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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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docx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本市试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事先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规划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组织实施)宁波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工作,建立诚信信息数据库,记录相关诚信信息,做好相应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规划局相关处室、各规划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遵循原则)告知承诺制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及时的原则,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建设项目外,其余项目均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六条(告知内容)

规划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规划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承诺内容)

建设单位或个人采用“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规划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规划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规划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保证电子图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规划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材料的提交)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时,应向规划部门递交告知承诺书,并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不再需提供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

按照告知书约定可在后期补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在递交申请后个工作日内(规划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补交。

其中,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在个月内补齐。

规划许可后递交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与规划许可内容存在矛盾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审批决定)

规划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和《告知承诺书》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在规划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个月后,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补齐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规划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规划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

发现承诺不实的,或规划许可后递交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与规划许可内容存在矛盾的,申请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规划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于已开工项目,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告知项目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未经抽查的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诚信档案及法律责任)

规划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信用评价,并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

建设单位在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前提下违反承诺,视为欺骗手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划部门将在规划信用档案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在规划网站上发布,并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设计单位在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前提下违反承诺,视为欺骗手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划主管部门将在规划信用档案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在规划网站上发布,并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

、告知承诺书

 

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

编号:

为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在本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制。

宁波市规划局就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遵循的相关依据

(一)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

《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总平面图制图规定》等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人防、地下空间、轨道交通、地名管理、信息公开、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建筑、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有关国家、省、市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法定效力的审批文件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二、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中下列资料可在递交申请后个工作日内(规划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补交。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会审会议纪要或初步设计批复;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规划部门认为可以补交的其他材料。

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同意书面意见应在个月内补齐。

三、规划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经济技术指标)作形式审查,对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不作实体审查。

四、规划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应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告知单位(名称):

宁波市规划局(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

告知承诺书

本单位(人)已知悉你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本承诺为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人)承担法律后果:

、本单位(人)保证申请时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本单位(人)保证提供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

、如违反承诺,规划部门将在规划信用档案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在规划网站上发布,并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本单位(人)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诺单位(人):

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注意事项: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签章后生效。

一份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保管,一份由设计单位保管,一份在签章后送规划部门。

、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

本单位已知晓你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本单位保证申请时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本单位保证提供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

、如违反承诺,规划部门将在规划信用档案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在规划网站上发布,并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本单位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注意事项: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签章后生效。

一份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保管,一份由设计单位保管,一份在签章后送规划部门。

、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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