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笔记.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759886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50.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诉笔记.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刑诉笔记.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刑诉笔记.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刑诉笔记.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刑诉笔记.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诉笔记.docx

《刑诉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诉笔记.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诉笔记.docx

刑诉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一.总则

1.公、检、法职务分工:

同级原则

a.公安机关:

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b.检察院:

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c.法院:

负责审判工作。

d.国家安全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f.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B.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

a.公诉案件: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

b.自诉案件:

法院不应受理。

c.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d.在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在审判阶段: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4.各阶段辩护方式:

侦查阶段

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审判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5.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A.公开审理:

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与民诉比较),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a.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d.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e.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B.公开宣判:

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6.少数民族的规定:

a.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b.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7.涉外:

a.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b.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二.管辖

1.立案管辖:

A.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包括:

a.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b.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c.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d.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B.检察院:

a.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注意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是此列,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b.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法院:

自诉案件。

a.亲告罪:

(一)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三)虐待案。

(四)侵占案。

b.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既可以是自诉案件,又可以是公诉案件。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告诉不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曲圣卿案)

D.特别规定:

a.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不应受理。

对于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b.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不应受理

c.交叉管辖:

(一)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要分清主罪和次罪(刑罚较重的为重罪)后再确定管辖。

比如犯贪污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贪污罪刑罚较重,则由检察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刑罚较重,则由公安机关管辖。

2.审判管辖:

A.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b.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比较三个诉讼法)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c.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特别说明:

(一)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二)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三)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四)基层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院。

B.地区管辖:

a.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一)犯罪地:

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居住地:

流窜作案、民愤极大、适用缓刑或管制等刑罚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

包括户籍地、经常居所等。

b.先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一)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

(二)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三)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c.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原则的最好体现)

d.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指定管辖:

a.确定:

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b.改变:

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c.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的内容。

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D.专门管辖:

a.军事法院管辖:

(一)军事管辖的案件:

军人违反职责罪、现役军人或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

(二)现役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不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但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如与地方法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法院管辖。

E.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a.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院管辖。

b.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

c.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上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的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

d.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犯罪的,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他的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f.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g.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的中院管辖。

h.漏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漏罪的,由原审法院管辖;如果犯罪地适宜,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i.新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管辖;如果是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三.回避

1.回避的适用人员:

a.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b.《解释》: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一)当事人:

本案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近亲属:

上述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同时应扩展至其他近亲属。

(三)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在回避之列。

b.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f.参加过本案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查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检察的人员,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3.回避的期间:

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

4.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a.一般人员:

(一)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比较民诉)。

b.院长(不包括副职)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c.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不包括副职)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d.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5.申请回避的效力:

a.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b.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可以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有效。

6.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

a.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作出复议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b.如果不属于2中的情形,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c.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d.对公安机关、检察院驳回回避申请的,有权在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四.辩护与代理

1.辩护人的范围: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a.律师。

b.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B.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a.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特别注意缓刑和主刑执行完毕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如被采取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诉讼牵制措施。

c.无限。

d.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e.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f.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g.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后四项如果是被告的进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可以准许。

2.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A.一般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B.查抄复制资料:

a.审查起诉期间:

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b.审判期间:

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c.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d.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C.会见犯罪嫌疑人:

a.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b.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涉及国家秘密(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不经批准。

c.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d.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检察院、法院不派员在场。

e.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D.收集证据:

a.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b.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注意以上两点的区别)

c.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E.义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辩护人的委托:

A.一般规定:

a.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

b.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B.委托时间:

a.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C.检察院、法院的通知义务:

a.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

a.法院应当为以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b.法院可以为以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指P33)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四)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5.辩护人的变更:

a.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

b.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可以同意。

c.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允许,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新的辩护人或指定律师,合议庭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不能再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辩。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不予准许。

d.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审理。

6.诉讼代理人的刑事代理:

(比较辩护人的委托),考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A.比较概念:

a.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与辩护人相同。

b.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与民诉比较)

B.委托时间和委托解除:

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c.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

C.检察院、法院的通知义务:

a.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诉讼参加人。

五.刑事证据(搞清楚这两个题目就足够了)

1.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2.证据的分类和区别:

(1)物证与书证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证据的原则:

a.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b.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d.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4.证人: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但聋、哑人陈述看到的情形、盲人陈述听到的情形可以作为证据。

5.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

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6.举证责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

7.勘验笔录的作用:

六.强制措施

1.拘传:

a.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b.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

c.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完毕,并不得以连续方式拘传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A.比较:

条件

执行机关

方式

遵守的规定

后果

期限

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

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不能交纳保证金、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育儿理论经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