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未办理用工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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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未办理用工备案
案例4:
未办理用工备案
案卷封面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
案卷名称:
某公司未办理用工备案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石人社监罚字(2011)第0004号
办案单位:
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立卷人:
赵书忠归档时间:
2012年1月11日
自2012年1月至年月
保管期限
长期
本卷共1件51页
归档号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责任人
名称
日期
页号
备注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011.12.31
1
2
授权委托书
2011.12.31
2
3
工资表,花名册等材料
2011.12.31
3-25
4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某)
2011.12.31
26-27
5
R112004
赵书忠
立案审批表
2011.12.31
28
6
2004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11.12.31
29
7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2011.12.31
30
8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张某)
2012.1.5
31-32
9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
2012.1.6
33-35
10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
2012.1.6
36
11
00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2.1.6
37
12
00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2.1.6
38
13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2012.1.6
39
14
郝文华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12.1.10
40
15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
2012.1.10
41
16
0004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2.1.10
42
17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2012.1.10
43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责任人
名称
日期
页号
备注
18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报告
2012.1.11
44-45
19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
2012.1.11
46
20
赵书忠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备考表
2012.1.11
47
营业执照复印件
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
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现委托我公司张某作为接受贵大队调查处理我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负责人,委托权限如下:
1.接受贵大队办案人员的询问,如实反映我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2.按要求向劳动保障监察办案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3.签收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
4.参与处理本单位与职工的劳动纠纷;
5.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和负责组织协调对本单位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与贵大队办案人员进行联络。
委托单位名称:
某公司受委托人情况:
单位地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姓名:
张某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李四工作单位:
某公司
职务:
总经理单位地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职务:
人力资源部经理
联系电话:
85088888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单位盖章
2011年7月1日
劳动合同、花名册、工资表共22页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案由:
某公司违反用工备案规定
时间:
2011年12月31日10时10分至10时20分
地点:
槐安西路48号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被调查询问人:
张某性别男年龄:
33身份证号码:
142103************
住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邮编:
050000
工作单位:
某公司
职务和分管工作:
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人事工作联系电话:
85088888
调查询问人姓名及监察证号:
赵书忠Z01038郝文华Z01029
记录人:
郝文华
(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以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并告知执法依据、内容及被调查询问人权利和义务)我们是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这是我们的监察执法证件,请核实。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对某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请你据实回答,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调查(询问)记录:
问:
你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答:
单位全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四。
问:
你单位地址?
答:
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厦101室。
注:
1、本笔录尾页由被调查询问人注明:
本调查询问笔录记录的所有情况属实”。
并签名(盖章),注明具时间,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依法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询问人、记录人需签字(盖章),注明具体时间。
共2页第1页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
问:
你在该公司负责什么工作?
答:
负责人事工作。
问:
你公司现有多少名职工?
答:
现有20名职工。
问:
是否都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
是都已订立。
问:
已办理多少名职工用工备案手续?
答:
10名。
问:
张三等10名未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的职工,你公司是什么时间招用、并订
立的劳动合同?
答:
2011年10月10日招用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花名册上都注明了。
问:
这1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是多少?
答:
2万元。
问:
以上内容请过目,如无误请签字?
答:
已过目,以上无误。
张某2011年12月31日
监察员:
赵书忠郝文华2011年12月31日
共2页第2页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R112004号
案件来源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其他
案件名称
某公司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案
当事人
某公司
地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李四
职务
总经理
电话
80588889
劳资负责人
张某
职务
人力资源部经理
电话
85088888
案情及
立案依据
2011年12月30日我科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公司新招用10名职工,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立案。
主办监察员意见
该公司违反《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签名:
赵书忠郝文华
监察证号:
Z01038Z010292011年12月31日
案件主管
负责人意见
同意立案
签名:
苏建文2011年12月31日
监察机构
负责人意见
同意立案
签名:
杨改周2011年12月31日
备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4号
某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招用职工,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
依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
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在2012年1月4日17时前对以上问题限期改正,
并于2012年1月4日17时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
槐安西路48号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
条第
(二)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劳动监察机构联系人:
赵书忠郝文华联系电话:
89631908
行政机关(印章)
2011年12月31日
注:
本文书一式二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各一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某公司
送达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48号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送达文件
名称及文号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4号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张某
2011年12月31日
代收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时间
2011年12月31日
邮寄时间
邮寄凭证
名称及编号
拒收理由
送达人
签名(盖章)
监察证编号
赵书忠
Z01038
郝文华
Z01029
见证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依法留置送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案由:
某公司违反用工备案规定
时间:
2012年1月5日10时10分至10时20分
地点:
槐安西路48号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被调查询问人:
张某性别男年龄:
33身份证号码:
142103************
住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邮编:
050000
工作单位:
某公司
职务和分管工作:
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人事工作联系电话:
85088888
调查询问人姓名及监察证号:
赵书忠Z01038郝文华Z01029
记录人:
郝文华
(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以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并告知执法依据、内容及被调查询问人权利和义务)我们是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这是我们的监察执法证件,请核实。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对某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请你据实回答,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调查(询问)记录:
问:
你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答:
单位全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四。
问:
你单位地址?
答:
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厦101室。
注:
1、本笔录尾页由被调查询问人注明:
本调查询问笔录记录的所有情况属实”。
并签名(盖章),注明具时间,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依法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询问人、记录人需签字(盖章),注明具体时间。
共2页第1页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
问:
我局2011年12月31日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通
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4号文书,要求你公司改正未依
法办理用工备案的违法行为,你公司是否已按要求改正?
答:
现没有改正。
问:
以上内容请过目,如无误请签字?
答:
已过目,以上无误。
张某2012年1月5日
监察员:
赵书忠郝文华20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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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报告事项:
某公司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
被调查单位(个人):
某公司
调查时间和地点:
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月5日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调查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赵书忠科员
郝文华科员
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案件调查的来源、调查经过(概括交代案件由来,包括案件来源、登记时间、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的组成、调查方式、调查时间等)。
3、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要客观事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
4、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依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以及结合当地的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裁量的内容)。
5、案件调查处理建议(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1、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全称: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四,职务:
总经理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详细地址:
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厦101室
注:
本报告须报告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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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
2、案件调查来源、调查经过
2011年12月31日我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公司新招用10名职工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我大队监察员赵书忠、郝文华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分析认为该公司违反用工备案规定,于2011年12月31日申请立案,经大队主管领导杨改周审批后调查处理。
3、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
经对该公司提供证据和陈述分析,该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招用张三等10名职工,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该公司未在招用职工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经核实该公司这1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2万元。
我局于2011年12月31日对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4号文书,要求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但该公司逾期未执行该指令书。
相关证据:
对被投诉人调查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证明该公司招用10名职
工并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0日,未办理用工备案。
2011年12月31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2012年1月5日对张某调查询问笔,证明该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4、违法条款、处罚依据及处理建议
该公司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
因该公司未办理用工备案人员达到职工总数50%。
依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共3页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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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
权执行标准》第三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二目规定,建议按未办理用工备案职工月工资总额2倍标准处罚,共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监察员:
赵书忠郝文华
2012年1月6日
共3页第3页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
当事人
某公司
案件名称
某公司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案
立案时间
2011年12月31日
立案编号
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R112004号
审批事项
申请签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简要案情
2011年12月31日我科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招用10名职工后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
我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4号文,要求该单位整改,但该单位未整改。
提请审批的理由
及法律依据
该公司招用职工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手续违反《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因该公司未办理用工备案人数达到职工比例50%,达到《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三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二目规定标准,按未办理人员月工资总额2倍处罚,共计肆万元整(4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
监察员
意见
建议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签字:
赵书忠郝文华2012年1月6日
案件主管
负责人意见
同意
签字:
杨改周苏建文2012年1月6日
监察机构
负责人意见
同意
签字:
董力强2012年1月6日
行政机关
负责人意见
同意
签字:
孙国平2011年1月6日
备注
注:
本文书适用案件移送、证据登记保存、撤销立案、事先告知、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强制执行、延期调查和处理等事项的内部审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石人社劳监告字[2012]第004号
某公司:
你(单位)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改
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之规定,
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理):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处理)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招用10名职工,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逾期未执行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4号文书。
依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按未备案人员月工资总额2倍标准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2012年1月9日17时00分前向我机关提出并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联系人:
苏建文联系电话:
89631908
具体地址: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48号
行政机关(印章)
2012年1月6日
注:
本文书一式二份,送达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各一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石人社劳监罚听告字[2011]第004号
某公司:
你(单位)因招用职工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
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整)。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依据:
你单位招用10名职工未依法办理用
工备案手续,逾期未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4号。
拟依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二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按未办理人员月工资总额2倍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要求听证的意见,或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机关。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
付凯联系电话:
86688725
单位地址:
市青园街102号邮政编码050000
行政机关(印章)
2012年1月06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听证主持人、入卷各一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某公司
送达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48号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
送达文件
名称及文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人社劳监告字[2012]第004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诊告知书》石人社劳监罚听告字[2012]第004号
受送达人
签名(盖章)
张某
2012年1月6日
代收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时间
2012年1月6日
邮寄时间
邮寄凭证
名称及编号
拒收理由
送达人
签名(盖章)
监察证编号
赵书忠
Z01038
郝文华
Z01029
见证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依法留置送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
某公司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案
案号:
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R1102004号
时间:
2012年1月10日9时30分至9时35分
地点:
市槐安西路48号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会议室
主持人:
董力强职务:
大队长记录人:
郝文华职务:
科员
参加人员(姓名、职务等):
副局长:
孙国平大队长:
董力强
副大队长:
王洪新、孟繁刚、杨改周、郄顺和法规处:
付凯
处长:
许冬艳、耿运锁科员:
赵书忠
列席人员:
讨论记录(主要包括:
主办监察员、听证主持人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结论性意见等):
赵书忠:
我科于2011年12月31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公司新招用10名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依法在15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且该公司拒绝整改。
我们的建议是,因该公司未办理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50%,应依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按未办理用工备案人员月工资总额2倍标准,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该单位未提出陈述,也未提出听证。
董力强:
按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执行,按四万元予以处罚.
结论性意见:
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
参加讨论人员签字:
孙国平董力强王洪新孟繁刚杨改周郄顺和
许冬艳耿运锁
共1页第1页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
当事人
某公司
案由
某公司违反用工备案登记规定
立案时间
2011年12月31日
立案编号
石人社劳监立字[2011]第R112004号
简要案情及
违法事实
2011年12月31日我科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招用10名职工后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
我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人社劳监改通字[2011]第2004号文,要求该单位整改,但该单位未整改。
拟设定行政
处罚的种类及
法律依据
依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三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二目规定标准,按未办理人员月工资总额2倍处罚,共计肆万元整(40000.00元)。
该单位未提出陈述、听证要求。
监察员
意见
建议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
签字:
赵书忠郝文华2012年1月10日
案件主管
负责人意见
同意
签字:
杨改周苏建文2012年1月10日
监察机构
负责人意见
同意
签字:
董力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