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洲新区BT合同616改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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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洲新区BT合同616改动版

工程建设

BT项目合同

甲方(BT模式项目发起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BT模式项目主办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原则,甲方和乙方就工程的投资建设、回购等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定  义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1 本项目:

工程。

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1.2 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

投资—建设—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融资、建设,并承担其期间的风险;在乙方按约定将本项目建成竣工移交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后,按BT合同总价收回投资。

1.3 建设期:

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1.4 回购期:

指本项目通车日起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止的期限;

1.5回购价款:

指在回购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所支付的全部回购款项,具体见本合同第六条。

1.6“元”:

指人民币单位“元”。

1.7 基准日:

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

1.7.1 通车基准日:

指本项目实际通车之日。

本合同通车基准日应在道路、排水工程(不包含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

1.7.2 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

指本项目经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全面验收合格并向有关机构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该基准日应在通车基准日后一年内实现。

1.7.3 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

指本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8 工程相关单位:

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专业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控单位、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

1.9 造价审核审计机构:

株洲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株洲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心。

1.10不可抗力:

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

1.11工程缺陷责任期:

按有关文件和相关规定确定。

1.12工程施工期:

自本项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起至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止。

1.13合同:

指本合同/协议书、补充合同/协议书、土地收益权质押合同、技术标准和要求、双方审定的回购价款结算书,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及管理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可研、初步设计、图纸、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传真、信函、会议纪要、电子邮件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相关的其他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

(2)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3)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和会议纪要;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及投标书附录;

(6)补遗、答疑文件;

(7)指标文件;

(8)施工图设计文件;

(9)初步设计文件;

(10)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第二条 工程项目

2.1工程概况

道路路幅宽米,双向6车道布置,预计总投资亿元。

其他技术指标详见《施工设计图》。

本合同项目工程概算(暂定)约亿元人民币(不含乙方财务费用及投资回报;),其中建设期内前期费用核定限额亿元人民币,甲方在上述限额之内使用前期费用。

最终的总投资,是按本合同第六条“回购价款组成”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核定的设计范围之内的前期费用、工程费用,加上乙方以BT方式承担该项目所发生的财务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乙方投资回报四部分组成。

2.2工程内容

2.2.1甲方负责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杆线转移及保护等工作及相关建设审批手续,负责勘探、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委托和管理。

2.2.2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如下工程:

(1)设计文件中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桥涵工程、电力工程、给水工程、弱电工程、绿化亮化工程、路灯工程、交通标志标线及项目必需的临时工程和辅助性工程。

(2)甲方委托乙方同意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工程质量

3.1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3.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合格标准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3.3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的,由此造成返工至合格标准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3.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湖南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株洲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5工程质量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4.1施工安全

4.1.1乙方应督促施工方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施工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1.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4.1.3乙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4.1.4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4.2治安保卫

4.2.1乙方除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4.2.2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乙方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报告,甲方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4.3环境保护

4.3.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及规定,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4.3.2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4.3.3乙方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和废渣的控制。

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4.4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甲方督促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相关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第五条 施工工期

5.1.甲方征地拆迁工作应在乙方前期费用到位后的日内全部完成(不影响施工),并在征地拆迁开始后60天内,开始向乙方陆续移交施工场地。

5.2施工工期

5.2.1本项目施工工期为18个月,自甲方移交主要施工场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并下达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

5.2.2由甲乙双方共同编制本项目网络进度计划表,确定征地拆迁场地的移交和主要施工节点。

5.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造成费用的增加,甲方同意乙方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变更和增加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包括因甲方征地、拆迁等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暂停施工);

(4)提供图纸延误;

(5)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6)因甲方原因导致当地农民阻工;

(7)停水、停电(一周内累计超过8小时)。

5.4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5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本项目,乙方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第六条 回购价款组成

6.1本项目回购价款包括以下四部分。

6.1.1前期费用:

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费用,甲方在核定的限额范围内包干使用。

6.1.2工程费用:

包括本合同项下工程内容的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各类咨询服务费、工程一切险、报建费及工程必需的其他费用。

工程勘察设计费、预算编制费、监理费、工程保险和报建费等按实结算。

6.1.3财务费用:

指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和回购期为项目提供资金,按照双方约定原则和程序所计取的利息。

8888888888888

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合格和移交时,延长的工期不另外计息;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导致工程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合格和移交时,延长工期按回购期计息标准计息(公式:

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1.5%)。

(3)财务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采取按季付给乙方。

6.1.4投资回报:

投资回报以乙方支付甲方的前期费用和工程费用总额为计算依据按2%进行计算,计入回购款总额,随回购款分期支付。

6.2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的确认原则

6.2.1前期费用:

88888888

6.2.2建安工程费用

6.2.2.1建安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原则:

(1)工程内容和工程量:

以本合同项下工程内容为基础,结合双方核定的施工、安全等措施及方案计算工程量;设计图纸未明确的部分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变更增(减)的部分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进入结算。

变更资料应在乙方送达甲方后,甲一般应在5天内签认,最长不超过7天,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超过7天未签认,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有关资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2)工程定额及取费:

按照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406号《关于颁发<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9)3号《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10年《湖南省园林工程消耗量标准》、2010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应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

(3)施工期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

人工工资标准:

以施工同期的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专业相应类别文件市场工资价(现行的湘建价(2009)396号文件,装饰工程工资单价为82元/工日,其它工程为68元/工日,如施工期内遇政策性文件调整,按新文件的市场工资单价执行)执行,非定额用工或临时用工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共同确定。

材料预(决)算价格,以施工同期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相对应的品种材料价格(不优惠、不打折)为准,施工同期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协商后签字确认。

施工期材料实际市场价格与上述价格信息中的价格发生变化时,按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规定调整。

机械台班价格:

以施工同期的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及机械人工工资单价、燃油料及用电的价格执行。

上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以双方核定的施工进度为依据,按月进行调整。

(4)特殊保健费按有关规定和文件计入建安工程费之内。

6.2.2.2建安工程预结算的确定程序

(1)施工图预算:

项目合同签订之前,甲、乙、株洲县财政评审中心三方共同确认一份本项目的施工图预算,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费用的基价。

(2)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图预算基价的调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上述编制原则调整施工图预算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联系单等;②施工方案及措施的调整;③材料价差;④定额、取费标准等的调整;⑤现场费用、工期索赔导致的费用增加。

上述内容按照工程实际情况调整。

(3)建安工程费用结算: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基价与调整的数值之和即为建安工程费用结算值。

6.2.2.3建安工程形象进度的编制原则和程序:

乙方按以上施工图预算与项目实施过程的调整内容,在月底编制当月工程形象进度报表,报甲方进行审核。

甲方在收到乙方符合要求的进度报表后的5天内核定当年完成工程量。

逾期未核定,视为甲方已认可。

6.2.2.4如果工程实施过程发生特殊费用支出时,须甲、乙、株洲县财政评审中心三方共同确认后列入建安工程费用。

第七条回购价款支付

7.1回购价款的支付:

7.1.1自本合同项目通车日进入回购期。

7.1.2甲方承诺共分三期回购完毕,三期回购比例为5:

3:

2

第一期回购款支付时间约定:

自通车日起30日内,支付回购款总额的50%;

第二期回购款支付时间约定:

通车日起396天内,累计支付至回购款总额的80%;

第三期回购款支付时间约定:

通车日起725天内,累计支付至回购款总额的100%;

同意甲方提前回购。

7.2乙方因投资建设本项目产生的所有税收在株洲县缴纳,所得税由甲方承担,其它应缴税收由乙方负责缴纳。

7.3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按合同约定向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工程款。

届时若乙方拖欠工程款,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回购价款中作相应的扣减。

在乙方支付清工程欠款后,甲方在下棋支付中将其扣减部分支付给乙方。

扣减部分不计财务费用。

7.4乙方的投资资金、甲方支付的回购款均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第八条 回购担保

为了保证本项目的实施,保证履行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的回购及支付回购价款,保障乙方权利的实现,甲方自愿签署《土地收益权质押合同》,并以该合同项下之质押权提供质押担保,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甲方出具人大同意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回购的决议及财政同意担保回购的担保书。

第九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提供该项目核准和建设等有关本项目建设必需的文件,保证本项目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使项目实施具有合法性。

(2)委托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设计,并组织图纸审查,及时向乙方提交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图纸和资料。

(3)认真执行合同中每条条款,按时按量支付回购价款。

(4)负责办理本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负责办理本项目“回购保证”所需的合法手续和文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

(6)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的组织和协调现场的施工管理,在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派驻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处理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

(7)为乙方进行本项目的投融资以及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提供相关资料。

(8)负责解决施工现场所需水、电接口,并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以外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负责协调工商、税务、建设、城管、安全生产、公安等政府机构和乡镇政府部门,保证良好建设环境,排除干扰和阻碍施工的突发事件,以使建设工程施工得以顺利进行。

(10)根据乙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未包括在本合同内的各种市政管道、管线、绿化亮化等设施的施工。

因施工这些设施开挖的路基由相关施工单位按乙方要求予以恢复;因施工这些设施对乙方已完工程造成破坏或毁损乙方的现场设施、设备,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损失,甲方责令相关实施单位对乙方进行赔偿。

否则,该损失计入乙方工程费用。

(11)负责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负责支付监理费用。

(12)有权对乙方为主,甲方为辅选定的施工单位进行直接监督。

9.2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项目建设期内,乙方为本项目的业主(即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并行使本项目工程的投资权、建设权、所有权,负责本项目工程的投资、建设和移交。

(2)负责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筹集建设资金,并保证工程施工全面展开、顺利推进和按期建成移交。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接受政府、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协助甲方办理本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手续资料。

(5)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并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6)负责及时向甲方支付应由甲方掌握使用的费用。

(7)负责对设计单位代表的现场监督管理,并及时与甲方沟通有关情况。

(8)监督施工单位确保优先民工工资的支付,确保民工工资不拖欠,若有纠纷,乙方负责处理。

(9)认真执行合同中各条款,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

(10)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并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自费修复。

对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乙方可接受甲方委托予以有偿修复。

(11)负责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报表。

(12)协助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手续。

(13)及时向施工单位、供货商等支付款项,并报甲方备案,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

(14)不得转让本合同。

第十条 保险

10.1乙方作为本项目建设工程中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

10.2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第十二条 验收与移交

1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1.2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11.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并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11.4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8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1.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甲方不得使用。

如甲方使用时,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并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11.6从移交之日起,甲方负责本项目的保管、使用、管理和养护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1.7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

甲方在30天内完成工程决算的审核。

逾期不审,视作甲方默认乙方送审工程决算造价,并按此造价作为应付乙方的回购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2.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回购价款时,甲方应按回购期计息标准向乙方支付未付价款的逾期利息,同时加(收)付的违约金按照逾期未付的回购价款×万分之二/天进行计算。

(2)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按合同约定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外,回购期不相应顺延。

12.2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建安工程费×万分之二/天进行计算,总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1%,延长的工期不另外计息。

违约金可以冲抵本项目的回购价款。

(2)因乙方自身原因,施工工期严重滞后(超过2个月)且没有补救措施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只需支付乙方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3)乙方如转让合同,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只需支付乙方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奖励

若通过乙方努力缩短施工工期(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时间不计算在总工期内),施工工期提前奖励金按照建安工程费×万分之二/天进行计算,总金额不超过建安工程费的1%。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暴雨、台风、火山活动、洪水、泥石流以及异常恶劣气候等;政府行为,如政府禁令、政令;时疫,如非典型性肺炎、瘟疫等。

15.2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等后果,在工程未移交前由乙方承担.

15.4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乙方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甲方要求赶工的,乙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甲方承担,赶工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予以签证确认,并计入回购款内,甲方不承担因工程延期产生的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成立,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乙方提供了回购保证。

(2)甲方签署《土地收益权质押合同》。

16.2本合同至项目建成,且回购价款及相关费用(若有)全部支付完毕终止。

16.3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六条“回购价款组成”内容,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办理工程结算,并以此结算计算回购价款,且支付完毕后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7.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就纠纷事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17.2如果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一致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其他

18.1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涉及本项目建设的合同报甲方备案。

18.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合同,补充合同/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3本合同一式12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10份。

甲方执正本1份,副本5份;乙方执正本1份,副本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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