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功能性保健食品绪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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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功能性保健食品绪论
第一章绪论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
(一)保健食品的发展历程
1、保健食品的发展概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美国人类学家F.F.Armesto在其《食品的历史》一书中写道“食品完全有资格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物质,而民以食为天的说法一点也不为过”[1],其主要作用是为人类提供足够的营养素以满足生理需要,并满足消费者口味嗜好即色、香、味、型等要求,即一是要吃饱,二是要吃好。
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从强调饱足以防止饥饿和强调食品安全而保证生存即从“营养足够”的概念向“营养最佳”的概念转变,开始关心食品可能有促进健康的作用,某些具有改善个体健康状况、减少一些疾病(如心血管病、癌症及骨质疏松)对健康的危害,或延缓这些疾病发展的食品,这类食品就是我们所称的功能食品(functionalfood)或保健食品(Healthfood)。
在我国,保健(功能)食品渊源久远,中华传统保健饮食和药膳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先秦时期的《山海经》中就有“欀木之实,食之使人多力,枥木之实,食之不忘,狌服之善走,服之不夭。
”的描述,这里的多力、不忘、善走、不夭的含意就是食物有延年益寿、增强记忆、提高耐力和抗疲劳、强身之功效。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记载战国时期名医扁鹊总结自己的医疗经验时写到:
“为医者,当洞察病源,知其所犯,以食疗之,食疗不愈,然后命药。
”提出了食疗、药疗并重的思想。
唐代名医孙思邈在《备忘千斤方》一书中专辟“食治篇”,详细介绍了食治理论和谷、肉、果、菜等164种食物的养生保健和预防疾病的功效和应用,同时指出“凡欲治疗,先以食疗;即食疗不愈,后乃用药耳”。
宋代《太平圣惠方》的“食治论”记载了28种疾病的食疗方法,并将食疗的作用总结为“病时治病、平时养生”。
但是我国在保健食品的研究一直夹杂于中药的研究中,没有开展独立的基础理论与相关技术研究水平,导致目前我国保健食品领域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保健食品在我国真正形成工业化、规模化生产始于1980年之后。
1912年波兰化学家卡齐米尔·芬克(CasimirFunk)从大米中分离出了维生素B1,这种物质被确定可以防治脚气病,并提出“vitalamine”一词(意为“维持生命的胺”),随后被命名为“维生素”(Vitamine),对于维生素生理功能以及对它的“缺乏症”的研究,使人类认识到通过补充维生素能很快使维生素缺乏引起的疾病得到缓解甚至治愈。
1935年美国提出了强化食品(Fortifiedfood),1936年正式成立了健康食品协会,1942年公布了强化食品法规,对强化食品的定义、范围和强化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
美国将保健(功能)食品分为健康食品(HealthFood)与膳食补充剂(Dietarysupplements)两类。
健康食品包括设计食品(designerfoods)、功能食品(functionalfoods)和营养药物食品(nutraceuticals)三类,主要是通过在食品中添加功能成分的方式,增进消费者健康。
膳食补充剂指采用膳食成分补充日常膳食的不足。
1962年在日本提出“功能性食品”这一名词,并围绕着食品的“调节功能”做文章,20世纪80年代早期日本政府资助了86个关于“食品功能的系统分析和发展”的特别项目;以后,文部省发起了对“食品的生理学调节功能分析”和“功能性食品的分析和分子设计”的研究。
1989年4月,日本厚生省对功能食品做了进一步说明,指出“其成分对人体能充分显示防御功能,调节生理节律以及防御疾病和促进健康等有关身体调节功能的食品”,[2]提出了由药物保健向食品保健转变的思路。
1991年日本厚生省生活卫生局食品保健处发布“卫新第72号”文件,将普通食品以外的食品统称为“特殊营养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分为两类,一类为强化食品,另一类为特殊用途食品。
其中特别用途食品又分成四类,一为病人用食品,二为孕妇、产妇、乳母用奶粉,三为乳儿用配方乳粉,四为特定保健用食品(foodforspecifiedhealthuse,简称FOSHU)。
1991年7月,日本厚生省通过修改了的《营养改善法》、《营养改善法实施规则》,同时颁布了《特定保健用食品(FOSHU)标准法规》,将“功能食品”正式定义为“特定保健用食品”,其定义为“对于在饮食生活中以特定保健目的进行摄取的人,通过这种摄取能期待该种保健目的,将以此宗旨加以标名的食品称作特定保健用食品”。
[3]并制订了《特定保健食品许可制导及处理要点》等配套性文件。
要求“特定保健用食品”必须具有普通食品的形式,而且必须有明确的功效成分,但只能在《营养改善法》规定的范围内声称具有某种被认定的保健功能,绝对不能声称可用于治疗疾病。
1994年美国FDA颁布了《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定》,1997年又对此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要求膳食补充剂必须是维生素、矿物质、植物、氨基酸等原料的浓缩品或提取物,且要以片剂、胶囊、粉状或液体等有别于传统食品的形式上市。
中草药、含钙、维生素和氨基酸等等成分的产品,在美国都没归于膳食补充剂。
欧盟将健康食品分为营养补充食品(包含草药)和功能食品,并且规定营养补充剂需以片剂、胶囊等与普通食品有区别的形式上市。
日本也是最早研制保健食品的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初就成为主要生产国和最发达的保健食品市场。
日本目前约有3000~4000多家企业从事功能食品的研究开发,2005年日本市场特定保健食品6779亿日圆、营养功能食品800亿日圆、健康辅助食品3800亿日圆,合计1兆1370亿日圆[4]。
日本最大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家是日本Otsaka制药公司,仅其一家保健食品的年销售额就达14.8亿美元,主要生产保健饮料,如纤维素饮料和蛋白青。
日本企业在饮料中添加活菌、原生物体(Probiotics)、膳食纤维等添加剂,制成有特殊功能的保健饮料。
早在1988年,美国的保健食品已达2000种之多,销售金额在72亿美元以上美国目前保健食品年销售额大约是80亿美元以上,1997年美国健康食品时常达226亿美元,现有几家大型食品公司专心致力于功能食品的开发。
如Kellogg公司投资了7500万美元建立了食品和营养研究所,美国著名的安利公司下属的纽崔莱营养食品公司也以其生产的蛋白粉、钙镁片、小麦胚芽油、复合维生素等而成为世界五大营养品销售商。
欧洲保健食品的市场年销售额是17亿美元,产品主要集中奶制品。
另外具有降低胆固醇功能的人造奶油也不断在市场上出现。
欧美保健品市场有以下特点:
①低脂肪、低热量、低胆固醇的保健食品品种多,销售量最大。
②植物性食品、植物蛋白受宠,保健茶、中草药在美国崛起,销路看好。
③工艺先进、高科技制作,产品纯度高、性能好,多为软胶囊、片样造型,或制成运动饮料,易于吸收。
2、保健(功能性)食品的发展经历
保健(功能性)食品的发展阶段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代功能性食品包括各类强化食品,它是依据不同人群机体的营养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针对性营养素添加于食品中,这类食品主要是依据添加在食品中不同营养素和其它有效成分来定位产品性能和品名,大多是厂家用某些活性成分的基料加工而成,根据基料推断该产品的功能,缺乏功能性评价和科学性。
同时由于原材料的加工粗糙,活性成分未加以有效保护,难以成为稳定态势,产品所列功能难以相符,这些没有经过任何实验予以验证的食品,充其量只能算是营养品,目前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仅将此类产品列入一般食品。
如高钙奶、益智奶、鳖精、乌骨鸡等。
第二代功能性食品(初级产品)是指经过动物和人体实验,确知其具有调节人体生理节律功能,建立在量效基础上。
这代产品主要强调产品的科学性与真实性,要求通过动物和人体的实验室,证实该产品具有某种特定胜利功能。
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规定,功能性食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提供量效的科学实验数据,以确证此食品的确具有保健功能,才允许贴有功能性食品标签。
目前,第二代功能性食品在中国已开始崭露头角,我国大多数保健食品属于此类产品,如脑黄金、脑白金、清华紫光金奧力蜂胶胶囊等。
在具有某些生理调节功能的第二代功能食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取、分离、纯化其有效的生理活性成分;鉴定活性成分的结构;研究其构效和量效关系,保持生理活性成分在食品中的有效稳定态势,或者直接将生理活性成分处理成功能性食品,称为第三代功能性食品(高级产品)。
此代产品不仅要求需要通过动物和人体实验,证实该产品具有某些特定生理功能,还需要查清该项保健品的功能因子,以及该因子的结构、含量、作用机制和在食品中的稳定性。
目前,在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市场上,大部分是第三代功能性食品,如鱼油、多糖、大豆异黄酮、辅酶Q10等。
而中国尽管功能性食品市场上已有一定规模,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第三代功能性食品数量尚少。
3、我国保健食品发展历程
我国保健食品的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几次大起大落,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20世纪80年代至1995年初的兴起和旺盛阶段,既第一阶段,此时保健品行业的高速发展某种程度上得益于保健品的高额利润和相对较低的技术壁垒和相对较弱的政策管制。
这个阶段早期以补药和营养补剂为主流;1980~1985年口服液、维生素、蜂王浆成为主流品种;1986~1990年是我国保健食品第一个兴旺阶段,品种繁多。
1980年,全国保健食品企业不到100家,年产值仅10亿多元,1987年卫生部发布《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我国“药健字”制度开始施行,彼时对保健品有“保健药品”一称,以与审批更为严格的药品相区分。
这个阶段诞生了名躁一时的“娃哈哈”、“太阳神口服液”、“飞龙”、“中华鳖精”等,并开创了保健品的炒作时代。
在这一年,太阳神创13亿元销售记录;而飞龙企业则以1亿元的广告投入,换回了2亿元的利润收益。
就在保健食品呈现一派繁荣景象之时,1991~1995年进入无序膨胀、泥沙俱下阶段。
众多制造商冲者保健品的高利润和低门槛,一哄而上,出现了“一口大锅两只缸,三四个人胡乱搅”、“抓只王八放水缸,水缸里面爬一回,缸水就成鳖精王”生产现象,天花乱坠的广告和产品质量问题的出现,加上管理滞后,为伪劣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给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带来信誉危机,保健食品开始失去消费者的信任,1995年全国有600多家保健食品企业关闭,销售额比上年减少100多亿元。
1995年10月《食品卫生法》和1996年6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颁布为界至1999年是我国保健食品发展的第二阶段,即整顿和平滞时期。
《食品卫生法》颁布,其中首次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亦对保健食品审批和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正式执行,随后两个相关规定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保健食品开始实行国家审批制,并首次规范了政府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从1999年开始,我国保健品市场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2001年12月31日,国家药品监督局发布《关于撤销中药保健品批准文号的公告》。
撤销1959个中药保健品的批准文号。
2003年至2010年,国家关于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量出台。
中国保健品市场在此期间进入群雄逐鹿、趋于平衡稳定时代。
2003年5月,卫生部颁布施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新标准,新规范在原有内容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并将保健功能扩大为27项。
2003年10月前,保健食品由卫生部门负责审批和生产经营上的监管。
2003年机构改革以后,2003年10月,卫生部将保健品审批权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10月,中国保健食品协会被民政部注销,原保健科技学会更名为中国保健协会,成为新的保健行业协会。
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所有“药健字”保健品将一律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同年,因广告内容不规范,影视演员陈小艺与其子代言的某知名保健品口服液广告在北京电视台等媒体停播;2006年,相声演员郭德纲因其代言“藏秘排油茶”广告遭遇诉讼。
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颁布,第五十一条明确保健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功能。
2009年5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卫生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征求意见。
2009年6月,卫生部将生产、经营监管权移交食药监局。
对保健食品的监管要求是安全性第一,功效性第二。
保健食品的监管体制明确为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多部门配合。
至此,保健品的审批权和管理权得以统一。
2010年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保健食品市场,连续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等相关管理规定。
2010年11月,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起草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月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再次重申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和规定。
《规定》要求:
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应当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健食品标签除须标注主要原料等内容外,还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等;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2011年1月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与审评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配合《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号)和《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增设不批准意见告知程序的通知》。
2011年2月12日为加强保健食品审评审批管理,完善审评审批机制,规范审评审批行为,落实审评审批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的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93号),明确审评审批职责分工、完善审评专家委员会表决机制、落实技术审评结论责任主体、建立技术审评情况反馈机制、建立申请人答辩制度、严格审评审批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启动《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工作,随着国家各项法规不断完善,保健食品质量时常也逐渐走向规范,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将更加健康地完善和发展,又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4、功能性食品迅速发展的原因
(1)经济增长带来消费升级
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得人们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可用于保健食品的支出也逐步增加,目前中国消费者平均用于保健品上的花费支出占其总支出的0.07%,是美国的1/17、日本的1/12。
这说明中国保健食品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2)人口老龄化促进了保健(功能)食品的发展
当今社会正面临人口老龄化,在美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3200万,占人口的13.3%。
而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1.5亿,占总人口的11.5%。
2010年全球老年人口将接近12亿。
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对营养和健康的关注将拉动响应保健产品市场。
(3)消费观念变化改变刺激了功能性食品的消费
随着科学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种传染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各种慢性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糖尿病已占据疾病和死因的主要地位,这些与膳食相关的慢性非传染病引起了普通消费者的关注,疾病模式的变化促使人们重新认识饮食与现代疾病的关系,从而形成营养消费观念,促进保健(功能)食品的发展。
(4)“亚健康”人群的增长
“亚健康”人群的比率越来越大,约占人口总数的70%以上,对营养产业的发展是一的新的推动。
(5)科学的进步推动了功能性食品的发展
近半个世纪以来,生命科学取得了极其迅速的发展,特别是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人体生理学、遗传学及相关分支学科的发展,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饮食营养与躯体健康的关系,认识到如何通过营养素的补充及科学饮食去调节机体功能进行预防疾病。
科学的发展使人们懂得了如何利用功效成分去研制开发功能性食品,使人们对功能性食品的认识从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从而推动了功能性食品的发展。
(6)回归大自然加速了功能性食品的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股回归大自然的热潮兴起,遍及全球。
富含膳食纤维、低脂肪、低胆固醇、低糖、低热量的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从而也推动了功能性食品的发展。
5、我国功能性食品迅速发展存在的问题
截止到2011年1月份,我国涉及到保健食品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文件共100余条,主要覆盖注册、生产、流通环节的部级法规及其各环节的标准规范性文件,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的保健食品的管理标准体系。
但是保健食品行业的迅速发展,也暴露了当前管理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1)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不健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缺少法律依据
目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仅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监管,对保健食品品种管理、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没有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核心法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不完善,缺乏新功能、新原料、再注册等配套的管理办法、监管出现多头管理,部门间缺乏沟通与信息交流,彼此间的规范性文件出现不协调的局面;保健食品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影响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的开展。
(2)非法添加违禁物品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企业为突出产品的功能效果,擅自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物品,如在减肥类产品中非法添加麻黄素;在抗疲劳产品中非法添加枸橼西地那非;在促生长发育类产品中非法添加生长激素等,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
(3)个别企业违规生产,存在安全隐患
个别企业虽然通过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审查,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此外,保健食品生产委托加工现象普通,但由于委托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不够明确或难以界定落实,部分加工的方式增加了保健食品受污染的环节,难以保证产品质量,同时,异地委托加工也加大了保健食品监督难度。
还有个别企业不按照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给产品安全留下了隐患。
(4)非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屡禁不止
这些产品有的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有的冒用保健品标志,有的将普通食品当作保健食品进行宣传,有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等等,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市场。
有的开展“专家咨询”、“免费检测”、“义诊”等活动,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诱导其购买产品;有的大量散发传单,寄送邀请函,开办讲座等活动,将群众聚集到临时租用的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诱导消费者盲目购买其推销的产品,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5)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严重
流通环节,产品标识和功能声称不够规范,广告存在夸大现象,影响行业的整体信誉。
保健食品历来是假冒伪劣的“重灾区”,一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牟取暴利,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的广告大肆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不按批准内容印制,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变更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甚至故意混淆食品与药品的界限。
还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新资源食品文号、卫生许可证号、地方批准文号等冒充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声称保健功能,甚至夸大声称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二)、保健食品的定义
保健食品又称功能性食品,它既有食品的一般功效,又对人体有一定的保健功能。
由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关于保健食品的提法,国际上并无统一定义,世界上各国的提法略有差异,但是强调食品的第三功能这一观点已为全世界公认。
国际上对保健食品用过保健食品(HealthFoods)、营养食品(NutritionalFoods)、革新食品(ReformFoods)、功能食品(FunctionalFoods)等名称。
1、我国对保健食品的定义
原《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该产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一直,不得虚假。
也就是“保健食品”是具有特殊保健功能的食品。
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三条将保健(功能)食品定义为: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为目的。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再次对保健食品进行了界定,即保健食品是制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这些表明。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殊保健功能,适用于特人群食用,具有调节集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在该条文释要中表明: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保健食品,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5],不涉及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条文将保健食品的疾病预防功能排除在外,强调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表1),并指出:
目前已批准的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有增强免疫力、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提高缺氧耐受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改善营养性贫血、出金泌乳、缓解视疲劳、辅助降血压、出金消化、通便、补充营养素等28种,将补充营养素也可作为保健食品。
表1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
内容
保健食品
药品
目的
调节人体某种机能,以保健为目的
以疾病治疗、预防为目的
剂量
无严格的剂量限制
有严格的剂量限制
食用时间
可长期、大量食用
不能长期过量食用
毒副作用
不会引起毒副作用,满足人体感官需要的同时,还调节人体生理状态
在计量范围内服用有时也会引起毒副作用,不许在医生指导下服用,不能依个人爱好放弃服用
总之,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保健食品:
①必须是食品,具备食品的法定特征;②必须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③必须有明确的适用人群对象;④不同于药品;⑤其配方和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⑥必须具有法规依据。
2、我国台湾
1999年2月我国台湾颁发了《健康食品管理法》共7章31条,还指定了《健康食品管理办法细则》、《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等十余部配套法规。
在台湾“健康食品”是指“提供特殊营养或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特别加以标示或广告,而非以治疗、矫正人类疾病为目的食品”,智力的“特殊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