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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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

【篇一:

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实行网签备案啦】

赣州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实行网签备案啦2015年7月1日,凡赣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实行网签备案啦。

办理方式有两种:

(1)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类,

(2)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类,办理指南如下: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办事指南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类)

一、需提交证件和资料

1、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

3、《赣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4、房地产权属证书;

5、国有、集体企事业转让的应提交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凭证;

6、涉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转让的应提交房屋价值证明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流程

1、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的,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申请表、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员上岗证书向市房管局市场监管科申请办理用户入网认证手续,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2、房地产经纪机构查验存量房出卖人身份证明及房地产权属证书。

经系统自动核验或查验,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出卖人签订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

3、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后,登陆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网签,经买卖双方当事人确认合同条款无误后,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设置查询密码并在线打印,买卖双方当事人、经纪机构签字盖章。

4、交易双方和经纪机构持交易双方身份证明、《赣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属证书等资料提交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合同备案窗口申请办理备案、交易手续。

5、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对申请备案的房屋权属状况进行核查,并对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办理交易手续。

三、收费标准

交易手续费:

1、住房:

6元/m2;

2、非住房:

成交价的1%。

四、收费依据:

赣州市物价局赣市价费字(2009)18号文件。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办事指南

(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类)

一、需提交证件和资料

1、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

3、《赣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4、房地产权属证书;5、国有、集体企事业转让的应提交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凭证;

6、涉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转让的应提交房屋价值证明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流程

1、房屋所有权人持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合同备案窗口注册登记,注册成功后,窗口工作人员将登录帐号和密码提供给注册人。

2、房屋所有权人凭窗口提供的账户、密码,登陆存量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进行网签,双方当事人确认合同条款无误后,在线打印。

3、交易双方持双方身份证明、《赣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属证书等资料,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合同备案窗口申请办理备案、交易手续。

4、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对申请备案的房屋权属状况进行核查,并对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办理交易手续。

三、收费标准

交易手续费:

1、住房:

6元/m2;

2、非住房:

成交价的1%。

四、收费依据:

赣州市物价局赣市价费字(2009)18号文件。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小编见解:

实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替代以往的交易双方自签合同的方式,可以加强对二手房市场交易合同的监管,将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交易风险,如防止一房二卖、合同约定不规范不明确导致的法律纠纷等。

【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篇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知识

网签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

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

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项目入网手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网查询。

这些信息包括购房者最关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

如企业资质及证书号、银行信用等级、获奖情况、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及楼盘信息,如绿化率、容积率、间距,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拟售价格,开竣工日期、开盘日期,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期限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此外,公示的信息还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地产权证号、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信息、以及房地产权利是否被限制等情况。

根据《办法》,每一个楼盘都将拥有一个电子楼盘表,该楼盘的预定和销售情况在表上一览无余,适时刷新。

开发商通过虚报销售数字哄抬价格或囤积居奇等蒙骗消费者的手段将会失灵,与售楼处里暗藏猫腻的销控表相比,买房人有了更可靠的信息源。

网签前房查所需资料:

按照”限购令实施细则“要求,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本市户口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需去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期中户口本的复印件有未满18岁孩子的也要求提供孩子的);外地户口的须持在武汉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到住房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向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查询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该证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住房合同备案手续。

网上签约的程序为:

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

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实行网上签约之后,还可杜绝开发商“一房多卖”的伎俩。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约后,该合同的具体合同号将反馈至管理部门,如该房已销售或抵押,合同将不能生效。

每套商品房信息网上将一目了然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是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的一部分。

通过该系统,不仅可以查询到商品房楼盘信息,还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层数、用途销售情况和预售参考均价等详细信息,相关信息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确保真实准确。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空白)合同编号:

房屋代码:

出卖人:

买受人:

榆林市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

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

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榆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姓名:

国籍: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

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

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榆林市住房和城

市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

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房屋代码

为。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其中封闭阳台数为:

0,非封闭阳台楼为:

0。

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

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最终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不再互相追究其它法律、经济责任;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5号,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第五条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九条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

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

京建交?

2008?

628号

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

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臵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

2007?

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

服务窗口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臵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网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臵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臵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三、在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

4、当事人确认合同网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网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四份交当事人。

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四、存量房网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附件2)一式两份和《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交当事人。

【篇三: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签约提示

一、交易风险提示

对出售方风险提示:

1、请您如实告知出售房屋的权属状况、房屋属性,若未如实告知会产生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的风险;

实并收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后签署合同;

3、因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能导致收取房款迟延甚至存在不能收取房款等风险,请您在签署合同时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4、除贷款金额外,剩余房款在产权转移登记后再支付的,对于出售方存在较大风险,建议您选择资金监管或资金存管的方式进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将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同时慎重同意产权转移登记后分期付款的条款。

5、央产房、央产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需提前确认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以免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对买受方风险提示:

1、在北京市存在限购政策情况下,如买受方不具有购房资质,不仅无法实现合法拥有所购房产的目的,且还需承担由此给出售方造成的损失;

2、合同签署前,请您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并要求出售方提供相关证明;如果出售方的房产性质是央产房、央产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在签约前需要出售方提供确认该房产符合上市条件的证明资料;

3、出售方为代理人的,请您核实代理人身份证明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4、出售房屋为共同财产的,查看并留存共有权人同意出售声明复印件;

5、房屋存在抵押的,请与出售方约定解押时间、方式、金额、资金监管或资金存管及违约责任;

6、为保障资金安全,建议您选择资金监管或资金存管的方式进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将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7、在房产未产权转移登记前直接向出售方支付全款或者大部分房款,可能存在付款后因为其他原因房产无法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形造成损失,因此,建议选择资金监管或资金存管的方式以确保资金安全。

8、买受人在网签前,须确定买受人、付款方式、贷款金额等合同交易信息,网签后如需变更,需要撤销网签合同,并再重新办理购房资质核验及网签手续;撤销网签手续后至重新办理网签期间存在交易时间延长和发生交易风险的可能。

二、合同签署提示: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3、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综合地价款、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附件二)

4、资金监管区域,交易结算资金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也应当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交易双方认可上述告知事项、认可我公司已向其告知了买卖交易风险的前提下,签署了本合同,并认可签署的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出售方(签章):

买受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出售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号/室(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____层,其中地上___层,地下___层。

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其他_________】。

(三)该房屋【否】【是】带车位出售,车位坐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号:

______________。

(四)该房屋【否】【是】为甲方家庭唯一住房;甲方购房时间【否】【是】满五年,满五年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票】【其他】。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房屋为共有房屋时,无论是否有共有权证均需提供该房屋共有权人的同意出售声明,若甲方无法提供,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其他______】方式获得。

该房屋【无土地使用权证】【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非央产】【央产,甲方需提供《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甲方需提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等房屋);

5、其他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该房屋未设定抵押】【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金额为:

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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