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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要盖什么章

销售合同要盖什么章

  篇一: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字盖章应注意的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字盖章的重要性

  是众所周知的。

  1、谁能在合同上签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能在合同上签字,但对于较大一些的公司,除非这个合同重大,一般来说很难见到法定代表人。

大量的合同都是由销售人员洽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

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对公司生效吗?

是否对公司生效就看销售人员有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授权应当有公司出具该的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我方应留存原件。

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

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其内容对公司是不

  具有约束力的。

  2、盖什么章?

  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

  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

  3、签字和盖章都要有吗?

  合同法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约定

  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

  —1—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

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

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

  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

  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

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

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

  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

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

  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

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

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

  的。

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

  检查。

合同盖章注意事项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2—

  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

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由于合同盖章问题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因此,本文拟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

  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每类纠纷的处理发表些浅见。

  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

  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

具体表现为:

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各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

  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二、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

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置,加盖印章后将定

  —3—

  单广为寄送;2、商品销售广告。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

  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非少见,许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所,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上均加

  盖自己的印章;而有的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订立合同也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五、私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单位主管印章的人员或业务人员,利用本单位印章管理不严。

  六、盗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非本单位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秘密盗窃或盗盖印章,与他人签定合同。

  七、私刻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有的人非法私刻印章,并用这枚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

  八、借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甲单位借用乙单位的印章与丙单位订立合同,但合同的履行人却是甲和丙。

凡此种种,乃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合同盖章纠纷类型不同,将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所承

  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和人民法院对其处理的不同:

  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

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做了明确规定。

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依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财力和物力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

当然,追究未盖章当事人的—4—

  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即: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例如,在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常发生这样的纠纷,外商以投资为名同中方草签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中方负责征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外商负责投入资金。

合同签定并由中方盖章、外商携带合同回国后,提出苛刻条件迫使中方就范,否则就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情形,中方如果接受这一条件,那么合同的履行对中方将明显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方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征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为此支付了大笔费用。

这就是典型的恶意磋商。

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如,甲乙双方订立钢材买卖合同后,乙以合同须经经理同意后方能盖章为由将合同带走,但通知甲可以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后来,乙看市场上钢材行情下跌,此时履行合同自己将获利较少,于是便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盖章的当事人将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盖章方

  的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所遭受的损失,将被视为交易风险而由自己承担。

  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对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且对方已接受了履行,则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做出了如下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

  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

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磋商,并经过了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且合同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第二种情况则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方当事人寄送,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

于此情形,首先要确定这种空白合同条款的性质,如果该空白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一个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一旦对方当事人承诺,盖章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该合同条款因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构成有效要约,对方一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际履行了合同,则视为合同成立。

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

  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通常,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加盖被代理人印章,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较为复杂,许多单位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连同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交给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致使委托人以此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乙到丙地寻找客户联系购买煤炭200吨,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将盖有本单位印章的两份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交给乙,乙到丙地后,同丁公司订立了购买200吨煤炭的合同,煤炭运抵甲公司后,经验收,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了购煤款。

两个月后,丁公司派人到甲公司索要煤款,甲公司则称其已于收到煤炭后7日内丁公司支付了煤款。

丁公司则称甲公司仅

  —5—

  篇二:

合同加盖财务专用章有效吗

  合同加盖财务专用章有效吗

  我要与乙方签订合同,乙方同意,但是合同公司盖章的位置加盖的是财务专用章。

  如果万一出现纠纷,这个合同有效吗?

  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在经过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

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盖上自然人名章或法人公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盖章的主体不同合同盖章的效力也有所不同。

合同盖章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效力的复杂性。

  在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

我国《合同法》

  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合同书盖什么章、如何盖章等都没有规定,同时,《合同法》对于合同盖章问题,主要在合同订立中规定的,给人的感觉似乎合同盖章与否只关系到合同成立问题,与合同效力无关。

事实上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

因此,合同盖章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有着直接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

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

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

  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

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

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

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

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

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

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参考资料:

http:

///

  篇三:

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关系

  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区别

  一、合同专用章与公章的效力区别

  结论: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

合同专用章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

  2、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依据: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

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

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此外,有相应的部门规章,明确了在签订合同时,公章与合同专用章都可使用。

如《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修订)规定,单位签订的专利赠与合同,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再如,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规定保险公司在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中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

合同经编号、审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注意点

  公章不可使用在发票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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