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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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设计
室内装饰设计2013
室内装饰设计协议
项目名称:
室内装饰设计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发包人:
设计人:
年月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传真:
设计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装饰设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国家及市有关建设工程装饰装修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1.5其它有关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
1.6工程项目设计时有新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的,适用最新的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二条项目概况、设计范围和设计阶段
2.1项目名称:
室内装饰设计。
2.2项目地址:
项目位于市路号。
2.3设计范围:
。
2.4设计阶段:
根据室内装饰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负责提供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成果;其设计阶段分为:
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后续服务四个阶段。
第三条各阶段设计内容、原则和设计要求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第四条各阶段设计成果及施工期服务要求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第五条各阶段乙方应提交的设计成果类型和规格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第六条各阶段工作用时:
6.1概念设计工作用时:
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支付定金后日历天内;
6.2方案设计工作用时:
概念设计平面图确定后日历天内;
6.3施工图设计工作用时:
方案设计确定后日历天内;
6.4施工阶段配合:
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七条设计取费和付款方式
7.1本设计协议设计取费:
7.1.1根据甲方对本项目提出的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要求、设计深度及施工期服务要求,经甲、乙双方商定,本设计项目预算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总面积为平方米,。
实际应支付设计费按双方最终确定的施工图的套内设计建筑面积乘以包干单价元/㎡计算。
上述设计费用含税并包括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切费用及乙方后期阶段配合所需费用。
7.1.2以上设计费中包含了四个设计阶段的全部工作费用,并包含法定税金。
7.2本合同设计费付款方式:
付款顺序付款阶段应支付设计费时间
第一次定金包干总价的%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定金后乙方开始进行概念阶段设计
第二次方案设计包干总价的%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含效果图、平面图、造价概算等共4套及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设计任务书),并经甲方认可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施工图设计包干总价的%提交施工图文件设计成果(含施工蓝图8套、造价概算及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设计任务书)并经甲方认可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四次后续服务包干总价的%项目竣工开业后一个月内
7.3乙方在符合付款条件时应向甲方递交请款报告,甲方支付各阶段设计费的时间自收到请款报告之日起算;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设计费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7.4如方案设计阶段乙方的设计偏离设计任务书及甲方的预期目标,经三次修改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甲方责任:
8.1.1向乙方提交设计资料及建设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8.1.2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工程设计定金、工程设计费。
8.1.3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乙方人员的工作生活费用及差旅、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8.1.4工程开工前,甲方组织有关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8.1.5甲方需书面指定专人及时书面签收和确认乙方每一阶段的设计成果。
8.1.6对于乙方所提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应及时回复。
(传真联系所提问题同样适用)。
8.1.7设计成果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有署名权。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维护设计成果著作权。
8.2乙方责任:
8.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及施工图等技术文件,并对其负责;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核实,保证设计图与现场一致,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以避免所使用的资料与现场情况不符造成返工。
8.2.2施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资料及文件提交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
调整的时间和内容应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按确定的时间内及时交付调整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8.2.3项目在提交施工图设计后施工期间,乙方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8.2.4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如不能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而导致的返工,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重新设计、补充及修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8.2.5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设计审核,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审核意见做出答复并无条件进行重新设计、补充及修改,直到审核合格为止;如因乙方原因经三次修改仍不能通过设计审核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
8.2.6乙方在设计材料设备的选用上,要保证其通用性,材料设备的选择要避免生产厂家的唯一性,乙方不得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厂商或采用特定厂商的技术参数、产品规格型号作为设计标准或甲方进行招标的技术要求,如确因技术、建筑景观效果、使用功能等方面需要指定特殊产品,乙方需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8.2.7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8.2.8乙方在设计服务的全过程中,应由专业人员时刻关注成本控制,确保造价控制在甲方要求的范围内;
8.2.9乙方如在履行合同期间进行兼并、解散、破产、被接管等公司体制变动时,应提前20天将有关变动情况书面通知甲方/业主,并不得因此损害甲方/业主在合同项下的所有合法权益;
8.2.10乙方委托邓可作为乙方项目负责人,直接与甲方联系汇报工作,无特殊重大原因并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可更换该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小组成员不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不可在项目施工图完成前更换。
第九条设计变更与违约责任
9.1设计变更:
9.1.1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变更设计且单次设计变更工作量超过原设计总工作量的20%以上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同时甲方应按乙方已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单次设计变更工作量未超过原设计总工作量20%的设计变更工作乙方不收取设计费用。
在未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阶段设计工作,其收费已包含在合同相应阶段设计费中。
9.1.2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相关图纸说明。
叙述应全面、清楚,应描述原因、内容、范围。
9.1.3乙方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中应注明变更的类型(功能类、设计类或工程类)。
功能类设计变更是甲方因改变交房标准、使用功能等情况而提出,甲方提供《功能类变更申请单》;设计类设计变更是由于乙方设计内容遗漏或错误、材料部品或设备设计缺陷等乙方自身因素引起的变更,或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设计成果引起的变更;工程类设计变更是由于施工因素产生工程洽商,需要设计单位配合进行技术处理,从而引起的设计变更,甲方提供签认的对应工程洽商。
功能类设计变更、设计类设计变更、工程类设计变更应分别编号。
功能类设计变更文件中应注明所依据的甲方《功能类变更申请单》编号,工程类设计变更文件中应注明所依据的经甲方签认的对应工程洽商编号。
9.1.4图纸更新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应注明变更的类型(功能类、设计类或工程类),标注并说明前后变化。
9.1.5乙方应全面评估设计变更对产品功能和后续工程成本、进度的影响,并在设计变更文件中注明评估意见。
由于评估不全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付。
9.1.6设计变更文件除特殊文件外全部由计算机打印,避免手书,变更文件字迹应清晰,文件表面不能有增删痕迹。
9.1.7乙方提交的设计变更文件,如果未通过甲方审批,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正式作废未获审批通过的变更文件。
9.2违约责任:
9.2.1由于甲方原因未在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设计费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书。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催款通知书15天内仍未支付相应的工程设计费时,甲方从应付设计费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该阶段工程设计费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经乙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甲方仍未支付拖欠款项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后续阶段工作,或者解除合同。
9.2.3由于乙方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时,乙方应从本合同规定提交设计成果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工程设计费。
9.2.4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设计审核,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审核意见做出答复并无条件进行重新设计、补充及修改的情况,否则乙方应从甲方要求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或者乙方未修改落实的甲方审核意见超过甲方该设计阶段全部审核意见的20%时(以甲方审核意见条数计算),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工程设计费。
9.2.5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乙方应尽量减少和避免由于设计失误和疏忽产生的设计修改和变更。
由于乙方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时,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赔偿甲方实际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国家承认资质的质量事故鉴定机构所确定的事故责任度进行,也可在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9.2.6合同生效后,乙方非因本合同约定事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定金;甲方非因本合同约定事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定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本合同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人力不能预见,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战争、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人力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12.1乙方向甲方提供设计服务,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参加工程协调会。
其中包括:
向甲方及配合甲方向相关单位沟通和讲解设计方案,进行现场施工安装的技术指导等。
12.2保密:
乙方确保其为甲方所作的设计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且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乙方交付甲方的设计文件若有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肖像,应在交付设计文件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人同意甲方使用该知识产权、肖像权人同意甲方使用肖像的证明文件。
甲方对乙方所交付的设计文件的同意、认可不构成乙方本条责任的免除。
甲方因使用乙方交付的设计而引致任何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向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