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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787年9月由制宪会议通过1788年6月经九州批准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人类第一部成文宪法。

一、宪法产生的背景

1776年7月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通过《独立宣言》,宣告北美洲各殖民地独立为国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1776)独立宣言(中文)。

宣布了民主共和国的原则:

人权观念、政府有限性原则以及正当性原则。

1777年11月通过《邦联条例》,定国名为“美利坚合众国”。

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

二、宪法的制定和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制宪中出现了“大州方案”与“小州方案”的对立,后妥协于1787年9月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二)宪法的批准:

宪法交由各州人民选出的州代表会议批准。

批宪中斗争激烈,直到1788年7月才有九州批准使宪法生效。

1789年4月第一届国会和政府成立。

1791年各州批准了国会通过的12条修正案中的10条作为“权利法案”。

(三)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规定的唯一修宪手段,现有27条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的提出:

1、两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必要可以提出;2、应各州三分之二以上的州立法机关请求可以提出。

宪法修正案的批准:

1、经各州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机关通过。

2、经各州四分之三的制宪会议批准。

批准方式由国会提出。

三、宪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

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依据不可能从天或神所建立的秩序中寻找,而是根据个体公民的理性选择意愿和能力所达成的协议来衡量,这就是人民主权观念。

人民主权观念被宪法确立为国家合法性的依据,序言中“我们美国人民制定并确立了这部宪法”。

(二)代议制政府:

代议制是人民主权的体制形式,解决主权与治权的矛盾,排除了神和君主的权威,确立了社会的权威。

人民向代表、社会向国家委托权力。

没有普选制就没有代议制。

(三)分权与制衡:

美国宪法确立国家结构时,把国家权力交由三个部门行使并使之相互制衡,强迫政府控制自己,明确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联邦制的安排也使中央和地方实现分权与制衡。

(四)法治:

宪法至上,宪政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

人民主权是法治基础和前提,代议制政府为法治提供内容,分权与制衡为法治提供框架,使法治建立在公民权利保护和政府权力约束之上。

 

第二节国会

美国国会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代议制机构,但如今相对行政部门的权利膨胀而日益下降,总统已为政治生活和宪政体制的中心。

一、国会的演变和特点

(一)演变:

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制,每两年为一届。

参议院体现州权,各州有同等代表权,众议院体现联邦主权,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

两院彼此制约,防止立法专制。

以国会为中心的代议民主制不断朝以总统为中心的行政集权民主制转变。

普选权、参政权、社会经济权等公民政治权利不断扩大,行政高度集权并不断扩大。

宪政体制从以国会为中心走向以行政为中心,既维持宪政体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推动了宪政体制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二)特点

1、组织结构上,众议院按选区选举产生,参议院1913年后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议院有很大的独立性,独自发表意见,不受党纪约束(如英国),跨党投票司空见惯。

2、权力划分上:

1)除参议院有权批准条约、行政司法高级职务任免外,两院有同等权利,立法权共同行使,一院对另一院有绝对否决权,总统选举中无人获多数票,众议院选总统,参议院选副总统。

2)国会独立于政府,分别由选民选出,总统对选民负责,不向国会负责,除弹劾外国会无权罢免总统,总统也不能解散国会,二者互相制约。

二、国会议员的产生和构成

(一)产生

众议院人数435人,每州至少一人,任期2年,期满全选,候选人满25岁有七年公民史并是本州居民,由政党提名或有一定数量的选民签名请求方得竞选,不得同时担任武职或文职官员。

参议院每州2人,任期六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

候选人须年满30有九年公民史并是本州居民,由人民直接选出。

(二)构成:

多为男性白人,律师或法律界人士居多,由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经济收入。

三、国会的宪法权力

1、立法权:

宪法明示列举的立法权力即“授予权力”有18项,宪法还赋予国会概括性的立法权,即从“授予权力”引申出来的权力“默示权力”。

2、钱袋权:

即财政控制权,经审议、修改总统的预算建议通过预算授权法案和拨款法,严格控制和监督政府的收支项目。

3、任命批准权:

总统任命内阁即部长、副部长和助理部长、驻外大使、各级法官须征询参议院意见并经其批准。

主要监控法官人选。

4、弹劾权:

没有倒阁权但有弹劾权,有权对犯叛国罪、贿赂及其他重罪和轻罪的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所有文职官员进行弹劾。

先由众议院通过弹劾决议担任起诉人,再由参议院作为法庭进行审判,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判决有罪限于个人且限于免除职务无权另行出任相关职务。

约翰逊总统以一票之差幸免,克林顿在参议院审判中幸免。

5、调查权:

收集事实利于立法,监督总统和行政部门,以现有的或专门设立的特别委员会进行。

 

第三节总统

总统制是美国的发明。

总统是多种含义的领袖:

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总司令、政府首脑、主要的立法创议人和党的领袖。

一、总统职务的设立和变迁

(一)总统职务的设立:

制宪时有三种方案,选择了“一人制方案”,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

(二)总统的产生

最初,宪法采用“选举人团方案”,规定由人民间接选举总统,由各州确定人民选举总统选举人办法,由总统选举人选举总统。

候选人必须生来就是美国公民,年满35岁居住满14年。

总统被免职、死亡或辞职时,依次有副总统、众议院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国务卿及内阁其他各部部长继任。

任期4年,可连任,1951年批准第22条修正案规定不得超过两届,副总统继任不到一个任期一半,可两次连任,最长可达10年。

总统因犯罪可受弹劾,被定罪应予免职,但须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才能定罪,不象英国过半数就通过可推翻政府的不信任案。

(三)总统职务的演变:

总统职务的历史就是它的权势膨胀史。

宪法赋予总统的行政权力是高度原则化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加以延伸,找出暗含的权力。

水门事件以后,美国国会试图收回被总统篡夺的权力,但难以改变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集权民主制趋势。

二、总统的权力结构

总统的权力有四个来源:

宪法的授权、国会的授权、先前总统的先例和最高法院的裁决。

(一)国家元首权:

经参议院批准缔结条约;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任免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任命行政官员”;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

1、军事权:

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有权统率各州民团。

国会有权宣战和建立、维持军队,总统有权统率和指挥军队,但须在正式宣战、依法授权或国家受到攻击的情况下行使,调动军队后48小时内向国会报告并取得批准。

2、外交权:

派遣使节、接受外国使节、签订或经国会授权签订行政协定、经参议院批准缔结条约。

3、赦免权:

对触犯联邦法律的犯罪行为颁发缓刑令或赦免令,弹劾案除外。

(二)总统的行政首脑权

1、任命权:

宪法实际上赋予了总统组阁权,任命有5000多项,包括内阁各部部长及合众国下级官员、驻外使节、最高法院和联邦下级法院法官以及联邦独立机构和政府公司的负责人。

2、领导权:

直接领导政府工作,监督政府运作,各部部长对总统负责,总统通过提名、任命和免职实现对他们的领导。

3、执行权:

为执行法律,有权颁布行政命令、监督各行政机构、动用武装力量平息“骚乱”。

(三)总统的立法权

1、立法倡议权:

向国会提出国情咨文、预算咨文和经济咨文以及诸如环保、能源、福利、科技等专门性咨文,以这些立法建议影响和决定国会的立法议事日程。

2、立法否决权:

立法议案须经总统签署才成为法律。

总统通过否决文书或搁置否决两种途径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

总统否决退回的议案经两院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无需签署即成法律,国会开会期间10日内总统不签署的议案自动生效。

三、总统的内阁和办事机构

(一)内阁:

总统制下的内阁实为总统决策的集体顾问机构,决策权归总统,不向国会负责,成员不得同时为国会议员。

(二)总统的办事机构:

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国家安全委员会、经济顾问委员会等,作为总统的助手和顾问班子,协助总统工作,协调庞大的联邦行政机构的运作。

第四节司法机关

有两套互相独立没有隶属关系的法院系统

一、司法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终身任职,酬金不得减少,高薪。

法官不得担任政府职务和议员,不得以党派身份从事政治活动。

(二)政治中立原则

(三)遵循先例原则:

遵循上级法院的所有判例,遵循自己先前所做出的判决。

二、联邦法院系统

(一)联邦司法体系的管辖权:

除对州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外,还包括涉及联邦问题、不同州公民之间争议、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联邦政府为当事人、不同州之间争议等方面的案件。

(二)联邦司法体系的组织结构

1、联邦地区法院:

划为95个司法区,各区至少一个地区法院,初审管辖。

2、联邦上诉法院:

12个,分设在12个司法巡回区,只有上诉管辖权。

3、联邦最高法院:

维护美国宪政体制的基石,终审法院和违宪上诉法院,有上诉管辖权和专属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

由一名首席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

首席法官主持总统就职和审判总统及最高法院审判工作。

在讨论判决的秘密会议上最先发言最后投票。

4、专门法院:

以上三级法院依宪法设立,称“宪法性法院”。

除此,美国还设有索赔法院、关税法院、领地法院、专利权上诉法院等专门法院。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审查制度

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和政府的行为是否合宪。

审查对象包括国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

审查方式是典型的事后审查,即对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时就涉及的法律、法令、政策进行附带审查,不主动审查。

审查后果是若确认违宪,则不执行或拒绝执行,停止该法律的效力。

(二)陪审团制度

1、大陪审团:

决定某一刑事犯罪是否提起公诉,16至23人组成,有调查取证权,独立于检察官和法官,防止公民被不公正控告,称“起诉陪审团”。

若被告放弃大陪审团起诉,则由检察官起诉。

2、小陪审团:

依法选出的在审判中对事实问题做出决定的陪审团,确定被告是否有罪,称“审判陪审团”。

第五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权力的内容

(一)财产权:

财产自由,契约自由,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非经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征用。

(二)生命权:

包括人身权和人格权。

1、人身保护状:

法院要求监禁者将被监禁人带到法庭说明监禁理由,非法监禁立即释放。

2、住宅不可侵犯:

个人住所和个人所有物不可侵犯。

3、禁止非法逮捕和监禁。

4、人格尊严受保护:

禁止拷问和酷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三)精神权

1、信仰自由:

属绝对权利,主要指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政府不得推行宗教。

2、表达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美国立宪政治的基础,其他自由的源泉。

二、公民权的宪法保障

1、不得褫夺公民权利和溯及既往。

2、正当程序原则。

3、平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地实施法律,法律内容不能违反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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