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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

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查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查定铁路给水通过能力的目的,是为了确切掌握给水站的用水量和给水站各项设备供水能力,分析供、用水情况找出设备能力薄弱处所,以便采取措施,使铁路给水能保证运输用水和适应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2条铁路给水通过能力,每三年全面查定一次,每年分析一次。

但对水源、用水量及有变化的设备,应每年进行查定。

江河水源大于用水量三倍以上者,可以不做调查。

第3条位于两个铁路局交界口的给水站,给水通过能力的查定,由各主管该给水站的铁路局负责,相邻铁路局应相互提供有关机车用水资料。

第4条铁路给水通过能力的查定应认真负责进行,各项资料数据要准确可靠,并结合日常积累,做出综合分析和正确判断。

第5条内、电区段和蒸汽区段的封闭、生产、生活给水站,只查给水能力和用水量,不做通过能力计算。

第二章查定的范围和内容

第6条铁路给水通过能力的查定,分为用水量的查定和给水站各项设备供水能力的查定两部分。

(一)用水量的查定分以下四项:

机车用水量:

客运机车、货运机车、补机、小运转、调车机车的用水量。

生产用水量:

旅客列车、机车洗炉、铁路工业、机车车辆洗刷、工程施工以及有关企业的生产等用水量。

生活用水量:

办公、公寓、医院、浴室、食堂以及职工宿舍的生活等用水量。

其它用水量:

路外的生产、生活用水以及给水站漏水量等。

(二)给水站设备供水能力的查定分以下七项:

(1)水源能力的查定;

(2)扬水机械能力的查定;

(3)扬水管、吸水管能力的查定;

(4)净水、软水能力的查定;

(5)水塔、山上水槽能力的查定;

(6)水鹤出水能力的查定;

(7)客车给水能力的查定。

第三章用水量的查定

第7条机车用水量的查定:

(一)机车用水量的查定,应在第一季度内机车耗水量最大时进行。

查定日期,由各局自行规定。

(二)机车用水量的调查,应指定专人驻站或随车调查每次列车在站的上水量,以求得其区间的耗水量。

(三)在调查各区间的机车耗水量后,应与日常积累的机车上水资料进行核对,并考虑其变动因素,确定其机车的区间平均耗水量,做为计算能力采用的机车耗水量定额。

(四)客、货机车用水量的查定,应以每对客、货机车区间平均耗水量乘以图定客、货列车对数求得之。

第8条生产用水量的查定:

(一)凡已装有计量仪表的用水单位,按计量仪表查定。

(二)没有安装固定计量仪表的单位,可采用瞬间测量仪表,对用水量进行查定。

也可根据设备的数量和耗水定额,对用水量进行查定。

(三)各种设备的耗水定额,可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如未制定耗水定额的设备或定额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可以单独进行查定。

第9条生活和其它用水量的查定:

(一)安装有计量仪表的生活区和其它用水按计量表查定。

(二)没有安装计量仪表的生活区和其它用水,应采取各种调查手段,以测定每日的实际用水量。

(三)测得的每人生活用水量,应参照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进行核对。

(四)漏水量按给水站实际供水量5%计算。

第四章给水站各项设备能力的查定

第10条水源能力的调查,每年应在最枯水位时进行。

查定日期,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计算地表水源能力时所采用根据是否可靠,应按最近10年水源变化积累的资料进行检查。

第11条给水站有两个及以上水源时,如互有干扰,除单独调查每个水源的能力外,还应调查其共同工作时的出水量。

计算能力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大口井及地表水源,采用全部水源出水量的总和。

(二)管井水源,五个以内留一个能力较大者做备用;五个以上按20%做备用,采用其余全部水源出水量的总和。

(三)水源每日工作时间,除管井按22小时外,其余水源均按每日工作24小时计算。

(四)凡互有干扰的水源,应采用共同工作时的总出水量。

第12条大口井水源的查定:

(一)涌水量大于机械能力者

(1)量好各部尺寸:

水井直径D(米);水井深度S(米)足伐以上0.2米处至井口距离F(米);常水位至井口距离L(米);井口至吸水管中心线间距离M(米)。

(2)开动扬水机使水位稳定后,测出水位落差h(米)。

(3)停止扬水,使水井水位逐渐恢复,记录涌水水位达h/2时所需的时间T(小时)。

(4)计算:

A×h1

Q=Kx--------

Q为涌水量(立方米/小时)

2

D×π

A为水井面积,A=--------(平方米)

4

h1为有效水深,h1=F--L(米)

K为涌水系数

(二)涌水量小于扬水机械能力者

(1)开动扬水机组使水井水位降低至足伐以上0.2米处。

调整扬水止伐,使扬水量与涌水量达到平衡。

(2)测量扬水机械的扬水能力,即为大口井的涌水能力。

第13条管井涌水量的查定:

(一)管井有涌水量调查记录,而水量无多大变化的,按调查记录计算其出水量。

(二)没有涌水量调查记录,而调查又比较困难的管井涌水量,按水泵的扬水量,做为管井的出水量。

(三)涌水量变化较大或涌水量与机械能力相差悬殊时,应安排涌水量的复查工作,正确查定其涌水量。

(四)每年对管井下列资料进行一次调查:

(1)常水位至井口出水管中心线间的距离;

(2)饱和水位至井口出水管中心线间的距离;

(3)最低叶轮距井口出水管中心线间的距离;

(4)水井深度。

第14条江、河水源出水量的查定,按水流有效断面和水流平均流速计算,公式如下:

Q=24×B×H×V

Q为江、河流量(立方米/日)

B为江、河有效断面宽度(米)

H为足伐以上0.2米距水面深度(米)

V为水流平均流速(米/小时)

第15条小溪、泉水水源的调查,可采用容器或溢水口办法查定。

梯形溢水口的计算公式:

3/2

Q=6696×b×h(立方米/时)

b为梯形底边长(米)

h为溢水口处水深(米)

b≥3h

第16条湖、泊、水库水源的出水量的查定,以枯水期的延续日数,除枯水期开始的有效蓄水量,得出每日出水量。

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蓄水量中应减去下列水量:

(一)由于设备位置条件,不能利用的水量;

(二)由于蒸发量和结冰的损失水量;

(三)枯水期间其它方面的用水量。

由于我国农田水利迅速发展,一般湖泊、水库蓄水量变化较大,应积累历史资料,并分析可能发生的变化因素,确定其可靠供水量。

第17条采用购水的铁路水源,每年应查定一次,按其实际供水情况确定能力。

第18条水源导水管通水能力的调查,可参考下列办法进行:

(一)开动扬水机械,使集水井水位降至稳定水位;

(二)测量常水位至稳定水位的距离h1(米),同时求出水位稳定后扬水机械的出水量Q1(立方米/时)。

(三)采用下列公式求出导水管通水能力:

Q=------×Q1

Q为导水管最大通水能力(立方米/小时)

Q1为水位稳定后机械扬水能力(立方米/小时)

h1为常水位至稳定水位距离(米)

h为常水位至导水管顶部距离(米)

第19条扬水机械能力的查定。

(一)给水站设有两套及以上扬水机械时,除单独调查每台扬水机械扬水量外,还应调查其共同工作时(不包括备用机械)的扬水量,每日扬水机械能力,按运用机械共同工作22小时计算。

(二)如只设有单套扬水机械(无备用机械),每日工作时间,按16小时计算。

(三)设有多级泵房的给水站,应以其能力最小的一级做为该站的扬水机械能力。

(四)扬水机械能力查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四种办法:

(1)计量仪表查定法:

利用各种仪表,进行对扬水机械的查定,如安装水表或其他流量测量仪器。

(2)角尺测定法:

采用角尺测定,使用直管宜平直、管口平整,长度应在2米以上,出水口保持满管出水。

测量时调整压力表指度与日常向水塔扬水一样,然后将角尺紧贴管壁上部移动横尺,使竖尺P点接触水流后,看横尺读数∠,依照直管管径按下列公式或查换算表,求得流量。

Q=3.9A×L

Q为流量(立方厘米/秒)

A为直管断面(立方厘米)

L为直尺读数(厘米)

3.9为折算固定系数(1/秒)

(3)水槽、水池测定法:

关闭水槽、水池总配水伐,停止向用户配水。

然后向水槽、水池扬水,按一定时间内向水槽、水池扬水总量被扬水时间除之,得出扬水机械的扬水量,计算公式如下:

A(H--h)

Q为扬水机械扬水量(立方米/小时)

A为水槽水池面积(平方米)

H为扬水后水槽、水池水位高度(米)

h为扬水前水槽、水池水位高度(米)

T为查定时总扬水时间(小时)

(4)三角堰测量法:

关闭向水塔扬水止伐,使水流入三角堰,然后调整试验止伐,使扬水管压力表上的指度与日常向水塔扬水时一样,等三角堰出水口的水流高度稳定后,测得出水口的h值(以毫米计),查三角堰流量换算表,即可求得扬水机械的扬水量。

第20条扬水管路能力的查定:

(一)扬水管路的通水能力,按管路容许压力和水流速度查定。

管路的容许压力,应根据工厂制造规格、技术状态决定。

铸铁管路采用的容许压力一般不超过10公斤/平方厘米;流速最大不超过每秒2.5米。

(二)枢纽站或区段站有两条或以上扬水管路时,除留一条做备用外,其余扬水管路均按每日工作24小时查定其能力。

(三)扬水管路按容许压力查定,其公式:

0.9(p--h)

通水有效水头i=----------------

P为管路容许压力(按水头高度米计)

h为扬水管几何高度,即由水泵中心至水塔水槽扬水管出水口间的垂直高度(米)

L为扬水管长度(米)

0.9为管路和配件的损失而进行修正的系数

求得1000i的数值后,按管路直径查管路流量计算表,得出扬水管的通水能力,最后计算扬水管路每日的通水能力。

(四)在一条扬水管路中,如包括有几段不同直径的管路时,应以该管路较长部分的管径为主,换算为统一直径的长度后,再按上述办法计算其通水能力。

管路换算计算公式为:

L2×A2

L1=--------

A1

L1换算统一直径的管路长度(米)

L2需要进行换算的管路长度(米)

A1统一直径的管路比阻率

A2需要换算的管路比阻率

铸铁管路比阻率表

--------------------------------------------------------------------

|水管直径|比阻|水管直径|比阻|水管直径|比阻|

|(毫米)|率A|(毫米)|率A|(毫米)|率A|

|--------|----------|--------|----------|--------|----------|

|40|42300|200|9.029|500|0.068|

|50|15190|250|2.752|600|0.026|

|75|1709|300|1.025|700|0.012|

|100|365.3|350|0.453|800|0.006|

|125|110.8|400|0.223|900|0.003|

|150|41.85|450|0.120|1000|0.002|

--------------------------------------------------------------------

第21条吸水管的通水能力,按容许流速每秒1.5米进行计算和分析,吸程不应超过水泵允许范围。

第22条水鹤出水能力的查定在机车上水时进行。

首先正确测定机车上水量和机车上水时所需时分,即可计算出水鹤每分钟出水能力。

有两个以上水鹤时,应以两个水鹤同时出水的能力为计算能力。

q=--

q表示水鹤出水量(立方米/分)

Q表示机车上水量(立方米)

T表示机车上水需用的纯时间(分)

在一般情况下,机车纯上水时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

||上水纯时分|

||(分)|

|给水站性质及水鹤位置|--------------|

||1、2级|3级|

||线路|线路|

|------------------------------|--------|----|

|中间给水站正线及到发线上的水鹤|5|8|

|------------------------------|--------|----|

|机务段所在站到发线上的水鹤|8|15|

|------------------------------|--------|----|

|旅客列车的正线和到发线上的水鹤|5|5|

|------------------------------|--------|----|

|机务段和折返段内整备线上的水鹤|10|15|

--------------------------------------------------

第23条净水、软水设备能力的查定,以设计能力和实际用水量进行分析比较。

第24条水塔、山上水槽的储水量应与设计规范规定的储水系数及实际用水量进行比较分析。

第25条客车给水能力的查定,主要分析客车给水拴上水是否能满足旅客列车上水的需要,一般要求:

(1)水拴数量,应一辆一拴,整列车均能同时上水;

(2)水拴平均出水量不小于3升/秒;

(3)每个水拴自由水头不小于4米。

第五章给水通过能力的计算和确定

第26条给水通过能力,分为给水能力和货物列车通过能力。

给水能力指给水站设备可供水的能力,采用水源、机械、管路三种能力中的最小者,以每日立方米计。

货物列车通过能力,指给水站每日(不包括图定客车对数)可通过的货物列车数量,以对数计。

第27条给水站货物列车通过能力的计算,按下列公式:

Q--Q1+Q2

N=------------

Q3

N为货物列车通过对数(对/日)

Q为给水站供水能力(立方米/日)

Q1为给水站实际需要用水量(立方米/日)

实际需要用水量的计算,在能力有富余的给水站采用实际用水量;在能力不足控制用水的给水站,应将控制少供部分加入实际用水量中算出实际需要用水量。

Q2为给水站货运机车用水量(立方米)

Q3为一对货物列车平均用水量(立方米)

第28条枢纽站各个方向通过能力的计算,应根据现有运行图列车用水量的比例,对采用供水能力进行分劈,计算其每个方向的通过对数。

第29条区段中最小通过能力的给水站能力,即为该区段的货物列车通过能力。

第六章给水通过能力查定的总结和资料报送

第30条给水通过能力查定由铁路局机务处组织,并对查定结果进行汇总和总结。

填写给水通过能力综合表(附表一)于二季度末报送铁道部机务局。

每年分析资料,亦按上述规定报送。

第31条能力不足的给水站,除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列车用水外,应做出加强改造方案,并结合基建、改造计划,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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