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758128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41.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宿迁市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宿迁市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宿迁市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宿迁市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宿迁市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宿迁市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docx

《宿迁市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宿迁市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宿迁市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docx

宿迁市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

宿迁市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

  

一、制定年度考试计划:

船务科应每年制定次年的船员考试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提前公告或通知船舶单位和个体船员。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船员考试者必须在宿迁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公布的考试时间内参加,并至少提前15日提出申请。

单位由所指定专人办理手续,个体船员可直接向海事局申请办理。

2、申请人应向海事局提交的文件:

①《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并附四张近期5厘米(二英寸)证件照片;

②《船员服务簿》或复印件(五等可不提供);

③海事局指定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④现持有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或复印件(初考申请者除外);

⑤海事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学历证明,培训证明)。

三、资历审查及制发《准考证》

(一)审查:

初审由船务科对申请人在船服务资历、技术鉴定、健康状况等进行初审;复审由海事局的负责人进行。

初审和复审完毕应分别在《申请表》的“审批准考意见”签注意见并盖章。

(二)制发《准考证》

对经审查合格的申请者,经办人按考试计划的内容在《准考证注册登记簿》内登记,并据此填具《准考证》,于考试前分发给申请者。

凡遗失《准考证》者,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遗失证明,经考试发证机关核实认可后补发《准考证》,并收取申请费。

四、题与组卷

命题、组卷的原则是每科一卷,每卷中可设填空、选择和问答等题型。

1、命题:

由船务科按考试大纲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命题,或从“省船员考试试题库中调取,并同时拟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审题:

由船务科科长组织科员对命题及标准答案进行审定。

3、组卷:

审定后的试题由船务科按等级、职务、航线及考试科目分门别类组成试卷。

每科试卷至少组成2套,以备选用。

4、审卷:

组卷之后,由海事局分管领导作最后审核并签名付印。

5、付印:

付印前,根据已经注册的应考人数,确定各科目试卷的印数。

付印时,有不少于两名考试发证机关人员监印。

印毕后的试卷清样予以销毁,印版予以撒销。

6、封存:

试卷印刷后,将试卷分类,由考试部门负责人封存。

7、取卷:

开考前,由考场监考人员签名后取卷,临考前15分钟开封分卷。

五、考试和监督

1、考试场地、所用船舶、码头、仪器以及考试其它应备物品,在开考前三天全部准备就绪,并在开考前一天作一次全面检查;在考场贴好《准考证》编号,以便应考人对号入座。

2、监考人数原则上按每25人应考人配备一名监考,每个考场不得少于2名监考,50名应考人员配备一名主考员。

监考人员由海事局人员担任,并着制服进入考场。

对实际操作考试的每个部门的主、监考人员应有二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海事局的工作人员,考试用船的船长、轮机长应在船到位。

3、应考人应于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由监考人员核验《准考证》并在《考场记录》内注明。

分卷前,监考人宣布考场纪律。

4、每一科目考试时间为120~180分钟。

5、试时间一结束,由监考人员将试卷如数收齐,在《考场记录》内按要求逐项作好记录后,当场将每份试卷上填有准考证号码的部分封上,并将试卷全部装袋封好。

实际操作考试按江苏省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标准执行,考试时,每个部门的监考人员如实填写《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记录表》。

六、评卷

1、理论考试采用集中评卷、“流水作业”方式,评卷过程中,不得将试卷上《准考证》号码启封;现场操作考试采用由监考人员根据《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记录表》的记载和考试情况共同及时评定。

2、各程序评卷人在每张试卷上的签名栏签名。

七、成绩登记和公布

1、海事局工作人员集体启封试卷的《准考证》编号,将成绩逐人逐项填入《考试成绩登记表》;实际操作考试的成绩填入《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记录表》,成绩记载人考试部门负责人均应在上述表内签名。

2、海事局工作人员根据考试成绩登记表填写《船员考试成绩通知书》,发送应考人单位或个体船员本人,上述成绩通知书应在考试结束后三个月内发出。

3、考试成绩只公布考试科目及格或不及格,不公布具体分数。

4、要求复核考试成绩者,须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其所在单位或个体船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复核,复核工作由海事局指定两名以上船务工作人员进行。

5、考试合格或经补考合格者的试卷保存期为一年,对补考人员的试卷,在补考期间给予保存。

无补考资格者的试卷保存三个月。

八、核发证书

1、考试成绩合格者,由海事局分管领导在《申请表》考试发证机关发证审批意见栏签注意见,连同《申请表》、《考试成绩登记表》、《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记录表》及有关资料报领导审批后制作证书。

同时,审批人应在“证书签发人”栏签名,经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在《申请表》上填写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即为证书签发人签名日期。

2、《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审批签发权限:

国家三、四等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由分管局长审批签发;国家五等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船员职务签证、航线延伸、换(补)证由船务科长签发

 

九、领取证书

《考试成绩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成绩合格者本人或所在单位人员,携带通知书至考试发证机关办理领证手续。

领证人应在《适任证书注册登记簿》领证栏内签名,持证人应在证书“持证人签名”栏内签名。

十、证书换发和补发

1、证书有效期满或证书污损不能使用、遗失,持证人都应向海事局申请换发或补发。

对有效期满或毁损的证书,海事局在其证书的左上角打一直径为5毫米的圆孔后,交原持证人。

经打孔的证书不能凭证上船任职。

2、因证书遗失或毁损申请补发者,还应向海事局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人关于证书遗失或毁损的情况说明;并由船员服务单位审查核实。

②申请人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遗失或毁损证书作废的声明。

十一、归档

海事局按年度期次分专业将每期自受理船员的考试起至领取证书止所有表格、名单、记录、资料等归总存档。

 

 

 

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程序

 

一、核发准考证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签发《准考证》(见附录十);

(二)《准考证》号码实行统一的编码格式,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保证编码的唯一性,具体说明如下:

1、第1、2位表示海事管理机构(代码见附录十一);

2、第3、4位表示辖区内所设置考点的序号,由海事管理机构从01开始自行编排;

3、第5、6位表示统考总期数;

4、第7位表示专业代码,其中:

驾驶专业为5;轮机专业为2;

5、第8、9、10位为参加同专业考试人数的流水号。

(三)海事管理机构最迟于考试开始5日前通知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指派专人领取《准考证》;

(四)应考人参加补考时,其准考证号与其初次参加考试时的准考证号一致。

 

二、考场的准备与检查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考试开始前使考试场地、照明、《准考证》编号的张贴、《考场记录》、表册以及防暑防寒措施等全部准备就绪,并在考试场地入口处张贴好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日程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考场分布示意图应标明准考证号码所在的房间号;每个考场入口处应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及该考场应考人座次排列表;

(二)各考点应备有专用联系电话、传真机及复印机等考试用品;

(三)应考人座位原则上按一人一桌安排,桌与桌之间应留必要的通行道;如两专业在同一考场时,则将两专业间座次交错排列;

(四)《准考证》编号应贴于课桌的右上方,课桌一经安排妥当,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随意挪动,考场布置完毕后,应用封条将考场大门封妥,待正式开考前启封。

三、监考工作的安排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在统考前明确本辖区的专业主考人员;组织培训监考人员,使监考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监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试卷的分发程序及答题卡的装封要求、考场记录记载要求等;

(二)考场监考人员应于每半日轮换考场;

(三)主考人员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专业人员担任,监考人员可由海事管理机构人员或由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组织或机构(如军队、学校)聘用人员担任(从事船员培训的组织和机构除外);有亲属报考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考场的监考工作;

(四)考场按每二十名应试人配备一名监考,但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

(五)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必须佩带标志。

 

四、监督考试

开考前三十分钟

1.全体主考、监考人员于考试前提前到达考试地点;

2.由主考人向试卷保管人签名领取当场考试的试卷,并负责向有关监考人员发放相应考场应考科目的试卷和《考场记录》;监考人员对所领试卷袋进行验封检查,并在《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签名;

开考前十五分钟(第一场考试开考前三十分钟)

1.宣布应考人持《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在场内巡视检查;

2.由监考人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并讲解答题卡填涂要求,之后由两名监考人员当场拆封试卷袋并向应考人分发试卷;

3.督促应考人答题前必须正确完成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码及试卷代号的填涂;

开考后

1.监考人员应检查应考人出席情况和答题卡上准考证号码等填涂是否正确,并在《考场记录》上进行记载;

2.主考人员应经常巡视本专业的考场,检查《考场记录》的记载,处理考场发现的试卷技术问题、疏忽或错误等,但较大的问题,应尽快报告本辖区值班人员,或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处理情况应由监考人简明地记入《考场记录》监考记事栏内;

3.对考场中发生的违纪行为,一般可由监考人员按规定当场作出处理,但没收试卷、取消考试成绩或考试资格等处分决定,须经考点监考负责人核准;考场违纪及处理情况均应由监考人员简明地记入《考场记录》监考记事栏内;

4.考试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提醒应考人考试剩余时间;

考试时间届满

要求应考人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连同答题卡一并倒扣在本人的试桌上离开考场;

考试时间结束后

考场监考人员检查封存答题卡,并在题卡袋上记录、签名;

各专业主考人员负责将本专业的待评答题卡、《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和《考场记录》带回海事管理机构交专人保管。

 

五、答题卡的回收

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并按清单顺序将答题卡和相应的《考场记录》、《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装箱,加固加封,然后在封条上盖章按时送抵江苏省地方海事局。

 

六、考试成绩核查

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应考人可通过所在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提出核分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由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统一核查各海事管理机构核分申请后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填报备忘录

开考前30天

(一)《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录一)

 

开考前20天

 

(一)《统考考场科目分配表》(见附录三)

(二)《统考分卷信息表》(见附录四),

 

开考前10天

《考场分配及联系表》(见附录七)

 

开考前1天

领取本辖区各考点的试卷

领取《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见附录五);

 

开考前30分钟

由主考向试卷保管人签名领取当场考试的试卷,并负责向有关监考人员发放相应考场应考科目的试卷和《考场记录》;

监考员对所领试卷袋进行验封检查,并在《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签名;

 

统考结束

所有答题卡、

《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见附录八)

《考场记录》、

《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

《统考信息反馈表》(见附录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交通部2005年第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职务的船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否则必须申请引航。

本条所称“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航行的各类自航和非自航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所称“特定类型船舶”,是指客船、滚装船、高速船、危险品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适任证书》的取得与签发。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取得与签发事项,本规则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前款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第五条 《适任证书》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规定的文化程度;

(五)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和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安全记录良好;

(六)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适任考试并合格。

前款所称“安全记录良好”,是指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适任证书》表明的适用范围在相应等级或低等级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低级的职务。

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部船员应持有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等级高一等级的《适任证书》,轮机部船员可持有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等级低一等级的《适任证书》。

本条所称“驾驶部船员”,是指在船上任职的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驾机员。

“轮机部船员”是指在船上任职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第七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

(三)持有人船员服务簿号码;

(四)证书的适用范围,包括持有人可以适任的船舶类别、船舶等级、职务和航线(区);

(五)证书签发机关;

(六)签发日期和截止日期;

(七)审验签注。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和职务分为:

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1、一等船舶:

1600总吨以上或1500千瓦以上;

2、二等船舶:

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

3、三等船舶:

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147千瓦以上至441千瓦以下;

4、四等船舶:

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147千瓦以下;

5、五等船舶:

50总吨以下。

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轮机部船员所任职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但拖轮船长和驾驶部船员所适用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划分。

(二)适任职务按船舶等级设置:

1、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三、四等船舶设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3、五等船舶设驾机员。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

《适任证书》有效期到期,证书持有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适任证书》每次再有效的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

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对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十条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三章 水上服务资历和文化程度要求

第十一条 船员水上服务资历以《船员服务簿》内记载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资历为准。

第十二条 船长和驾驶部船员资历要求。

(一)报考一等船舶船长

升职考试:

持有一等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二等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二)报考一等船舶大副

升职考试:

持有一等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二等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三)报考一等船舶二副

升等考试:

持有二等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四)报考一等船舶三副

初级考试:

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一等船舶实际担任水手(舵工)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二等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五)报考二等船舶船长

升职考试:

持有二等船舶大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三等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六)报考二等船舶大副

升职考试:

持有二等船舶二副《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七)报考二等船舶二副

升等考试:

持有三等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八)报考二等船舶三副

初级考试:

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二等船舶实际担任水手(舵工)不少于12个月。

(九)报考三等船舶船长

升职考试:

持有三等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四等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十)报考三等船舶驾驶员

初级考试:

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三等船舶实际担任水手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四等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十一)报考四等船舶船长

升职考试:

持有四等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十二)报考四等船舶驾驶员

初级考试:

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四等船舶实际担任水手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五等船舶驾机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十三)报考五等船舶驾机员

初级考试:

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十四)报考延伸航线(航区)

延伸航线(航区)考试: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驾机员应在相应等级船舶及所申请的航线(航区)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或10个单航次。

第十三条 轮机部船员资历要求。

(一)报考一等船舶轮机长

升职考试:

持有一等船舶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二等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二)报考一等船舶大管轮

升职考试:

持有一等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二等船舶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三)报考一等船舶二管轮

升等考试:

持有二等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四)报考一等船舶三管轮

初级考试:

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一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工(加油)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二等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五)报考二等船舶轮机长

升职考试:

持有二等船舶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三等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六)报考二等船舶大管轮

升职考试:

持有二等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七)报考二等船舶二管轮

升等考试:

持有三等船舶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八)报考二等船舶三管轮

初级考试:

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二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工(加油)不少于12个月。

(九)报考三等船舶轮机长

升职考试:

持有三等船舶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四等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8个月。

(十)报考三等船舶轮机员

初级考试:

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三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工(加油)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四等船舶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十一)报考四等船舶轮机长

升职考试:

持有四等船舶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十二)报考四等船舶轮机员

初级考试:

在最近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四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工(加油)不少于12个月。

升等考试:

持有五等船舶驾机员《适任证书》,并在最近60个月内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符合以下文化程度要求:

(一)申请一等船舶各职务及二等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具有大专以上或水运类中专文化程度;

(二)申请二等船舶除船长、轮机长之外适任考试者,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申请三、四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章 适任考试与见习

第十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类别分为:

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延伸航线(航区)考试。

前款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理论考试”,是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以理论知识、原理、概念为主要内容,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分析、应用能力的测试。

(二)“实际操作考试”,是指通过相应船舶或设备,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申请人有关专业知识的运用,特别是综合运用和操作能力的技能测评。

(三)“初级考试”是指船员参加各等级船舶最低一级职务(初级职务)的适任考试。

(四)“升职考试”是指持《适任证书》者申请参加与原证书所载船舶等级相同而职务高一级的适任考试。

(五)“升等考试”是指持《适任证书》者申请参加与原证书所载职务相同,而船舶等级高一级的适任考试(包括三等船舶驾驶员、轮机员报考二等船舶二副、二管轮,五等船舶驾机员报考四等船舶驾驶员、轮机员)。

(六)“延伸航线(航区)考试”是指船长及驾驶部船员申请参加延伸或扩大所持证书航线(航区)签注范围的适任考试。

第十六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但其中实际操作考试由有相应航线(航区)考试发证权限的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也可组织跨若干海事管理机构管理区域范围统一理论考试。

发证机关组织实际操作考试的航线(航区)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范围内的航线(航区),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二)超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范围的航线、航区,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确定。

第十七条 各船舶等级和职务的各种类别适任考试,其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内容适用本规则附件。

本规则附件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实际操作考试需要调整时,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以文件形式调整并公布。

适任考试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