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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第一章职业性有害因素

第一节概述

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条件或要素,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导致职业性损害的致病原,其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有害因素的性质和接触强度(剂量)。

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性有害因素:

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性有害因素:

包括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电离辐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3)生物性有害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及某些植物性花粉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职业心理紧张、个别器官或系统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如太阳辐射)、厂房建筑或布局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如通风不良、采光照明不足、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在同一个车间内)和作业环境空气污染等

第二节职业病危害因素

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很多,导致职业性病损的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性病损的防治都纳入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大的几类职业性病损。

因此,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病范围限定于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大的几类职业性病损—职业病,并且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种类为10类、115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分为10类。

第三节生产性毒物

在一定的条件下,较小的剂量即可引起机体急性或慢性的病理变化,甚至危及生命的化学物质称为毒物。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的毒物称为生产性毒物。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过量接触生产性毒物可引起职业中毒。

一、生产性毒物的来源与存在形态

(一)来源

生产性毒物的主要来源于原料、辅助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夹杂物或废气物;有时也可来自热分解产物及反应产物,例如聚氯乙烯塑料加热至160~170℃时可以分解产生氯化氢;磷化铝遇湿分解产生磷化氢等。

(二)存在的形态

毒物可以固态、液态、气态或气溶胶的形式存在于生产环境中。

气态毒物是指常温、常压下呈气态的物质,例如氯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刺激性气体和窒息性气体;固态升华、液体蒸发或挥发可形成蒸汽,如碘等可经升华,苯可经蒸发而呈气态。

凡沸点低、蒸气压大的液体都易产生蒸气,对液体加温、搅拌、通风、超声处理喷雾或增大其液体表面积均可促进蒸发或挥发。

悬浮于空气中的液体微粒,称为雾。

蒸汽冷凝或液体喷洒可形成雾,如镀铬作业时可产生铬酸雾,喷漆作业时可产生漆雾等。

悬浮于空气中直径小于0.1μm的固体颗粒称为烟。

金属熔融时产生的蒸汽在空气中迅速冷凝、氧化可形成烟。

能够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其颗粒直径为0.1~10μm的固体颗粒则称为粉尘。

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粉碎、粉状物混合、筛分、包装时均可以引起粉尘飞扬。

漂浮在空气中的粉尘、烟和雾,统称为气溶胶。

二、生产性毒物的接触机会

在劳动过程中主要有以下操作或生产环节有机会接触到毒物,例如原料的开采与提炼,加料和出料;成品的处理、包装;材料的加工、搬运、储存;化学反应控制不当或加料失误而引起冒锅和冲料,储存气态化学物钢瓶的泄露,作业人员进入反应釜出料和清釜,物料输送管道或出料口发生堵塞,废料的处理和回收,化学物的采样和分析,设备的保养、检修等。

此外,有些作业虽未应用有毒物质,但在一定条件下亦有机会接触到毒物,甚至引起中毒。

例如,在有机物堆积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地窖、矿井下的废巷、化粪池、淹菜池等)作业接触到的硫化氢,含砷矿渣的酸化或加水处理时接触砷化氢而致急性中毒。

三、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

在生产中,毒物主要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其次为皮肤侵入;由消化道进入,在职业卫生中意义不大。

(一)呼吸道

气体、蒸汽及气溶胶形式的毒物均可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大部分生产性毒物都由此途径进入人体。

由于肺泡呼吸膜薄,呼吸膜的扩散面积很大,正常成人达70㎡,故毒物可迅速大量地通过,直接进入体循环,其毒作用发生较快。

影响气态毒物经呼吸道吸收的因素很多:

1、空气中毒物的浓度,浓度愈高,吸收愈快;2、毒物的分子量及血/气分配系数,分子量越小,血/气分配系数越大,毒物吸收越快;3、毒物的水溶性,水溶性较大的毒物,易为上呼吸道吸收,除非浓度较高,一般不易达到肺泡,水溶性较差,因其对上呼吸道的刺激较小,易进入呼吸道的深部;4、劳动强度、呼吸的深度和频率、肺通气量与肺血流量,以及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

影响气态毒物经呼吸道吸收的情况颇为复杂,它们在呼吸道的滞留量与呼吸方式和其粒子直径大小、溶解度及呼吸系统的清除功能有关。

(二)皮肤

有些毒物如芳香族的氨基、硝基化合物,有机磷酸脂化合物,氨基甲酸脂化合物,金属有机化合物(四乙铅)等可通过完整的皮肤吸收引起中毒。

毒物经皮肤吸收可以通过表皮屏障到达真皮,进入血液;也可以通过皮肤的附属器官(毛囊、皮脂腺或汗腺)进入真皮。

皮肤附属器官虽然分布广泛,但其总截面面积仅占皮肤面积锝0.1%~1.0%,故实际意义不大。

经皮肤吸收的毒物直接进入大循环。

影响毒物经皮肤吸收的因素:

1、脂水分配系数;2、毒物的浓度和粘稠度;3接触皮肤的部位和面积;4、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5、溶剂的种类。

(三)消化道

在生产过程中,经消化道摄入毒物所致的职业中毒甚为少见,常见于意外事故。

四、生产性毒物危害的控制原则

生产性毒物种类繁多、接触面广,职业中毒在职业病中占有的比例很大。

因此,控制生产性毒物,对预防职业病、保护和增进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我国在这一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和许多宝贵的经验。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务院依据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为生产性毒物的控制和职业中毒的预防提供了法律保障。

职业中毒的病因是职业环境中的生产性毒物,故预防职业中毒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从根本上消除、控制或尽可能减少毒物对劳动者的侵害,应当遵循“三级预防”原则,推行“清洁生产”,重点作好前期预防。

具体措施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根除毒物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除有毒物质,可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例如有硅整流器代替汞整流器,用无汞仪表代替有汞仪表,使用苯作为溶剂或稀释剂,改为二甲苯作为稀释剂等。

2.降低毒物的浓度减少人体的接触水平,以保证不对接触者产生明显的健康危害是预防职业中毒的关键。

其中心环节是加强技术革新和通风排毒措施,将环境空气中的浓度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

(1)技术革新:

对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原则上应当采取密闭生产,消除毒物的逸散的条件。

应当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尽可能采取遥控和程序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操作者接触毒物的机会。

例如,手工电焊改为自动电焊;蓄电池生产中,干式铅粉灌注改为灌注铅膏等。

(2)通风排毒:

在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中,如密闭不严或条件不许可,仍有毒物逸散入作业环境空气时,应采用局部通风排毒系统,将毒物排除。

其中最常用的为局部抽出式通风。

为了充分发挥其通风排毒效果,应同时做好毒物发生源的密闭和含毒空气的净化处理。

常用的局部通风排毒装置有排毒柜、排毒罩及槽边吸风等,根据生产工艺和毒物的理化性质、发生源及生产设备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排风装置。

其基本原则是尽可能靠近毒物的逸散处,即可防止毒物的扩散又不影响生产操作,便于维护检修。

经通风排出的毒物,必须经净化处理后,方可排出,并注意回收利用,使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工艺、建筑布局生产工序的布局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需要,而且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有毒物质逸散的作业,应当根据毒物的毒性、浓度和接触人数对作业区实行区分隔离,以免产生叠加影响。

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当布置在下风侧;如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放散有毒气体的生产工艺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对容易积存或被吸附的毒物如汞,可产生有毒粉尘飞扬的厂房,建筑物结构表面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防止粘积尘毒及二次扬尘。

4.必要的卫生设施如盥洗设备、淋浴室、更衣室和个人专用箱。

对能经皮肤吸收或局部作用危害大的毒物还应配备皮肤和眼睛的冲洗设施。

5.个人防护是预防职业中毒的重要辅助措施。

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呼吸防护器、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护服、防护手套和皮肤防护用品。

选择个人防护用品应当注意防护用品的针对性、功效性。

在使用时,应对使用者进行培训;平时要经常保养、维护,在使用前注意检查,确保其功效得到很好的发挥。

6.职业卫生服务 健全的职业卫生服务在预防职业中毒中极为重要,职业卫生工作人员除积极参与以上工作外,应当对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的浓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监测;对接触有毒物质的人群实施健康监护,认真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及时发现早期的健康病损,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7.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管理制度不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设备维修不及时及违章操作等常是造成职业中毒的主要原因。

因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来消除职业中毒具有重要作用。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用人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提交“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前提供“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在设计阶段还应当提供职业中毒防护设施设计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及时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未提交有关资料或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项目的建设、投产和使用。

做好管理部门和作业者的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行之有效的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使有毒作业人员充分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知情权”,掌握职业中毒防护的基本技能,实现有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职业中毒危害预防、控制、消除管理体系。

五、急性职业中毒现场急救原则

立即将患者移至上风向或空气新鲜场所,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

若患者衣服、皮肤被毒物污染,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并用清水冲洗(冬季宜温水)。

如遇水可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应先用干布抹去污染物,再用清水冲洗,以防毒物继续经皮肤吸收。

现场救治中,应注意对心、肺、脑、眼的保护,发现呼吸停止时,应进行人工呼吸。

第四节生产性粉尘

粉尘是直径很小(0.1~10μm)固体微粒,可以在自然环境中天然生成,或在生产和生活中由于人为原因而生成。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够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

它是污染环境,损害劳动者健康的重要职业性有害因素,可引起包括尘肺在内的多种职业性肺部疾患。

一、生产性粉尘的来源和分类

(一)来源

生产性粉尘的来源非常广泛。

矿山开采、凿岩、爆破、运输、隧道开凿、筑路等;冶金工业中的原材料准备、矿石的粉碎、筛分、配料等;机械制造工业中的原料的破碎、配料、清砂等;耐火材料、玻璃、水泥、陶瓷等工业的原料加工;皮毛、纺织工业的原料处理;化工工业中的固体原料加工处理,包装物品的生产过程,甚至宝石首饰加工;由于工艺原因和防、降尘措施不够完善,均可产生大量的粉尘,污染环境。

(二)分类

生产性粉尘的分类方法很多,按粉尘的性质可概括为两大类:

1.无机粉尘无机粉尘包括矿物性粉尘如石英、石棉、煤等;金属粉尘如铅、锰、铁、铍、锡、锌等及其化合物;人工无机粉尘如金刚砂、水泥、玻璃纤维等。

2.有机粉尘有机粉尘包括动物性粉尘如皮毛、丝、骨粉尘;植物性粉尘如棉、麻、谷物、亚麻、甘蔗、木、茶粉尘;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染料、农药、合成树脂、橡胶、人造有机纤维粉尘等。

3.混合性粉尘在生产环境中以上两种粉尘同时存在时,其混合物为混合性粉尘。

二、粉尘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一)粉尘在呼吸道沉积

含尘气流进入呼吸道后,主要通过撞击、重力沉积、布朗运动、静电沉积、截留而沉积。

撞击发生在气管的分叉处,重力沉积见于气道的表面。

在大气道中主要是撞击作用,随着气道变小总截面面积增大,气流减慢,重力沉积成为主要方式。

直径大于1μm的粒子大部分通过撞击和重力沉积而沉降,沉降率与粒子的密度和直径的平方成正比;直径小于0.5μm的粒子主要通过布朗运动沉降;纤维状粉尘主要通过截留作用沉积;物质破碎新产生的粉尘粒子带较多的电荷,易在呼吸道表面产生静电沉积。

(二)人体对粉尘的清除

沉积在呼吸道的粉尘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清除:

黏液纤毛系统和肺泡巨噬细胞吞噬作用。

气管壁上的纤毛在向咽喉方向摆动时,可将阻留在气道壁黏液层中的尘粒移出;黏附在肺泡腔表面的尘粒被巨噬细胞吞噬后成为尘细胞,大部分尘细胞通过阿米巴样运动及肺泡的缩张转移至纤毛上皮表面,在通过纤毛运动而清除。

绝大部分粉尘通过这种方式约在24小时内排除。

小部分尘细胞因粉尘作用受损、坏死、崩解,粉尘游离后在被吞噬;还有进入肺间质的小部分粉尘被间质巨噬细胞吞噬。

尘细胞或游离尘粒可进入淋巴系统,沉积于肺们和支气管淋巴结,有时也可经血液循环,沉积于体内其他脏器。

纤维粉尘,如石棉还可以穿透脏层胸膜进入胸腔。

人体通过各种清除功能,排出进入呼吸道的97%~99%的粉尘,约1%~3%尘粒沉积在体内。

长期吸入粉尘可削弱人体的清除功能,可导致粉尘过量沉积,酿成费组织病变,引起疾病。

(三)粉尘对人体的致病作用

生产性粉尘根据其理化特性和作用特点的不同,可引起不同的疾病。

1、呼吸系统疾病

(1)尘肺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2)粉尘沉着症:

有些生产性粉尘(如锡、钡、铁等)吸入后,沉积于肺组织中,呈现一般的异物反应,可继发轻微的纤维性改变,对健康无明显的影响或危害较小,脱离粉尘作业后,病变可无进展或X线胸片阴影消退。

(3)有机粉尘可引起的肺部病变:

吸如棉、亚麻或大麻等粉尘可引起棉尘症;由被霉菌、细菌或血清蛋白污染的有机粉尘可引起职业性变态反应肺炎;细入聚氯乙烯、人造纤维粉尘可引起非特异性慢性阻塞性肺病。

(4)呼吸系统肿瘤:

石棉、放射性矿物质、镊、铬、砷等粉尘均可致肺部肿瘤。

(5)粉尘性支气管炎、肺炎、哮喘性鼻炎、支气管哮喘。

2、局部作用粉尘作用于呼吸道黏膜,早期功能亢进、充血、毛细血管扩张,分泌液增加,阻留更多的粉尘,久之酿成肥大性病变;然后由于黏膜上皮细胞营养不足,最终造成萎缩性改变。

粉尘还可以引起阻塞皮脂炎、粉刺、毛囊炎、脓皮病。

金属磨料粉尘可引起角膜损伤、混沌。

沥青粉尘可引起光感性皮炎等。

3、中毒作用吸入铅、砷、锰等粉尘可在呼吸道黏膜溶解并很快吸收,导致中毒。

三、生产性粉尘的控制

粉尘危害非常普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尤其以发展中国家为甚,全世界大约近上亿劳动者接触粉尘。

1995年4月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职业卫生联合委员会提出一项“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全球消除矽肺的国际规划”,号召世界各国行动起来,在2005年前明显降低矽肺的发病率,在2015年消除尘肺这一职业卫生的问题。

我国粉尘危害异常严重,尘肺病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全国登记接尘人员近2000万,国有企业粉尘监测合格率一般在60%左右,乡镇企业约在35%;粉尘危害异常严重的私营企业几乎没有粉尘检监测、检测记录。

(一)法律措施

1.立法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6)、《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办法》、《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195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粉尘47项标准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2)—2007)。

2.执法国家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二)技术措施

用工程技术措施消除或减轻粉尘危害,是预防尘肺病的根本措施。

1.改革工艺过程、革新生产设备是消除粉尘危害的主要途径,如遥控操作、计算机控制、隔室监控等措施避免工人接触粉尘;采用风力运输、负压吸砂等措施减少粉尘外溢;用含石英低,危害小的石灰石代替石英砂作为铸型材料。

2.湿式作业是一种相对经济又简单实用的防、降尘措施,如采用湿式碾磨石英、耐火原料,矿山湿式凿岩,井下运输喷雾洒水,煤层高压注水等。

3.密闭抽风除尘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当采用密闭通风的方法。

如采用密闭尘源和局部抽风相结合,防止粉尘外溢。

抽出的含尘空气经除尘装置处理后排入大气。

(三)卫生保健措施

1、接尘工人健康检查

2、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在作业现场防、降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至国家标准要求的水平时,可佩带防尘用具(防尘安全帽、送风头盔、送风口罩、防尘口罩)作为辅助的防护措施。

经常进行体育锻炼,注意营养,对增强个人体质,提高防病能力有重要意义,此外,还应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工作服,保持皮肤清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以上有效的防尘措施可概括为“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

第五节物理性有害因素

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与劳动者健康密切相关的物理因素包括气象条件(气温、气湿、气流、气压)、噪声和振动、电磁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等等。

与化学因素相比,物理因素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作业场所常见的物理因素中,除了激光是由人工产生外,其他因素在自然界中均存在。

正常情况下,有些因素不但对人体无害,反而是人体生理活动或从事生产劳动所必须的,如气温、可见光等。

2.每一种物理因素都有特定物理参数,如表示气温的温度,振动的频率和速度,电磁辐射的能量或强度等。

物理因素对人体造成危害以及危害程度的大小,与这些参数密切相关。

3.作业场所中的物理因素一般有明确的来源,当产生的物理因素的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这种因素的出现在作业环境中并可能造成健康危害。

一旦装置停止工作,则相应的物理因素便消失。

4.作业场所空间物理因素的强度一般是不均匀的,多以发生装置为中心,向四周传播。

如果没有阻挡,则随着距离的增加呈指数关系衰减。

在进行现场评价时要注意这一特点,并采取保护措施时充分加以利用。

5.有些物理因素,如噪声、微波等,可有连续波和脉冲两种传播形式。

不同的传播形式使得这些因素对人体危害程度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制订卫生标准时分别加以考虑。

6.在许多情况下,物理因素对人体的损害效应与物理参数不呈直线的相关关系。

而是常表现为在某一强度范围内对人体无害,高于或低于这一范围,才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影响的部位和表现形式可能完全不同。

例如正常气温对人体生理功能是必须的,而高温可引起中暑,低温可引起冻伤或冻僵;高气压可引起减压病,低气压可引起高山病等等。

根据上述特点,对物理因素除了研究其不良影响外,还应当研究其“适宜”的范围,如最适的温度范围,以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除了某些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可以产生内照射外,绝大多数物理因素在脱离接触后,体内便不在残留。

因此对物理因素所致损伤或疾病的治疗,不需要采用“驱除”或“排除”的方法,而主要是针对损害的组织器官和病变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根据物理因素的特点,对作业场所劳动卫生学调查时要对有关的参数全面的测量。

同时,针对物理因素采取的预防措施时不是设法消除这些因素,也不是将其减少到越低越好,而是设法将这些因素控制在正常范围内,条件允许时使其保持在适当范围则更好。

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作业场所的物理因素超出正常范围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而采取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又难已达到要求时,需要缩短接触时间的办法以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一、高温作业

(一)高温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及其特点

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主要指空气温度、湿度、风速和热辐射,这些因素构成了作业场所的微小气候。

1.气温生产环境中的气温除了取决于大气温度外,还受太阳辐射、工作热源和人体散热的影响。

所产生的热量通过传导和对流,加热生产环境中的空气,并通过辐射热加热四周的物体,形成二次热源。

这使受热的空气的面积增大,温度进一步升高。

2.气湿生产环境中的气湿以相对湿度表示。

相对湿度在80%以上称为高气湿,低于30%称为低气湿。

高气湿主要由于水分蒸发和蒸汽释放所致,如纺织、印染、造纸、制革、屠宰和潮湿的矿井、隧道等作业。

低气湿可见于高温车间的作业。

3.气流生产环境中的气流除受自然界风力的影响外,主要与厂房中的热源有关。

热源使空气加热而上升,室外的冷空气从门窗空隙或通风处进入室内,造成了空气对流。

室外温差越大,产生的气流也就愈强。

4.热辐射热辐射主要是红外线及一部分可见光的辐射。

太阳照射、生产环境中各种熔炉、燃烧的火焰和熔化的金属等热源均能产生大量的辐射热。

红外线不直接加热空气,但可使受照射的物体加热。

当物体表面温度超过人体表面温度时,物体向人体传递热辐射使人体受热,称为正辐射。

反之,当周围物体表面的温度低于人体表面温度时,人体向周围物体辐射散热,称为负辐射。

热源辐射的能量(E)的大小取决于辐射源的温度,并与其绝对温度(T)的四次方成正比(E=KT4)。

其中K为热辐射系数,除了受温度影响外,它与辐射源的表面积和表面的黑度因素有关。

热源温度愈高,表面积愈大,辐射能量也愈大。

另一方面,辐射能量与辐射源距离的平方成反比,故离辐射源愈远,物体受到辐射强度也愈小。

热辐射强度以每分钟每平方厘米表面积接受多少焦耳(J)热量表示(J/㎝2•min)。

生产环境中的气象条件不仅受厂房建筑、通风设备、工艺过程和热源情况的影响,而且与地理位置、自然季节和昼夜时间有关。

因此,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季节,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差异很大,同一工作场所在一天内不同的时间和同一地理位置的不同高度,气象条件也有显著的变化。

由于各种气象条件都可以影响身体的生理机能,故在做职业卫生评价时必须考虑多种因素,以制定全面的有效的预防措施。

(二)高温作业的类型和职业接触

高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高温作业按其气象条件的特点可分为下列三个基本类型。

1.高温强辐射作业其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而相对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

如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轧钢等车间;机械制造、锻造、热处理等车间;陶瓷、玻璃、搪瓷、砖瓦等工业炉窑车间;火力发电厂和轮船锅炉车间等。

2.高温、高气湿作业其特点是气温高、高气湿,热辐射强度不大。

形成湿热环境。

高湿度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水蒸气或者生产上要求车间内保持较高的相对湿度所致。

如印染、造纸等

3.夏季露天作业夏季农田劳动、建筑、搬运的露天作业,除了受太阳的直接辐射作用外,还受到加热的地面和周围物体的二次辐射源的附加热作用。

露天作业中辐射热强度虽然较高温车间低,但作用的时间持久,加之中午前后气温较高,形成高温和辐射热的联合作用的作业环境。

(三)高温作业对机体生理功能的影响

高温作业时,人体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的改变。

主要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消化、神经、泌尿等系统的适应性变化。

这些变化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可产生不良影响。

1、体温调节机体与环境的热交换可以用热平衡公式表示

S=M-E±R±C1±C2

式中,S为热蓄积变化,M为代谢产热,E为蒸发散热,R为经辐射的获热或散热,C1为对流的获热或散热,C2为传导的获热或散热。

辐射热总是由温度高的物体传向温度低的物体,但并不对周围的空气加热。

人体经对流将热传给空气分子,气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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