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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精华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总论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与概念

1、狭义(传统)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广义还包括:

①版权及其相关权利②商标权③地理标记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⑦未公开信息权以及其他反不正当竞争权

2、知识产权概念(P4)

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

二、知识产权特征和性质

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P7-12)

(1)客体的非物质性(无形性)和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智力成果/商业标记VS物权保护对象:

载体

(2)专有性(独占性、对世权)

——区别于公有领域的信息

——区别于物权:

禁止非法复制

(3)地域性:

除非有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特别规定,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巴黎公约属地原则

(4)时间性——主要表现在著作权、专利权【原因】:

公众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知识产权的性质

本质:

民事权利——私权

(1)主体:

私权主体(2)客体:

财产(无形财产)

(3)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

平等、自愿、有偿的民事活动原则

★知识产权主体——知识产权人

(1)原始取得(创造性行为、国家机关授权行为、创造性行为+国家机关授权行为)

继受取得

(2)继受取得:

继承、转让、赠与

◆可能发生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分离

◆数个权利主体可同时分别行使相同权利中的不同权能

知识产权的客体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补充)

1.知识产权法概念——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比: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权利归属方面的法律关系;权利行使方面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因侵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著作权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其他知识产权法渊源:

民法(第五章第3节)、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刑法、其他行政法规、国际条约等。

四、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

“两条途径、运行并作”:

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民事救济、刑事救济)

1、侵权法律救济途径(补充)

(1)行政救济——向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请求查处——向海关申请扣押侵权产品

知识产权的专门国家主管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又称国家版权局)著作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权

国务院农业部、林业部植物新品种权

行政救济的特点:

及时、迅速;程序简便;对损害赔偿数额只作调解,不予认定,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2)民事救济

损害赔偿——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倍数、定额赔偿(专利:

1万以上100万以下);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假设:

侵权产品100件,权利人销售每件产品利润500元,侵权人销售每件产品利润300元

权利人实际损失:

500×100侵权人所获利益:

300×100

A.侵权归责原则:

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

B.诉前救济措施(P14)或诉前临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诉前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保全证据

停止侵权——永久禁令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临时禁令

★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理由:

可能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管辖法院:

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申请后48小时

★条件:

1.提供权利证明和侵权证据2.提供相应的担保。

3.于申请后15日内起诉

★何时解除?

15天内不起诉

C.诉讼管辖(P19):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一般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专利一审案件: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和商标权一审案件: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

——如上海: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

被告住所地

D.诉讼时效(P20)

a)侵权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b)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权利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重点掌握:

著作权与其他相关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

☆狭义的著作权:

在作品基础上形成的专有权

广义的著作权:

形成基础是作品、在作品基础上产生的其他客体(出版物、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

下:

与著作权相关的四个概念

著作权

二、与著作权相关的概念

作者权、版权、出版权、版本权、特许出版权

强调印商或出版商基于作品产生的权利

强调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

作品的保护以其出版、注册和加注版权标记为前提

版权------copyright(英美法系)

作者权------author’sright(大陆法系),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作品自完成之日即受法律保护

出版权-------作者享有的将作品制作成一定数量的复制品,提供给社会公众的权利。

特许出版权——封建制度下君主授予出版商的出版特权

版本权-------又称版式设计权,指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三、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重点掌握:

特许出版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区别

第一部现代意义著作权法-----1710年生效的英国《安娜女王法》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

现行《著作权法》----1990年制定\2001年修正

第三章著作权客体

狭义著作权的客体(权利指向的对象)——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及条件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1.作品条件一:

思想和表达统一的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

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物品不构成作品,思想和(有独创性的)表达缺一不可

(1)思想-----作品反映的观点、概念、原理、方法、步骤或客观事物、事件以及其他题材和主题,包括文学思想、科学思想、技术思想、艺术思想、事实数据等

(2)表达------通过作品表达某种思想、某项内容时采取的各种表现手法、技巧等客观形式的总和,可以是文字、线条、图案、动作、符号、声音等

没有逻辑关系、没有联系、没有思想内容的文字、线条、声音、色彩的堆砌不构成作品(如饭店菜单);作品的名称,仅仅是完整的作品所具备的全部要素之一,不能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

2.作品条件二:

可复制性--------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可复制性不是固定性,但多数作品只有固定之后才成为作品,如摄影作品。

固定性是对抗侵权行为的有利证据

(例)刘某拍摄了一张外滩风景照之后,在摄影展上发现陈某也拍摄了一张同样的照片并获奖,刘某主张陈某的照片不具有独创性,其主张是否成立?

3.作品条件三:

独创性

(1)独----劳动成果是独立创作的,可以在他人作品基础上再创作,但不得抄袭

(2)创----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和智慧

原创性:

作品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

独创性:

指作品表达的独创性,不要求思想内容的独创性,也可以在他人作品上进行再创作

【注1】关于“独”----独创性与原创性的区别

排除:

对客观事物的简单记录或仅是对他人作品的机械性模仿

不排除:

偶然巧合下创作的与他人完全相同的作品

司法解释:

由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关于“创”:

不存在智力创造的活动不产生作品——例如:

将论文输入计算机

不需要具备高度文学艺术价值,但必须体现一定的智力创造劳动

【注2】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美感,能表达较为完整的思想感情)例如:

郭石夫诉娃哈哈案件

【注3】独创性在侵权诉讼中的作用(见书本)

(1)与判断这种智力成果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无直接联系

(2)若作为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被控侵权的作品不是作者独创的,则原告指控不成立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思想不保护——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思想自由

【规定】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

著作权保护应延及于作品的表达,但不得延及于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

著作权法不保护:

作品的主题思想、原理、原则和作品所描述的客观事实本身,如风景、动植物、调查资料、数据、历史等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特有的表达,包括虚构的人物形象、故事场景和情节

作品所特有的表达不包括:

(1)唯一或有限的表达----混合原则

(2)标准场景-----场景原则(3)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表达

“思想无版权”——例如节目模式只是一个创意(以节目模式进行版权登记为由起诉?

不可)

——“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必须在个案中分析!

(1)唯一或有限的表达不受著作权保护(思想与表达的混同)

混合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2)场景原则(不保护:

表达特定主题时通常需要描述的场景)

A.用自己的方式表达相同的思想内容——不侵权

B.用原告的方式表达相同的思想内容

若只有极少或唯一表达法——不侵权

存在多种表达法,看是否独立创作——是,不侵权;

不是——相同的表达是否进入公有领域或属于标准场景

是,不侵权;否,侵权

2、其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注意:

实用艺术品,只有与功能相分离的富有美感的造型才可得到著作权保护

2、其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2)事实和事实的简单组合

例: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新闻作品:

在表现形式上不仅包含对某一时间的时间、地点、过程的简单报道、陈述,同时还有报道者本人的评价、议论等主观表述【注意:

已经删除】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4)官方正式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区别于:

律师辩护词、非官方译文

(5)竞技体育活动

A.体育活动与技巧、场景难以分离;体育活动技巧应当由公众分享

B.某些以表现美感为主的艺术活动,即使被纳入体育比赛,其中的艺术成分也可能构成受保护的作品

(6)公有领域的作品

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表现形式的唯一性;人类共同财富

三、作品的分类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6、电影等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

9、其他作品

★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包括:

产品说明书

通过文字的组合反映特定的思想,不以字数多少为限,可长可短、可多可少

春联是不是文字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

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与文字作品不同,反映的是艺术思想

(2)建筑作品,是通过各种建筑的实体与空间及周围的自然环境的统一组织和处理,使建筑物既有实用功能,又达到人们审美要求的一种综合性的造型艺术。

必须具有艺术思想、有独创性,如:

普通的、没有独创性的建筑物不构成作品

建筑物本身与建筑设计图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口述作品

以口头语言为主要要素、通过声音传播的作品

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记录者不是作者:

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通过表演形式体现的综合艺术作品;技巧成分部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不是表演者

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必须反映一定的艺术思想;如:

自动监视镜头拍摄的照片不构成作品

美国法院:

“偶然对准一个方向按下照相机的快门就足以符合独创性要求”

★电影等视听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综合艺术作品

包含可分离的多种作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像作品

不包括录像制品;录像制品----对现存表演、景象或形象的无选择录制,不具有创作成分

如:

他人相声的录制

图形的绘制应当具备独创性,通常使用的图形设计方式不受保护(无独创性),例如经纬线、标尺以及陆地、水域的颜色和通常绘法等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依据图形产生的物品不属于作品时,著作权法仅保护平面图形的复制

---------如:

机械设计图、道路施工图等

依据图形产生的物品属于作品:

禁止平面复制,也禁止图形内容立体化

如建筑物设计图、实用艺术品设计图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颁布、2002年1月实施

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当程序的某种功能只能通过一种途径设计时,该程序不受保护

必须具有固定性,固定在一定的存储介质上

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视为同一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6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2《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

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

(一)口头表达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

(二)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及器乐;

(三)活动表达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

(四)有形的表达形式,如:

(1)民间艺术品,

(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特点:

(1)反映民族的社会历史、风俗习性、审美观点等——民族性和区域性

(2)无明确具体的作者——集体性

(3)无具体保护期限——延续性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

【重点】著作权内容=著作权人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

客观: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2、没有法律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3、擅自实施受著作权的“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

主观:

过错并非认定侵权的要件;过错只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

著作人身权(四项)&著作财产权(十二项)

著作人身权(作者的精神权利;具有非财产性和专属性,不可剥夺、转让、放弃、继承)

永久性(发表权例外)

1.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即“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发表的权利。

发表≠出版;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特点:

(1)发表权不能转移,但可代为行使;与著作财产权一样有保护期限

(2)限制:

如果权利的行使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收到经济权利的限制——对行使发表权的推定;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肖像权等制约(如摄影作品)

主要侵权方式:

(1)未经许可,发表他人作品:

包括出版发行、公开陈列、现场表演、媒体传播、网络上传等,法46th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不视为侵权的发表---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之后的展览

2.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侵权方式之一:

发表他人作品时未署或者漏署作者姓名

侵权方式之二:

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的姓名

侵权方式之三:

假冒他人署名(《著作权法》第47条),即自己创作的作品+他人之名

侵权方式之四:

未正确署名,即在创作者署名之时未能反映真实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3.修改权:

修改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只限于文字、用语或局部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对作品表达形式的修改

修改权的行使应当受到物权的限制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强调作品的观点、思想不受变更

侵犯作者的修改权不一定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未给作者的荣誉或者名声造成损害——侵犯修改权

二、著作财产权——有保护期

【重点】对作品的特定利用行为能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作者有权加以控制

使用(包括:

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著作财产权可分割使用,部分著作权人行使其著作财产权时应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的主要内容: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1.复制权:

以某种方式再现作品的权利

(1)狭义:

以同样形式制作作品复制件

广义:

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同一作品,包括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第10条5款

低级抄袭:

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复制权

高级抄袭:

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侵犯改编权

(2)构成要件:

必须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稳定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固定是相对长久的

侵犯复制权的判断方法——接触+相似+无相同资料来源

能举证说明没有接触原告的作品,被控侵权作品是独自创作完成——不侵权

虽然接触过原告的作品,两者来源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其他作品或资料——不侵权

侵犯复制权的几种特殊形式:

A.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或者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生产、施工行为除外)

B.在不同于原作的载体上复制:

如在上彩釉的陶盘或瓷上复制绘画、雕刻或油画作品

C.使用不同技术的复制:

将一件艺术作品拍摄成照片

D.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

a)将作品固定在光盘、芯片等媒介上

b)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

c)将作品下载到本地计算机

d)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

2.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与复制相连,复制是发行的前提条件,复制发行统称为出版。

(1)构成要件:

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

(2)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或“权利用尽原则”,即:

作品原件或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发行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再限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流转。

①为合法销售----发行权用尽(原理:

调和所有权与物权)

②为非法销售----著作权人有权制止侵权行为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主要标的的除外。

【公开传播权】控制不以转移有形物质载体占有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内容的行为

公开的含义:

(1)观众在地理上分散:

宾馆放闭路电视

(2)观众在时间上分散:

卡拉OK包间

(3)在半公开的特定场合:

学校、俱乐部

(4)向家庭和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外

4.表演权:

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现场表演:

在观众前通过人的演唱、演奏或人体动作、表情来塑造形象、传达情绪、情感

机械表演:

将作品的表演录制下来之后使用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播放

侵权例:

未经词曲作者同意,在演唱会上演唱;在营业场所播放音乐磁带、光盘等

5.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侵权例:

擅自在卡拉OK厅、餐厅等营业场所放映MTV(电视音乐作品)

6.广播权

(1)无线广播:

利用电磁波通过无线信号传播,如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电视等

(2)有线广播:

有线电台或电视台收到无线广播信号后通过有线装置加以转播

(3)通过扩音器、电视机等设备向公众播放接收到的广播、电视

三种方式:

无线广播;以有线方式传播无线广播;播放接收到的广播

侵权例:

提供歌曲、作品供他人下载;提供作品供他人在线欣赏;

未经许可摄制成数字化电视

7.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注】并非所有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都涉及该权利,只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避风港”制度:

接到警告后删除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4条)“红旗标准”:

明知或者应知侵权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8.展览权:

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注意】

(1)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2)展览时要注意著作权与人身权(肖像权、隐私权)的重叠

(3)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属原件所有人享有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著作权法第12条

复制:

对原作品的再现,结果体现为以某种方式将作品的载体制成一份或多份

演绎:

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增加了知识性或创造性的再创作内容,在原作品基础上派生出新作品

9.摄制权

摄制(拍摄)指通过新的创作或相应的技术加工,将原作演绎表现为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录象等)并固定在载体上

10.改编权——《红楼春秋》案

改编:

改变了作品的表达,形成新作品——属于著作财产权

修改:

利用作品既定的表达进行修改,不形成新作品——属于著作人身权

11.翻译权:

对作品享有的以其他各种语言文字再表现的权利

翻译属于演绎创作,翻译作品是新作品

12.汇编权: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作品——杂志,第三方使用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原作作者同意

第五章著作权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重点:

(1)下列类型作品的区别和权利归属:

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

(2)演绎作品、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行使

著作权人:

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主体,问:

著作权人=作者?

行为能力不是享有著作权的前提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和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

原始主体类型1-----作者

(例)李某完成论文过程中,其指导老师张某对其论文结构、主要观点等进行指导,张某是否为作者?

★个人作者的确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形式标准

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活动——实质标准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视为创作

★单位作者的确定

法人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构成要件:

(1)由法人或组织主持

(2)代表法人或组织的意志(3)由法人或组织承担责任

原始主体类型2——根据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的委托人

(委托人)委托并支付报酬;(受托人)提供作品

著作权法第17条:

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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