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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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事关社会和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事关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结合省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参与本公司各项目施工的工程协作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公司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分别作为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有效实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公司及项目部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另行制订),各岗位人员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四条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对在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条公司总部、各项目部应自觉接受当地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公司及各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考核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及各项目部必须专门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生产科或施工班组须配备兼职安全员,负责生产科或施工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公司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依据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上岗证书。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1、公司总部设立安全管理部,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员(含公司派驻到施工项目的专职安全员)。
2、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管理科,安全员依以下要求配备:
(1)5000万元以下工作量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2)5000万元-1亿元工作量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
(3)1亿元以上工作量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员。
3、施工班组至少须配备1名兼职安全巡查员。
4、在项目部从事施工的工程协作单位至少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并归属项目部安全管理科统一管理。
第十条公司及项目部因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须分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并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的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及救援专业人员,以备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各项目部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可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三、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七、安全费用投入、使用制度;
八、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九、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各工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管理办法;
十二、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办法;
十三、安全生产台帐管理制度;
十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施工现场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十六、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
十七、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二条从公司到各项目部、班组和工程协作单位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以目标责任书形式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每年年初,公司与各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项目部依据目标责任细化分解,分别与项目部生产科及其他各科(室)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生产科与各施工人员签订生产工人安全生产责任书;新设立的生产组织、项目部,要及时进行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每年年底公司依据另行制定的办法对项目部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项目部对生产科及其他科室的考核办法可根据各自实际另行制定,但需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区域内有非本项目部的其它单位同时或进行交叉施工作业的,双方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和应注意的事项。
第五章安全生产会议及检查规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会议规定
一、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应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定期规定:
1、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安全生产会议,即年度安全生产会议及半年度安全生产会议,会议参加对象主要为:
公司经营层、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安全管理科负责人等;
2、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会议参加对象主要为:
项目班子、生产科及其他科室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施工班组每月至少召开二次正式安全生产会议,另每个班前需召开简短扼要的班前安全会议,会议参加对象为全体生产作业人员。
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视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紧急程度及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召开。
二、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1、负责人的讲话:
安全工作指示、各项工作布署等内容;
2、传达、贯彻落实近期各级文件精神;
3、近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及下阶段具体工作的布置;
4、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
5、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交流。
三、安全生产会议须由各级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须做好签到、记录等工作,签到要真实,会议内容要有书面记录并做到简明扼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一、公司、项目部、生产科、施工班组应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定期规定:
1、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到场检查至少半数以上的项目部,其他未到场的项目部则检查其安全管理工作台帐,但每年公司对各项目部的到场检查必须在两次以上,公司检查小组组成:
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部分)、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到场的项目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科负责人等。
2、项目部每个月至少组织二次安全生产检查,项目检查小组组成:
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科及部分科室负责人等。
3、生产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4、施工班组每日应进行安全检查。
5、项目部应定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公司采取抽查的形式对各项目季节性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二、公司定期检查将以安全检查计分表的形式对每个到场项目进行打分考核,未到场检查的项目的计分则以到场项目的平均分再结合台帐检查结果作适当上下浮动,安全检查计分表的内容则根据每个季度的检查重点作出相应调整。
定期检查得分将作为各项目部月度及年度安全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公司采取以下措施督促整改:
1、以安全检查记录表暨整改书的形式下发,并责令项目部限期整改;
2、项目部在限期内,指定责任人、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把整改结果书面回复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于可以用照片形式反映整改结果则必须将整改后的照片随同报送;
3、整改期限过后,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各项目部的照片材料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复查,如照片材料反映不出整改结果则公司对其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记录表;
4、对整改不力、复查后未达整改要求的须再发整改通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
四、公司对项目部的安全检查除了抽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部台帐整理情况,每季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公司的安全工作计划突出某几方面重点进行检查。
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放在全面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各施工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并对项目部台帐整理情况进行自我检查。
各施工班组安全检查工作除了每周一次的例行检查(全面检查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状况),另外还须做好班组作业三检查工作(即班前、班中及班后安全检查工作)。
五、检查工作要严、细、实,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教育职工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对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认真对待,要有针对性地改进。
六、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职工进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一、公司所有安全三类人员须经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公司每年至少应对所有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建立个人安全档案,并随本人工作地转移。
公司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安全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作,对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三、所有新招用的人员、到工地实习、培训的人员必须经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对于转换施工项目或转换工种的人员,则必须进行转岗教育。
鉴于我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是点多、线路长、高度分散,公司一级的安全教育可委托项目部进行;也可实行项目部、生产科、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公司(项目)教育的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及事故案例教育;
2、项目部(生产科)教育的内容:
(1)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
(2)现场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施工要求;
(3)熟悉项目部(生产科)的工程情况、施工环境等;
3、班组教育的内容:
(1)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2)明确岗位安全职责,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有关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3)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前要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教育记录可记录在三级教育记录表上的转岗教育栏内或另行制表记录。
五、除上述教育外,项目部要经常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教育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
1、学习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各级最近下发的文件;
2、通报近期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和要采取的预防措施;
3、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
4、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六、各类形式的安全教育,都要有书面资料反映,有受教育者本人签名,并分类存个人安全档案或台帐。
第七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凡属浙经贸安全[2001]353号《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规定范围的特种作业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必须年满十八周岁,无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禁忌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二、新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在未取得相关证书前,不得安排其独立作业。
三、招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持有相关证书的才能录用,有关证书复印件报公司、项目部备案。
四、对已持证人员,公司、项目部要列名册备案。
五、特种作业人员和证书,要按规定进行复审、复训、换证工作。
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六、本单位职工的特种作业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工程协作单位的职工特种作业证书由项目部保管。
七、持未经复审、复训证书的人员,视为无证人员。
八、安排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本工种限定作业项目以外的特种作业,安排持过期证书的人员、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均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项目部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统一制作胸卡,将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分别置于正反两面,并要求佩卡上岗。
十、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
1、起重机械作业:
桥门式起重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司机(汽车吊司机)、卷扬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起重指挥、起重司索;
2、电工作业:
安装电工、维修电工、值班电工;
3、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人员;
4、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铲车、叉车、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翻斗车、沥青摊铺机、铣刨机操作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木、竹质架设;钢管架设人员;
6、锅炉操作人员;
7、压力容器操作:
大型空压机操作工;
8、危险物品作业:
爆破员、爆破安全员、危险品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9、矿山通风作业:
隧道施工通风工、瓦斯检查员、瓦斯抽放工;
10、采掘(剥)作业:
凿岩工。
第八章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为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安全费用,按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发(2004)21号《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相应规定提取,保证并专款专用,安全费用至少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比例保证各项安全费用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安全费用使用管理。
一、公司及项目财务部门要单独设置“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科目核算,公司及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台帐,财务及安全部门统一以下列分类进行列帐或登记: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指在施工过程中为安全所投入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如安全防护网(栏杆)、安全警示装置、消防器材、各类安全检测仪器等;
2、安全技术措施费――指为安全生产进行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如为改变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费、特种作业机械的安全检测费等;
3、安全防护用具费――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职工卫生保健费――指为保障职工健康,用于防暑降温、防冻保暖、职业病防治、流行病防治等所发生的费用;
5、安全教育培训费――指为开展安全业务培训、上岗证书培训及证书的复审、复训所发生的费用;
6、安全宣传费――指为安全生产宣传而发生的费用,如标志、标牌制作费用、宣传画册及有关书籍资料的费用、安全生产现场交流发生的费用等;
7、安全生产活动费――指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等发生的费用;
8、安全员人工费――指专职安全人员的薪酬;
9、安全员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因安全工作需要而配备的一切工具、用具所发生的费用;如车辆、对讲机、警务用品及其他通讯工具等;
10、安全人员办公费――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安全管理、处理安全事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电话费、差旅费、办公用品的使用费及其他日常办公费用等;
11、安全生产奖励费――指根据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考核、有突出贡献人员作出奖励的费用;
12、财产保险费――指工程一切险及其他有关财产的保险费;
13、车辆保险费――指一切车辆的保险费;
14、工伤保险费――公司统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15、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部缴纳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1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措施费――指为应急救援预案而准备的应急器材、设备、其他救援物资及发生突发事故后发生的救援费用等;
17、其他费用――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
二、安全费用的报销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审核签字并由安全管理部门复印报销发票及其他相关原始资料留存安全管理台帐,否则不得报销。
三、项目财务部门每月须与安全管理部门的台帐金额核对一致,并将安全费用统计结果上报公司。
第九章特种设备及厂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中使用的下列设备属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范围。
一、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自行设计和安装的龙门架,包括: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二、厂内机动车:
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摊铺机、机动翻斗车、叉车、旋挖钻机等。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在投入使用前,公司或项目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关安全检验合格证书的方可使用。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检查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厂内机动车的安全使用状况及是否具有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并做好相应的台帐记录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未经指定人员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项目设备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应建立管理台帐;设立各台(套)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四条各设备、厂内机动车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原领证部门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一十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临时用电方案的编审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部应在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分别经项目总工、公司总工、监理工程师逐级审核签认后实施(如果危险性特别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则由公司总工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由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方案的审核完整性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土石方爆破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2、隧道工程施工;3、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临时便桥);4、大型特种设备施工(含门式起重机); 5、6m以上的高边坡施工;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7、人工挖孔桩作业。
第二十六条凡施工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的施工项目,必须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专项方案。
一、临时用电施工专项方案的内容:
1、项目概况及现场堪测资料;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及开关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数量;
5、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6、制定安全用电组织保证措施、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无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的项目部应委托其他项目部或外单位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编制好的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初审和公司技术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一章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为了有助于在突发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数减到最少,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公司及项目部都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编制完成后一个月内报上级备案。
为了确保公司所有施工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合理性、连续性、一致性、针对性及兼容性,公司应当成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公司总工室、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及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统一组织项目部有关科室和公司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八条在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时,应根据公司各施工项目的各自实际对所有可能发生的灾害性事故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分析事故的可能性与损失的大小,来确定是否要进行相应的应急准备,根据我公司的施工实际,一般情况下应对以下突发性事故分别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1、大中型承重支架、龙门起重设备、架桥设备等垮塌事故;
2、自然灾害性事故,包括台风、洪水、泥石流等;
3、火灾爆炸事故,包括施工现场周围由于施工原因引起的森林火灾、项目驻地(临时工棚)及仓库的火灾、库区(含炸药库)爆炸事故等;
4、隧道塌方事故及其他塌方事故、瓦斯事故等;
5、人工挖孔桩窒息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6、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事故;
7、其他需重点管理的安全事故,包括机械车辆倾覆伴随人员伤亡事故、高空坠落事故等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工程项目概况简介(含施工现场工程平面示意图)、危险目标及对周围环境的描述(包括周围安全设施的分布情况)、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分工和职责、事故发生后对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及其分布、报警及通信联络方式、应急救援培训计划等。
应急救援预案须定期进行演练,以验证预案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应急救援预案须张贴在施工现场明显的位置告知所有施工作业人员。
第十二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项目部应指定一名项目副经理(含)以上的人员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负责人应尽到以下职责:
1、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一般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但项目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指定),义务消防员应尽到以下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消防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安全隐患通知单》。
四、配备、检查管理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帐。
五、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工棚及办公、生活用房,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清除。
生活区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操作。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