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楼低压配电柜供货安装合同.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749868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培训楼低压配电柜供货安装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培训楼低压配电柜供货安装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培训楼低压配电柜供货安装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培训楼低压配电柜供货安装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培训楼低压配电柜供货安装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培训楼低压配电柜供货安装合同.docx

《培训楼低压配电柜供货安装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培训楼低压配电柜供货安装合同.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培训楼低压配电柜供货安装合同.docx

培训楼低压配电柜供货安装合同

 

供货及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

2007年1月日

低压配电柜供货及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低压配电柜供货及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书

(2)标准、规范、规定、规程及有关文件要求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

(5)投标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二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楼低压配电柜供货及施工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2.工程地点:

3.资金来源:

自筹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工程承包范围:

培训楼低压配电柜供货及施工

2.工程承包内容:

低压配电柜供货、运输、材料保管、安装、检验、试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售后服务等一切与供货、施工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合同价款

  

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合同价款800000元整:

详见附表。

2.合同金额分为低压配电柜供货价款和施工价款两部分,其中低压配电柜供货价款应包括材料设备费、制作、配合调试费、税金、运输及运输保险费、装卸费、质保期内维修保护费、特殊工具费、售后服务费、协调费、培训费、验收费、检测相关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及图纸文件未明确标出的附属配件,但全套系统安装后保证正常使用所不可缺少的全部功能的全部费用。

施工价款包括施工机械设备、人工、材料、设备、安装、实验、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风险、责任、总包服务费等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

承包人不会就上述各项费用向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偿。

3.因发包人原因额外增加本次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量的价格双方再进行协商。

4.工程数量计算规则按照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执行。

第五条:

合同工期

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07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07年月日      

承包人具体实施计划需结合主体工程相关工序工程完成情况进一步详细拟定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以确保工程如期竣工。

 

第六条:

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1.工程质量:

优良;

2.技术要求:

供货及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地方、行业规范、规程、规定、标准,其中如有不同规定要求的,按要求严格的执行。

3.配电系统元器件选用厂家的名称(见附表)

4.设备及相关资料的提供.(承包人提供的须包括以下服务工作但不仅限于以下)

A:

材料、设备样本和使用操作说明书;

B:

在交货时应附上:

1)、质量证明文件;2)、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

 

第七条:

工程保险

1.工程保险:

承包人须自行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及人员进行相关险种的投保。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方不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

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

1.施工图纸: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承包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2套。

承包人应立即详细、认真地对图纸进行核对,如有问题、疑问、建议,应在收到图纸5日内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应在5日内给予答复、处理;承包人收到图纸5日内未提出问题,则说明对图纸无异议,对今后施工中发生的由于承包人核对图纸不详细而引至的设计变更,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设计变更:

由于发包方原因对设计图纸进行设计变更,如设计变更部分已施工,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

工程材料

1.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要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规范要求,并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

2.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工程进度所要求的时间将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半成品分批运至施工现场,并不得延误。

3.发包人对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或半成品按规定进行抽验,抽验结果不合格,承包方必须无条件的予以更换,由此而造成的工程延期及给发包人和其他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必须保存发包人认可的样本/样品在工地,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

发包人对任何样本/样品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人应按承包合同必须正确履行其义务,发包人以工程最终竣工验收为检验标准,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承担产品责任。

5.对于未经批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必须自费无条件地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迁离工地。

 

第十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发包人

1.提供施工所需水源、电源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提供已铺设的施工现场临时道路。

2.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3.组织承包人与上一工序施工承包人的工程交验。

4.指派为现场代表,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5.发包人随时有权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如由于承包人履约不力时(如承包人不具备工程之施工条件或出于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资源、技术等级等方面考虑,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时,发包人可另行分包该中标范围内的部分项目或全部项目,另行分包的费用由发包人经谈判后确定,无须征求承包人意见,发生费用从承包人费用中扣除并追加索赔(包括工期、费用等)

(二)承包人

1.负责编制并于进场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下列方案/计划:

(1)施工组织计划或施工方案;

(2)施工总进度计划;

(3)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

2.指派郑成生为现场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负责与发包人、其它承包人的联系并负责承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等工作。

3.负责保管发包人交给的材料(如涉及)、自已采购的材料以及施工现场的物品,该保管费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保管费。

5.在施工过程中因盗窃、火灾等原因发生财产损失的,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7.负责与承包工程施工有关的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8.负责承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并与下一工序施工承包人进行工序交验。

9.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承包人就其提供的材料、配件等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若有任何第三方主张针对全部或部分材料、配件等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其相关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1.享有和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2.承包人应在进场前自行办理完进呼市施工手续,并交纳呼市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如因未办完或未办理进呼市施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13.承包人应承诺现场组织管理遵照总包方文明施工要求。

承包人应按总包方的要求对工人进行统一着装。

14.施工中由于发生临时停水、停电,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且不得要求索要任何费用。

15.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1.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30%工程预付款。

2.货物到现场经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

3.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

4.合同价款的5%作为承包工程质保金,本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质保金第一年支付2%,第二年支付3%)。

5.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付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时开具合法发票,在发包人没有收到已付款项的收款发票前,有权延期支付此后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

6.支付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应扣除发包人代支费用、罚款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扣款项。

7.在发包人不能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须听从发包人的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任何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做法。

8.承包人当月完成的工程项目存在进度、质量方面的问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的违约情况推迟、减少拨付或扣除承包人工程款。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以设计文件、国家及地方颁发的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并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3、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应在验收后14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个工作日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承包工程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须对验收不合格的部分无条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6、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相应物品毁损、丢失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后相应物品的毁损、丢失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7、工程在交由发包人使用之前己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并得到使用证书。

2、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向发包人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项。

2、发包人批准结算报告后10日内,双方确认发包人未付的剩余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

质量保修

1.承包人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保期内承担免费质量保修责任。

2.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限从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

3.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72小时内派人处理。

4.如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的,发包人可以自行保修、维修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维修,保修、维修费用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自质保金中先行扣除,若有不足,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可另行追索。

如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承包人责任:

A.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更换。

由于修理或返工、更换造成逾期交付,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双倍返还定金(工程预付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每逾期一日,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

B.如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每逾期一日,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C.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及合同要求完成本合同项下之工程,同时确保其产品质量完全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中关于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保证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如发生承包人故意以劣充优、提供不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中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的产品,承包人应就此部分产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并须向发包人双倍返还定金(工程预付款)。

D.若因承包人违约或承包人采购安装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第三者责任和/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发包人除按照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外,对于发包人损失大于违约金的部分,发包人仍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E.对于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和承包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应得的当期款项中扣除或直接从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中支取,若当期款项和履约保函中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时,发包人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F.承包人委派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工人具备呼市政府部门规定的各种证件,在发包人项目经理部备案,因承包人员证件不齐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办理其在呼市施工的有关手续,交纳并承担有关费用;必须有承担类似工程的工作经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无权更换,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须事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罚款1万元;擅自减少项目施工人员,罚款2000元/人。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在5日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发包人批准后更换。

如承包人在5日内未提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按违约条款处理。

在施工中,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管理,发包人保留更换承包人的权力。

G.承包人不得以秋收、春节或其它节假日为由影响工程的正常劳动力安排,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在秋收、春节或其它节假日期间,如发包人要求连续施工,承包人必须保证连续施工,并达到双方约定的进度,以保证总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2、发包人责任:

A.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致使承包人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B.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C.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双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之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洪水、地震、瘟疫及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罢工、法律变化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应当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14天内向另一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及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条件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另一方的损失。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受影响一方应每隔7天向另一方报告一次灾害、工程、费用等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包人不能正常施工的,工期顺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一)人员伤亡由该人员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应免除受影响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存续期间不履行本合同之违约责任。

5.双方应当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合同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影响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30天的,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所发生的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3.如果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另一方在协商中提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需补充或变更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正文结束)

(签署页,无正文)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