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策划商品房营销策划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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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策划商品房营销策划代理合同

2020{营销策划}商品房营销策划代理合同

销售策划、代理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深圳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东方御花园项目委托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

深圳市中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龚昌云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上步轻工业管理大厦501栋8楼

电话:

83321185传真:

83321185

乙方:

深圳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赖国强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国贸大厦316-319室

电话:

82211880传真:

82213365

发展商深圳市建业(集团)中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现委托深圳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乙方)作为甲方开发的深圳市龙岗区东方御花园项目销售策划、代理人,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代理项目及概况(:

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东方御花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占地33092M2,容积率为2.18,建筑覆盖率为20.7%,绿化率为53%,总建筑面积86048M2,11-18层共六栋围合式结构,可销售面积为65289M2,其中住宅面积约为60289M2,总户数为496套,商业面积约为5000M2,(以竣工查丈为准)。

二、委托代理形式及代理权限:

1、委托代理形式:

该项目为乙方独家代理销售。

甲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只通过乙方进行该项目的销售活动,乙方为该项目在国内外唯一的销售代理公司。

2、委托代理事项:

负责在国内及国外的营销活动,包括:

营销策划、筹办展销会、负责销售有关文件的编制/设计及制作、与广告商及广告媒体的联系、接待客户并协助买家签署认购书、安排客户前往物业现场考察、组织买家/业主主题活动、筹备和组织有关该项目的各类促销活动、协助买家办理银行按揭及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备注:

选择其他与销售相关的合作单位的权力在甲方,乙方可以推荐,但需按照甲方决定执行)。

三、代理期限:

1、自签定本协议,至公开发售之日起11个月止(公开发售日期以电视或报刊所界定之首期公开发售日或甲方组织的开盘典礼为准。

两者不一致,以先到的日期为准)。

协议期满,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续签或终止协议;若续签协议,相应条款均可另行商定。

2、自签定本协议至该项目楼盘销售完毕为止。

3、以上1、2项代理期限以先到为准。

四、甲方权责: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乙方如下资料,以便乙方开展工作。

(1)提其甲方乃项目合法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注册税务登记证;

(2)提供该项目的建设批准文件: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提供该项目的整体规划、单位结构等图件资料。

包括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设计单位设计的并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明细为房屋的立面、剖面图、结构布局图);

(4)上述资料,甲方保证真实合法。

如非必须,则仅为复印件,乙方不得用作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他途。

2、甲方承担乙方就该项目代理甲方而为的宣传、策划、广告、售楼资料印制宣传等合同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乙方就委托事项以自己名义与相关业务单位发生的合同费用如符合本款第

(2)项的规定,甲方对此笔费用也予以承担。

(1)乙方应本着低价优质的原则就代理事项为甲方选择最佳业务单位,代理甲方与对方签署合同时,合同内容应事先取得甲方认可;否则,该笔合同费用由甲方承担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在向乙方退还本合同约定的代理销售风险保证金和代理销售信誉保证金时,予以同等金额的扣除。

(2)乙方就委托事项以自己名义与他方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亦应事先取得甲方认可,否则,对此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合同费用先自行支付,待本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凭合同实际付款发票向甲方报销。

3、合同正式签署后,在本项目合作期间内,甲方可在所有经双方确认的推广宣传品(含楼书,折页、媒体以及各种形式的广告载体)上和营销活动标识中免费注明销售代理方(乙方)字样。

4、甲方按双方共同商定的销售执行方案确保工程进度。

负责售楼现场清理、售楼处及样板房的装修、包装、办公设备到位等工作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承担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通讯费(不包括声讯费、手机费)等日常费用。

5、委派专人协调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并负责整体房号销控。

所有客户的诚意金、定金、购房款,均须由甲方指定人员负责收取或由客户直接汇入甲方指定帐户,由甲方开具收据和完善财务手续,涉及退款的,均须由甲方指定人员负责办理。

6、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每月与乙方结算代理费并按时支付。

7、甲方有随时了解乙方销售代理情况及动态的权利。

甲方如发现乙方派驻销售现场的工作人员不遵守销售管理规范、对待客户态度粗鲁、与客户发生言语冲突的,影响项目声誉的,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撤换及调整。

五、乙方权责:

1、合同正式签署后,乙方即时开展该项目之策划及推广工作,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其中必须有一名以上资深营销策划师),项目组成员名单如下:

项目经理:

孔东,项目销售经理:

陈金波,项目策划组:

周怡玲、吴崙。

乙方需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保障项目组成员出勤,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工作内容。

如乙方成立的专项工作小组成员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撤换、调整或合理增加,乙方必须执行。

2、乙方所有参加本项目的销售及工作人员的调整及更换,必须首先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整销售及工作人员。

3、乙方必须针对该项目周边竞争项目,配套环境及宏观市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市场调查报告,反映最新市场竞争状况(须有详尽的数据分析);乙方在正式开盘前7天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并制定开盘前的《销售执行报告》、《销售策划报告》,制订售楼方案和宣传推广计划,经甲方认可后组织实施。

乙方应充分预料市场风险,凡市场形势的变化均不视为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理由。

4、乙方在委托范围内完成有关销售、策划、推广、宣传活动(包括乙方自行到各大公司寻找潜在的客户和按乙方的客户资料寻找目标客户,以各种方式推介该物业,包括与相关单位及政府接洽,申请展销、户外广告发布等事宜)和派专业人员(不限于该项目销售组成员)参加必要的本项目相关单位的联席会议,为甲方提供书面专业意见和建议,并拟定销售策略(包括销售时间、销售渠道、对象、价格及销售控制等),协助甲方设计和布置现场售楼处及示范单位。

5、乙方需报全程销售费用预算由甲方审批,乙方承诺完成预期销售目标所需宣传推广费用在总销售额的1.3%之内。

乙方所有销售建议、方案及宣传推广费用须经甲方书面审核盖章确认后方可执行。

所有有关该项目的宣传资料中应注明“发展商:

深圳市建业(集团)中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字样。

6、乙方根据项目销售工作进展与安排计划,向甲方提供阶段性工作成果报告,在不同销售阶段向甲方提供总销控意见。

乙方须将物业销售的具体情况在认购书签定后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销售期间按甲方要求每周召开销售情况总结会议,每周向甲方提交销售进度报告。

7、乙方负责管理经甲方确认的销控表,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调配资源,每阶段的资源调配应与甲方派驻现场的代表确认,合同期内保证每日有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在售楼现场从事销售工作,在项目销售尾盘期需保证售楼处正常出勤的现场销售人员不少于4名。

8、项目销售团队组成形式:

甲方向现场销售队伍中派驻4名工作人员(含甲方销售管理代表),负责行政协调、管理、监控工作(包括负责房号销控监督、买卖合同签约手续办理和销售档案管理、收费等),乙方负责对销售现场统一规范管理及日常管理。

乙方项目经理应提供一系列完善、可行的有关销售管理的文本文件交由甲方确认并负责具体落实。

甲乙双方所有与销售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共同商定的销售管理制度。

9、乙方须按照甲方所确定的售楼条件和甲方认可的方式(各阶段房号、售价、付款方式及本合约条款等)进行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乙方禁止向客户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乙方工作人员就委托事项不得有任何有损于甲方声誉之行为。

甲方如发现乙方派驻销售现场的工作人员不遵守销售管理规范、对待客户态度粗鲁、与客户发生言语冲突的,影响项目声誉的,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撤换及调整。

屡次(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类似情况,甲方可以按次数每次扣除项目销售风险保证金的1%。

11、乙方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广告效果及销售情况,并作详细的竞争市场、客户分析(须有详尽的数据分析),按甲方的要求时间提供专业报告,以供双方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12、乙方对每个销售单位的代理责任标准为:

如买家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在买家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并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视为该单位代理责任结束;如买家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在买家向甲方支付首期房款,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后,视为该单位代理责任结束;如买家选择分期付款方式,在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房款并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视为该单位销售代理责任结束(乙方有义务办理好客户档案交接手续,在代理合同未终止以前,乙方仍有义务向客户按期催收房款),该单位代理责任结束后方可视为成功销售该物业,方可进行代理费结算。

13、销售过程中若出现由甲方现场工作人员导致的业务矛盾、客户纠纷,乙方应及时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

项目销售期间,乙方如因处理不当、错误引导或工作疏忽而引起法律诉讼或索赔时(包括诉讼或非诉形式),乙方须自负一切后果。

对造成甲方和业主损失的,必须赔偿相应的损失。

损失以甲方因此而遭受的诉讼赔偿或索赔支付的有关费用为准,包括赔偿金额、诉讼费用以及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

14、项目销售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作出任何形式的超出甲方授予权利范围和条件的承诺,并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价目表、付款方式及认购书等填写认购资料并不得擅自增减其它条款,如因以上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时(包括诉讼或非诉形式),乙方须自负一切后果。

对造成甲方和业主损失的,必须赔偿相应的损失。

损失以甲方因此而遭受的诉讼赔偿或索赔支付的有关费用为准,包括赔偿金额、诉讼费用以及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

15、乙方不得将销售策划代理权转委托。

如发生乙方将销售策划代理权转委托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费。

何种情况视为转委托仍然须进一步明确。

16、乙方在代理期间内,需按照甲方要求,督促业主提供甲方所须的所有资料,在催交房款、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按揭(如客户需要境外银行按揭的,乙方需予以联系办理)、办理入伙及办理房地产证的事宜上,有义务配合甲方填写有关资料、电话及书面通知客户、督促客户领取相关资料,并做好业主本人签收登记工作。

17、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50万元人民币作为项目的销售风险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由甲方保管。

甲方每月从乙方代理费中暂扣10%作为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待代理期限届满时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

(2)结算,结算后一并返还余额。

六、销售阶段目标任务及代理费率与费用计算、结算:

1、乙方承诺的销售阶段目标任务及代理费率:

(1)、住宅部分

阶段

销售时间(正式开盘之日起算)

目标累计销售率(按面积计)

达标代理费率

未达标代理费率

阶段1

2个月

40%

0.7%

0.5%

阶段2

4个月

65%

0.9%

0.7%

阶段3

7个月

85%

1.0%

0.8%

阶段4

8个月

》95%

1.1%

0.9%

备注:

1、该项目拟按1、2、3栋和4、5、6栋分别推出,1、2、3栋预计在八月初具备销售条件,4、5、6预计于十月一日具备销售条件并推出,计算销售时间以十月一日起,如有提前和拖延,各阶段销售时间同比提前和后推。

2、销售率=售出总面积/可售面积。

(可售面积为预售许可证批准的面积)

3、此处计算销售率以签定认购书并交足定金(20000元)为准。

4、销售期计算包含春节等法定节假日。

(2)、商业部分

阶段

销售时间(自正式开盘之日起第五个月起算)

目标累计销售率(按面积计)

达标代理费率

未达标代理费率

阶段1

2个月

50%

0.7%

0.5%

阶段2

4个月

80%

0.9%

0.7%

阶段3

6个月

》95%

1.1%

0.9%

备注:

1、销售率=售出总面积/可售面积。

2、此处计算销售率以签定认购书并交足定金(20000元)为准。

3、销售期计算包含春节等法定节假日。

2、乙方每月应收代理费计算公式为:

(1)、每月代理费=累计成交金额X相应代理费率—已收代理费

(注:

1、上述计算公式包含代理费率发生变化时,对前阶段代理费的补差计算;2、累计成交金额是指成功销售物业的成交金额。

乙方成功销售物业的确认方式:

参见第五条第十二款。

(2)、若客户交清首期房款前悔约,则所没收此客户之违约金(包括定金、罚金)甲乙双方按7:

3的比例分配,乙方不收取代理费,已收取的应予扣回;若客户在交清首期房款后悔约,定金及罚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收取相应的代理费,若甲方全部返还定金,则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项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3、代理费与代理信誉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支付方式:

(1)、代理费结算时间:

双方商定每月30日为结算日,甲方自结算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当月代理费,扣留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后,结算款于结算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2)、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支付方式:

如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9、13、14、15款、第七条第1款(3),第七条第2款(3)、第九条第2、4、5款的情况,甲方有权先扣除销售代理信誉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如上述两项余额之和不足以赔偿甲方的违约金,则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况从应付代理费中另行扣除,只至甲方应得违约金额为止。

如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况,或者在扣除违约金后售代理信誉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还有余额,则甲方应在代理期结束后一个月内返还该余额。

甲方扣除乙方信誉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遵循甲方损失相对等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七、销售目标均价:

1、住宅部分:

(1)、住宅均价:

本合同项目住宅最终实现均价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M2(非公开优惠折扣或公开优惠折扣成交的单位,计算均价时均以该单位对外公布的价格按公开优惠折扣方式打折后的价格为准,公开优惠折扣包括一次性付款打折,按揭付款打折及促销折扣)。

(2)、超出销售实收均价的奖励措施:

按实收均价与目标均价的超额分阶段奖励并累加。

实收均价超过5000/M2元,的即给予奖励。

超出0-100元/M2元的,按超出部分的5%奖励,超出101—200元/M2的,按超出100元以上部分的10%奖励,超出201元/M2以上的,按超出200元/M2以上部分的15%奖励。

(3)、未达到销售实收均价的处罚措施:

按实收均价与目标均价的差额分阶段处罚并累加。

若实收均价低于5000元/M2,其中差额在0-99元/M2元的,按差额部分处罚5%,差额在100元/M2以上的,按差额部分处罚10%;若实收均价低于4800元/M2,另行全部扣罚销售风险保证金。

若最后实现均价低于4600元/M2,乙方全部销售代理费率统一为按0.6%结算,并全部扣罚风险保证金。

2、商业部分:

(均价有待合同进一步明确)

(1)、商业均价:

本合同项目商业最终实现均价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M2(非公开优惠折扣或公开优惠折扣成交的单位,计算均价时均以该单位对外公布的价格按公开优惠折扣方式打折后的价格为准,公开优惠折扣包括一次性付款打折,按揭付款打折及促销折扣)。

(2)、超出销售实收均价的奖励措施:

按实收均价与目标均价的超额分阶段奖励并累加。

实收均价超过10000元/M2,即给予奖励。

超出0-1000元/M2的,按超出部分的5%奖励,超出1001元/M2以上的部分,按超出1000元/M2以上部分的10%奖励。

(3)、未达到销售实收均价的处罚措施:

按实收均价与目标均价的差额分阶段处罚并累加。

若实收均价低于10000元/M2,其中差额在0-999元/M2的,按差额部分处罚5%,差额在1000元/M2以上的,按差额部分处罚10%。

若实收均价低于9000元/M2,另行全部扣罚销售风险保证金,若最后实现均价低于8000元/M2,乙方的全部销售代理费率统一为按0.6%结算,并全部扣罚风险保证金。

3、住宅和商业的奖罚以迭加方法计算。

八、甲方内部认购处理办法:

甲方内部认购的单元(含甲方给予超出公开折扣优惠的单元)可以计入销售业绩,内部认购总量在20%以内的(按面积计算)不计算代理费。

计算均价时以该单元对外公布的价格按公开优惠折扣方式打折后的价格为准。

置换购房(包括工程款、材料款或广告费抵偿购房等)视同内部销售。

九、合同终止:

1、合同的自然终止参见本合同第三条,并于合同终止的两个月内结清费用。

2、甲方对乙方进行销售目标的分阶段考核(详见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若乙方连续两期未能完成当期销售计划,则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全部信誉保证金,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乙方不得有异议并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时间退场和配合交接。

3、如订约双方其中一方未能履行职责,另一方可书面通知未履约方并给予未履约方15天整改期,若期满仍未修正,则另一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给予对方书面通知。

终止合同后,乙方需完成之前己认购客户之后期跟进工作,甲乙双方按合同相应的条款清算,乙方不得要求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和补偿。

4、乙方出现越权代理行为时(参见第五条第九、十五款),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收的信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乙方。

5、乙方擅自停止销售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销售风险保证金及已收的信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乙方。

6、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提出非自然终止本合同时,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于通知日起30日内完成办理相关款项清结、手续移交,解除合同等手续。

十、争议解决:

如因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经协调不成,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十一、附则:

1、本合同计价单位为人民币。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六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内容如有修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商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房屋成本、公司营销策略、公司财务帐号等一切业内不愿为外界所知的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供或透露给第三者。

4、双方同意,当双方公司发生变更或者更名时,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因不可抗力(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因政府调整城市规划而终止项目建设等)因素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时,双方应及时通报并协商一致,可以不视之为违约行为。

甲方:

深圳市中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深圳市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代表人:

(签章)代表人:

(签章)

签定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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