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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

(试用)

 

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月2月18日

实施通告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经公司安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总经理审批,现予以颁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公司下属各部门应认真贯彻学习本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总经理:

2012年2月1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究“三违”及安全隐患处罚管理制度

第三章事故管理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六章文明生产

第七章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运营的正常秩序,依据国家法规、条令,结合本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各部门、岗位实行季度/年安全奖励,同时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凡具有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均按《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规定条列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根据造成后果实际情况也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本《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处罚,均由公司安全环卫部签发凭据。

属于违章查处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属于事故追究则凭《事故处理报告》,按权限经审批统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执行考核。

第四条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的原则,无法明晰责任的一般性事故、违章、隐患追究,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承担,并接受相应考核。

第五条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章、事故的危害性,促进个人安全意识。

第二章查究“三违”及安全隐患处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安全环卫部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公司员工都应遵守生产的各种规程、制度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在工作中没有依照规程和制度要求进行作业的均属违章行为,将按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制度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层层宣讲,使每一位员工都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

第八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行为实行举报制度。

对实名举报“三违”行为经查属实的,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一般“三违”举报奖励30-100元;严重“三违”举报奖励100-300元;重大“三违”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奖励。

第九条对检查发现的“三违”现象,由安全环卫部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一式三联;安全环卫部、综合办(人事)、被罚单位(个人)各一联。

第十条对检查确认的隐患情况,由安全环卫部开具《隐患整改通知书》随同《隐患整改回执单》一并送达整改部门,《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联,安全环卫部、隐患所在部门各一联。

隐患整改完成后,整改部门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并提交《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部门,《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部门根据《回执单》进行隐患整改验收并留存《回执单》。

第十二条《违章处罚通知单》、《隐患整改通知书》等送达后,责任人(部门)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由签发人注明,不影响管理及考核的执行,造成恶劣后果的将严厉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环卫部对查出违章或安全隐患要明确具体整改时限、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按期进行复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向上级汇报。

第十四条根据员工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违章行为分为三类:

重大违章、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分别为I类、II类和III类违章。

对于“生产现场违章行为的主要表现”未列入的违章行为,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会议商讨确定后进行修订补充,使该《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逐步完善。

第十五条对各类违章行为的管理原则是: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在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及时通报,对违章人员建立相关违章记录处罚档案。

第十六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罚

1、重大违章行为者,将给予待岗30-60天处理,待岗期间跟班学习,期满后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降级、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严重违章者,第一次给予200-500元罚款;年度内有第二次严重违章行为者,将给予待岗30-60天处理;待岗期间跟班学习,期满后经《安规》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年度内出现三次严重违章行为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一般违章者,第一次给予50-100元罚款;年度内有二次一般违章者,将给予100-200元罚款;年度内有三次一般违章者,将给予待岗30-60天处理,待岗期间跟班学习,期满后经《安规》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4、对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来我公司检查、视察时发现的违章行为,将给予违章者加倍处罚。

5、安全环卫部在监督检查违章行为时,除对违章行为者进行相关处理外,有权对在工作现场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的相关负有管理责任者、专职安全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6、公司生产一线员工凡一年内有重大、严重违章一次或一般违章累计二次,则取消年度评选安全先进个人资格;班、组成员一年内有重大违章一次或严重违章记录累计二次、一般违章记录累计三次,则取消班、组年度评选安全先进班组资格,同时取消其班、组长评选安全先进个人资格。

7、公司生产一线各部门所属人员有重大违章一次或严重违章记录累计二次、一般违章记录累计四次,则取消部门年度评选安全先进集体的资格,同时取消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评选安全先进个人资格。

8、公司辅助生产岗位各班组成员一年内有重大,严重违章记录一次或一般违章累计二次则取消班组年度安全先进评选资格,同时取消其班组长评选安全先进个人资格;员工年度内不得有重大、严重违章及一般违章行为,如有则取消其年度评选安全先进个人资格。

9、机关后勤(含财务部、党群部、土建部、商务部、质检部、安全环卫部、办公室)所属人员有一次轻微伤事故或一般违章记录累计二次,则取消该部门年度评选安全先进集体的资格,同时取消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评选安全先进个人资格。

10、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参照公司《行政奖励和处罚管理办法》执行处理。

第十七条生产现场违章行为的表现和分类

一、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重大违章操作行为(I类违章)

1、无票作业的(包括无票工作和操作,消票后不重新办理工作票继续作业。

规程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况除外)。

2、列入年度和月度检修计划的大、中修项目,未进行作业风险分析而进行作业的。

3、不按规定进行验电和接地、装设接地线或推接地刀闸前不验电或只在电源侧验电,非电源侧不验电的。

4、过载使用起重设备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况下强行起吊,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无监护的。

5、配电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重脱岗的。

6、进入受限空间或者其他需要进行监护的工作现场无监护人进行作业的(工作监护人离开工作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工作监护人,使现场失去监护)。

7、签发的工作票主要安全措施不全,工作负责人、许可人不提出意见而盲目执行的。

8、现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擅自更改主要安全措施,存在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发生的。

9、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就进行试运行工作的。

10、未经批准,随意解除运行设备报警或保护装置的。

11、设备正在检修,其他人员未经检修人员允许,擅自启动操作设备的。

12、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13、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的。

14、酒后上岗操作设备或进行生产作业、驾驶公司所属车辆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未造成事故的。

15、所属管辖区域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不及时报告、不做相应处理或未及时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后果的(造成后果则另行追究)。

16、特种作业未经专业培训取得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

17、其它重大违章行为,经公司安全环卫部或安委会认定为重大违章的。

二、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章操作行为(Ⅱ类违章)

1、伪造他人姓名签发工作票,没有工作票签发人签字的空白工作票或越权签票作业;倒闸操作票和作业指导书未按规定审核签字、伪造他人签字的。

2、管理人员及安全员、班组长在现场发现违章现象和行为不制止的。

3、清理擦拭高低压开关站、变压器瓷瓶工作不按规定挂接地线并做好有效防护措施的。

4、擅自摘除“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警示牌的。

5、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管辖上级反映,继续操作的。

6、自作主张,擅自将安全防护装置拆除并弃之不用的。

7、起重机械、上料电梯、上料提升机等机械设备的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装置等不齐全或失灵继续操作的。

8、各类设备检修、现场施工在工作前未事先制订检修方案、安全风险分析(安全预防措施)并未履行审批手续就进行作业的。

9、操作起重机械、电动设备(机具)、电焊机等工作完毕后,未把控制器拨至零位、未切断电源、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等就离开作业现场的。

10、新建或扩建项目未依照项目管理“三同时”要求进行施工,进厂施工或分包施工项目的相关单位,未经相关部门进行有效资质审查合格的施工(承包)单位进入厂区施工的,同时,视情节将追究主管部门责任。

11、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不经审批进行明火作业的。

12、乙炔、氧气瓶在使用时未按照作业要求规范使用,瓶距之间未保持规定距离进行作业的。

13、操作机床、电钻等转动设备时带手套的。

14、发、承包方之间不签定施工安全合同协议的。

15、起吊作业工作中被起吊设备未按规定要求固定绑扎作业、在起吊物下逗留、行走或从事其他工作的。

16、工作现场辅助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作业现场乱拉临时电源,未使用安全电压做移动灯具照明的。

17、使用不合格的(含未经试验、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的。

18、机械、机床、台钻等转动设备的传动轴、转动带、齿轮、皮带轮等无安全防护罩使用的。

19、无证人员操作起重机械、机动车辆的。

20、用湿布擦拭带电电器、灯泡及运行中的电机等转动设备的

21、非本岗人员擅自操作运行设备的。

22、工作现场不及时进行清理或将物件、检修材料、工具等遗放在运行设备上构成安全隐患的。

23、巡视设备或在岗工作时,不遵循安全操作规程,跨越、踩踏正在运行的设备、轨道等转动部位的。

24、操作岗位各类设备时发现疑问或非正常现象,不向当班班组长或负责人报告,擅自变更操作的。

25、在施工或作业工作中,未经批准人同意,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的。

26、故意损坏公司安全设备设施(消防、宣传展牌、标识等)。

27、其它严重违章行为,经公司安全环卫部或安委会认定为严重违章的。

三、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一般违章操作行为(Ⅲ类违章)

1、在设备运行时加油、修理、调整、清扫作业的。

2、不按规定清理作业现场,废料、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倾倒、工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的。

3、进入生产厂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生产人员不按规定着装、不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4、交接班人员未按规定签名进行交接班的。

5、生产现场操作人员不按照岗位规程操作作业的一般违章行为,如:

炉面和出炉操作者身体和头正对推料口或出炉口等行为。

6、无漏电保护器就使用手动电动工具的。

7、使用脚手架或梯子作业时,不符合安全规程规范要求的。

8、电路保险装置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的。

9、当班人员不履行交接班手续和进行设备巡视的。

10、检修材料、零部件、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未进行认真检查,使用造成一般后果的。

12、电焊机无防护罩,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在作业中不戴护目眼镜的。

13、不按规定储存堆放气瓶,或不按规定使用操作气瓶的。

14、检修工作结束,使用材料、物件或工器具未及时回收规整、工作现场不及时进行清理的。

15、检修作业不按规定悬挂相关作业标示或警示牌的。

16、在控制室、烘干窑、空冷器等生产现场烘晾衣物及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行为。

17、所管辖设备、卫生不清洁的。

18、工作时间不在本岗位、串岗的。

19、在本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公司相关岗位配置电脑上玩游戏的。

20、其它违章行为,经公司安全环卫部或安委会认定为一般性违章行为的。

四、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重大违章指挥行为(Ⅰ类违章)

1、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指挥或同意职工从事生产作业的。

2、新开炉或大修后的电炉,未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同意开工的。

3、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或同意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4、没有制定专门安全预防措施,指挥职工冒险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5、指挥职工不按照排除隐患规定要求冒险排除隐患的。

6、现场作业或施工没有规程、安全措施或不贯彻执行规程、安全措施,指挥职工进行生产作业、施工的。

7、违反《电石安全规程》、《岗位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指挥冒险生产作业的。

8、职工不按事故(隐患)防范和整改措施规定执行,任然指挥进行生产作业行为的。

9、放任职工从事一类违章作业,不进行管理制止的。

10、其它严重违章指挥,经公司安全环卫部或安委会认定为严重指挥违章的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章指挥行为(Ⅱ类违章)

1、新改扩建项目交接不清楚,没有经过严格的验收交接,存在尾项和遗留问题较多,现场作业队伍、作业人员、作业内容及组织混乱,没有统一的指挥和工作安排。

2、指挥员在交代清理现场作业任务时,只交代工作内容,而对安全注意事项、作业风险交代不具体或未交代。

3、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没有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的。

4、未严格按照《安全规程》、《工种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定要求执行,指挥职工作业的。

5、放任职工从事二类违章作业,不进行管理制止的。

6、其它严重违章指挥,经公司安全环卫部或安委会认定为严重指挥违章的行为。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违章指挥行为(Ⅲ类违章)

1、对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不重视、重要环节不到位,同意上岗工作的。

2、安排未经专业培训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的。

3、明知设备已经出现故障,仍安排职工继续使用的。

4、指使职工移动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探头正常安设位置的。

5、放任职工从事三类违章作业,不进行管理制止的。

6、其它一般违章指挥,经公司安全环卫部或安委会认定为严重指挥违章的行为。

第三章事故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事故管理原则:

加强事故控制,落实“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均有义务积极参与抢险、施救,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等有责任立即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和危险隔离等必要工作和措施。

2、事故部门接到报告,必须尽快落实事故控制措施和相应处置,做好相关记录,依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现场情况。

3、事故部门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需要,决定是否紧急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开展相关工作或按照发生事故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4、重大事故,部门无力救援,部门领导必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请示,并迅速按照应急预案安排现场有关人员做好外部救援的预备工作(车辆、通道、备用金、护工、救援物资等)。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内容及时限

1、事故报告内容:

人身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现场动态、初步原因、已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2、事故报告时限:

生产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上报安全环卫部,事故当日不报者,按隐瞒事故处理,主要责任人罚100元/次,对事故单位领导连带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调查的结论,综合调查事故证据和事故分析结果,由安全环卫部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公司领导审阅(审批)后,相关部门按批复意见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非工伤事故等级划分

1、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定为重大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

(2)造成主要设备,设施停工2天(含2天)以上。

2、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定为严重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

(2)非主要设备,设施事故造成停工3天(含3天)以上。

3、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定为较大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5000元)以上;

(2)非主要设备,设施事故造成停工2天(含2天)以上。

4、凡是发生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认为一般等级事故:

(1)发生导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2)非主要设备,设施事故造成停工1天以内。

5、凡具有事故特征,尚不足认定一般等级事故者,认定为轻微等级事故。

(1)发生事故实际损失1000元以下;

(2)非主要设备,设施事故造成停工8小时以内。

第二十三条工伤事故等级划分

1、死亡:

因事故伤害丧失生命体征的。

2、重伤: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伤(严重等级):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医治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外伤、内伤。

(4)严重骨折(胸骨、脊椎骨、锁骨等受伤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大拇指轧断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轧断两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7)脚部伤害: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

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其他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认定的。

3、轻伤: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轻伤(较大/一般等级):

(1)人体非要害部位外伤、内伤。

(2)轻度骨折(肋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等。

(3)有肢体部位伤害,尚不足以论定重伤等级

(4)其他经医院或劳动保障部门诊查确认的。

4、轻微伤:

凡在公司生产岗位劳动中负伤,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人身伤害;认定为微伤(轻微等级)。

第二十四条经调查确认,因工作责任心缺失、违章操作设备、工具等违规行为造成自我工伤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应当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发生轻微类别事故的(损失1000元以下/或轻微伤):

l、事故班组取消本季度安全奖资格。

2、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0-20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

3、管辖区域主管(工序主管、班组长、安全员等)考核扣罚50元/起。

第二十六条发生较轻类别事故的(损失1000-5000元/或轻伤):

l、事故班组取消本季度安全奖资格。

2、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200-50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

3、所在片区主管(工序主管、班组长、安全员等)考核扣罚100元/起。

4、事故部门经理考核扣罚100元/起。

第二十七条发生较重类别事故的(损失5000-15000元/或较重伤):

l、事故班组取消本季度安全奖资格。

2、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

3、管辖区域主管(工序主管、班组长、安全员等)考核扣罚200元/起。

4、所在部门经理考核扣罚200元/起。

5、公司分管领导考核扣罚200元/起。

第二十八条发生严重类别事故的(损失15000-30000元/或重伤):

l、事故班组取消本季度安全奖资格。

2、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处罚,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

3、管辖区域主管(工序主管、班组长、安全员等)考核扣罚300元/起。

4、所在部门经理(含副经理)考核扣罚300元/起。

5、公司分管领导考核扣罚300元/起。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类别事故的(损失30000元以上/三人次以上(含三人)轻伤或二人次以上(含二人)重伤):

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2000元以上罚款,其他责任人比照处罚。

2、管辖区域主管(工序主管、班组长、安全员等)考核扣罚500元/起。

3、所在部门经理(含副经理)考核扣罚500元/起。

4、公司分管领导考核扣罚500元/起。

上述类别事故损失额度的确认,以事故处理报告书上报之日截止统计。

第三十条死亡事故

生产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会议讨论处罚方案,除行政处罚外,以当年公司工资预算总额的1‰为上限对相关责任部门/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1、公司安全环卫部、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进行事故登记,并及时进行事故现场查看和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2、发生轻微工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卫部单独调查,事故部门的领导、事故班(组)负责人、现场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制定落实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3、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卫部组织调查。

公司分管领导、事故部门领导、事故班(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制定和落实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4、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卫部组织调查。

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事故部门领导、事故班(组)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均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协同制定和落实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5、发生工亡事故,事发一小时内立即上报属地安监、劳动监察等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有关部门、单位配合事故调查并协同做好纠正、预防及善后处理工作。

6、发生非工伤类事故,由公司安全环卫部组织调查。

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根据事故损失或影响情况,报告公司相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并实施相关纠正、预防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均得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处理事故,不予配合的部门,处罚主要责任人100-200元/次。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依照安全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人员作业组织情况,合理划分编制安全管理考核班组,以便单列考核,编制班组名单报安全环卫部备案,如有异动随时通报反馈。

第三十四条单位作业所属管理,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罚主要责任人50元/次。

1、新员工到岗后上级对其不及时履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2、不按工艺要求正确使用吊具、工具及其作业程序的。

3、明知设备安全装置缺损,仍操作设备运行不报修的。

4、现场班组在缺员状态下不安排替补,仍照常作业的。

5、特种岗位实习人员或学徒工无教练帮带独自操作的。

6、发现事故隐患知情不报或对隐患整改要求不执行的。

7、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8、擅自变动、拆除、调整各类安全标识、防护装置、附具的。

9、外来施工人员、非本岗位人员等进入管辖区域或岗位接拉电源、操作设备、私拿材料、乱停车辆的。

11、其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不按时传达、部署公司、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三十六条不组织安全会议、教育培训;不执行应急演练等安全活动,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三十七条安全活动中不经请假随意缺席、迟到、早退的,罚责任人10-50元/次。

第三十八条安全考试成绩不合格,无故缺考、临场作弊等,罚责任人10-50元/次。

第三十九条部门、班组内部安全生产活动记录不符合检查要求,罚责任人30-50元/次。

第六章文明生产

第四十条责任区域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考核要求,整改工作不力的,视情罚责任人50-100元/次。

第四十一条库房物资堆存超高超限,机械吊具超载或野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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