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天使天使阳光基金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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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天使天使阳光基金业务手册

1、小天使、天使阳光基金业务手册

2、死亡医学证明办理业务手册

3、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业务手册

4、住院病历复制、查阅业务手册

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业务手册

6、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业务手册

7、符合政策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办理业务手册

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业务手册

9、计划生育证明和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出具业务手册

10、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业务手册

11、病残儿医学鉴定业务手册

12、出生医学证明业务手册

13、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业务手册

14、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业务手册

15、婚前医学检查业务手册

16、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业务手册

17、中小学生健康体检业务手册

1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业务手册

19、医疗机构校验业务手册

 

小天使、天使阳光基金业务手册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投诉举报等内容。

二、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

事项名称、实施部门、申请主体、办理条件、审查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收费、办理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小天使、天使阳光基金办理

(二)实施部门:

莒县红十字会办公室

(三)申请主体:

符合小天使、天使阳光基金条件的公民

(四)办理条件:

0-14周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需要手术治疗的中国籍贫困家庭儿童和0-14周岁患有白血病的中国籍贫困家庭儿童均可申请办理。

(五)审查材料

申请小天使、天使阳光基金办理,应向莒县红十字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

2.病情证明材料:

小天使基金提供最新病情诊断证明原件(须加盖医院公章或医务处章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科室和病区盖章无效)、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须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骨髓检查报告复印件。

天使阳光基金须提供最新病情医学检查报告单(超声心动图报告等)复印件。

3.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材料:

需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即时受理。

办理时限:

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收费:

本办理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咨询:

莒县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办理流程

(一)收件

1.接收及受理

窗口接收。

莒县为民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地址:

莒县银杏大道和振东大道交汇处200米路北,联系电话:

0633—6203019。

受理人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核。

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达到要求的予以受理,达不到要求的补正材料。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做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登记:

对办理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3.编号:

窗口根据材料受理顺序进行编号。

4.出具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凭证内容包括:

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核。

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属于现场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做出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日照市﹒莒县或莒县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受理机受理,并随机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手机短信提示不予受理。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莒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人员审核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四)办理决定

莒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人员依据审核意见决定是否上报市红十字会。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莒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莒县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

0633-6202599,负责对卫计局窗口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莒县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莒县卫生计生局法规信访科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莒县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和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信访科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

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业务手册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投诉举报等内容。

二、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

事项名称、实施部门、申请主体、办理依据、审查材料、办理证件、办理时限、办理收费、办理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二)实施部门:

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申请主体: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

(四)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五)审查材料

1、正常死亡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

提交死亡患者及其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死亡患者与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2)家中或公共场所死亡经“120”抢救后死亡者:

提交死亡患者及其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死亡患者与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家中或公共场所未经“120”抢救属于疾病死亡且死因不可疑者:

提交死者所在居委会开具的死者死亡证明材料、死亡患者及其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死亡患者与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材料。

2、非正常死亡

(1)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提交死亡患者及其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死亡患者与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2)家中或公共场所的非正常死亡:

提交公安检查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刑事鉴定书、死亡患者及其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死亡患者与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六)办理证件:

《死亡医学证明》。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即时受理。

(八)办理收费:

本办理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咨询:

县内各医疗保健单位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死者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口头提出申请。

2、登记:

对办理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做好登记。

3、编号: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时,工作人员在在辖区死亡登记本上记好编号。

4、出具证明: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四、投诉举报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莒县卫生计生局法规信访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莒县卫生计生局法规信访科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信访科作出处理后,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

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业务手册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行政许可法》、《执业医师法》及行政办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投诉举报等内容。

二、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

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办理对象、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审查材料、办理证件、办理时限、办理收费、办理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2)实施机构:

莒县内各医疗保健单位办公室

(三)办理对象:

在莒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及门诊患者

(四)办理依据:

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5)办理条件

患者符合开具医学证明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经治医师提出申请。

(6)审查材料

1、门诊患者:

提供身份证、门诊病历资料,由接诊医师给患者本人开具诊断证明;

2、住院患者:

提供本人身份证、住院相关资料,由主管医师给患者本人开具诊断证明(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七)办理证件:

材料齐全,经审核批准出具相关医学证明文件。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即时受理。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九)办理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咨询:

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办理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现场接收。

莒县内各医疗保健单位办公室

2.登记:

对办理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医疗保健单位办公室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台账。

3.编号: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4.出具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凭证内容包括:

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核。

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属于现场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由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办理决定

将申请书上报,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五)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督查办:

0633-6209051,负责对医政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督查办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和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督查办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

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业务手册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及行政办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投诉举报等内容。

二、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

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办理对象、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审查材料、办理证件、办理时限、办理收费、办理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3)实施机构:

我县各医疗保健单位病案室

(三)办理对象:

在莒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

(四)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供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2、《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72号):

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7)办理条件

曾在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患者或其委托人(监护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到医疗单位病案室复制、查阅病历。

(8)审查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七)办理证件:

材料齐全,经审核批准复制、查阅病例。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即时受理。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九)办理收费:

依据上级物价部门规定:

0.5元/张。

(十)办理咨询:

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办理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现场接收。

我县各医疗保健单位病案室

2.登记:

对办理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医疗保健单位病案室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台账。

3.编号: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4.出具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凭证内容包括:

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核。

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属于现场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由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办理决定

将申请书上报,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五)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督查办:

0633-6209051,负责对医政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督查办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和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督查办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

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业务手册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行政办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

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办理对象、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审查材料、办理证件、办理时限、办理收费、办理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二)实施机构:

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

(三)办理对象:

在莒县辖区内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双方

(四)办理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五)办理条件

在莒县辖区内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双方。

(六)审查材料

1、事故争议鉴定申请书;

2、患者(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病历资料复印件。

(七)办理证件:

材料齐全,经审核批准受理。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即时受理。

办理时限:

1、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九)办理收费:

市级医学会及省级医学会收取。

(十)办理咨询:

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办理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现场接收。

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

2.登记:

对办理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台账。

3.编号: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4.出具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凭证内容包括:

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核。

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属于现场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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