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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事故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3术语

3.1生产事故(故障)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非正常因素迫使生产突然中断,造成停产而引发的生产类、设备类和工艺类事故的统称。

3.1.1生产类事故(故障):

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组织、指挥、协调不当;生产计划平衡失误;岗位人员工作责任不到位、违反劳动纪律、违反生产操作规程等,导致生产被迫停产或被迫减缓生产,造成产量损失、或直接经济损失或停产时间达到了规定的界限。

3.1.2设备类事故(故障):

是指由于设备本身原因引起的设备损坏,或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生产突然中断或动力能源供应突然中断,生产被迫停产或被迫减缓生产,造成产量损失、或直接经济损失或停产时间达到了规定的界限。

其中设备类包含机动类和自动化类。

3.1.3工艺类事故(故障):

在生产过程中因工艺操作人员(各单位工艺操作人员岗位具体见附件1)在作业时违反工艺文件操作,导致生产被迫停产、或被迫减缓生产,或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产量损失、或直接经济损失或停产时间达到了规定的界限。

3.2生产事故(故障)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事故、故障四级。

生产事故(故障)损失按事故造成的最大损失计算,其中产量损失按照企管处定额或生产计划任务定额标准计算。

3.2.1特大生产事故:

产量损失在日定额产量的2倍以上(含2倍,以每炉、每台机计算,以下同),或事故损失费在100万元以上(不包括抢修中的正常更换件);或主生产线停产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生产事故。

3.2.2重大生产事故:

产量损失在日定额产量的1-2倍(含1倍,以下同)之间,

或事故损失费在20万元-100万元之间,或因生产原因停产时间在24-48小时之间的生产事故。

3.2.3一般生产事故:

产量损失在日定额产量的0.5倍-1倍之间,或事故损失费在5万元-20万元之间,或因生产原因停产时间在4-24小时之间的生产事故。

3.2.4故障:

事故损失费在5000元-5万元之间,或因生产原因停产时间在30分钟-4小时之间的称为故障。

3.2.5生产误时:

非正常停产在30分钟以下(不含30分钟)的称为误时。

3.2.6对未达到以上生产事故或故障判定标准的后果,但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较大,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险肇事故处理(具体见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险肇事故的情形分为:

生产类、工艺类、设备类险肇事故情形(具体分类见附件2)。

3.2.7新产品开发阶段(产品未正式投放到市场的开发前期)、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调试阶段和项目试生产阶段(未转入正式生产的前期)所出现的事故(故障),不适用于《生产事故管理办法》,但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除外。

4主要职责

生产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4.1特大、重大生产事故,由总调办负责联合企管处、人事处,并根据需要召集技术处、机动处、信息自动化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生产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对事故进行定性、分类,开展调查、分析和处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生产指挥中心审批,并报总调办调度科备案。

4.2一般生产事故及生产故障,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及责任人处理,根据事故性质和分类,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职能部门报总调办调度科备案。

5生产事故的管理

5.1事故报告

5.1.1事故报告分先口头报告,后书面报告。

事故(故障)一旦发生,事故现场

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口头报告,同时要立即口头报条线主管职能部门和总调办;若存在险肇事故的情形,还应口头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

若事故(故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口头报告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与保险公司协调开展理赔。

对重大及以上生产事故,总调办接到报告后及时向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同时应立即深入现场调查事故,并参与抢修方案的研究。

5.1.2发生生产事故,符合下述条件之一,事故单位应保留事故现场。

a.重大及以上生产事故;

b.因生产事故造成主体设备损坏严重的;

c.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生产事故。

5.1.3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现场保护。

涉及各条线专业人员应根据情况安排测量、记录、照像、录相及现场描述等取证工作,作为事故处理依据,同时重大以上事故的取证必须存档。

5.1.4发生一般生产事故(故障),事故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书面报告,在7天內(当月25日后发生的事故应在下月的1日前)按照事故(故障)分类上报到条线职能部门,再由职能部门将事故报告书报总调办调度科备案。

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由联合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报告,报生产指挥中心审批,生产指挥中心批准后由事故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书,按照流程报总调办调度科备案。

5.2事故检修

5.2.1生产事故抢修工作按生产事故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组织。

重大及以上生产事故,超过事故单位能力范围的,由总调办组织相关单位负责协调事故的抢修组织工作,制定抢修方案,协调厂内各类生产资源和设备,事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5.3事故调查

5.3.1一般生产事故及故障,由事故单位在事故抢修结束后,组织本单位内的调查,在7天内(当月25日后发生的事故应在下月的1日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报相关职能部门和总调办审核,若审核中发现没有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职能部门负责再次调查、分析、处理,并报生产指挥中心审批。

若事故中存在险肇事故的情形,对性质严重或存在重大违章违纪的险肇事故,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可直接介入事故调查。

5.3.2重大及以上生产事故,由总调办在事故抢修结束后,联合企管处、人事处,召集机动处、技术处、信息自动化处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若事故中存在险肇事故的情形还应召集安全生产管理处参加调查。

事故单位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提供事故发生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由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生产指挥中心或公司领导审核、审批。

5.3.3事故调查单位和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按照四大块进行报告:

一、事件发生经过;二、原因分析;三、整改措施;四、责任人落实和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单位应保证调查报告过程真实、原因清楚、措施到位、责任明确。

5.3.4事故调查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和组织学习,做到

(1)原因不清不放过;

(2)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3)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4)没有事故预防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4事故处理

5.4.1若事故(故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事故单位将事故简要经过、事故证明材料、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信息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与保险公司协调理赔。

5.4.2各类事故(含故障、误时)实行专人管理,每天报生产单位负责人审核。

误时类别严格分条线划分清楚,确保各类误时统计正确,为日后指导生产、解决问题提供基础资料。

各单位每日将生产误时统计表上报到总调办综合科,由总调办综合科汇总到集团公司生产误时统计表中,并作为月底考核依据。

条线职能部门负责对误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误时划分正确,责任到人,若发现误时划分不准确,同时报总调办综合科修正。

5.4.3生产事故(含故障、误时)属外界因素影响或上下道工序单位影响的,统

一按照正常程序上报到条线职能处室,由条线职能处室确认后,报生产指挥中心审批,外界因素影响,可剔除考核,同时将影响时间归类到外围影响时间栏;上下道工序单位影响的,按照责任将影响时间归类到相应的影响时间栏,同时对影响单位进行责任考核。

5.4.4事故单位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后,一般生产事故及生产故障,事故单位书面向所在总厂申请事故整改措施的验证,总厂组织对整改措施进行复验;重大及以上生产事故,事故单位书面向总调办申请事故整改措施的验证,总调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整改措施进行复验。

5.4.5特大、重大及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事故,总调办要提出意见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通报,避免生产事故重复发生,力求做到举一反三。

5.4.6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照企管处经济责任制中的生产管理考核办法执行,同时将事故(故障)纳入条线月度旗类评比考核。

5.4.7各生产单位所发生的事故按照职能条线归属管理进行挂钩考核,纳入职能处室月度考评,考核标准按照生产指挥中心对职能处室月度考核办法执行。

总调办有事故(故障)登记的,而相应的职能处室未将事故报告书报总调办调度科备案的,以总调办事故(故障)登记为准。

5.4.8对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仅要根据造成损失的后果,还要考虑其中存在的险肇事故。

若生产事故中存在险肇事故情形应加重处理。

5.5其它

5.5.1在生产过程中属于易耗件,正常使用完必须停产更换的,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更换的不纳入到事故管理办法的范畴里,超过限定时间的,仍按事故管理办法执行,其中高炉更换风口套、转炉更换出钢口、连铸机中间包、结晶器、喷嘴、以及轧钢换辊、换槽纳入到正常更换范围内,未列明的,按照事故(故障)管理办法执行。

其中易耗件更换限定时间由各条线职能部门界定。

5.5.2各部门建立健全生产事故台账和档案等相关的防护措施基础资料。

5.5.3总调办、机动处、技术处和信息自动化处负责对本制度在各条线运行情况

的检查,每季度(提交当月的3日前)提交一次制度检查报告报总调办调度科,由总调办调度科汇总报企管处。

5.5.4各级生产单位按以下要求对生产事故次数、停产时间、事故损失费,进行如实记录与准确计算。

a.生产事故次数统计按生产中断一次计算一次。

发生事故修复后尚未正常生产,又发生同一性质的事故或故障,统计事故次数仍为一次,但事故时间累计计算。

b.事故停产时间统计为从发生事故到恢复到正常生产状态的时间;有备用生产线时,事故停产时间应为原生产线停产到备用生产线开机后恢复到正常生产状态的时间。

c.事故损失费按照直接损失费。

直接损失费指人工检修费、事故设备修复费,及其关联费用。

生产类事故损失费按直接损失计算。

设备修复费为修复设备发生的材料、备件、人工、运输等费用的总和。

配件更换时不计算非损坏部分的价值。

6监督考核

6.1出现下列情形,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考核和有关责任人加倍严肃处理:

a.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延误了事故处理时间或扩大了事故影响范围;未注意现场保护;

b.故意拆分事故(故障)时间,或故意将事故时间分摊到其他条线,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行为的;

c.事故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d.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e.事故发生后,未组织对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学习的、或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的、或未验证的、事故责任人未落实和未有处理意见的。

6.2发生事故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上报事故报告书,且沒有合理说明的,隐瞒不报的,加倍考核。

6.3职能处室未按照制度执行的,且沒有合理说明的,由生产指挥中心指定总调办综合科对职能处室按照规定考核。

6.4对预防事故或积极抢修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7附件

事故报告书

事故报告书

分厂(车间):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性质

事故类型

事故简要描述(注:

附事故调查报告)

 

分厂厂长签名:

事故条线主管签名:

总厂意见:

 

总厂厂长签名:

条线职能处室意见:

 

主管签名:

生产指挥中心意见:

 

签名:

注:

1、本表一式三份,生产单位一份,条线职能处室、总调办调度科各一份;

2、一般事故、故障由条线职能处室审批;重大、特大事故由生产指挥中心审批;

3、事故性质填写故障、一般事故、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事故类型填写生产类、工艺类、机动类或自动化类,同时此表式适用于故障报告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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