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重点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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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重点2
一、海关统计概述(了解)
(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2条对海关统计工作作了如下定义:
即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二)性质
1、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
2、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海关统计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
4、海关统计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家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5、海关统计客观的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
(三)特点:
1、全面性;2、可靠;3、国际可比对性。
(四)任务和作用
1、任务:
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2、作用:
(1)、有助于强化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
(2)、有助于国家对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预警
(3)、有助于海关对业务管理、执法状况进行监控
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掌握)
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1)海关统计资料的原始资料:
经过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一直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
由各直属海关与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共同完成。
3、海关统计数据的编制
4、海关统计数据的发布
海关总署:
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直属海关:
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二)海关统计范围(掌握)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
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
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
(1)我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
(2)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3)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4)边境小额贸易货物;
(5)国际援助物资或捐赠品。
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1)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2)暂时进出货物;
(3)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4)租赁期限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5)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6)退运货物
(7)边民互市贸易进出货物
(8)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扑捞的水产品
(9)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
(10)中国籍或外国籍运输工具在境外添加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
(11)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广告品;
(1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13)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3、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1)修理物品;
(2)打捞物品;
(3)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4)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和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5)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的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6)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典型试题:
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
(2006年试题)
A.退运货物
B.租赁期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C.保税区进出境货物
D.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
答案:
A
§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
(2007年试题)
§A.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B.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C.租赁期在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D.无商业价值的进出口货样或者广告品
§答案:
D
4.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货物
免税品、进料与来料加工以产顶进、进料与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加工贸易转内销设备、进料与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及余料、加工贸易结转设备、退运货物、进料与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等
(三)海关统计基本项目(掌握)
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
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均应按照《统计商品目录》进行统计。
2、海关统计数(重)量
(1)商品计量单位的规定
(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
1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重量和数量应以海关查验放行的实际重量和数量为依据,对免于查验的,可根据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确定;
2统计的重量按净重计算;
3因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量,或因包装同商品价格相差不大,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统计。
4按贸易习惯,有关的单证只标明扣除内层直接包装后的净净重,可按净净重统计;
5以公量重而不是净重计价的,应按公量重统计;
6根据合同、发票等单证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可估重统计。
3.海关统计价格
(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
以美元和人民币统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的货币计价的,应折算成美元和人民币统计。
(2)价格统计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价格是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价格:
CIF
出口货物价格:
FOB
4、海关统计国别(地区)
(1)国别统计的规定:
按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及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分别进行编制。
(2)原产/最终目的国(地区)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按照《原产地条例》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按照已知货物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进行统计。
5、海关统计经营单位:
按照已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的,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的统计。
6、海关统计贸易方式:
以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交易形式以及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分类统计。
7、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
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进行统计。
境内货源地:
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的产地或者原始发货地进行统计。
8、海关统计运输方式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口岸时的运输方式统计
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统计
9、海关统计关别:
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
10、海关统计时间(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统计的时间):
将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间作为统计时间。
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以指运地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启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一.索赔
(一)索赔的依据:
违约是最基本的依据。
(二)救济的方式
1.损害赔偿
2.解除合同
3.实际履行
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
1、含义:
在买卖双方签定合同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至于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2、类型:
一种是由自然原因引起:
如水灾、火灾、干旱、大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由社会原因引起:
战争、政府封锁禁运等。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有关当事人可以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责任。
(三)通知和证明:
我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证明。
三.仲裁
(一)仲裁协议:
独立于合同存在,可以在争议发生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订立。
(二)仲裁机构与仲裁庭:
我国是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裁决的效力:
一般只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够就同一问题再诉诸法院。
一、报关员考试进出境货物含义
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
★税则号列不一致,应当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款。
单选题
1、上海某航运公司完税进口一批驳船,使用不久后发现大部分驳船油漆剥落,向境外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同意减价60万美元,并应进口方的要求以等值的驳船用润滑油补偿。
该批润滑油进口时应当办理的海关手续是:
A、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缴纳进口税
B、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免纳进口税
C、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缴纳进口税
D、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免纳进口税
答案:
A
二、报关员考试进出境货物特征
(1)免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2)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进口代征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
▲假如进出口与原货物或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
①高出原征收税款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②低于原征收税款,原进出口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应当补偿货款部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以退还。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无代价抵偿大体可分为两种:
短少抵偿及因品质规格不符抵偿。
1、残损、品质不良抵偿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海关手续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合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退运进出境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3)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的
2、期限:
在索赔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报关应提供的单证(重要考点)
(1)进口要提供的单证
①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
③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2)出口的时候要提供的单证。
1、含义
2、特征
(1)进境维修货物免纳税费,但要提供担保,并接受海关的后续监管。
(2)出境维修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免征税费。
★在保修期外(或虽然是保修期内但境外维修收费的),按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计征税费。
(3)进境维修货物免交许可证件
1、进境修理货物
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申报进口的有关单证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货物进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复出境后应当申请销案,正常销案的海关应退还保证金或撤销担保。
2、出境修理货物
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在境外支付的修理费和材料费,由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一、报关员考试重点海关行政裁定含义
二、适用范围
1、进出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三、作用
(一)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程序
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人:
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①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②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③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
(5)商业秘密的保护
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受理。
(1)初审
(2)资料移送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
审查机构应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
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与失效
1、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2、海关行政裁定撤销(由总署撤销)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海关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一)含义:
所谓的海关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性质:
1、履行性;2、惩罚性;3、补偿性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掌握)
(1)通关事务担保
①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时,因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等尚未确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②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在海关规定的受理期间,货物已运抵进口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
③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
④亟待提取或发运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的
⑤暂时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租赁进出口货物
⑥因为进出口货物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⑦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缴纳、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现行提取货物的
⑧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前,根据汽车零部件的进口计划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的;
⑨反倾销初裁决定确立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
⑩银行为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的。
(2)保税事务担保
①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
②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者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证函申请予以备案的
③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租赁厂房、设备或者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者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或者加工贸易手册申请2次或2次以上延期的,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予以备案
④加工贸易货物已进口,但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企业不申请退运,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继续履行合同。
(3)涉案担保
①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的;
②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或补征税款情事的;
③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运输工具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其应缴的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嫌疑侵犯专利权货物的
⑤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定业务的
(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
(3)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
(5)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
(6)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
“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而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了解)
1、担保人的资格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
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对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以外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它(他)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
公民作为担保人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即使拥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海关法》规定,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1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主要是被担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正确得地履行其承诺的海关义务。
2担保的期间:
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逾期,即使被担保人未履行海关义务,担保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③担保责任的解除:
被担保人如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应依法予以解除,由海关及时办理销案手续,退还有关保证金等。
过境货物报关单填写
一、适用范围:
出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均适用过境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二、栏目填写规范:
1、申报单位:
受委托办理过境货物申报手续的经营单位全称。
2、过境运输工具及编号:
载运过境货物往中国境外的运输工具名称及编号。
如汽车的车牌号码,火车的车次。
3、地址及电话:
申报单位的固定办公地址及联络电话。
4、装货单据号:
过境货物的装货单据如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的号码。
5、进境口岸及日期:
过境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及进境日期。
年、月、日均应填具。
6、运单或提单号:
依据运单或提单填具有关单据的号码。
7、进境运输工具:
载运过境货物进入中国境内的运输工具名称及编号。
8、出境口岸:
预定过境货物经海关放行,离开中国国境的地点。
9、国际联运单据号:
根据实际运输情况填具。
10、出境日期:
过境货物在中国的启运及离境的日期。
年、月、日均应填具。
11、进境地海关关封号:
进境地海关编给的关封编号。
12、出境运输工具及编号:
运载过境货物离开中国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编号,如汽车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3、标记及号码:
过境货物的标记唛码。
14、件数:
同一商品编号的过境货物的件数。
15、货名:
过境货物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等。
如货物或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6、商品编号:
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具。
17、重量:
过境货物的毛重。
18、单位(公斤):
货物重量一律以公斤为计量单位。
19、价格:
单项货物的价格,要注明币别。
20、封志号:
给货物加施海关关封的封志号码。
21、总数:
本批过境货物的总件数、总重量、总值均须填具。
一、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概述
(一)含义
海关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特征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不服海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
4、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作用
1、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2、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原则
1、合法原则:
包括复议的主体合法、复议的程序要合法、复议的法律依据要正确等
2、公开原则
3、公正原则:
包括用法律依据正确、裁决适当、解决矛盾和争议且不得回避与不作为三个方面。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有错必纠原则
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掌握)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范围
(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
(6)对海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征收滞纳金、计征方式、纳税方式、纳税地点以及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