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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管防污规范化管理

岳阳海事局危管防污规范化管理

一库建立危险品码头和到港危险品船舶数据库

1、建立危险品码头基本资料

危险品码头基本情况包括:

码头、设施(船舶)名称,所有人/经营人,码头类型,允许作业品种,码头技术资料,靠泊能力,防污设施情况,消防设施情况,现有安全制度情况,应急预案情况,码头管理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责任监督员及联系电话,海事处责任领导,分片领导等。

2、建立到港危险品船舶数据库

对到本港装/卸作业的危险品船舶掌握其基本资料,包括:

危险品运输公司、船名,船舶种类,总吨,载重吨,主机功率,主要技术数据(船长*型宽*型深*吃水),所属单位,公司法人及联系人电话

二、建立岳阳海事局危险品管理内外安全链

危险品内部管理安全链:

是指按照岳阳海事局《海事管理手册》实行“局分片领导—海事处—责任监督员”为主线的内部危险品安全管理链,在安全链上落实内部管理责任。

危险品外部管理安全链: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以企业法人—分管安全领导—安全职管部门负责人、生产作业车间负责人—操作人员为主线的外部管理安全链,在外部安全链上落实外部管理责任。

三、危险品监管五项制度

1、危险品码头作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一、成立由海事局、港口管理部门、危险品作业各单位参加的定期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

联系制度: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与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作业单位沟通联系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安全例会,形成海事—港政—港口链式监控管理流程,确保装卸作业安全监管形成合力。

联席会主要内容应包括:

1、海事局通报安全形势,宣传学习有关安全新法规、规范要求等;

2、各单位汇报上月或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上次联席会议措施要求落实情况反馈;

3、海事局(处)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点评;

4、对各单位提出问题进行强化管理,落实风险责任,制定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2、首次到港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首次到港船舶安全管理,杜绝低标准、不符合安全与防污作业条件的船舶从事危险品的作业,提高危化品作业“门坎”,确保危险品作业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各危险品作业区必须对首次到港船舶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以确认船舶的综合安全状况,控制低标准船舶进港作业;

二、必须将其船舶技术状态进入微机进行管理,将船舶适载危险险品种及数量向码头作业部门进行通报;

三、首次到港后进行危险品船舶基础数据录入;

四、检查时要针对首次到港船舶对作业区码头生产工艺,码头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及应急事项不熟悉的状况进行宣传,使船员熟悉码头安全管理。

五、各海事处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进行对首次到港船舶管理。

六、对首次到港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进行有效跟踪控制,防止船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3、作业现场巡查制度

为保证危险品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杜绝作业过程中的违章作业,各辖区作业码头必须加强各作业过程现场监管,确保危险品作业过程的监管到位,制定岳阳海事局危险品作业现场巡查制度:

1、从事危险货物作业应按《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船岸安全检查表》所列内容对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表经船岸双方签字后应报海事处备案;

2、船岸根椐船岸安全检查表内容定时对照检查,发现影响安全问题必须停止作业,直至隐患消除为止;

3、现场责任监督员要对现场保持随时检查的强势,海事现场检人员应备有专用巡查记录本,必须由船方、岸方人员签字确认,巡查力度(量化指标)根椐作业现场状况决定,原则上检查率不低于作业船舶的30﹪。

4、办事处对本作业码头区域内船舶作业要建立现场巡检台帐,接受海事处检查。

5、局监管中心应保持对海事处不定期的抽查,重点抽查作业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规范要求,监督员、码头人员船岸安全检查是否到位。

检查生产单位各项安全制度、措施是否执行到位及人员的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

4、危险品船舶开航前检查制度

为保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航行作业安全,危险品必须在装卸作业完成后,进一步对船舶航行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确认(由船舶实施检查后以船长开航前声明方式报海事部门备案):

1、船舶主机、辅机、舵机、动力传动装置及推进器处于良好状况。

2、锚机、拖顶推设备及系缆完好;

3、助航设备、磁罗经、甚高频电话等处于正常工作;

4、消防、救生设备及器材完好;

5、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文书齐全有效;

6、新任到岗船员业经参加培训合格;

7、本轮及所拖驳船安全检查合格、开航前纠正的缺陷业已纠正复查合格;

8、对特殊航段、特殊气象条下的监航及预控措施是否到位。

以上检查完后,船方向海事机关办妥出港手续。

5、对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泊位)开展专项检查制度

一级危险品码头每个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三级级危险品码头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二级危险品码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专项检查。

一级危险品码头包括液化气码头、装卸爆炸品码头、化学品码头、闪点小于60℃的油码头;

二级危险品码头包括闪点大于60℃的油码头;

三级危险品码头包括加油站、沥青码头、浓度低的液碱码头

码头检查主要检查码头消防、防污设备、电气设备、照明工具、通讯设备、静电预防、管系、船岸安全措施、码头值班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人员素质、应急演练等情况。

四、危险品船舶实施分类监管

岳阳海事局2008年开展了危险品船舶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整治活动,根据对专项整治活动总结和岳阳危险品运输状况的分析,并根据长江海事局《关于危险品船舶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岳阳海事局特制定《危险品船舶分类监管措施》,从即日起,对辖区内危险品船舶实施重点监管和分级监管的措施,以深化辖区危险品船舶管理,探索长江危险品运输监管规律。

具体要求如下:

  一.分类监管目的

  

(一)根据危险品船舶安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管船舶,对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确保风险性大的重点监管的船舶实施重点监管;

  

(二)根据危险品船舶的安全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激励公司、船舶加强安全管理,使安全管理状况好的船舶得到优惠便利,对安全管理状况较差的船舶予以警示和关注。

  二.重点的监管船舶

  

(一)重点监管船舶的范围:

  1.500总吨以下油船、150总吨以下的散化船及液化气船;

  2.船龄超过16年的内河液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单壳油船;

  4.载运有害物质的化学品船;

  

(二)重点监管船舶的管理措施:

  1.监管中注重的主要环节

  

(1).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环节。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必须具备安全与防污染条件,满足相关要求。

船舶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申报,严格按照装卸规程作业。

  

(2).危险品船舶航行停泊环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航行、停泊时,应尽可能远离其它船舶和设施,并按规定悬挂或显示信号,以示区别其它船舶。

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危险货物进港、过境、锚泊和出港申报和签证管理。

  (3).事故应急处置环节。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消防设施、设备,针对火灾、爆炸、溢漏、碰撞、搁浅等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程序,能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开展施救。

  2.严格申报制度。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超龄船舶以及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货物船舶运输,严厉打击危险货物运输瞒报、谎报行为。

对危险货物申报员持证加强检查,没有持证,或是证书过期的,一律不得从事申报工作。

  3.严格把好进出港审批。

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许可手续的,未持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单证不全或港口码头不符合安全与防污染作业条件等情形,严禁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

  4.严格船舶报告制度。

在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控制水域,船舶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中心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进行标注和跟踪,对船舶发生的违章或出现可能影响安全的隐患,海事管理机构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要求纠正并依法处罚。

 

  5.严格进出港监控。

船舶进出港时,要有效利用VTS、CCTV、GPS等监管手段,有效控制船舶的流向和流量,实施全程监控,同时及早提醒他船注意避让,使危险品船舶安全、有序通过。

  6.及时掌握危险品船舶动态,控制锚地锚泊船数量。

要求其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锚泊,与他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7.严格现场检查。

在对危险品船舶现场检查中,重点检查:

船舶货物申报资料是否显示船舶处于安全适航、适装状态,所载危险货物是否属于安全状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应急预案、船员安全操作知识、实操能力、船员履职能力以及船舶安全设施配备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8.加强恶劣气况下危险品船舶的监管。

出现恶劣气况时,应及早提醒船舶做好防范准备,采取安全措施。

  9.加大对危险货物船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纠处违法行为。

  三.危险品船舶安全等级的管理

  A类安全等级船舶以引导和服务为主,减少检查频次;对B类安全等级船舶采取正常监管,实施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C类安全等级船舶实施重点监控,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及违法惩戒措施。

  

(一)A类安全等级危险品船舶评定标准

  1.持《安全管理证书》2年以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2.最近2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污染责任事故;

  3.最近2年船舶安检中未滞留;

  4.最近2年内未发生海事违法行为;

  5.未发现谎报、瞒报等不诚信行为;

  6.船龄未超过16年的内河液货船。

  

(二)C类安全等级危险品船舶评定标准

  1.最近1年内发现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体系外船舶除外);

  2.最近1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污染责任事故;

  3.最近1年内船舶安检中滞留;

  4.最近1年内发生严重海事违法行为;

  5.发现谎报、瞒报等不诚信行为;

  6.500总吨以下油船、150总吨以下的散化船。

  严重海事违法行为是指对通航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对人命财产和(或)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交通肇事逃逸、持有伪造法定证书、最低安全配员不足、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严重超载运输、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管等。

  (三)不属于A、C类安全等级船舶均列入B类安全等级船舶,采取常态管理。

  四、分类管理措施

  

(一)A类安全等级船舶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船舶安全检查每六个月一次;

  2.对“三定”(定船舶、定货种、定航线)船舶实施短期定期签证(定期签证不超过一个月);

  3.免除特殊时段的专项检查(上级规定除外);

  4.船舶进出港前可办理船舶申报(不受提前24小时申报约束);

  5.优先办理远程电子申报;

  6.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报审批事项可通过“绿色”快速通道办理;

  (三)C类安全等级船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船舶安全检查中必须检查船员履职能力;

  2.船舶安全检查中对船舶实施SMS进行检查(体系外船舶除外);

  3.现场检查中着重船体结构、消防、防污设备的检查;

  4.对船员实施关键性操作的检查。

  5.对C类安全等级中的小型液货船重点检查

  强化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船舶检验情况、船员适任情况以及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检查面应不低于载运危险货物小型液货船舶总数的80%,对船舶状况特别差的船舶要施行100%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做全面安全检查。

通过确定重点监管船舶,实施重点监管措施,以及对安全管理等级,实施优惠或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品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员安全意识,保障危险品安全运输。

五、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岳阳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四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

(二)消防设备清单;

(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

(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

(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

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

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相关阀门。

收解输油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内残油流(滴)入长江。

第六条在作业中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受油船舶应将加油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加油站应将供油情况记载值班记录簿内。

第八条加油站(船)应按《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要求显示信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对照明灯光进行妥善遮蔽,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九条加油站(船)的避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加油站(船)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第十条供、受油船舶靠泊时,应垫软靠把。

供受油作业时,应关闭烟囱帽,带好火星熄灭器,加油现场作业人员禁止穿尼龙化纤服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灯具照明。

在加油过程中严禁铲锈、发报、使用雷达、充气、吸烟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二条港内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动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出港,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动销售期间可办理短期定期签证手续,短期定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三)加油船一次性多点配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时,申请人应向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短期定期签证。

加油船配送作业时,应向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加油站(船)因故停止营运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停止营运期间加油站(船)的安全。

加油站(船)停止营运超过二个月恢复营运时,加油站(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加油站(船)每季度应当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供油作业情况,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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