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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河长制实施方案

贵州河长制实施方案

  贵州河长制实施方案内容,行河长制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水治理体制和生态环境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贵州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水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对乌江、沅水、赤水河—綦江、牛栏江—横江、北盘江、南盘江、红水河和都柳江全省两大流域八大水系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主要目标:

到20XX年,全省地表水环境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超过85%,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水质保持良好,贵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稳定明显改善,局部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水质持续良好;八大水系主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超过90%,出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超过90%;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优良,水生态系统功能良好;全省两大流域八大水系水质持续稳定改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加快污染项目取缔和改造。

加快推进《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XX—20XX年)》,对未达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提升改造。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20XX年底前,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造纸、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煤矿开采及洗选、铁矿洗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0XX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安监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实施重点行业污染整治。

实施磷化工、煤矿采选、煤化工、金属冶炼、食品加工、白酒、农药、制药、电镀、造纸、氮肥等行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彻底治理乌江流域开磷集团34号泉眼污染和清水江流域瓮福集团发财洞污染,乌江、清水江总磷浓度明显降低。

实施仁怀白酒业连片治理。

按照“一企一污水处理设施,一企一治理方案”要求抓好煤矿和磷矿企业污染防治。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加强渣场渗滤液污染防范。

编制公共渣场选址规划,新建渣场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严格限制单个项目独立新建渣场。

公共渣场建设严格执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工程防渗系统施工技术及环境监理、验收规范》。

20XX年底前,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按规划建成公共渣场。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省国资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4.集中治理产业园区水污染。

产业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升级产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20XX年底前,纳入“100个产业园区成长工程”的产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因地制宜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重点湖泊、重点水库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XX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

(牵头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一时难以改造的,采取截流、调蓄等治理措施。

配套管网与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贵安新区、双龙临空经济开发区、贵阳白云综合保税区以及其他城镇新区排水系统建设实行雨污分流。

到20XX年,贵阳市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鼓励水泥企业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处置污泥。

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鼓励县城建设污泥处置设施。

20XX年底前,建成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贵安新区和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赤水市、习水县污泥处置设施;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2020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以上。

(牵头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0XX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20XX年起,新建和改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面实施雨污分流、粪污治理。

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80%以上。

(牵头单位:

省农委;责任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防治渔业养殖污染。

20XX年底前完成县级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

20XX年底前,全面取缔违法渔业养殖。

从20XX年起,全面实行养殖证制度,有序发展渔业养殖。

到2020年,全省渔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更加优化,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牵头单位:

省农委;责任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加大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化技术推广力度,扩展实施范围,由粮食作物扩展到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

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在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推广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2020年,农作物化肥施用量、农药使用量与上年度相比实现零增长。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

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30%,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33%。

(牵头单位:

省农委;责任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4.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在全省减少需水需肥量大的籽粒玉米面积。

在黔西北和黔西南石漠化地区发展耗水少、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马铃薯、牧草、茶叶、中药材和木本油料等;在黔南推广水旱轮作,扩大疏菜种植面积。

从20XX年起,全省每年调减籽料玉米40万亩以上,到2020年全省调减200万亩以上,新增饲料玉米和牧草100万亩,茶叶、核桃和中药材等100万亩。

大力推广水肥一体技术。

以火龙果、辣椒、猕猴桃等优势作物为重点,全面推广膜下滴灌、微喷灌、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模式。

(牵头单位:

省农委;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施农村综合整治,大力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善“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到2020年,9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3000个。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省农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国家制定的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对改造后未达要求的限期淘汰。

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

加快编制实施全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

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加强对运输危险品船舶的监管力度,全面禁运《内河禁运危险品目录(20XX版)》(试行)明确的相关危险品。

2020年底前,省内重点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相关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须按要求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应急方案。

(牵头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自20XX年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经停产整治后仍不达标、应依法淘汰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名单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

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企业主动申请,确定淘汰企业(设备或生产线)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环保不达标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应予淘汰的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明确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乌江、清水江流域新建磷化工项目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必须达100%。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六)优化空间布局。

  1.按承载能力进行空间布局。

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到2020年,完成市(州)、县(市、区、特区)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产业园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要求。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和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牵头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因地制宜,科学划定城市规划区,划定重要水源和水域保护范围。

在重要水源和水域保护区,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滨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七)推进循环发展。

  1.抓好工业用水循环利用。

鼓励产业园区节约利用水资源,强化园区用水管理,实行统一供水、废水集中处理和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实现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

积极推进企业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

全面实施电解锰、磷化工、电镀、洗煤等行业生产废水闭路循环;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水处理技术工艺,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

到2020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90立方米以内,比2013年下降35%以上。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

省经济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促进再生水利用。

加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推进城市污水、矿井涌水处理回用。

在煤、磷、锰等矿山开采区实施矿井水利用工程。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类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自20XX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需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牵头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积极推进工业废渣综合利用。

鼓励和支持工业废渣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循环利用。

重点支持磷石膏、粉煤灰、脱硫石膏、赤泥、锰渣等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省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率力争达70%以上。

(牵头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1.加强水资源管控。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严格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建设项目。

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项目审批。

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34亿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

省水利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严控地下水超采。

合理规划、有序推进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浅层地温能和深层承压水的开发利用。

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预报和监督管理体系。

制定完善地下水保护措施,防止地下水过度开发、水质污染和水源破坏。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全面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对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地面沉降区范围划定工作。

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

(牵头单位:

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严格水功能区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

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指标体系,科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制定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

积极开展生态修复、排污口整治、河湖清淤等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

建立健全全省水资源管理监测系统,实现水资源实时管理,提高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

省水利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九)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

建立健全区域用水效率指标与年度用水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将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到202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5%以上。

(牵头单位:

省水利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抓好工业节水。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落实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实施用水定额管理。

开展节水型企业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到2020年,在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建材、制药等高耗水行业中,创建一批节水模范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3.加强城镇节水。

严格执行国家节水型生活器具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设备。

城镇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用和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符合水效标准和其他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推进贵阳市、黔西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全国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

加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不断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

加快推进贵安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根据《贵州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在全省积极推广海绵城市建设。

到20XX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2%以内,2020年控制在20%以内。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的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到20XX年,遵义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其他各市(州)中心城市及贵安新区要建成省级节水型城市;各市(州)有1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建成省级节水型城市。

(牵头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4.发展农业节水。

加快推进全省山区现代水利建设试点的创建,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喷灌、滴灌、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等现代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行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100万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以上。

(牵头单位:

省水利厅、省农委;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订主要江河、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重点区域应急调度预案,全面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

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在全省八大水系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牵头单位:

省水利厅;责任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加强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示范。

加快研发废弃煤矿山煤锈水生态治理、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难降解废水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水污染和其他水环境应急处置等技术。

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等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适用技术。

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探索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相关科技成果共享与交易平台作用,推动环保技术成果共享、转化与转让。

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牵头单位:

省科技厅;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十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1.加快环保产业项目实施。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政策和标准。

大力实施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及环保装备制造项目。

着力引进一批技术含量高、就业容量大、带动力强、环境效益好的先进企业和项目。

按照“县域统筹、城镇打捆、整县推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垃圾清运设施建设,每年建设10个县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收运设施,到2020年力争全省70%的县(市、区、特区)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收运设施系统。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投资促进局,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

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

以污水、垃圾处理和产业园区为重点,全面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三)理顺价格税费。

  1.加快水价改革。

县级及以上城市20XX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牵头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2.完善税费政策。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部署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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