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安排查鉴定工作细则word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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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安排查鉴定工作细则word版本

附件1:

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细则

为保障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国家标准,制定本细则。

一、校舍建筑排查鉴定范围及内容

1.浙江省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已建校舍建筑;

2.建筑排查鉴定内容:

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校舍需进行建筑安全和抗震鉴定;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防御区的校舍,需进行建筑安全鉴定;地震烈度6度地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进行加固的C级危房的校舍,需作进一步抗震鉴定;台风严重威胁区内的校舍还应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风能力验算。

3.本细则仅适用于已建校舍建筑物结构本身的抗震能力和建筑安全排查鉴定。

二、组织形式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地校安办统一组织,协调推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排查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组织调度技术力量,监督管理排查鉴定机构。

排查鉴定机构实行资质准入制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排查鉴定工作,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乙级及以上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排查鉴定工作。

需要检测的,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工作。

三、排查鉴定程序

排查鉴定机构对建筑物相关资料和使用状况进行审查,现场检查建筑物现状与原始资料及相关规范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使用维护状况、建筑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能力等因素,对校舍结构现状、使用功能、建筑物使用年限、该地区地震设防烈度、建筑物是否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结构裂缝和沉降、倾斜等情况做出评价,提出排查处理意见。

根据排查处理意见,对不需要做进一步鉴定的校舍建筑,直接出具排查鉴定报告;对需进一步深入鉴定的校舍建筑进行建筑安全鉴定,出具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并按规定提出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的具体意见;对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校舍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出具抗震鉴定报告,确定校舍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

四、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内容及判定标准

(一)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内容

1.相关资料检查

(1)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包括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用途等;

(2)建筑物的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情况:

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

(3)建筑物档案资料:

包括勘探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资料)、竣工资料(竣工图、施工资料)、施工图审查文件(2005年后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提供)、工程验收文件,若曾改造或加固,也应包括相关的技术文件;

(4)建筑物的历史使用和维修改造情况:

了解使用期内曾遭受的灾害情况及维修、加固、改造等情况;

(5))建筑消防和防雷设计情况;

(6)当地抗震设防烈度。

2.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结构布置等与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是否相符,建筑物是否存在因地基承载力不足或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倾斜和上部结构裂缝。

(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重点

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要求,下列校舍应作为排查重点并优先安排鉴定:

1.结构安全有问题的校舍;

2.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老旧校舍;

3.违章违规建造、加层或拆改结构的校舍;

4.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且未做抗震加固的校舍;

5.设计建造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动参数)提高了的校舍;

6.工程资料不齐全,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校舍;

7.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校舍。

(三)排查判定标准

1.排查鉴定机构通过对学校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及现场踏勘,确定资料齐全,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各方主体资质符合要求,建筑设计图纸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且建筑实际情况与原竣工图(或施工图)无出入,同时现场未发现建筑安全隐患情况,可直接出具排查鉴定报告,判定校舍建筑安全。

2.排查鉴定机构在排查后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为校舍建筑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先行出具排查意见,提出检测要求,根据排查意见和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报告:

(1)所排查校舍建筑无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和工程验收文件等技术性文件时;

(2)建筑物结构实体与设计图纸多项明显不符合时;

(3)建筑物主体结构曾遭受灾害且结构受损较严重或已明显老化时;

(4)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时;

(5)使用过程中有较重大的擅自拆改建等情况,且分析表明对建筑安全不利时;

(6)建筑物整体性连接构造和抗震构造措施存在多项不符合要求时;

(7)其他对建筑安全不利的情况。

3.排查鉴定机构在排查后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校舍建筑(文物建筑除外)可不需作进一步检测和鉴定,直接出具建议拆除重建的排查鉴定报告:

(1)已超过或达到原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且无加固价值的;

(2)建筑物使用年限已达到原建筑设计使用年限90%以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无加固价值的;

(3)7度地震烈度地区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砖混结构使用年限已达到30年以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无加固价值的;

(4)原来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加固价值的;

(6)建筑物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的70%以上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五、校舍建筑安全鉴定内容及要求

(一)校舍建筑安全鉴定内容和步骤:

1.初步调查:

对图纸资料、建筑物建设和使用历史、受灾历史、现场考察,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2.详细调查:

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材料性能检测分析、承重结构检查、水情资料分析调查等;

3.安全性鉴定评级:

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A、B、C、D四个安全性等级;

4.适修性评估:

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评估。

5.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给出A、B、C、D级的危险等级,并按规定提出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的具体意见。

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建议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出适修性评估,无加固价值的(建筑物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的70%以上)建议拆除重建。

(二)校舍抗震鉴定内容和步骤:

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评估非结构构件(如外走廊栏杆、栏板)在地震中引发次生灾害的可能性;

3.根据各类建筑建造年代和依据的设计规范、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开展构造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对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4.对地震烈度6度地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进行加固的C级危房,还应进一步作抗震鉴定,提出抗震鉴定报告,加固时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5.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注明其后续使用年限;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中小学应尽快完成校舍安全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并应如实向排查鉴定机构、检测单位提供与校舍安全工程工作有关的、齐全的原始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不能及时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影响排查鉴定工作的,排查鉴定机构可认为校舍建筑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先行出具排查意见,提出检测要求,根据排查意见和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报告。

中小学校舍资料收集等排查鉴定准备工作应尽早抓紧完成;8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工作;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待鉴定中小学校舍的鉴定工作。

(二)各地校安办或业主单位要尽快确定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机构,开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

各地校安办宜将本辖区内中小学以分片打包、排查鉴定与改造设计捆绑等方式,通过招投标、直接委托等办法,落实建筑安全的排查鉴定机构。

校安办或业主单位应与受委托排查鉴定、检测机构签订排查鉴定委托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义务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排查鉴定工作。

校舍建筑的排查鉴定工作,应优先委托具备排查鉴定机构资格该项目原设计单位承担;需检测的,应优先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排查鉴定机构承担。

各地校安办或业主单位不得委托没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从事校舍排查鉴定、检测等工作;不得对从事排查鉴定、检测等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系统优势,组织技术力量,做好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了解本地区中小学校舍的基本情况,对本地区排查鉴定技术力量进行一次摸底,对于本地区技术力量不足的,主动与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排查鉴定技术力量的调配工作,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主动承担排查鉴定工作,确保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要把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作为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

对在排查鉴定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严肃查处。

对在排查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及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单位、个人,按资质管理和执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符合排查鉴定条件的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检测机构要积极投身到这次校舍安全工程工作中。

排查鉴定机构要配备岩土、结构、建筑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排查鉴定小组开展建筑抗震、建筑安全和结构安全、建筑消防和防雷设计的排查鉴定,出具排查鉴定报告。

各组负责人应由具有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

鉴定报告需经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审核确认。

进行校舍排查鉴定时,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确保在校师生和排查鉴定相关人员的安全;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校舍进行排查鉴定时,应符合相关文物保护的要求。

排查和鉴定工作结束后,均应按要求填写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情况表,并整理好排查鉴定工作资料,形成文档,送交校安办或委托方。

(五)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和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校舍的排查鉴定和检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排查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负责。

排查鉴定机构要严守工作纪律,遵守合同约定,应对排查鉴定结果保密,不得向公众公布或泄漏排查鉴定结果。

检测单位对检测报告的科学性、可靠性负责。

原勘察、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各自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负责。

附表:

1.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情况表

2.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检测项目表

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情况表

排查鉴定机构

机构性质

设计单位甲□乙□

房屋鉴定机构□

校舍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校舍用途

 

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主体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其他结构□

砖混、砖木结构、土木结构

圈梁

有□无□

构造柱

有□无□

地基基础类型

产权单位

使用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建筑消防、防雷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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