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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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肇庆高新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市工业发展“366”工程和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推动我区产业集聚创新发展,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肇国土资规字〔2018〕1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总则

(一)概念定义。

产业集聚基地是指经区管委会认定,在工业用地或科研用地上建设以技术密集型、信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产权可分割销售的现代工业产业和与之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用房的产业项目。

(二)组织领导。

区产业集聚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全区产业基地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区发改、规划、自然资源、工信、科技、招商、税务、财政、住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管办”)在区工信部门,牵头负责全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建设原则。

产业集聚基地按照“产业明晰、集聚发展、注重效益、合法规范”的原则稳妥推进。

   

(1)产业明晰、集聚发展。

鼓励各产业集聚基地实行差异化发展,产业定位必须清晰明确,入驻的企业产业属性须符合基地的产业定位。

   

(2)注重效益、合法规范。

项目选址、规划、布局、产权分割和登记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房管、环保等相关规定,投资强度、税收等效益指标须符合我区项目准入相关要求。

   二、产业集聚基地资格准入

(一)项目开发单位要求

本办法所指的开发单位,是指在我区建设产业集聚基地,从事工业厂房及配套用房建设和分割出让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具有产业资源的平台型运营企业、区国有企业、在我区持有厂房的企业(土地及房产权属清晰且无争议)和其他有实力、有影响力的企业。

开发单位必须在我区注册成为独立法人,具有投资、招商、管理和运营的能力。

(二)产业集聚基地准入条件

1、选址。

拟建设产业集聚基地项目的选址地块,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面积。

拟建设产业集聚基地项目用地3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3.5万平米(含)以上,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或科研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6。

3、经济指标。

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达产后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0万元/亩。

(三)申报程序

1、填报《肇庆高新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申请表》,按照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区产管办进行形式审查;

2、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开发单位资格和项目选址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3、经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开发单位可认定获得产业集聚基地资格,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方面相关扶持政策。

三、项目供地和规划建设

   

(一)项目供地要求。

1、使用新增项目用地建设产业集聚基地。

项目供地应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与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明“属产业集聚基地项目”),并按规划批准文件约定相关规划设计条件。

2、使用已出让土地建设产业集聚基地。

没有改变土地规划设计指标的,不用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变更土地规划设计指标的,请按相关程序办理,如涉及土地闲置的,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闲置土地处置,再办理后续相关用地、报建手续。

   

(二)项目规划要求。

产业集聚基地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区规评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已出让土地如确需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的,按程序申请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区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注明“属产业集聚基地项目”。

已取得上述证件的,须在证件上补充注明“属产业集聚基地项目”。

   (三)项目建设要求。

经批准建设的产业集聚基地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到区建设部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对符合要求的由区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在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属产业集聚基地项目”。

      四、产权分割出让   

(一)相关定义

 1、工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产业集聚基地项目用房分为工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工业用房主要用于研发、生产用途。

配套用房指办公用房、宿舍、食堂等配套设施。

  2、分割出让对象。

(1)开发单位为制造业企业的产业集聚基地,其项目用房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在我区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受让方是否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征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

(2)开发单位为非制造业企业的产业集聚基地,其受让对象为通过园区项目入园评审,符合产业集聚基地产业方向的制造业企业。

3、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

是指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厂房和工业大厦。

(二)总体原则

1、区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核准文件应明确工业用房和配套用房所占的建筑面积,其中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10%,独立占地的项目配套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2、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除可进行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外,还可以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3、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涉及按幢、层等固定界线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的,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三)具体分割要求

1、产业集聚基地的最小的分割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进行开发。

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2、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分割出让后自留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配套用房的确权登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70%。

3、产业集聚基地容积率为大于1.6小于2.5的,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用房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容积率高于2.5(含)的,相应的自留工业用房比例不得低于30%。

4、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

产业用房二次转让的,优先由区管委会按协议或约定价格进行回购。

5、产权分割的受让方须在正式投产正常运营3个月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

6、符合分割销售条件的工业用房,建设完成后,通过现房销售的方式进行分割销售,参照商品房相关政策编制房屋编码,进行分割销售,并依据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核准文件,以幢、层等固定界线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和核发房地产权证。

区住建部门在核发销售许可证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时,须注明“属产业集聚基地项目”

五、基地运营管理要求

   

(一)产业集聚基地要按照产业方向开展招商活动,入驻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肇庆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肇庆高新区产业投资鼓励清单》和《肇庆高新区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要求;

2、入驻企业符合基地的产业定位,符合所入驻产业集聚基地的可行性报告、规划建设和招商运营方案的相关要求。

3、符合我区项目入园评审办法的要求,并通过项目评审。

(二)产业集聚基地要制定发展规划和目标,不断完善生产生活所需的基础配套,为入驻企业提供安全、便捷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三)产业集聚基地须规范运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企业服务流程,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建立起信息咨询、政策宣传、项目申报等公共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和服务园区入驻企业。

六、鼓励扶持

1、属厂房改造的产业集聚基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建、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项目建设指标不得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属厂房改造的产业集聚基地,改造后容积率大于等于1.6、小于2.5的,对新建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00的标准给予奖励;容积率大于等于2.5的,对新建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区相同的政策奖励)。

3、支持产业集聚基地开展高标准招商活动,鼓励引入科技型、规模型和效益型的入驻企业。

工业厂房购买方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整体迁移到我区的,对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工业厂房购买方当年投产、当年上规模的,对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工业厂房购买方投产当年纳税超过200万元的,对产业集聚基地开发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区各有关部门对产业集聚基地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程序、主动服务。

七、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

   

(一)区产管办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基地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产业集聚基地发展评估及管控。

   

(二)产业集聚基地实行严格监管制度,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基地的建设、运营和分割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变相开发并以商铺、公寓、住宅等用途进行宣传推售、转让产业用房等违规行为,对在建设和运营中违反履约承诺协议的基地开发企业,区产管办可提请区管委会撤销基地资格,停止办理产权分割和确权登记,并实施联合惩戒,取消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并将企业违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相关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3年内不得在我区竞投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

 (三)项目开发单位在获得产业集聚基地资格3个月内与区招商局签订投资协议书和承诺书。

产业集聚基地要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定期将入驻企业情况报区工信、商务或科技部门,并配合做好产业、税收、R&D投入、综合能耗等情况统计工作。

(四)产业基地要做好基地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做好消防、环保、安监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产业集聚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对于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有特殊贡献、产业带动力强、效益突出的产业集聚基地项目,在产权分割方面可按与管委会签订的协议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区管委会审定后给予办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1.肇庆高新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申请表

2.肇庆高新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资料清单

 

附件1:

肇庆高新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申请表

开发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企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业定位

项目简介

开发单位资格审核

审核部门意见

年月日

基地项目选址审核

项目选址地址

审核部门意见

年月日

区产业集聚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月日

(开发单位资格、基地项目选址审核所需材料见附件2材料清单)

附件2:

肇庆高新区产业集聚基地认定资料清单

1、开发单位资格认定资料清单

1.开发企业的企业登记资料;

2.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规划建设和招商运营方案;

3.以往类似项目开发业绩情况资料(新成立企业不须提供);

4.近两年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提供相关资产证明);

5.投资意向书和效益保障履约承诺协议书。

二、项目选址资料清单

1.项目选址用地红线图(dwg格式电子文档)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不用提交)3.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等。

三、工业物业产权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资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含营业执照)。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分割的意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征求同级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不需申请人提交,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回复不动产登记机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其中,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还应提交原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的分割、分割转让证明或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5.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免税或完税凭证。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其他相关材料。

若只办理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可不提交第5、8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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