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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施工爆破作业时所使用的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架子队及劳务队伍。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确保安全,方便生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物资部门负责采购、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质部门和项目安质部门上下二级统一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二章爆炸物品选址建库

第五条因施工需要必须建立爆炸物品库的项目部,应在开工前选址建立爆炸物品仓库。

第六条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应由项目部提出建库计划(计划包括:

拟建仓库的地点、设计图纸、库存容量、使用数量、使用时间、库房管理、防火制度及库房看守和保管等人员登记表等相关资料),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

建库完工后,须进行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合格后由公安机关颁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七条建库选址时,应由公司安质部和项目部会同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

要本着既能确保安全,又便于施工生产的原则,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库房应选在远离人员居住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及城镇地区等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区域,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八条爆炸物品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库房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雷击、防爆炸性能。

(一)存放3吨以上炸药的库房与居民区、工地生活区和重要建筑物、高压线等区域、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二)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库,两库间距不得少于30米,库区设置能观察整个库区情况的独立看守值班室,值班室与雷管、炸药库间的距离不能少于30米。

(三)库房墙体厚度应采用厚度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砂浆砌筑;库顶板厚度应采用厚度10厘米以上混凝土浇筑或预制水泥板构建,房檐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库内应采用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库房门设置双层门,内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为合格的防盗铁门,并实行双门、双锁,双人分别保管钥匙,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性能;库内应设置上下通风口各一个,通风口规格为15×20厘米,并设置防护栏和防火网。

(四)库房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较严密的铁丝网;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墙外要有明显的警戒隔离和消防标志、标语(库房重地、严禁烟火)。

(五)库区门前应设置消防规定等标志、标牌(入库须知:

请将无线电子设备关闭,请将烟火交库管员保管)。

(六)在库区内明显位置设立《爆炸物品使用流程》和《爆炸物品库库区管理规定》标识板。

(七)库房值班室内,必须张贴《爆破员职责》、《保管员职责》、《看守员职责》、《安全员职责》、《监炮员职责》、《剩余回收制度》、《领发制度》《警卫看守制度》8种制度、并安装整齐。

(八)在值班室办公桌墙面上设置《值班台》,张贴本库领取爆炸物品人员相应证件复印件、看守员轮流值班表、常用联系及报警电话表、各类人员签字字样。

(九)库区内应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不少于6个、消防砂、消防锹、消防桶及消防水池等),并保证可以正常使用。

(十)库区内必须安装避雷装置,并在使用前通过当地气象部门检测合格。

第九条不准引电入库房。

雷管库和炸药库内设置的防盗防火报警器要使用干电池类产品。

第十条根据施工需要建立爆炸物品库房,爆炸物品库房距爆破作业现场运距不得超过10公里,运距较远的要新建爆炸物品库。

严禁设立临时存放点。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

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

(一)购买爆炸物品前必须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然后到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项目部,可以持证直接向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物品。

(二)购买爆炸物品的项目部应该与销售单位签订规范的爆炸物品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购买爆炸物品,应当经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四)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自成交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区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四条运输车辆必须使用全封闭的专用防爆车辆,在白天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合格的押运员押运。

押运前要仔细检查运输车辆状况,确定车况良好、燃油充分和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第十六条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在同一车厢内,严禁驾驶舱内放置爆破器材。

第十七条运输沿线不准装卸,且行驶过程中,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八条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繁华市区、村镇及人员稠密区,并由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明火。

第十九条运输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签字验收,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二十条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一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未经验收合格或未办理“储存许可证”的,不准存放任何爆炸物品。

第二十二条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

入库、领取、退库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

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账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或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c的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爆炸物品应堆码在垫木上,垫木高度20~30厘米,堆码高度不得超过150厘米,堆码整齐。

第二十六条雷管库必须铺设导静电胶皮垫;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严禁叠放,并按规定登记编号(段位)存放;总高度不应超过150厘米。

第二十七条雷管库内要安设保险柜,将电雷管、电磁雷管等起爆类爆炸物品放置在保险柜内存放。

第二十八条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

雷管、炸药堆放时应与墙壁有不少于20厘米的距离,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厘米;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员。

爆破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员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

(三)凭现场《爆炸物品申领表》的审批数量领取当日爆破器材,不准中途停搁,且当次装填完毕,不得他人代管。

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退回库房并由库管员签字;

(四)严格按照爆破物品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爆破设计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五)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爆破现场指挥人员的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六)装炮工精神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检查和安装爆破器材,制做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准将火柴、打火机和带有无线发射、接收功能的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七)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做好记录,炸多少,没炸多少,便于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八)及时按标准处理瞎炮、残炮。

(九)爆破后爆破员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破物品的计划。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

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

第三十二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按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具体使用操作流程是:

1.需要爆破作业时,由施工队爆破员根据当班一次用量,填写《爆炸物品申领表》,并经现场技术人员核准签字;

2.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监炮员(爆破安全员)对使用数量和爆破作业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在条件具备,数量准确的情况下可分别在申领表上签字;

3.由项目领导审批同意签字后方能到库房领取;

4.由爆破员和监炮员(爆破安全员)共同持《爆炸物品申领表》到库房领取爆炸物品,库房保管员根据《爆炸物品申领表》审批数量发放爆炸物品,并填写各种登记及编号;

5.领取后,由监炮员(爆破安全员)直接护送爆炸物品到爆破作业面,中途不许停留,若途中受阻,应及时退回库房避险;爆炸物品运到爆破作业面后,由爆破员按操作规程负责制炮、装炮;监炮员(爆破安全员)负责监督,同时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警戒,发送警戒信号;

6.装炮完毕后,由爆破员仔细检查雷管的尾线连接是否规范牢固,在确保无漏连和安全的情况下,向监炮员(爆破安全员)请示起爆;

7.监炮员在得到爆破现场指挥人员起爆的指令后,立即向爆破员发出爆破信号,由爆破员负责点火起爆,爆破员、监炮员(爆破安全员)在安全警戒线外共同负责监听响炮数量;

8.起爆并达到安全时限后,由爆破员和监炮员(爆破安全员)共同清理现场,发现漏爆和哑炮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处理,待现场处理完毕后,才能解除安全警戒;

9.若有剩余爆炸物品,在监炮员(爆破安全员)的护送下,由爆破员及时退还爆炸物品库房;

10.保管员对剩余退回的爆炸物品进行清点入库并做好登记签字工作。

第三十三条爆炸物品的使用要严格审批。

领取爆炸物品需要爆破员填写《爆炸物品申领表》,经现场技术人员核定当班一次用量后签字,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监炮员(爆破安全员)、核对无误签字后,再由项目领导审批同意签字后方能到库房领取,领取后,库管员在《爆炸物品申领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库房发放爆炸物品时,领取人(爆破员)、监炮员(爆破安全员)、库管员要在《炸药入库、领取、退库登记簿》、《雷管入库、领取、退库登记簿》、《导爆器材入库、领取、退库登记簿》、《雷管领取、退库编号登记簿》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领用雷管时,必须按编号登记备查。

第三十六条爆炸物品必须按照项目领导审批的数量发放,没有领导审批、《爆炸物品申领表》字迹不清晰、签字不全、监炮员(爆破安全员)不到场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九条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对当日未用完的火工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存放。

第四十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一条实行爆炸物品库房配送制度,爆破作业地点距离库房超过1000米的,要购买专用的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由监炮员(爆破安全员)从库房押送爆炸物品到作业地点后监督爆破。

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的配备要满足爆破作业的需要。

第六章爆炸物品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在上场时,就应依据国家的法令、法规,和上级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所在地危爆物品的管理规定等制定出本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成立组织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奖惩措施,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建立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做到有章可循,预防爆炸物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流失等问题。

并行文实施。

第四十三条为加强爆炸物品的管理,项目部应层层签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项目部或工区物资、安质部门都要建立《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台帐》。

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制定爆炸物品仓库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十五条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要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必须经过地方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取得有关证件后,持证上岗。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

(二)库管员要严格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出入库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管理,做到入库、领取、退库数量和雷管编号登记清楚、及时、准确。

(三)库管员要经常对库区、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库存爆炸物品经常盘点,真正做到日清月结;对存放的爆炸物品必须堆码整齐、平稳牢固,便于通风。

(四)库管员要坚守岗位,做到二十四小时值班,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库房受到破坏。

(五)库管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和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的将给予经济或政纪处罚,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设有3人看守员,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持证上岗。

(一)仓库看守员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并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

(三)看守人员要时刻提高警惕,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四)接受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改进工作。

(五)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四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必须配备爆破安全员。

爆破安全员要由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必须经过地方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取得有关证件后,持证上岗。

爆破安全员的主要工作是保证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

主要职责是:

1.熟悉爆破器材名称、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安全技术规范,并懂得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2.负责对防雷、用电、用水、消防的安全检查;

3.根据爆破设计和实际情况负责划定爆破现场危险区,参加制定安全措施,检查警戒情况;

4.对爆破现场每次、每炮装药量、起爆数量、瞎炮数量进行现场记录,当天作业名单记录登记造册,载入爆破现场档案;

5.负责对爆炸物品仓库进、出、领、退手续的检查和防火、防爆、防盗的安全检查。

对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线、欧姆表、起爆器、电源等进行安全检查;

6.在起爆前后,负责爆破区的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现场指挥人员,由指挥人员发出起爆或解除警戒指令;

7.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隐患者,有权立即停止生产和爆破作业;

8.组织对事故调查并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实行专职监炮员(爆破安全员)跟班作业制度。

监炮员(爆破安全员)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必须经过地方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安全员》证的人员持证上岗。

监炮员(爆破安全员)人数应满足施工需要,监炮员(爆破安全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取、爆破、退库过程全程跟踪、防止流失、确保安全。

第四十九条保管员、爆破安全员相应固定,确因需要或其他原因调动工作时,应提出申请,待项目部领导和安质部门同意后方可调动工作;调动工作的人员,应在安质部门的监督下将工作交接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安质部门应在办理交接工作并无任何问题3日后,签发同意调动证明。

无原单位和安质部门批准,新单位不得接收。

第五十条库房要安装报警系统,报警器一般应为红外线感应无线发射直流探头和交直流两用的主接收机。

有条件的可与监控录像设备同用。

报警器探头可装设在库房内较高处,也可设置在库房外,但应防雨误报,探头前不允许遮挡覆盖,不允许小动物活动。

第五十一条库区内必须喂养看守犬,每天每犬应不少于5元食物费。

第五十二条库区内应设置照明灯光,配备通信工具。

第五十三条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

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倒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将爆炸物品挪作他用。

第五十四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

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

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文字及图片记录(销毁记录包括:

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销毁数量、销毁原因、生产厂家、物品批次、物品编码、销毁效果、见证人等)。

禁止随意丢失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五十五条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退回原供应单位时,应将物品数量、批次、编码等详细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六条本项目部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聘请地方民爆公司实施爆破作业。

第五十七条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第五十八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五十九条严格库区管理规定:

(一)所有有关人员进入库区必须登记,库房管理人员要监督入库人员填写《出入库人员登记表》。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库内不准留宿他人过夜。

(二)电视天线禁止放在库房顶部,不准在有明火的看守房内发放雷管、炸药,登记交接。

(三)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或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区内使用明火做饭、烧水;不准在库房内制炮,已制炮不准留存过夜。

(四)夏季应防太阳直射,库内温度超过40度以上应及时开门通风。

(五)爆炸物品库区应做到环境整洁,无杂草杂物,及时清理旧纸箱、塑料袋等。

废旧机械、轮胎、电线等禁止存放在库区内。

第六十条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的物资、安质部门要定期将爆炸物品入库、领发、退库等台帐收集整理,装订整齐,以备查验。

各类台账要保存2年以上。

最终爆破任务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并报上级和地方公安机关。

撤库后原始台帐档案资料,逐项核准无误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存档。

第六十一条按照公安部要求,各地逐步实行手持机管理爆炸物品,发放雷管需要整盒扫描编号。

针对这种情况,应将整盒扫描后发放的雷管和跟扫描所用爆破证的施工队固定使用,不能让施工队自行保存,可单独放置库房内,按该施工队当班一次所需爆炸物品的数量来发放雷管,但每次发放仍需要办理签字审批手续,以防后续领用时失控。

退库时,将已扫描过的雷管单独存放,下次领用时,固定发放。

库管员可以单独建立手机及账本,以便领发。

第七章爆炸物品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二条公司每半年对项目部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检查应不少于一次。

第六十三条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每月、工地爆破安全员每周至少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全面检查一次,并填写《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表》,发现问题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自查自纠。

项目部每季度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发现问题,堵塞漏洞,表彰先进,促进提高管理工作,并严格落实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奖惩制度。

项目部每月、工地爆破安全员每周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表》和项目部每季度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总结分析”以及奖惩情况应放置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台帐》内备查。

第六十四条项目部应将管内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按检查时限书面报公司安质部门。

第六十五条公司安质部负责对全公司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安质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项目部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保管、使用、销毁等工作,并审查考核看管人员;

(二)指导项目部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协助项目部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的依照本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经济处罚。

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项目部报请领导同意,采取封库停工整顿并将情况在全公司通报;

(六)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七)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做法、经验;

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六条公司每季度收集一次项目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十七条在爆炸物品建库、保管、使用等管理中,地方公安机关标准高于本公司标准的,按地方公安机关标准执行;台帐登记有特殊规定的,应填写内部与外部两套台帐备查。

第八章奖惩

第六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公司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经检查无隐患、漏洞,受到业主或公安机关表彰的;

(三)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涉爆犯罪分子,避免爆炸物品被抢、被盗等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爆炸物品或者向不具备爆炸物品销售条件的企业购买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罚款;

(二)不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罚款;

(三)爆炸物品库房未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设立临时存放点的,一律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罚款,将有关情况发函通报地方公安机关,停购、停用爆炸物品;

(四)未按有关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登记制度或者领用登记混乱,账物不符的,处10万元罚款;

(五)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六)监炮员不能认真履行监炮职责,领取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实施、剩余物品退库不到现场监炮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爆炸物品遗失等重大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

(七)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不按照规定设置防护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使用爆炸物品,并将有关情况发函通报地方公安机关,要求停办购买手续:

1.不安装报警器的;

2.不安装避雷针的;

3.不喂养看守犬的;

4.库房结构不符合24厘米水泥浆砌砖墙,屋顶厚度不符合大于10厘米水泥现浇或者预制板标准的;

5.未设置双门双锁的;

6.未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看守员的;

7.未将库房钥匙分别保管的;

8.未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防火锹、防火砂、防火水桶、防火水等)的;

9.未架设铁丝网或者设置库区围墙的;

10.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制度、职责标志标牌未上墙的;

11.库房内未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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