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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保登记

一、单位参保登记

(一)政策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闽政〔2000〕文195号;

(二)参保范围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5、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6、依据本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中央属、省属和外地驻三明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单位参保必备材料

1、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携带的单位资料

(1)国家机关

①上级批准建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③单位工资基金手册。

(2)事业单位

①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单位工资基金手册。

(3)社会团体

①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②社会团体法人单位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单位工资基金手册。

(4)企业

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工资基金手册或提供登记前3个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

此外,各单位还应在工商银行开立医疗保险缴费帐户,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还应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2、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携带的个人资料

(1)在职职工: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彩照3张、劳动合同、体检报告单、失业证;

(2)退休人员:

个人身份证、退休证复印件(或退休批文);

(3)病退人员:

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四)办事程序:

受理、审定、登记、发卡。

(五)承办部门

1、受理、审定、发卡由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办;

2、登记、制卡由市医保中心征缴科承办。

(六)承诺时限:

登记10个工作日、发卡30个工作日(受理、审定的时限按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定)。

二、新增人员参保

(一)政策依据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等九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政〔2000〕文247号)。

(二)新增参保人员

1、新分配的大、中专、本科毕业生、部队转业人员、退伍军人;

2、新招收(聘用)人员;

3、从统筹内调入的人员;

4、从统筹外调入的人员;

5、其他新增人员。

(三)申请办理新增参保人员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分配、招收(聘用)人员

应出示行政介绍信和劳动、人事部门核增的工资证明复印件或《工资基金手册》;市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的复印件。

从未参保的(含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还应填写《个人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照3张。

2、调入人员

应出示行政介绍信和劳动、人事部门核增的工资证明复印件或《工资基金手册》(转业干部和复退军人还应提供军队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表);从未参保的(含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还应填写《个人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照3张。

(四)业务流程

参保单位当月凡有增加参保人员的应填写新增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动月报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携带相关资料于当月底前送医保中心征缴科。

三、停保人员

(一)停保人员分类

1、调到统筹内其他已参保单位;

2、调到统筹外;

3、解除劳动关系;

4、辞退、离职人员;

5、解雇、除名、开除、判刑人员;

6、参军、出国定居人员;

7、死亡人员。

(二)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调出人员

应出示行政调令复印件。

2、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应出示市劳动部门盖章认定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

3、辞退、离职人员

应出示单位同意其辞退、离职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4、解雇、除名、开除、判刑人员

应出示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参军、出国定居人员

应出示有关部门的入伍通知书和出国定居证明复印件。

6、死亡人员

应出示医院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的注销证明书复印件,有个人帐户继承的应提供继承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的材料。

(三)业务流程

参保单位凡当月发生参保人员减少的,均应在当月底前准时向市医保中心基金征缴科报送《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月报表》;

四、在职转退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9〕212号);

4、《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381号)。

(二)退休人员的界定

(1)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视为参保退休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或企业改制、转制、拍卖、破产及其它原因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与在职职工同等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提前退休后工资性收入的退休金为基数,分别按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计算缴纳。

参保的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同年龄段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按政策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办理在职转退休变更登记手续。

(三)退休人员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处理办法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25年以上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医改实施前,参保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工前被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也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3)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须补缴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需补缴的人员,应填报《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审批表》,经核实并补足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在职转退休人员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1、《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月报表》;

2、《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还须附市人事局的工资核减通知单;

3、必要时还应提供个人档案或相关资料。

(五)业务流程

1、基金征缴科接到参保单位在职转退休变更申请后,应认真核对上述参保单位提交的各项资料;

2、资料核实无误后,基金征缴科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登记,未达到缴费年限的人员,在核实已补足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3、基金征缴科专管员应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的退休变更申请录入参保数据库。

五、单位信息变更

(一)操作条件

参保单位以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市医保中心基金征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

2、主管部门;

3、单位住所或通迅地址;

4、隶属关系;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6、开户银行帐户;

7、单位类型;

8、联系电话号码;

9、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二)应提供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

(2)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变更资料。

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保(参保)业务

(一)、政策(摘要)明政[2001]文220号、明医改办[2003]1号

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辞职)等原因断保的,应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到市劳动、人事部门的档案寄存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续保(参保)缴费手续。

若不及时续保(参保)的,在今后续保(参保)时,应补齐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并从办理续保(参保)手续之月起6个月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断保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必备材料

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医保IC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续保证明。

(三)办理程序

以上人员持上述材料到档案寄存机构办理续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四)承办科室:

本中心征缴科、市(区)劳动、人事部门的档案寄存机构。

(五)办结时限:

《续保证明》五个工作日;续保(含参保)登记、缴费办结时限按档案寄存机构规定。

七、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一)政策依据

闽政〔200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闽政〔2000〕文195号)规定:

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后其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应预交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基金;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为准。

(二)参保人员变动申报期(每月1日—31日)

1、各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在当月底前向市医保中心(基金征缴科)报送《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月报表》。

逾期没有申报的视为没有变动。

2、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在当月底前向市医保中心申报,以便调整次月的缴费基数。

对未按时申报而被医保中心多托收的医疗保险金概不作调整冲销,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三)缴费基数申报期(每年核定一次)

各参保单位人员的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平时不予变动(除人员增减外)。

年度缴费基数的核定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没有办理申报手续的,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按参保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四)医保基金征收时间与办法

1、基金征缴科负责稽核调整当月参保单位报送的各项变更信息;

2、信息管理科在次月6~9日对投保人进行缴费比例的计算,同时进行投保人应收帐的建立;

3、特约同城委托收款(每月10日、25日两次);

(1)9日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通知单及同城物约委托收款凭证;

(2)10日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核定通知单与同城特约委托单进行核对,核对后一起发送给工商银行,由工商银行交给各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各单位需在10日前备足托收帐户内的资金);

(3)托收成功,各单位将会从各自开户行处拿到同城委托收款通知单;

(4)每月25日再行托收一次。

4、转帐收款。

参保单位于每月11-15日到市医保中心基金征缴科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核定通知单,并按核单上的金额转帐进入市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

5、各单位在本月托收成功及转帐后应及时核对缴费金额,如有疑问可在每月的28日前到基金征缴科对帐;

6、基金征缴科在收到各单位的托收单及进帐单后,陆续将金额按比例划拨到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上。

7、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基金征缴科应在当月28日前对欠缴的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在次月10日前托收的时间内补缴到位,逾期将对其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的统筹部分实行冻结,冻结期间暂停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流程图

利用档案导入参保人基础档案

包括批量更新比例和查询更新

比例

包括批量建帐和查询建帐

包括打印同城托收单据

银行扣款之后返回数据

不允许金额不相等的情况,

包括个人帐户的划拨过程

八、医疗保险IC卡管理办法

(一)IC卡的功能

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卡,它记载参保人员个人医疗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资金和医疗费用状况等基础信息。

IC卡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和发放,个人保管使用。

(二)IC卡的使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具本人的IC卡。

就医、购药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范围和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凭IC卡直接与定点医院、定点药点结算。

IC卡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三)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单位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基金征缴科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参保人员调出本统筹区;

(2)参保人员享受保健待遇;

(3)职工辞职、辞退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4)在职职工出国、出境的;

(5)参保人员死亡的;

(6)参保人员IC卡遗失的;

(四)符合上述(三)情况的单位可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1、参保人员调出本统筹区的,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可随同转移,但应由调入地医保机构出具个人帐户商转函及帐号后方可给予办理转移手续。

如当地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提取;

2、参保人员享受保健待遇的,参保单位在办理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后,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或一次性提取;

3、职工辞职、辞退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有关停保手续,重新就业时,由单位再为其续保参保手续,待业期间,如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有余额者,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

4、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个人帐户资金有余额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转移手续或一次性提取;

5、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依法继承,继承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余资金转入继承人个人医疗帐户,继承人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将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发给继承人;

6、参保人员IC卡遗失的,应及时到医保中心基金征缴科办理挂失手续。

①挂失期为一周,挂失期满仍未找到,凭本人身份证(如身份证遗失,可凭户口本或单位证明)到医保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办理补卡手续;

②填写补卡登记表,到财务科缴纳IC卡工本费后于次周一发给IC卡。

③基金科把IC卡发给参保人;

挂失期间本人需到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30天后凭补卡登记表领取新卡,再凭IC卡到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IC卡补冒用,由参保人员本人承担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

(五)流程图

 

三明市职工医疗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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