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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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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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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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篇一:
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
篇一:
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作者:
易法通撰写时间:
20XX-12-28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乂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买卖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1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2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3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合同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
地、数虽及价款
1、买卖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虽、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虽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买卖合同标的的质虽要求方面
产品质虽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虽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
卖方应当按照买卖
合同约定的质虽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虽要求。
五、买卖合同中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
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
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买卖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句、日
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买卖合同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
体、准确。
3、买卖合同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
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买卖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
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
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
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虽问题提出异议的
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虽争议的鉴定机构。
买方收
到标的物后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n或质n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
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在买卖合同中具体、明确地约定。
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卖合同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
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
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行为的惩处,买卖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H^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
此外,对于买卖合同约
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买卖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卖合同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
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买
卖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如
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
对对方资信
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另外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买卖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
同范本。
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
因此,订立买卖合同应尽虽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尽虽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虽详尽、明确。
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
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特别注意!
!
!
】易法通的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是为了您更好签订合同。
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您在使用模板前咨询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最大化。
篇二:
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事项
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事项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虽单位、
数虽、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H
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管理
的标准化要求。
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产品数虽和计虽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虽方
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
计虽方法执行。
价格、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
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
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
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二、质虽技术标准、供方对质虽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o如果要填写,
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我方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
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H
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技术要求。
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广品的质H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虽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
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
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
同履行地
交货方式:
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
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
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
输路线、运输工具。
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
到达。
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
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是否包含?
要
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产品交货数n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虽,
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
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虽差。
按实际收货虽结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是一切有形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
部分,包装不善则会使商品变质和损坏,失去商品本身所具
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高质虽的包装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商
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增强商品本身的竞争力。
而讲
质虽,首先要讲标准,标准化是提高产品质虽的重要保证。
产品包装标准:
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扭亏为执行。
没
有通用方式的,也没有约定的,供方应当采用足以保护标的
物的包装方式。
包装物供应,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
也可合同约定。
纸包装、金属包装、塑料包装、玻璃包装等等。
包装物回收:
由合同约定,并约定回收费用。
如,油桶、氧气瓶等。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验收手段:
全面检验、抽样检验。
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验收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验收时间:
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
不同于提出异议
的期限。
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虽或质虽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虽或质虽合格。
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
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
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
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
但对质虽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虽保证期。
当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产品有质虽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
虽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
需安装运转
后才能发现内在质虽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
提出异议。
也可以详细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
等等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虽及供应办法
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
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设
备,应明确设备清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
验货付款)
结算期限:
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时间。
十、担保
可另立担保合同——担保法、物权法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
能交货部分货款唬勺违约金。
(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
产品为10---30%)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
的费用。
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元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
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
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勺违约
金。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
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或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或存款利息、或约定利率。
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也还可以作其他合理约定。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是指双方是约定仲裁还是向法
院起诉?
如果双方想通过仲裁解决,则应写明由“xx仲裁委员会”
仲裁,名称不能确定的,视为无效约定。
不能表述对仲裁不
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它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
致使仲裁协议约定无效,而由法院取得管辖权。
如果双方约
定通过起诉解决,则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原告地、被告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有的当事人为方
便自己诉讼,则可约定自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有的为防
止对方起诉,则约定由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灵
活运用
十三、其他
特别约定、或补充条款:
如:
木材的检验检疫、运输证,
火工品的几证等等。
送达约定: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
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传真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
方的法定地址以落款地址为准。
所有的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
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送达,则为收到之日(: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2)如为传真,则为回传确认之时;
3)如米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五天,以邮寄凭证为
准;
4)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笔者
注:
邮寄的瑕疵,如何证明邮寄的内容是关键。
邮寄人员确
认,公证送达。
还可以约定登报公告送达。
如果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
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合同份数、生效条件:
几式几份?
签字盖章生效?
或附
条件生效?
等
其它约定: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
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
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
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十四、落款
单位全称、详细住址、邮政编号、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
篇三:
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买卖合同事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在签订买卖
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小心,避免让别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乂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虽及价款
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
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虽、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虽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质虽要求方面产品质虽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虽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虽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虽要求。
五、产品的包装标准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
篇二: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使用”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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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5月6日11:
31
一、对交付使用的一般理解
对于商品房的交付一般会有几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认为,商品房的交付就应该是实物的交付,只要买受人占有了房屋,能够实际使用,就应该认为开放商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一般的表现为交钥匙;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的交付应该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就应该办理产权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只要开发商将房屋转移给购买者占有使用,也就是一般生活中说的“交钥匙”,就认为开发商履行厂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
当然这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该条规定。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应该优先适用。
1.交付的方式,根捉一般的民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包括现实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商品房实际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由买受人实际控制房屋,实现实物交付。
商品房的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双方就转移商品房所有权的合意达成一致意见,但是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房屋,但是出卖人已经由所有权人转变为使用权人,买受人为间接占有房屋,譬如开放商出卖后乂回租的房屋。
商品房的简易交付是指在当事人双方达成买卖协议之前,买受人已经占有了商品房,那么在买卖双方达成买卖的合意时,就发生交付的法律效力,譬如发生在先租后买的情况。
房屋的指示交付,是指房屋本来为买卖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占有,出卖人将针对第三人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的情况。
对于以上四种交付方式都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明确约定的。
2.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以转移房屋所有权为交付的最后完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I可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苞品房的
交付使用一般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当事人也可以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具体含义。
譬如在合同明确写明,
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指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要求出卖人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写明,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指,转移房屋的占有同时转移房屋所有权,这
时就应该不仅仅是交钥匙,还应该将产权证书交付给买受人。
二、交付使用应该满足的条件
交付义务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该履行的一项
主要义务。
所以出卖人该项义务的履行对于买受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而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根本利益就是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法通则》
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33条中也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
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所以,应该根据出卖人实际交付实物的时间和法律特另U规定的时间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时间,
而不动产和一些特殊的动产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和满足形
式要件,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就是以登记为要件的。
所以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并不一定能使所有权转移。
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房屋交付和登记之间往往有一个时间间隔,在没有办理登记取得房屋产之间,房屋买受人对房屋只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因
此这样的状态对于保护买受人是不确实的。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一般认为,开发商交付房屋,并不是一般的直接的交付,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这是对开发商行为的一种限制,更是对买受人权益的保护措施。
开发商交付使用出售的房屋的条件就是,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必须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虽然并
不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就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但是条件限制是其所转移交付的房屋必须是有合法产权证明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担保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
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中有同样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新建
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
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27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计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
登计,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行为是一种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的前提就是必须是有权处分,应该是合法权利人的处分行为。
开发商只有经过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后,才能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对房屋实施处分行为,否则就有可能是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
实践中经常发生开发商虽然按时交付了房屋但是由于没有办理初始登记而最后导致买受人无法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所以,只有严格要求开发商的交付使用必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交付,才能保护买受人的合法利益。
篇三:
买卖合同履行地法规归纳
买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
第
(二)项及第141条第
(二)项,本案可基于履行义务方即供货方所在地为湖里、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湖里、标的物所在地为湖里、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为湖里等四个事实,向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