毕业生违约无需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这种现象很不利于就业市场诚信制度的建立。

其二,高校为追求高就业率的数据不惜伪造就业协议的签约。

伪造就业协议签约并不会真正影响到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会真正影响双方是否承担劳动法上的法律责任,因其不是劳动合同。

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的高就业率数据下是高校毕业生无奈的“被就业”的情况。

这种数据的统计和就业市场严重的脱节,掩盖了就业市场的真实情况。

  已有论者对就业协议的属性和劳动合同的差异提出了质疑并提出解决的方法。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学校退出三方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对就业协议进行备案、登记。

二是就业协议中加入更多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以使各方不敢轻易违约。

但就业协议如何完善都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才是就业的基础。

随着和《劳动合同法》相配套其他诸如《就业促进法》、《工资法》、《劳动标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一个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上的完善的、规范的就业市场将逐渐形成。

一些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劳动者主体资格等认定将会明确。

毕业生的劳动者身份将不会再受到质疑。

就业协议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法律依据。

面对就业协议和就业率越来越多的质疑,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得不转变管理者的身份,回归其应有的服务本位,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更多的就业培训、更多的就业平台;不得不熨平就业市场和毕业生之间人为造成的障碍,为毕业生迈进职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便利。

四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对策和建议

(一)对毕业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教育指导课程

2007年12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教高厅[2007]7号),该文件明确提出,所有普通高校从2008年起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并作为公共课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

各高校应当根据该文件精神,制订本校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内容应力求实践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突出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切实增强针对性,有效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提高教学效果。

同时,高校应当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特别是劳动法规教育,帮助学生提高法律意识,使学生了解就业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增强学生技能的教学模式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明确指出,高校必须把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放在突出的地位,促进学生技能的培养。

高校应当依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推行"双证书"制度,把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之中,改进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学生技能训练,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顺利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

对就业形势不好的专业,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半年,及时为学生调整专业方向,补充相关课程,强化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高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

工学结合的本质,是教育通过企业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高校应当按照企业需要开展学生职业培训,与企业合作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使企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与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为此,高校要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积极推行订单式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有利于增强学生技能的教学模式,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三)增强毕业生实践能力帮助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高校毕业生扩展就业机会、增强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2006年2月27日,原人事部发布《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该文件明确指出,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要加强对见习单位和毕业生的指导,规范见习单位和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毕业生的沟通与交流,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高校要指导见习单位对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毕业生的依据之一。

为了保证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的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各项服务:

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见习毕业生提供基本的生活补助;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见习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根据毕业生的求职需求,适时组织公益性的供需见面会,帮助见习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劳动者创业

自主创业,也是大学生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2008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该文件明确指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

面对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应当破除思想上依赖学校或家长安排就业的消极思想,勇敢地闯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把被动的"就业"变为主动的"闯业"。

在引导大学生积极投身于创业大潮方面,高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高校应当加强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及时总结和推广毕业生创业典型和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学生创业能力。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毕业生创业典型。

高校要把理论宣讲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学报期刊等媒介,加大对毕业生创业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科学的创业观。

(2)通过管理创新,优化创业环境,营造创业氛围。

高校要鼓励大学生建立创业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通过开展创业计划大赛、商业计划大赛、广告和营销策划大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新竞赛活动,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锻炼团队协作能力,启发创新思维和灵感;通过开展创业论坛、经验交流、典型事迹报告、课题研究等活动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素质。

(3)尝试校内市场向大学生创业适度开放。

高校可根据学校实际,尝试向大学生适度开放校内市场,鼓励大学生在校园从事餐饮、生活日用品、书刊销售等项目创业。

高校要对其给予政策扶持、指导服务,鼓励大学生在校园进行创业实践和锻炼。

(4)积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高校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科技园、软件园和创业园,为在校大学生搭建创业平台,使之成为高校创业孵化基地。

基地要开展创业政策解读、创业技能培训、市场前景调查、创业项目研究、模拟创业实践等活动,使大学生尽快掌握创业技能,做好创业准备。

要开展创业项目对接,积极促进教师和学生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给予经常性的咨询、指导和跟踪服务。

(5)设立创业基金,建立就业经费保障机制。

高校要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提供充分保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造条件,解决困难。

(五)加强实践锻炼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

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兼结合、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是保证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质量的关键。

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加强实践锻炼,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提升他们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提高就业指导的水平。

同时,各高校要保证对大学生就业经费的投入,保证课程开发研究和教师培训的经费。

参考文献

1解读新《劳动合同法》(三)长路当代矿工2008/03

2浅析《劳动合同法》新内容唐军现代人才2007/06

3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转变杨方方经济管理2007/23

4《劳动合同法》凸显十个维权新亮点孟路中国民兵2008/02

6专家解读新《劳动合同法》江淮法治2008/02

7新《劳动合同法》后面的阴影周翘北京纪事2008/02

8新颁《劳动合同法》的薪酬规制简析黄顺春经营与管理2008/03

 

学生(签名):

年月日

(可另附页)

 

初评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答辩主持人

答辩小组成员

秘书

答辩日期

答辩教师提问

学生回答情况

1.

 

2.

 

3.

 

4.

 

5.

 

6

 

7

 

8.

 

答辩小组评语

 

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月日

答辩成绩

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月日

电大分校初审意见

 

市电大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省电大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中央电大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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