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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的内容包括生产安全、设备安全、交通安全及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奖励基金的提取与使用

第四条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公司每年列支一定的数量的奖金作为基本奖励资金,各项安全罚款也累计进入安全奖励资金。

第五条安全奖励资金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的保障,必须专款专用。

需要使用时,由安全环保部门报详细使用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全年安全生产先进表彰;

(二)安全生产专项评比活动;

(三)“安全生产月”活动;

(四)对查处重大隐患及避免死亡以上事故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每年年终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一名,表扬单位及安全先进个人若干名。

获得先进单位单位称号者,对生产单位奖励20000元,其他单位奖励10000元;获得表扬单位称号者,对单位奖励10000元;其他单位奖励5000元。

第八条每年度评出优秀安全管理人员5名、每人奖励3000元。

第九条开展员工安全答题、安全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对竞赛优胜者进行奖励。

第十条“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黑板报在厂区进行展览,对优秀黑板报进行评奖。

第十一条对安全合理化建议、安全小改小革活动的优秀者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在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评比活动中,获得优胜者依据活动安排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三条在安全生产中查处重大安全隐患的,奖励1000~5000元。

第十四条避免一起特大伤亡事故的,奖励20000元;避免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00元;避免一起死亡事故或多人伤害事故的,奖励5000元。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口头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超过1小时未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车间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班组每半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活动。

第十七条车间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班组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新入厂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调转改变工种、工伤复工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各重点部位及易燃易爆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巡查,并制定周密的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同时要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卫生安全“三同时”。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进行施工、设备大修改造时,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进行设备改造、大修作业,起重以及高处作业时,现场必须设有专人指挥、监护。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按照《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需要使用公司水、电、风、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劳务人员由使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员工范畴进行管理。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制定防火责任制以及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必须制定防火安全规定,并设立明显防火标志,做好人员出入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管理,做到“四定”,即:

定部位、定专人负责、定蓬架、定期检查保养。

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或随意损坏。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教育员工做到“四懂”、“四会”。

“四懂”:

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火灾扑救方法,懂自救。

“四会”:

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将安全方案报到有关部门审核,并办理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严格车辆管理,坚持派车单、专人专车及车辆外出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转向、制动安全可靠,喇叭、灯光齐全有效。

第三十二条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资、设备时,须持单位证明到安全环保部门、保卫部门办理通行手续,按指定时间、路线在专人引导下通过。

第三十三条车辆行驶时,须遵守限速规定,厂区严禁高速行车,进出厂房、通过交叉路口、转弯、下雪结冰、雨雾视线不清等情况下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三十四条交叉路口、厂房门口、弯道、桥梁、铁路、消防井15米内严禁停车;铁路两侧1.5米内不得堆放物品。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要认真执行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严禁“带病”行车、酒后驾车。

第六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进入工作现场,必须穿戴齐全符合现场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必须整齐、规范。

安全帽必须系下颌带,工作服衣扣必须系好。

第三十八条安全帽的佩戴要求:

(一)凡厂房内有天车等起吊设备的工作场所,其相应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

(二)施工人员及监督、检查、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时必须戴符合国家标准、现场要求的安全帽;

(三)进入立体交叉作业场所及有落物砸伤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必须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

(四)进入井下、狭小空间、设备复杂交错区域等容易碰撞头部的场所必须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

(五)高处作业存在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

(六)其他必须佩戴安全帽的场所、岗位。

第三十九条在下列场所必须佩戴防护眼镜(罩)

(一)进入铸造生产作业场所;

(二)熔铸作业如通炉、捞渣与铝水接触的作业岗位及靠近该作业岗位30米以内;

(三)进入机加工、摩削机械等容易产生金属屑的场所岗位;

(四)电工闭合保险装置、带电断接线路时;

(五)进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及靠近该作业点周围15米内的场所;

(六)酸洗、碱洗作业时;

(七)易产生飞溅物的作业时;

(八)其他需要佩戴防护眼镜(罩)的场所、岗位。

第四十条凡操作机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机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其中特别注意:

(一)机器设备上的传动轴、联轴器、皮带轮、飞轮等危险部位必须安装防护罩。

(二)使用车床时,加工件和刀具必须夹牢。

车床在运转时,严禁戴手套。

袖口要扎紧,留长发者必须将头发盘入工作帽内,工器具必须按规定放好,不得随意放置;

(三)使用砂轮时,必须有砂轮罩,开车前,应检查砂轮是否有裂纹,研磨时,不可站在正面,用力不得过猛;

(四)使用钻床时,工件要固定或用钳子夹住,不能直接用手拿钻孔,更不能戴手套;

(五)使用平刨机时,木料要符合安全要求,吃刀量不能超过3mm,刨薄板(30mm以下)必须用压板;

(六)严禁在机械转动时进行清扫或洗拭工作。

在机械运转部分附近,应特别注意衣服袖口、领口、下摆要扎紧,不可有飘动部分,以防机器旋转绞住伤人。

第四十一条传送带的起卸处应装设专用平台,禁止用手在传送带上直接卸料,禁止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传送带上的附着物。

第四十二条严禁从正在运转的机械(如皮带、辊道输送机等)上面跨跃或从下面钻过,通过时,必须经过走台。

第四十三条起重作业及物品搬运安全要求:

(一)起重设备必须标明起重吨位,并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的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控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连锁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二)起重设备的挂钩、钢丝绳、链条要符合规格,且经常进行检查;

(三)起重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并有专人指挥;

(四)严禁超负荷、超速度起吊物品或斜吊物品;严禁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五)天车行走时,必须打铃,且缓慢通行,吊运物品时要轻吊、轻放,严禁边行走边起吊物品;

(六)女职工单人间断负重不得超过25Kg,连续负重每次不得超过20Kg。

两人以上抬运物品时,由一人发出统一动作口号,同起同落,防止砸伤或扭腰;

(七)使用撬杠时,不准骑在上面或用脚踩,杠头不得插得过深或过浅,防止撬杠崩起或物件滚回伤人;

(八)搬运装卸有毒有害物品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轻拿轻放,严禁肩扛。

第四十四条使用工具注意事项:

(一)在熔铸捅炉、加料等作业之前,工具必须先预热;

(二)使用手锤和大锤时,先要检查锤头是否牢固,有飞边毛刺的锤头不能使用;作业时不得戴手套;挥锤前,要注意观察四周是否有人或碰及其它东西;

(三)使用扳手、锉刀不要用力过猛,扳手不得反着用或随意用套管加长;

(四)使用梯子,先检查梯子是否牢固,要有防滑措施,并有专人扶梯子;

(五)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升,随顶随垫,多台顶升时,要动作一致,落物时不要过猛,以防油顶崩出伤人;

(六)使用钢丝绳时,应根据机构工作级别和用途结合安全系数来选择或确定钢丝绳的直径和钢丝绳的许用压力,使用已用的钢丝绳前必须检查断丝情况。

第四十五条电气作业安全要求:

(一)在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接近带电的电力设备上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工作票、操作票制度以及采取“停、验、接、挂”措施,做好安全确认;

(二)电气安全用具(如绝缘手套、钳、棒等),必须定期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三)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清扫、检修前必须断开电源刀闸,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应取下保险丝,专人看管,确认无电后,方可工作;

(四)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五)电焊机的焊机与配电盘连接的电缆线长度以不超过3米为宜,如确需用较长的导线时,应采取间隔安全措施;

(六)行灯电压不能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不能超过12伏;

(七)闭合保险器时,要站在保险器的侧面,面部要闪开,以防烧伤;

(八)严禁用赤手去触摸电门开关、马达等带电设备,严禁在电线和电气设备上搭晒衣服和用金属导体与之连接。

第四十六条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一)凡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或采取其它防高处坠落措施;

(二)安全带要挂在牢固的地方,严禁低挂高用;

(三)工具放在工具袋内,上下时工具袋必须系好;

(四)遇有大风或雷雨天气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作业人员不得患有高处作业禁忌证;

(五)上下两层同时进行作业,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否则,不许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六)不准在高处任意往下扔东西,要以绳索吊下或设围栏禁区,并派专人看守,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第四十七条气瓶使用安全要求:

(一)各种气瓶存放和使用时,必须距离明火十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不得少于5米,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气瓶胶管不得小于5m,一般在10~15m左右,氧气管两端必须用卡子或细软铁丝扎紧;

(二)气瓶要有减震圈,氧气瓶要有瓶帽和安全阀,瓶嘴严防油脂沾染,乙炔瓶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和减压装置;

(三)氧气瓶与乙炔瓶严禁同车运输;在同一库内严禁将乙炔瓶、油漆、油类、可燃气体与氧气瓶等放置在一起;

(四)开启氧气瓶阀时,应注意站立位置,不能正对接口,应缓慢打开,防止快速放气时瓶阀处结霜;

(五)使用乙炔气瓶时,开启阀门应缓慢,不得超过一转半,正常使用时,减压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气流不得超过0.05m3/(h·L);严禁乙炔瓶倾倒使用,使用已倾倒的乙炔瓶必须先静置20分钟后才能使用;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六)严禁自行对乙炔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和更换,严禁对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第四十八条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要求:

(一)易燃易爆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积聚;

(二)易燃易爆场所按照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分别配置相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

(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查、测试接地电阻;

(四)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取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剂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五)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六)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安全设施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设备完好率和泄漏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七)易爆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易爆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安全标志牌。

生产、检修以及更换阀门、仪表、电气、管道等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九)仓库内的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

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四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二)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分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储存装置进行经常性检查,做好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剧毒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物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物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发现剧毒化学物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

(四)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依照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第五十条生产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工器具和物料不得随意放置,地沟(池、坑)应有盖板或防护栏杆。

第五十一条严禁用赤手触摸酸、碱料浆、熟料、成品、半成品等腐蚀性的液体和高温物料。

第五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或其他安全保险装置,并定期校验,保持准确有效;

(二)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建立维护管理、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制度以及预防事故紧急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工及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四)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的压力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压力表检定A、B、C分级管理规定,各单位所属的压力表必须按周期及时送检,确保所使用的压力表准确有效。

(五)锅炉房通风设施应保证工作连续性,应定期检测煤气泄漏检测装置的可靠性。

第七章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0~5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提请公司另作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员工违章冒险作业不听劝阻的;

(二)明知安全没保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胡干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6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提请公司另作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严重官僚主义,不传达、不执行各级部门的指示、命令、规定,或不执行劳动安全法律、法规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冒险蛮干的;

(三)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熟视无睹或不加制止的;

(四)已发现隐患或有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化建议、意见不加理睬,置若罔闻的;

(六)单位领导、主管工作人员目睹严重超员、超载车辆不加制止的;

(七)屡出事故,不引以为戒,放任不管的;

(八)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组织急救,贻误时机,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九)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五条员工不按规定穿戴整齐劳动保护用品,每人次处以300元罚款;进入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场所(岗位)未戴安全帽或进入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场所未戴防护眼镜(罩)的,处500元罚款;机加工作业戴手套操作或未按规定穿好工作服或未将长发盘进帽内的,处5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检修作业或多工种交叉作业时,未进行安全确认、未与相关工种联系,或未挂牌示警的,处500元罚款,员工无令开动设备或切合开关刀闸的,处1000元罚款,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在电气设备上作业,未得到工作许可或不按命令进行的,处1000元罚款,不挂牌示警的,处500元罚款;从事高压运行检修,无工作票或搭票工作的,处1000元罚款;票中任务、地点、安全措施、注意事项交代不明,对工作票签发人处500元罚款,接收任务人或填票人不清楚或填写马虎的,处500元罚款;两种工作票使用混乱的,处500元罚款;超出工作票所列空间和时间工作、监护人不到位或工作人员分工不具体的,处500元罚款。

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员工工作期间酗酒的,处1000元罚款。

员工酗酒后,严禁继续上岗,明知员工酗酒后还安排其上岗的,安排者和酗酒者各处1000元罚款,由此引发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员工上班期间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的,处5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违反公司内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处500~1000元罚款,由此引发工伤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驾驶员擅自将车辆交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交无证人员驾驶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酒后驾驶车辆的,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私自出车,对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使用、贮存、拉运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无相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处1000元罚款;不按规定处理有毒化学物品“三废”的,处500元罚款;不按规定擅自销毁、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处1000元罚款;不严格执行有毒化学物品进出库、使用管理制度或使用登记不详细的,处1000元罚款;剧毒物品使用后不交回余量擅自处理的,处1000元罚款;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善,造成有毒物品流失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剧毒物品流失的,处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司另作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或吸烟者,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司另作处理;引发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责任单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属于责任人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司另作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负责人不履行防火职责,消防管理混乱,火险隐患严重,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影响火灾扑救的;

(三)擅自动用、埋压、圈占、损坏消防栓,消防水泵,影响使用的;

(四)堵塞公共或企业内部的消防通道,拒绝疏通的;

(五)对消防监督人员提出的火险隐患,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六)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妨碍灭火工作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阻碍消防车奔赴火场,影响灭火扑救任务的;

(八)谎报火警或发生火灾不立即报警的;

(九)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不停劝阻的;

(十)在禁止明火作业的地点和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

(十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动火,未办理动火申请或得到许可却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月违章人次达到3%的,扣单位奖金1000元,每增加1人次加扣1000元。

第六十七条员工未取得安全生产操作证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元罚款;进行特种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处500元罚款;因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而导致工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单位未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就安排员工上岗作业,对单位处以500元/人罚款,擅自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员工从事特种作业,对单位处以1000元/人罚款,因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而导致工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及领导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明知员工没有该岗位安全操作证,还安排员工从事该岗位作业的,对安排人处500元罚款。

由此造成的事故,按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各单位如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上报,处500元罚款;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在隐患整改期间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逾期未整改,对接收单位处1000~2000元罚款,对接受人处5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对因未及时整改隐患或未采取防范措施而引发的事故,按相同等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责任单位领导加倍处罚;导致重伤以上的事故,对《隐患整改通知书》接收人提请公司另作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事故管理

第七十二条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口头报告班组长、车间安全员以及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单位领导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等有关单位,情节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

第七十三条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严禁用水浇,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或砂子等扑火。

第七十四条煤粉、油类物质着火时,禁止用水灭火,应用泡沫灭火器或沙子等进行灭火。

第七十五条乙炔软管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先将焊、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严禁弯折氧气软管来熄火。

第七十六条发生触电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拉闸或用干木棍挑开电线;用带木把的斧刀等切断电线;站在木板或木凳上拉住触电者的干衣服等方法)使其脱离电源。

如触电者在高空,则要设法不使其摔伤。

抢救时,应将触电者移至空气流通处,解开其上衣和腰带,及时进行持久不断的人工呼吸。

第七十七条发生中暑、一氧化碳中毒时,应把遇难者抬到空气新鲜的地点,对中毒严重者立即在现场进行人工呼吸,并及时送医院抢救。

第七十八条发生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流血的,应立即用布扎住伤口,防止失血过多,然后送往医院急救。

第七十九条当碱液料浆贱到皮肤上或眼内时,应立即就地先用清水或硼酸水冲洗,然后去医院治疗。

第八十条发生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为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画出示意图,现场拍照,并做好记录。

无特殊原因,事故现场清理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移动。

第八十一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一)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单位在24小时内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门、工会、人力资源部等单位在24小时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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