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10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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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1009

附件6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光缆传输干线网(以下简称为光缆干线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缆干线网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光缆干线网指以光纤为介质,跨区域传输广播电视信号的网络系统,由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构成。

其中,基础网络系统包括光缆线路、基础传输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配线架等附属设施,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包括节目信号接入系统和节目信号处理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配线架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根据网络的覆盖范围、业务重要性,分别将光缆干线网的基础网络系统、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光缆干线网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基础网络系统分级。

国家光缆干线网络应达到一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光缆干线网应达到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地市光缆干线网宜参照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执行;

(二)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分级。

为卫星提供信号源的业务系统、信号覆盖全国的业务系统、中央和省级重要节目覆盖全省的业务系统应达到一级业务系统保障要求,其他业务系统应达到二级业务系统保障要求。

第二章基础网络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光缆线路

第四条光缆线路的工艺标准和电气指标应符合《广播影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的要求,重要光缆线路宜实时监测光纤指标。

一级基础网络的每条干线光缆(含引接线路)应有2芯以上备纤。

第五条中心站引接光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区光缆宜采取管道或直埋敷设方式,其中至少有1条路由为全程管道方式;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2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

(三)一级基础网络的引接光缆线路应有3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

第六条节点站引接光缆线路应有2条以上不同路由,每条路由的光缆中应有2芯以上备纤;在城区部分应至少有1条路由为管道方式。

第七条中继站引接光缆线路仅有1条路由时,其敷设应为管道或直埋方式。

第二节基础传输系统

第八条同步数字系列(SDH)/多业务传送平台(MSTP)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SDH/MSTP长途光缆传输工程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基础网络宜采用环网结构,系统应有统一的外接时钟源,设备的交叉板件、电源板等核心板件应采取1+1备份方式;

(三)一级基础网络在符合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的基础上,设备的时钟板等板件应采用1+1备份方式,接口板件应采用N+1备份方式。

第九条波分复用(WDM)系统、光传送网络(OTN)传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长途光缆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光传送网络(OTN)工程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每条传输系统链路至少有1个备波,光传送网络(OTN)宜采用环网结构;

(三)设备的交叉板、电源板等核心板件应采用1+1备份方式。

第一十条传输网管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SDH/mstp网管系统应符合SDH/mstp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光传送网络(OTN)网管系统应符合波分复用(WDM)传输系统、光传送网络(OTN)光缆通信工程网管系统设计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传输网管系统应采用1+1备份方式;

(三)一级基础网络的传输网管系统在符合二级基础网络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宜配置异地备份;

(四)网管系统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节供配电系统

第一十一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心站

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节点站

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应接入两路外电,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中继站

应保证一路以上稳定可靠的外电。

第一十二条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心站

1、二级基础网络中心站的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2、一级基础网络中心站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2小时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二)节点站

1、二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供电;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2、一级基础网络节点站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宜配置自备电源;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中继站

中继站宜配置自备电源或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无自备电源或未与有关单位签订供电保障协议的,直流基础电源的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8小时以上。

第一十三条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四节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第一十四条配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配置满足传输系统容量要求的ODF架和DDF架;

(二)光缆线路、传输设备系统和站内互联光纤应成端在不同的ODF子框内,不同路由的光缆线路宜成端在不同的ODF子框内;

(三)不同速率的数据电缆接口应成端在DDF架内的不同端子板上,DDF架端口容量应有冗余。

第一十五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其中,中继站应达到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节点站应达到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中心站应达到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要求;机房设备安装、接地、线缆布放和跳线还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传输设备安装验收规范》(GY5076)的有关规定;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第一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二)应设立对全网各站点的供配电系统运行状态、机房环境的集中监测系统;

(三)中心站应设立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的集中电力监控系统。

第一十七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

节点站对网络监控机房、设备机房、UPS机房及电池室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中心站在节点站基础上还应设置机房门禁系统。

第一十八条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继站、节点站应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二)中心站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五节维护器材

第一十九条备品备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建立备品备件库,二级基础网络重要板件、系统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应按全网总量5%以上备齐,一级基础网络重要板件、系统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应按全网总量8%以上备齐;

(二)二级基础网络的中心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4小时内送达,节点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6小时内送达,中继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10小时内送达;一级基础网络的中心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2小时内送达,节点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4小时内送达;中继站所需重要备件应在10小时内送达;

(三)应建立线路备用材料库,凡线路中采用的各种型号、芯数的光缆均应配置相应的备缆、接头盒及辅助材料。

备缆总长度应在光缆线路总长度的1%以上,接头盒及辅助材料应满足抢修工作需要。

第二十条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仪器仪表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光缆传输干线网运行维护规程》(GY/T239,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灾害防护与应急传输

第二十一条灾害防护与应急传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站机房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基础网络系统宜建立应急、灾备传输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应能够应急传输重要节目。

第三章广播电视业务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节目信号接入系统

第二十二条接入光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或改造光缆线路的各项工艺标准和电气指标应符合《广播影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施工验收暂行技术规范》;

(二)二级业务系统的接入光缆仅有1条路由时,其敷设应为直埋或管道方式,且光缆中纤芯数量应有冗余;

(三)一级业务系统的接入光缆应有2条以上不同路由,其中至少1条路由为管道方式;每条路由的光缆纤芯数量应有冗余。

第二十三条接入系统应具备环路保护功能或按1+1备份方式配置;一级业务系统的接入系统宜配置网管系统。

第二节节目信号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编解码复用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业务系统的编码器应有备份;复用器及适配器可采用单机模式,但应配置应急备机;

(二)一级业务系统的编码复用系统应配置网管系统;编码器应采用1+1备份方式配置,复用器及适配器应采用1+1备份方式配置;编码复用系统应具备主备系统自动、手动切换功能。

第二十五条节目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对二级业务系统的输入、输出主路节目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备路信号可采用轮巡方式监听监看。

应配置异态声光报警设备;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输入、输出电视节目信号的质量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二)应对一级业务系统的输入、输出主备路节目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节目信号码流进行监测,并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异态信息记录要求同二级业务系统。

第三节供配电系统

第二十六条业务系统机房的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心站

1、二级基础网络的业务系统机房应接入二个不同供电回路;当一个供电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个供电回路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基础网络的业务系统机房应接入二个不同供电回路,其中至少一个供电回路应为专线;当一个供电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个供电回路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节点站

1、二级基础网络的业务系统机房宜接入二个不同供电回路,如只有一个供电回路,应配置自备电源;

2、一级基础网络的业务系统机房应接入二个不同供电回路,当一个供电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个供电回路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二十七条业务系统机房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应配置直流基础电源,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4小时以上;交流用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第四节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

第二十八条业务系统的配线系统及机房环境同对基础网络系统的配线系统、机房环境的要求。

第五节维护器材

第二十九条业务系统关键设备、重要板件应有备品备件。

第三十条应配置运行维护、故障处理所需的必要工具、各种缆线;应配置码流分析仪、视音频分析仪等仪器仪表。

第四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运维体系

第三十一条运行维护组织体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设全网运行维护单位,负责统一运维管理工作,并根据运维管理需要设置区域运行维护单位、线路维护站、代维单位。

区域运行维护单位、线路维护站、代维单位在维护、检修、故障处理等工作中应服从全网运行维护单位的统一调度;

(二)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运维规程》的要求落实相应的运行维护职责。

第三十二条人员队伍保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和人员,加强岗位培训,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全播出管理;

(二)中心站应有2人以上24小时值班,节点站应做到24小时有人值守;

(三)除高速公路管道内线路或其他不宜步巡线路外,应设置巡线员负责光缆线路日常维护,巡线员配备数量应能保证有效完成《运维规程》所规定的维护内容。

第三十三条光缆干线网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一)运行维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抢结合”的方针;

(二)应符合相应业务保障等级的有关要求;

(三)故障处理遵循“先抢通后修复、先主用后备用、先一级后二级、及时通报”的原则;

(四)在重要保障期间应加强维护,保证畅通;

(五)维护工作涉及到其他单位时,应主动联系,共同确定操作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光缆传输干线网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二级业务可用度应不低于99.95%,一级业务可用度应不低于99.99%。

第三十五条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基础传输设备技术指标。

SDH传输接口技术指标应符合《广播电视光缆干线同步数字体系(SDH)传输接口技术规范》(GB/T17881),SDH/MSTP系统的投入业务和维护的差错性能限值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WDM、OTN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光波分复用系统和光传送网络的技术要求;

(二)编解码器、复用器设备技术指标。

应分别符合《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标准》(GY/T212)、《数字电视复用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26)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全网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业务调度管理制度、运行操作配合制度等各项制度,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全网运行维护单位指导下制定各项制度。

(一)业务调度管理制度应包括业务调度执行条件、业务调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业务调度后的检查确认等;

(二)运行配合制度应包括运行指挥的组织体系、各运行维护单位对运行操作指令的配合要求、站间配合要求等;

(三)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四)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五)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等;

(六)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电规范、操作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七)护线宣传与联络制度应包括护线宣传组织、分工、上报机制、与其他单位的联络要求等;

(八)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事故时长、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九)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十)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管理责任分工、日常管理要求等;

(十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三十七条运行维护单位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订和完善各项运行工作流程和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交接班流程、巡机(线)流程、业务调度操作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操作流程主要包括:

线路割接操作流程、跳线操作流程、网管操作流程、传输设备操作流程、业务设备操作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三节维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网络维护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光缆阻断率应不大于0.8次/百公里年;光缆线路平均衰耗(155Onm)不大于0.25db/km;中继段纤芯完好率不低于95%,光缆阻断时间不大于4.8小时/百公里年;

(二)设备系统可用性应符合《国际恒定比特率数字通道的端到端可用性参数和指标》(ITUG.827)和《光同步传送网技术体制》(YDN099)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条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承担的维护任务和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光缆线路(架空、管道、直埋等)、传输设备、网管系统、业务系统、供配电设备、附属设施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全网运行维护单位应将光缆干线网各技术环节的维护责任落实到机房(站点)、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明确信号源主、备用关系,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

第四十二条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应规定定型故障的故障定位、到达现场、完成抢修的时限,并根据抢修时限要求制定抢修预案和应急抢修流程,落实参与抢修的人员、器材、通讯及交通工具。

第四十四条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委托方应选择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订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督管理;应禁止代维单位的远程维护;

(三)设备所在地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订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

第四节技术管理

第四十五条光缆线路安全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严格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条例,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进行光缆线路设施保护宣传教育;

(二)应按照《运维规程》的规定落实各项线路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三)应建立施工盯防制度和护线宣传与联络制度,并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将光缆线路路由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相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五)应加强与线路沿线公安、安全、建设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光缆线路安全联防机制。

第四十六条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运行维护单位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非法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防暴恐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将中心站的相关应急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光缆干线网运营机构应组织各运行维护单位制订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

(二)应做好各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播出提供重点保障。

第四十八条新建传输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其中,涉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播出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逐级报至总局批准。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临时停传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停传涉及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及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总局批准。

其他临时停传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二)申请单位在申请临时停传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临时停传申请材料应说明停传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传输业务、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和应急措施等;

(四)临时停传批准或备案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监管部门,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第五十条凡节目传输技术参数(传输通道号、传输流参数等)变更,有可能影响下游播出单位接收的,变更前应通知下游播出单位做好配合,变更后经双方测试通过方可投入运行。

第五十一条施工涉及或可能涉及安全播出的,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传的,应做好临时停传申请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

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施工过程中技术、消防等各项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的影响、防范措施、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等;

(三)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

严格划分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并进行有效管控;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现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和机房环境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分离。

第五十二条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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