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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县官研究.docx

元代县官研究

元代地方行政建置由汉唐的郡(州)县二级变为行省、路、府、州、县四、五级。

处于最底层的县,品秩低微,上司变多,但因其"亲临民事,周知下情"等不可替代的性质,县级官府在地方统治体系及士大夫心目中,仍然是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

元代县官的基本面目如何?

蒙古贵族统一全国给各地县级官府带来怎样的影响?

迄今尚无专题论述。

本文拟从建置概况、圆议连署、诸权力运作、官吏选用管理等方面,对元代县级官府作较系统的研究。

  

(一)县官建置概况  元代的县依户数多寡分为上、中、下三等,而且兼顾了江北、江南两地区的不同情况。

江北诸县分等是在至元二年(1265年)合并北方州县的基础上实施的。

当时规定:

六千户以上为上县,二千户以上为中县,不及二千户为下县。

江南诸县分等延迟到至元二十年(1283年)。

针对江南人口稠密的具体情况,上县的规定户数扩大为三万户以上,中县为一万户以上,下县为一万户以下。

上县达鲁花赤一员,县尹一员,并从六品,县丞一员,正八品;主簿一员,从八品;县尉一员,从九品。

中县达鲁花赤一员,县尹一员,并正七品;主簿一员,从八品;县尉一员,从九品。

下县达鲁花赤一员,县尹一员,并从七品;主簿一员,正九品;县尉一员,从九品。

"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

其下还有首领官典史一至二员及司吏若干名。

以上制度的实施是比较严格的。

如婺州路浦江县"入国朝稽合户版,宜为中县,署达鲁花赤、县尹皆正七品,主簿品亦从八"。

镇江路丹徒、丹阳、金壇三县均为中县,监、尹、簿、尉品秩同上,司吏皆七名。

另有尉吏、巡检司吏各一名。

首领官典史,丹徒、丹阳二县各一名,金壇县二名。

上述四县官吏员数及品秩,大抵与朝廷制度吻合。

县衙之下还设税务、儒学教谕及阴阳学、医学管勾教谕。

  达鲁花赤,又称监县。

姚燧《谭公神道碑》载:

"太宗之八年丙申,州县守令上皆置监"。

监即达鲁花赤的别称。

据此,元代县达鲁花赤始设于太宗八年(1236年)。

达鲁花赤起初是代表大汗或投下封君的监临官,率以蒙古人担任,亦含部分色目人。

关于达鲁花赤的职事,杨维桢云:

"国朝监官郡邑,咸设达鲁赤,于官属为最长......其职秩为甚尊,而职任为甚优。

朝家近令以六事责守令,达鲁赤任与令等。

昔之尊而优者,转烦剧矣"。

元初,县达鲁花赤主要负责掌管印信和居上监督。

这是以蒙古贵族对汉人管民官不甚信任及绝大多数达鲁花赤不通文墨为背景的。

后来,达鲁花赤与县令一齐过问户口、垦田、词讼、捕盗、赋役等庶政,并连署文案,随而由"昔之尊而优"变为"烦剧"了。

  县尹或称县令,是仅次于达鲁花赤的第二号长官,也是庶政的实际主持者。

元人云:

"办事爱民,莫亲于县令";"令长秩尊,专判署,临决可否,于一邑无不当问"。

县尹"裁断"庶事,"指画"政务,判署案牍,发号施令等功用,乃是其他正官所无法替代的。

然而,"县令之职亦难矣。

下抚养疲民,御文法吏,上奉承州府部省,万无钜细,一一身任其责。

失节则罪,愆期则罪,民冤不能明照伸雪则罪,奔走奉事之间少失尊官贵人之意则罪。

位卑则人得陵侮,隐忍习熟而无耻,禄薄则不免求索,丧公廉之节。

节行不立,愆罪稠壘,故判笔一从乎胥吏,办给俯仰于與台。

加以岁时伏腊,吉凶庆吊,少有失和,则呼叱督责,凶祸狎至。

诸如此类,不可枚数"。

唐宋以降,辟官、涖政、理财、治军四权不专,是县尹式微的基本原因。

元代县尹除四权不专外,还要受到来自两方面的侵扰:

一是文法严密,官弱吏强;二是同僚掣时,上司欺凌。

胡祗遹所言县令之难,大体反映了这种上压下逼的窘状。

换句话说,在县级官府中,县尹虽仍充任主持政务的角色,但因辟官、涖政、理财、治军四权不专及上述两方面的侵扰,其权势似乎又处于有史以来的最低谷。

[!

--empirenews.page--]元代中县、下县不置县丞,有关县丞的记载却不算少。

如贡师泰、李稷先后以州判官迁歙县、海陵二县丞。

戴良云:

"丞者,令之贰,所以述县事而辅令者也。

是故辅之缺,则一县蒙其福。

毫发有间,则百里为之不宁矣"。

县丞居监、尹与簿、尉之间,"率压于上,偪于下"。

归安县丞沙德润等少数人"事长佐必尽礼,遇吏卒必尽诚","酌中可否,一归于正"。

东阳县丞杨景安任满,主动请求暂缓离职,下乡检查灾情,"一童一马,襆被径往",又成为一时之美谈。

松江府上海县丞邓某也曾因"长人、高昌二乡土宜豆麦而使输秔稻,民甚苦焉",为民请命,力言"改科"。

需要提及的是,县丞除参与圆议连署及负责某项事务外,大多没有独立处理重大政事的权力。

如鄞县丞周某倡导县西南林村之民举办义役,村民"既条上于县",周县丞"合长佐白状大府而定其要束"。

这显然是由县衙群官理政体制及县丞的佐贰地位所决定的。

主簿之职司、地位,较前代颇有不同。

汉唐时期"县令专制一县之政,簿则分掌簿书而已"。

入元以后,主簿成为县正官的一员。

元人杨载诗曰:

"主簿非高士,通才或暂为。

催科虞惨争,勾校虑稽迟。

慎察文无害,详观狱有疑"。

这大抵是主簿的基本职司。

主簿可以参与群官圆议连署,可以和县尹等"共坐一堂之上,遇有狱讼,公议完署,而后决遣之"。

主簿虽为正官之末(县尉除外),但按照文案处理必须自下而上的规则,"矧一县之事,自下而上,必始于簿。

簿苟可否失其宜,政不平矣"。

举凡"狱讼赋役、簿书期会、文谍所移",都要先由主簿阅办,然后递次呈送丞、令、监等官。

主簿依法秉公办事与否,直接影响县政成败。

主簿遵纪守法且娴于庶务,县政就容易清明。

若是"市权钓吏,以规一己之私",县政就可能深受其害。

正如胡祗遹所说:

"县政之得失,生民之休戚,皆出于簿。

公平细密,事至物来,虽百冗交集,一照而办,奸邪不能欺蔽,民无寃枉偏重。

居是职而不闲书数,则县政紊矣"。

可见,主簿一职既重且难。

在长官同僚阙员时,主簿或可以"独署事,从容治之"。

与县尉相比,主簿位稍尊,却"职不专,权不行,势不伸,劳多而责先,处下而辱近"。

其实际处境常常是县衙正官中最困窘的。

县尉作为县僚之一,"以察奸捕盗为责任"。

担任县尉者多数是"便骑射,擅勇敢"的纠纠武夫,间或也有文吏充任。

县尉有专门的印信、官厅及弓手,平时"不须署押县事,止令专巡捕勾当"。

戴表元说,县尉"职专,权行,势伸",殆非虚词。

不过县尉也有为难之处,"盗逐不得,必尉焉罪,小则辍禄,大而夺官"。

朝廷并不考虑"其力少不足以制奸",而一味追究专印不职之罪。

巡检一般设在县以下偏僻险要之乡,"率在乎荒郊林莽山区海聚、幽昧旷绝之境"。

负责该区域的捕盗事宜。

首领官典史,又称"幕官",受中书省剳付,属从九品之下流外职。

主要负责"检举勾销簿书,拟断决","一县之得失,百里之利害,常必由之"。

典史禄薄位卑,职事繁剧,上奉承长贰,下撫宇吏民,"催科少缓,簿书失实,则长贰责我"。

按照朝廷规定,典史同样能以掌管案牍的角色参与圆议连署,即所谓"持案牍之权,与官吏相可否"。

元初,个别典史还可在长次正官"差故"外出的情况下暂掌印信,"权县事"。

因典史多是胥吏出身,"故好兴事,舞文法",或与胥吏"通同作弊","敦笃浑涵之意,什不一二"。

吉安路录事司典史谢宏用"悃幅而无操切","奉法遵职,不察察以为明",就属于少数"敦笃"者。

[!

--empirenews.page--]县衙司吏向来是长贰处理庶政不可缺的助手。

司吏多分为"六曹"(案),以承办庶政。

元代官与吏界限淡化,吏员地位提高,县衙司吏的势力也有所上升。

如台州路天台县"多黠吏,凭陵气势,执官中短长","世号为八雕";广州路南海县猾吏"监税,大斛入,小斛出,[1][2][3][4][5][6][7][8][9]下一页窃其赢以自利"。

面对胥吏强悍和营私舞弊,县长贰一般采取"驭奸胥悍卒以严"与纵容姑息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杨继祯担任天台县尹,得悉"八雕"恶行,"廉得其奸,中以法";南海县主簿周伯琦逮捕藉监税中饱私囊的小吏,"寘诸法,不欲其足迹入县门";庆元路慈溪县尹陈麟惩治胥吏"窃弄威柄"之痼疾,使之"噤不敢出一语,惟抱文书呈署而已"。

此为严厉惩治不法胥吏。

惩治不法胥吏,阻力颇大,弄得不好,往往反受其害。

如太湖县尹李镇安将制造诬陷案的小吏詹甲等"痛绳以法",詹甲连僚吏"共造飞语",以计暗算李县尹;天台县尹杨继祯惩办"八雕"后,终因"其党颇蚓结蛇蟠不可解"而被"免官"。

对不法胥吏持纵容态度的,似乎更多些,后果也十分恶劣。

正如王恽《谕平阳路官吏文》所云:

"......一委于吏,致开塞倖门,情生诈起,附会科条,高下其手......听其饰说,乱行剖决者有之"。

胡祗遹也说,相当多的县官"判笔一从乎胥吏,办给俯仰于舆台"。

多数县长贰之所以对不法胥吏持纵容态度,也有其难言的苦衷。

胡祗遹认为,这种苦衷不外是"隐忍习熟而无耻,禄薄则不免求索,丧公廉之节。

节行不立,愆罪稠垒"。

程钜夫则说是:

"拘于文法,迫于督责,而窘于公私之供给资用,故其贤者靳靳自守,龊龊不敢为,故受成于吏,以奉文法、免督责而已"。

前者突出的是县尹丧失节行而与不法胥吏同流合污,后者强调"拘于文法,迫于督责"而洁身自守。

换句话说,"节行不立"的贪官和洁身自守的庸官,由于官场不良氛围及自身私欲,都会对不法胥吏采取纵容和姑息的态度。

附带谈谈县衙公使人祗候和候补吏员贴书。

祗候和贴书,均系不占编制,不享吏禄的临时差遣。

其蠹政害民,由来已久。

"或四、五百人分据各官,谓之祗候;或百有余人分据各吏、谓之贴书。

其党最盛,其毒最惨,其根穴最深,其奸利最大......又甚至轻犯恶逆而借尸于亲邻,买尸于椎埋。

又次之逮一夫而破一家,逮一家而破一乡,有未到官而家已空,未出狱而身已残,未受刑而骨已枯"。

刘岳申的揭露,尖锐深刻,入木三分,既斥责祗候、贴书的残暴不仁,又抨击"庶民在官无禄"等体制上的弊病。

祗候、贴书大抵是与正式吏员互为表里,内外勾结,才能逞其志、肆其虐。

所以,祗候、贴书之害,应着作是县吏员专横的副产品。

(二)圆议连署、长贰关系和县衙公廨制元代县级官府同样采用群官圆议连署的方式处理庶政。

此方式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

一曰圆议,二曰连署。

按照朝廷制度,县级官员与路府州官一样,必须"每日圆坐商议词讼,理会公事"。

此即所谓"圆议"。

关于县级官府的"圆议",杨维祯说:

"国朝监官郡邑,咸设达鲁赤于官属为最长。

其次有令,有丞,有簿尉。

又有案牍官,以首领夫六曹之吏。

凡事会之来,吏与令丞得相可否议论,然后白之达鲁赤"。

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及首领官典史,均是圆议庶政的参与者,均可以"列坐""相可否,关决事。

""令曰可,主簿曰不可,不可行也。

主簿曰可,令曰不可,不可行也......令虽尊,亦有所不得专者"。

"其职固有正贰,而出政令,议刑法,则同归于理而已"。

圆议时,所有与议官员不仅要按长贰主次"共坐一堂之上",而且施行"矧一县之事,自下而上,必始于簿"的办法。

处于正官之末的主簿和掌管案牍的首领官典史,要准备议案,自下而上,议论其可否。

连署,又称"圆押"、"圆签",县级官府连署的参加人员,与圆议基本相同。

其程序也是自下而上,次第署事。

前揭杨维祯、揭溪斯二文所言:

"其署事也,亦然","狱讼期会署文书,又必自主簿始,以次至于丞若令",就是这个意思。

与圆议略有差别的是,连署的内容大抵限于荐举、刑名、财赋收支和申禀公文四类。

元制:

"诸官府凡有保明官吏,推问刑狱,科征差税,应支钱谷,必须圆签文字"。

"诸有司公事,各官连衔申禀上司者,并自书其名"。

尤其是财赋科敛和刑狱,即使"承准上司许科明文",必须"公厅圆押";"遇有刑狱",也必须"公议完署而后决遣之"。

通常,"每日一次署押",因公外出及请假者,可由首领官代书其名,并将原因"标附"于"公座文簿"之上。

[!

--empirenews.page--]需要指出的是,群官圆议连署虽是朝廷定制,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县尹独署决事的。

如李镇安担任太湖县尹,因绳治奸吏詹甲,得罪僚吏,"所决狱同官辄异议"。

李县尹见"囚有久系者,日促吏具案,独自署决遣之"。

同官"乃共造飞语",向廉访司举报。

廉访司官对李县尹所"独署案"进行苛细检覆,以求其"过差",且逮问"所决囚与告者"。

由是观之,偶然发生的县尹独署决事,因其违反朝廷制度,大抵在禁止之列。

一旦出现,就要受到廉访司等严厉追究。

另外,达鲁花赤和县尉是否参加圆议连署,有必要加以辨析。

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之下《杂制篇》云:

"元路州县各立长官曰达鲁花赤,掌印信,以总一府一县之治,判署则用正官。

"《元典章》中的一件吏部公文也说:

县尉"不须署押县事,止令专一巡捕勾当"。

如此看来,县达鲁花赤和县尉似乎不参与圆议连署。

实际情况并不尽然。

叶子奇关于达鲁花赤的说法,大抵适合元前期,元前期县达鲁花赤的确是只掌印信和居上监临,并不参与正官的庶事判署。

只是在正官阙员时,才偶有"题判署事"的。

成宗朝,上述情况发生变化。

大德元年(1297年)的一件圣旨条画载:

"......随处达鲁花赤,凡行文字及差发民讼,一切大小公事,与管民官一同署押管领"。

从此,包括县达鲁花赤在内,似乎改而参与圆押连署了。

至于县尉,除前揭《元典章》吏部三《捕盗官》"不须署押县事"的记载外,我们还注意到黄溍《松阳县惠洽巡检司记》:

"尉、巡检均以求盗为职,而尉得与令长连署,常治其邑中"语。

如何看待《元典章》与《金华集》两种互有牴牾的说法呢?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说法,乍看起来,各言其是,彼此牴牾,但仔细分析,二者并不一定矛盾。

如前述,县尉专掌捕盗,对捕盗以外的其他政务不予过问。

《元典章》吏部三"不须署押县事,止令专一巡捕勾当"的真实含义,即在于此。

但是,下县主簿兼尉者仍可"与管民官通行署事"。

而一般县尉在捕获"作奸犯科"罪犯和预审完毕后,要"由是而导乎上","牒发本县一同审问"。

据笔者理解,预审后的"一同审问",当有县尉参加。

黄溍所言"尉得与令长连署",估计是指此"一同审问"过程中的圆议连署和决遣罪犯。

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县尉不参与县衙大多数庶政的圆议署事,但对自己负责预审的盗贼狱案,还是须和长贰同僚一同"公座圆问"、连署决遣的。

群官圆议连署,打破了汉唐"县令专制一县之事"的旧例。

监县、县尹、县丞、主簿及县尉、"并出制命,又非异时私辟,使有主客势"。

他们均可"参裁可否",发表意见,判署案牍。

达鲁花赤和县尹虽有主持圆议权和某种裁定权,但一般"不得专制"。

这种运作方式还构成了同官僚佐对长官的某种掣肘和监督。

如太湖县尹李镇安因与"同官""异议",曾"独自署决遣"囚犯和"擅用所贷民钱",同官僚佐"共走淮东宪府"告发,导致宪司对李县尹的两次审查。

如果我们把李县尹与同官僚佐间的个人恩怨暂时搁置,圆议连署体制下同官僚佐对长官的掣肘、监督,显然是相当奏效的。

圆议连署的负面效应也不可忽视:

"署员太多","互相倚靠,耽误政事"有之,"文案丛杂,前后不一,议论纷纷,是非无定"亦有之。

正如元人李存所言:

"假有一事焉,或杂举繁例,以尝其明;或播诱两造,以挠其正。

决而行之,则议之以为专;固而持之,则诎之以为私。

由是而引岁月,饰案牍,其有能尽达于民情也者,几希"。

县级官府的圆议连[!

--empirenews.page--]上一页[1][2][3][4][5][6][7][8][9]下一页署,虽然有利于牵制和防范长官专制徇私,虽然可以消除"前朝守令顓城之弊",但行政效率低下,政绩欠佳及"十羊九牧之挠",也是有目共睹的。

由于县级衙门长官的二元设置,传统的长官县尹之外,又有位居其上的第一号长官达鲁花赤,所以,蒙古人及色目人担任的达鲁花赤与县尹之间的关系往往比较紧张。

象监县"暴横自恣",监县与县尹"有隙"的情况,相当普遍。

曾担任过堂邑县尹的张养浩云:

"凡今为令者,率病监县非其人,刻心挠法,盛气立威,阴嗾同僚,使日以私闻。

甚则飞谗语以怒上官,滋厚息以与民市。

今一摇手,则沮遏百端。

才者驰于承宣,庸者甘为所压而无所于诉。

此厥今州县之常,而天下为令者之通患也"。

不难看出,达鲁花赤与县尹等官紧张关系的表现及症结,主要是达鲁花赤横暴欺凌,挠政乱法和用非其人三条。

前两条分别是达鲁花赤对县尹个人的压制侵辱和对日常政务的干扰"遏遇",用非其人条,则是对达鲁花赤制度比较委婉的抗议。

达鲁花赤制乃是蒙古统治者出于控制被征服区域的政治目的而人为地强加在路府州县管民官之上的。

张养浩之类的汉族官僚对此十分愤懑,但又不便直截了当地公开反对,只能以用非其人为辞给予委婉的批评。

尽管如此,个别"详容逊语,恂恂乐易,政不主己,惟是之从"的蒙古族监县还是存在的。

因其世所罕见,故令张养浩等大为惊异,特"掇实"书其善行,"庶俾凡为监县者闻之,有所矜式云"。

多数情况下,慑于监县的"盛气立威",县尹等或者"弛于承宣",或者"甘为所压",或者采用忍让软化的策略,尽力与监县搞好关系。

后一种策略在某些条件下又是有成效的。

如世祖末黄顺翁担任武冈路新宁县尹,达鲁花赤"暴横自恣",黄县尹"不与校,而待之以诚",最终使达鲁花赤"更敬服,执礼甚恭"。

在圆议连署制下,监县、县尹与县丞、主簿等次官、佐贰官间的关系也复杂化了。

一方面县尹"上又设长以兼领其事,丞、簿、尉无分职,复得以参裁可否,专制之令,益不行矣"。

故难免有"百里之宰不得专制而尽其才"的感慨。

所谓"直行己志,不为同僚摇夺者",是很难做到的。

元人赵偕说:

"今之守令非无贰从也,有僚佐焉......虽有其员而无其实。

古之为贰为从者,无非长官之股肱也。

今之为贰为从者,非特不为长官之股肱,适以病长官之四肢,害长官之运用"。

赵偕的见解是立足于守令"有大权斯有大功"的传统,对元圆议连署制下县级官府多员配置,基本持否定态度。

虽有些偏激,但所言僚佐对长官的掣肘,又是洞见底里的。

另一方面,主簿及尉职"最下且繁","压于为监为令为丞",居其上者"若是众",又"若是尊"。

"志之不得遂"和"处下而辱近",应是主簿等常见的境遇。

一些主簿在与长官相处时,耗费了许多心机。

如饶阳县主簿吕东"不矜智饰名,每事辄分别可否,而使其政皆由长以出,是故为之长者听";禹城县主簿滕安上与监县、县尹等议论刑狱时"必揆以义,驯驯上说";个别主簿"以介洁自持",或能得到上官的"敬异"。

上述做法,似乎是主簿等官不得已之举,因为除了参与圆议连署以外,恐怕再也没有可供与长官抗争的条件或资本了。

[!

--empirenews.page--]由于达鲁花赤多数为蒙古人,"动惟国言",平素与县尹等交谈和沟通,不得不依赖"译人","受成说译人"。

个别县尹"虑其见欺",还私下学习并"精晓"蒙古语,做到"不资用译,(应)[庶]务无滞"。

语言交流,应是达鲁花赤制给县尹、县丞、主簿等同僚带来的另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

在讨论县级官府长贰关系时,有两个背景性因素应予足够的重视:

达鲁花赤监临制和草原那可儿(伴当)习俗的影响。

汉唐以来,县级政权一直是县尹为长官。

蒙元达鲁花赤监临制又使县尹之上另加第一长官监县。

两名长官并存和二元领导体制,显然是造成县级政权长贰关系复杂化的背景性因素之一。

按照圆议连署制,县级政权的监、尹、丞、簿等正官,均有议论可否和连衔署事的权力。

在这一点上,诸正官似乎平等。

但按照蒙古草原旧俗,佐贰官常常被称作长官的"那可儿"(伴当)。

于是,长官与佐贰官的关系就容易被推演为主人与那可儿的关系。

程钜夫所云:

县佐贰事长官"谨而若不敢惰,劳而若不敢怨,仰瞻俯听,遥立侧趋,惟戒令期会之是从,犹惧或失之";长官对佐贰"或以奴隶蓄之,狗马使之,而犹且伸于众人之上",大抵就是后一种影响的表现。

如果我们能认真重视这两条背景性因素,就容易认识和把握元代县级政权诸官内部关系的真谛了。

县衙公廨主要用于"国家典籍图志簿书条章之所倾落,兵农工商贵贱大小贫富之所归讼,承流宣化发号施令征科供办之所指聚,胥吏卒隶晨昏风雨之所停集",对一般民众也具有"心目相检,弗敢玩也"之类的威慑功能。

县衙公廨的布局规制,还与圆议连署、长贰关系密切相连。

因此,有必要在这里考述一二。

关于元代县衙的厅堂规制,《至顺镇江志》卷一三《公廨》载,丹徒、丹阳、金壇三县厅事后堂之外,另有县丞厅、主簿厅、尉司。

如此,元代县衙似乎成了四厅制了。

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

回答是否定的。

元代县衙除尉司单独有厅事外,其他丞、簿等官均无。

县衙的厅事和后堂,当是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等共同问事办公之处。

笔者的看法可以找到如下三条证据:

第一,《至顺镇江志》虽载丹徒等三县均有"县丞厅",但该志及《元史•地理志》、《百官志》又言丹徒、丹阳、金壇三县系中县,不设县丞。

既然无县丞的设置,此三县"县丞厅"等应属于虚乌有,不在元代丹徒等三县衙正规厅堂之列。

又,北宋仁宗以后诸县陆续设县丞、主簿及县尉,且各有分职。

估计《至顺镇江志》中丹徒等三县的"县丞厅"、"主簿厅",是南宋的遗留。

同志中通判南、北、西三厅,与其类似,也属于南宋遗留。

第二,程钜夫《金谿县厅壁记》云:

新谿县衙新修后"治事之所......左典史舍,右架阁"。

王恽《平阳府临汾县新廨记》亦载,至元十三年(丙子)新修的临汾县衙"厅事适中,吏舍两列"。

另,泉州路永春县衙"乃作厅事后堂,总为间十......东为幕所,翼之以吏舍"。

杭州路仁和县衙也是"中为治事之堂,旁为两廊,右为架阁库......其增创则退食之厅,居堂之后,幕宾之舍,居堂之左"。

以上金谿、临汾、永春、仁和及萧山、慈溪等县,包含了设有县丞的上县和不设县丞的中县、下县。

其间楹规模虽有所差异,但有两条是一致的:

均为前厅后堂,东为典吏舍,翼之以吏舍;均未提及县丞厅和主簿厅。

另《至顺镇江志》在谈到丹徒、丹阳、金壇三县衙时还云:

"丹徒县,县治......南向为堂,即堂之东为典史幕,东西廡为吏舍";"丹阳县,县治......厅事后有堂二......两廡吏舍各十楹";"金壇县,县治......厅事后有堂......堂之东为典史幕......东西两廡为吏舍,各六间"。

这恰恰与金谿、临汾、永春、仁和等县衙的厅事规制布局记载,彼此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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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enews.page--]第三,陈膺镇江路《录事司记》说,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新建录事司衙,"为堂三间,官鼎坐听政于其上。

敞其前为庭,屏其外为门。

堂之侧为别署,典史治之,两廡为房者六,诸胥吏居焉"。

元制,路治所设录事司。

录事司与县大抵平级,合称司县。

镇江路录事司的堂、别署、廡房等设置,亦可充任元县衙诸正官合用前厅后堂及左典史舍、东西两廡吏舍建筑布局的另一个佐证。

鉴于以上三条,元代县衙以前厅后堂为主体,辅以典史舍、两廡吏舍的官衙结构大体可以确定。

需要强调的是,元县衙废除宋代县丞、主簿单独设厅旧制,实行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等合用同一厅事的制度,与圆议连署的方式完全是相适应的。

正如前揭陈膺镇江路《录事司记》所云,在录事司的场合,上一页[1][2][3][4][5][6][7][8][9]下一页正官为达鲁花赤、录事、判官三员,故陈膺称"官鼎坐听政于其上"。

而在县衙的场合,上县则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四员,中县、下县则达鲁花赤、县尹、主簿三员。

按照朝廷制度,三、四名县正官应是"圆坐"听政于同一厅堂之上的。

在这个意义上,元县衙厅堂制又是与群官圆议连署制相辅而行。

达鲁花赤、县尹以下正官(县尉除外)合用同一厅堂的官衙结构,很大程度上是由蒙元群官圆议连署通行制度所决定,同时又是该制度在县衙公廨结构上的具体表现。

(三)县官与农桑水利有元一代,劝农桑是汉地路府州县管民官的重要职司之一。

达鲁花赤和县尹也一概兼领劝农桑事。

而且,地方官五事考课中的"田野辟,户口增",均与劝农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县级官吏在劝农桑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事情。

县官劝农桑,首先是行县检视,奖勤罚惰。

如世祖至元二年(1265年),汲县尹韩澍下车伊始,"首以美俗劭农为务","下教条,课户丁,劚藂薄,植桑果,以敦大本"。

"暇则行县检视勤惰而赏罚焉";元末蓨县尹吕思诚"每岁春行田,树盍勤敏者,赏以农器,人争趋事,地无遗力"。

其次,部分县官还注意发挥社的劝农桑功用。

蓨县尹吕思诚"印识文簿,畀社长藏之,季月报县,不孝弟、不事生业者,悉书之,罚其输作"。

新城县尹赵晟还在丞相拜住赐田所在的驻跸庄"置社,什伍其民"。

元代中原地区长期屯戍大批蒙古军士,且保留部分诸王贵族的牧地,所养马匹常常践踏农田,妨害农桑种植。

某些县官千方百计地减少和限制蒙古军马对百姓农田的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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