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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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第二部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2条、第27条、第28条、第34-43条。
2、《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第20-4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47--50条。
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15条、第16-22条、第23-31条、第32-34条、第46-48条、第51条、条52条、第57条、第59-60条、第79-85条。
5、2017年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暂行规定》。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2-5条,第8-11条。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章第13-17条、第四章第18-23条、第五章第24-40第、第六章第41-44条
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5-9条、第11-21条、第23条
第三部分律师实务
(根据实务训练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件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本题库试题答案仅作参考,面试考核考官可根据实习律师具体答题情况综合给分)
1.律师可以从事下列哪些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需要进行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1)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问题;
(3)诉讼管辖问题;
(4)与该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问题。
3.如何理解风险告知制度?
(1)这是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律师执业必须具备的制度;
(2)风险告知的内容,指的是当事人案件陈述完毕后指出案件的性质、证据的优劣问题及有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
(3)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
4.民事诉讼业务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分析案情;
(2)解答法律问题;
(3)查阅案卷;
(4)搜集证据;
(5)代写起诉状;
(6)参与诉讼;
(7)参与调解;
(8)申请执行。
5.办理民商事案件,律师出庭前应准备哪些工作?
(1)熟悉起诉状或答辩状等案情内容;
(2)核对自己提交和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3)草拟质证意见以及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
(4)梳理相关的法律依据。
6.民事诉讼中,参加庭审时举证或者质证,代理律师的工作要点有哪些?
对举证人而言:
(1)须准备好证据原件,或者证据复印件来源的说明;
(2)告知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到庭但不能参加旁听;
(3)认真阐述举证证据的证明目的与证明对象;
(4)认真听取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即时清理辩驳意见;
对质证人而言:
(1)结合证据规则提出是否新证据,不予质证、申请司法鉴定等诉讼程序措施。
(2)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7.律师参与法庭辩论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应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发表辩论意见;
(2)从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
(3)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对方,不得攻击合议庭成员。
8.律师在法庭上发表哪些言论会受法律追究?
(1)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2)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
(3)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9.在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律师应该怎么办?
(1)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到所里来拿判决书,原则上不邮寄;
(2)向当事人分析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帮助当事人正确作出判断;
(3)告诉当事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及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4)当事人如需上诉,就二审程序是否继续委托进行协商,当事人决定另行委托他人,在其请求下可以为当事人拟就上诉状;
(5)将判决书交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签收单上签字。
10.谈谈你对办案小结的认识?
(1)对律所而言,是案卷整理、归档的必备材料,是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表现;
(2)对律师而言,是归纳总结办案得失、经验的途径,是律师成长的真实写照。
11.装订一本完整规范的案卷需要哪些材料?
(1)案卷封面;
(2)案卷目录;
(3)结案登记表;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
(5)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法律意见书、备忘录、举证质证意见等律师文书;
(6)原、被告证据清单以及证据文件;
(7)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法院传票等;
(8)办案质量监督卡;
(9)结案报告(办案小结)。
12.装订刑事案卷时,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具体顺序是什么?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
(4)阅卷笔录及案卷材料;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
(7)集体讨论记录;
(8)检察院起诉书;
(9)庭审记录、辩护词或代理词、
(10)出庭通知书;
(11)判决书;
(12)上诉状、抗诉书;
(13)办案小结;
(14)监督卡。
13.装订民事案卷时,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具体顺序是什么?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风险告知笔录、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状或答辩状,或上诉状;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集体讨论记录;
(10)出庭通知书;
(11)庭审笔录;
(12)代理词;
(1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4)上诉状;
(15)办案小结;
(16)监督卡。
14.装订法律顾问卷时,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具体顺序是什么?
(1)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
(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制度、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小结。
15.律师前往羁押场所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哪些文件和证件?
(1)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
(2)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必须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3)若会见须翻译陪同,还应该持有侦查机关批准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书面文件。
16.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哪些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
(2)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参与的主要事实,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
(4)听取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17.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1)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自己;
(2)排除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了解案情的干扰;
(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5)确认授权委托书;
(6)制作会见笔录;
(7)适当传递亲情。
1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哪些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检察及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3)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的权利以及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5)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的权利,以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嫌疑人享有辩护权;
(7)嫌疑人享有申诉权、控告权;
(8)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刑法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10)其他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1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得有哪些活动?
(1)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2)不得将通讯工作借给其使用;
(3)不得引导犯罪嫌疑人翻供;
(4)不得将通过律师工作所获得的案件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
(5)不得进行串供;
(6)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20.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侦查阶段有那些权利?
(1)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和会见,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代为申诉控告;
(5)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1.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哪些?
(1)经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本案的有关材料;
(2)勘查现场;
(3)收集物证、书证、多媒体资料等;
(4)就鉴定结论访问专家证人;
(5)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22.刑事案件中,律师能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该如何操作?
(1)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本人同意;
(2)事先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
(3)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
(4)一般由二人进行。
23.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访问证人、特别是访问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至少由二名律师共同进行;
(2)最好在办公场所进行,绝对不能在宴请、娱乐的地方和证人约谈;
(3)不要以现金、物品或其他任何方式给证人以作证报酬;
(4)即便有和证人的谈话笔录,也不要直接将这份笔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最好是申请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
24.律师调查笔录应具备哪些内容?
(1)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3)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4)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5)被调查人的签名及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25.律师查阅刑事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哪些事项?
(列举五项)
(1)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齐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