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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新农保实施细则

乐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乐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摸底调查、政策宣传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成员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市农保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发卡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三章  参保登记与管理

   我市户籍,年领16-59周岁的居民(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都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本人签字(盖章)并留存指纹确认。

第五条村(社区)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A4纸)等材料一式两份,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A4纸)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农保处。

   第七条 市农保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和指纹认证系统。

第八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社区委员会提出注销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

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县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九条 村(社区)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农保处。

市农保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完毕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四章 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含补缴)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

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员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为:

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Ⅰ—Ⅱ级)政府按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给予全额代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但对往前补缴养老金的,政府不予补贴。

第五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一条市农保处应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加人

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已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

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费用是下年度的保费)。

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下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第十三条市农保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农保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农保处。

市农保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后,市农保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市农保处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协办员,村(社区)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信息系统自动清除应缴费信息,待其重新续缴后,接续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市农保处指定账户。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市农保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市农保处。

市农保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45周岁以上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社区)委员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由村(社区)协办员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农保处。

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市农保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农保处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十九条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

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到市农保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条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

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

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七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条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一)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年满60周岁;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45周岁以上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地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第二十四条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在每月的月初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本月到龄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并通知其所在村(社区)来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村(社区)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参保人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存折》、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式3份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社保服务站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由村(社区)协办员审查后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

(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存折》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到龄当月15日前交到市农保处。

(三)市农保处对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的材料进行核实,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2、对年龄超过45周岁、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选择一次性补缴费的人员,待其缴足保险费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

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

位。

3、对45周岁以下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市农保处审核后,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本息,通过金融机构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养老金的计算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其月养老金领取标准为: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等于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

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政府对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三)养老金的发放

1、市农保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于次月10日前将养老金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发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存折中。

市农保处每年11月份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

2、领取养老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

停发养老金。

因案件撤销或不予以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在被

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暂予以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

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六条市农保处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制定次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应按照市农保处制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二十七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

市农保处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基金收支存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二十八条对于不能实行金融机构代扣参保人员缴纳保险费的,市农保处开设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市农保处指定银行在乡镇(街道)开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收入账户进行缴费,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按照银行给参保人员出具的缴费凭证,录入缴费记录。

第九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衔接

第二十九条保险关系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

按新参保地有关标

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

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第三十条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妥善做好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与现行社保制度的衔接。

对已经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原待遇不变,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经参加老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原待遇不变,但要按新农保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后,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领取前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第三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

第一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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