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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飞机税务租赁探析解析

中法飞机税务租赁探析

朱元甲孙晓筱蔡修胜·财务与会计(201110)

税务租赁,因出租人获得租赁资产税收利益而得名。

在税务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被税务部门界定为租赁资产税收利益的所有者,由出租人确认租赁资产税务上的折旧,并享受租赁资产的折旧利益(或者加速折旧利益),有的国家还实行将投资减税等政策形成的利益归属于出租人所有。

法国税务租赁利用了法国税务部门关于出租人(即资产的法定所有者),计提资产折旧享受税收抵免好处的规定来实施交易。

出租人通过租金向承租人的增减转移,使租赁双方获得利益。

由于折旧税收利益和可转让利益的数额较大,目前这一市场对法国境内金融机构和我国航空公司都非常具有吸引力,但是也存在可持续交易的法律风险。

一、对法国税务租赁的相关规定

法国金融机构针对我国航空公司开展的法国税务租赁交易属于跨国融资租赁业务,整个交易需要满足中国和法国两国的法律要求,否则交易就会失败。

法国税务租赁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法双边协定或协定)和法国《总税收法典》以及欧盟的相关税收法规。

(一)中法双边协定中与法国税务租赁有关的约定

1.协定中关于不动产所得征税的约定: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此项约定,法国出租人将飞机出租给中国的航空公司不会被界定为不动产出租,而被中国税务机构对其在中国的所得征税。

2.协定第七条关于营业利润的约定“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

法国税务租赁的跨境交易中,法国出租人并没有任何的常设机构在中国,因此出租人来源于中国的租金所得不会在中国被界定为经营利润征税。

3.协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约定:

“缔约国双方避免双重征税方法如下:

……二、在法兰西共和国:

(一)下述

(二)项所述以外的所得,按照本协定在中国征税时,则免除第二条第三款第

(二)项所述的法国税收。

(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述的来自中国的所得,按照这些条款规定,可以就其全额在法国征税。

法国居民就这些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可以得到法国税收抵免。

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征收的法国税收数额。

(三)按照第

(二)项关于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所得项目,所征中国税收的数额应视为:

中国合资经营企业支付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他股息的百分之二十;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虽有第

(一)项和第

(二)项的规定,对按照本协定在法国的应纳税所得,可以按照法国法律规定的税率,就应纳税所得全额计算法国税收。

以上是协定对法国税务租赁业务有实质影响的条款,这些条款决定了法国出租人在中国境内不构成纳税义务人。

(二)《总税收法典》对法国税务租赁中所得税的规定

《总税收法典》是法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法国税务租赁产生实质影响的税种主要是公司所得税,总结如下:

一是法国公司所得税征收对象为在法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实体及公司注册地在法国的法人实体。

二是计税基础为在法国境内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标准税率为34.43%。

三是公司所得税实行集团课税征收管理(即汇总合并纳税):

法国公司和其控股达95%的本地子公司可以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子公司有盈有亏,可以盈亏相抵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种税制最大的好处就是在同一集团内各公司实现的利润与损失可以相互冲抵,从而达到公司集团内节税的效应。

四是法国公司税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下两点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是税务租赁的关键和税收利益所在:

①折旧扣除:

折旧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种设备的折旧可以采取直线法或者余额递减法。

其中规定飞机采用直线法的折旧率为12.5%,也就是一般为8年。

②亏损结转:

净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5年,由于折旧而出现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

美国的税务租赁中出租人享有的税收优惠包括投资减税、折旧扣减和不可追索贷款的利息扣减。

虽然根据现有资料,法国的税务租赁中出租人融资租赁设备是否享有投资减税和加速折旧政策并不明确,但是可以确定,法国出租人的母公司能够享受出租资产法定产权上的折旧抵税的好处。

首先,出租人和出租人母公司都需是在法国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否则无法享受汇总合并缴纳公司税的政策;其次,税务租赁能否实现,还需要具备一项经济条件,即出租人母公司应具备较强的应税能力。

鉴于出租人是金融机构在法国设立的、独立专营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其应税能力有限,因此,从出租人的角度考虑税务租赁没有实际意义。

当出租人母公司是实力雄厚、规模巨大的金融机构时,由于其具有非常强的应税能力,在法国现行税制下,母公司在合并报表和汇总纳税时,就能够消化出租人的折旧,从而实现折旧抵税的收益。

二、出租人折旧税收利益的实现

国际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并按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作应收款。

在融资租赁中,与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被出租人转移,因此,出租人应将应收租金视为对其投资及服务的补偿和回报,作为本金收回和财务收益处理。

为了满足合并纳税的规定,出租人购买飞机的资金几乎完全来自于母公司的投资,母公司又不会完全独自承担交易风险,往往会引入银团,通过银团贷款方式筹资,然后由母公司向出租人注资购买飞机。

出租人母公司向银团借款除了会签署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出租人母公司、出租人、贷款银团之间还会签订一份风险参与合同,此合同约定风险事项,在特定的时刻出租人母公司让风险事项发生,顶层贷款(出租人母公司向银团的借款)就自动“塌陷”至出租人,由出租人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就出现了出租人和其母公司之间及出租人和贷款银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风险参与和违约机制设计,是交易中出租人取得折旧利益的重要环节。

法国税务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母公司合并报表时作如下会计处理(A和B分别代表在假设租赁期为一年时,整个租赁期内的租赁资产价值和财务收益数值,B数值的符号取决于出租人母公司贷款利率和租金中计算利息的利率水平高低):

1.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

借:

应付账款A

贷:

应收账款A

2.对经营成果的合并

借:

营业成本A

贷:

累计折旧A

借:

银行存款B

贷:

财务收益/财务费用B

从法国税务角度,对母公司纳税有实质影响的是上述经营成果合并的处理。

母公司对出租人的合并,吸收了出租人的折旧亏损(经营成果为B-A<0),当母公司当年自身的应税能力,即经营税前利润C大于A-B的时候,由出租人计提折旧产生的亏损就能在合并纳税的时候产生抵税效应,出租人母公司应纳税额为(C-A+B)×34.43%,从而获得了(A-B)×34.43%的税收利益。

因折旧而出现的经营亏损则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即便某年度母公司的应税能力不足,出租人对飞机计提的折旧也能在整个租赁期之后纳入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项,从而使母公司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飞机的价值巨大,一般折旧年限为10-12年,一架飞机每年的折旧数额非常大,因此在法国税务租赁中,一架飞机的交易就能使出租方(出租人及其母公司)获得相当可观的税务利益。

只要出租方的应税能力足够,就可以不断扩大法国税务租赁的飞机交易份额,增加税收利益。

而且规模越大,后期交易出租方能够转让给承租人的税收利益比例越能不断改善。

三、折旧税收利益的转让

在法国税务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获得的折旧税收利益会部分地转让给承租人,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一是将税务租赁的一部分利益在租赁期初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返给承租人;二是通过补贴商业贷款利息支出,以降低利率的形式将出租人得到的税务利益部分返给承租人。

对出租人而言,两种利益转让方式没有实质性差异。

但是我国的航空公司作为承租人则会因为不同的利益转让方式,存在是否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征缴预提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租金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经当地税务机关对贷款协议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审核确认,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所得税。

”实际上,融资租赁业务的预提所得税基是承租人的财务收益部分,即租金中包含的利息部分。

如果计算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那么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部分就是零,这相当于我国给予了外国出租人一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以较低的利率向我国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业务。

从法律角度来说,在法国税务租赁的飞机融资租赁交易中,利息预提所得税的承担者应该是法国出租人。

但是由于我国航空公司作为承租人在国际融资市场的地位以及交易结构的安排,在租赁合同中的税项部分中,双方约定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对交易在中国境内征税(主要是预提所得税),税金由承租人负担,他们收到的合同中的租金是税后的净额(即签署合同时确定的租金为税后净额),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国内的法律风险。

因此,预提所得税的实际承担者是我国的航空公司。

如果出租人的折旧税收利益一次性转让给承租人,那么后期计算租金中利息的时候,计息利率就有可能超过国税发[1993]050号文件规定的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根据现在税务机关的做法,有可能就利息部分全部纳税,也有可能就利率超出部分计算的利息差额部分缴纳预提所得税,这就相当于增加了承租人的筹资成本。

因此,法国税务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折旧税收利益通过补贴商业贷款利息支出,以降低利率的形式转让,承租人就可以在实际支付租金时,因为实际贷款利率比国税发[1993]050文件规定的参考利率要低,而不用缴纳预提所得税,降低筹资成本。

折旧税收利益转让方式双方容易达成一致,但是利益的转让比例往往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焦点。

首先,承租人一般不是很清楚出租人实际操作中能取得的税收利益情况,至少目前没有航空公司去研究法国税务租赁中出租人能取得的税收利益情况;其次,招投标过程中,投标金融机构的利益让步取决于竞争者情况,以及上一年度此类交易的情况;另外,究竟转让多大份额的折旧税收利益双方才能成交,双方都需要结合法律风险综合考虑。

四、交易法律风险事项和补救

法国税务租赁交易中,法国出租人的主要利益来源是公司税,其风险也在公司税。

其他的税种一般金额较小,调整也不会对交易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损失和影响。

承租人在进行方案评估时需要考虑的主要法律风险有:

中法双边协定变更的风险;中国、法国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界定变更的风险;法国公司税征收方式和税率变更的风险。

一般地,在法国因法国税法变更产生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在中国因中国的法律变更产生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但是两国对交易合法性判断的风险和中法双边协定变更的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

根据现有资料难以判断法国税务租赁交易在法国的交易合法性风险程度,一般出租方会请当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交易进行评估。

从另一方面考虑,融资租赁交易是一项很普遍的经济业务,各国对此都有趋于一致的定性界定,而且出租方也是在尽可能获取利益的同时降低法律风险,否则,即使交易被判为非法,损失由承租人承担,但是实际上弥补的损失还是有限。

因此,根据现在的情况来看,只要法国经济法规没有重大实质性的变更,现有的法国税务租赁被判为非法的风险很小。

在我国,经济业务合法性的判断依据是《合同法》。

因此,在交易结构设计中,让整个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会降低交易合法性的风险。

可以根据需要,请国内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交易所存在的国内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税收双边协定是国际上通用的文本,中法双边协定的文本与其他两国间的税收双边协定一致。

所以,中法双边协定变更的可能性不会很大,即使需要变更,短期内也不会实现。

因此这一法律基础的风险很小。

鉴于交易中承租人承担中法双边协定变更和交易合法性风险的不对称,合同中会约定承租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交易和交易结构重组。

提前终止租赁交易就是当风险事项发生时,承租人为了避免损失,向出租人提出提前终止租赁的通知,然后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完毕所有剩余的租金(终止值)。

交易结构重组是指各交易方重新设计交易结构,以避免出现重大损失的可能,包括为提前终止交易提供再融资。

但是结构重组本身有赖于能够设计并不比原交易结构更坏的方案,否则出现的损失分担就是直接影响到承租人在评标过程中的风险评价。

因出租人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为了规避出租人履行约定义务方面存在的风险,出租人母公司会出具交易支持承诺函,承诺支持出租人履行义务和在特定情况下履行赔偿的内容。

(作者单位:

朱元甲中国民用航空局财务司

孙晓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

蔡修胜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原文标题:

税务租赁探析——以中法飞机融资租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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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租赁公司结构型税务租赁介绍

●产品定义

金融租赁公司利用国外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与境外机构合作,以租赁方式租入设备,再转租予承租企业,从而使承租企业能够分享他国税务优惠

·国内承租企业分享他国税收优惠,降低租金水平

·境外机构的风险降低,有助于国内企业获得最优惠的租金水平

·所有权、风险承担、会计记录取决于租赁形式

●适用领域

·对租金水平高度敏感的企业

·船舶、飞机等国际移动设备

●优点

·享受他国税收优惠

·有效降低租金水平

·承租人面对的租赁结构简单,能享有更可靠的安享权

·规避他国出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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