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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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附件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为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的目标,进一步推进全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特修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模式。

2.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4.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率分别达到85%以上。

5.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6.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以上。

7.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85%以上。

8.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及18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9.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50%。

二、策略及措施

(一)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广泛社会动员。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是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政策和社会支持。

1.加强各级政府领导和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各地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规划中,制订本地区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

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2.加强多部门协作

卫生系统内部应建立以妇幼部门为主,疾控、医政、规财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协作机制,明确职责与分工。

积极与妇联、计生、民政、财政、教育、共青团、文化、广电、公安等部门协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宣传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减少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及综合的关怀与支持,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发适宜的健康教育材料,利用各种传媒、学校课程、讲座及咨询热线等形式,在妇女人群中普及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

结合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在妇产科门诊、孕妇学校、病房、产房、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卫生室等多种场所,对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儿童家长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重点指导。

(二)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生殖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中,应该关注妇女艾滋病感染的可能途径和感染状况,将预防育龄妇女艾滋病感染以及减少艾滋病感染妇女非意愿妊娠与生殖健康医疗服务密切结合。

1.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及服务,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在生殖保健服务的过程中,结合婚前保健、妇女病查治、性传播疾病/生殖道感染防治、计划生育等医疗服务,主动为接受医疗服务的妇女及其配偶/性伴侣提供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妇女对艾滋病预防相关知识的熟悉程度,避免艾滋病感染的危险行为,增强防护意识;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对有高危行为者,动员其接受艾滋病检测和进一步的咨询,预防配偶/性伴侣感染,最大程度地减少育龄妇女的艾滋病感染和传播。

2.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减少非意愿妊娠

应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及预防的信息、相应的避孕咨询及服务、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等,帮助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为发生意外妊娠的妇女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的非意愿妊娠。

(三)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常规化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到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过程中,形成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中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关怀和支持体系。

1.提供咨询与检测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提供孕产期保健的同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建议并动员孕产妇接受艾滋病检测;提供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相关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

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

孕产期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见附件1。

根据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服务。

解释检测结果;提供预防艾滋病感染和改变危险行为的信息;提供避孕、孕产期保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转介服务等指导。

2.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保健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加强孕期保健、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支持、艾滋病相关症状体征监测、住院分娩、喂养指导、产后避孕、心理支持、家庭防护指导等服务。

对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人工终止妊娠服务,并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

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3.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

密切监测艾滋病相关症状和体征,有条件地区进行CD4细胞检测。

根据感染孕产妇的疾病发展程度、免疫状况及抗病毒治疗情况,兼顾孕产妇自身健康和预防母婴传播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抗病毒药物方案(见附件2)。

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

在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充分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家人坚持规范应用抗病毒药物的重要性及相关信息,提高用药依从性;在用药期间,定期监测孕产妇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免疫状况,密切关注耐药性及药物副作用,加强抗病毒药物应用后的随访,必要时进行处理或提供转介服务。

4.提供适宜的、安全的助产服务

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适宜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儿童感染机率。

5.婴儿喂养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对人工喂养的可接受性、适宜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安全性等进行评价,并进行婴儿喂养的科学指导与随访,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过喂养导致的母婴传播,并保障儿童正常生长发育。

6.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保健

有针对性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计划免疫的要求进行免疫接种,在未完成免疫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避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

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随访服务,使其于12月龄和18月龄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婴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见附件1。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同时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以便尽早提供相应服务。

7.提供关怀和支持

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咨询、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减少歧视,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加强组织管理及服务能力建设,保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顺利实施。

明确组织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开展人员培训,规范实验室检测,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保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各项措施的实施。

1.组织与分工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组织协调下,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对各地工作的开展进行督导检查和工作评价;负责信息收集和分析;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科学研究等。

各省、市、县级妇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组织协调工作,抓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各省、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工作的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及人员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工作。

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服务,参与并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2.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所有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及服务流程提供服务。

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管理、技术以及基本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能力。

3.人员培训

对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当地妇幼卫生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或由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家-省-市(地)-县(区)-乡-村的逐级培训。

4.规范实验室检测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符合要求的艾滋病初筛和确证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点,完善检测制度,规范检测操作,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分工协作,建立有效、可行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流程。

5.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遵照标准预防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职业暴露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联系,评估和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进行登记并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三、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及管理,提高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的分析、利用和反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资料包括相关报表和各类登记。

报表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等系列个案登记卡。

各类登记包括包含艾滋病咨询检测记录的婚前保健门诊登记、孕期保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随访记录等。

对所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婚检妇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并填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相关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上报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3。

四、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国家、省、市(地)、县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体系。

卫生部及国家级技术指导部门,负责制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方案,定期进行抽查和监督指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督导方案制订本地区督导方案,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评估辖区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附件: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

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附件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图1孕产期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

图2产时保健艾滋病检测和服务流程

(适用于未能及时获得确认试验结果者)

图3婴幼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

附件2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应用方案

一、没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既往未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孕产妇

(一)建议方案。

孕期:

自妊娠28周(或妊娠28周后发现感染尽早)开始口服齐多夫定(AZT)300mg,每日2次,至临产;

临产后:

立即口服AZT300mg,奈韦拉平(NVP)200mg以及拉米夫定(3TC)150mg;之后每3小时服用AZT300mg,每12小时服用3TC150mg,直至分娩结束;

分娩后:

产妇继续口服AZT300mg及3TC150mg,每日2次,连续服用1周。

HIV感染孕产妇分娩新生儿:

出生后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单剂量口服NVP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同时口服AZT4mg/kg(或混悬液0.4ml/kg),每12小时1次,连续应用1周。

如果母亲服用AZT的时间不足4周,新生儿需连续应用AZT4周。

对于孕期未发现、临产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也应及时按照建议方案,自临产后的药物方案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

对于分娩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产妇本人可以暂不应用抗病毒药物,分娩婴儿则应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开始应用单剂量NVP以及4周AZT,药物剂量和使用方法同建议方案。

(二)最低限度方案。

产妇临产后:

立即口服奈韦拉平(NVP)200mg,一次;

HIV感染孕产妇分娩新生儿:

出生后尽早(6小时内,最迟不超过48小时)单剂量口服NVP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

二、具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或既往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孕产妇

HIV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应用参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2007版)》相关内容。

分娩新生儿:

出生后开始服用AZT4mg/kg(或混悬液0.4ml/kg),每12小时1次,连续应用1周。

如果母亲用药不足4周,婴儿用药需持续4周。

附件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时限

(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表1–Ⅰ、表1–Ⅱ、表1–Ⅲ)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本机构填写部分)上报至本辖区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后,形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表1),于次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系列个案登记卡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表2–Ⅰ)应于获得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确认试验阳性结果后5日内填报。

对既往已确认感染者,本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中了解其感染状态后5日内填报。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表2–Ⅱ)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结局或产褥期(分娩至42日)后5日内填报。

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2–Ⅲ)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18个月后5日内填报。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各级随时报告的各类“个案登记卡”,艾滋病病毒感染婚检妇女、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登记卡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于接到报告后10日内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

表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

(由妇幼保健机构汇总)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年月

编号

项目

人数

指标说明

1.

婚前保健

接受婚前保健人数

由表1–Ⅰ汇总获得。

2.

3.

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

4.

5.

接受HIV抗体检测人数

6.

7.

HIV抗体阳性人数

8.

9.

孕期

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

由表1–Ⅱ汇总获得。

10.

接受艾滋病咨询孕妇数

11.

接受HIV抗体检测孕妇数

12.

HIV抗体阳性孕妇数

13.

住院分娩

住院分娩产妇数

14.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15.

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16.

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17.

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18.

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19.

HIV抗体阳性产妇总数

20.

住院分娩活产数

21.

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22.

非住院分娩

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由表1–Ⅲ汇总获得。

23.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24.

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25.

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26.

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27.

HIV抗体阳性产妇数

28.

非住院分娩活产数

29.

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30.

地区产妇总数

31.

地区活产总数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表1–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由婚前保健机构填写)

市(县)医院(妇幼保健院)年月

编号

项目

人数

1.

接受婚前保健人数

2.

3.

其中接受艾滋病咨询人数

4.

5.

其中接受HIV抗体检测人数

6.

7.

其中HIV抗体阳性人数

8.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表1–Ⅱ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由助产机构填写)

市(县)医院(妇幼保健院)年月

编号

项目

人数

指标说明

9.

 

接受初次产前保健的孕妇数

指初次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孕妇人数。

10.

接受艾滋病咨询孕妇数

以艾滋病检测相关告知登记或咨询登记或其他记录资料为依据。

11.

接受HIV抗体检测孕妇数

孕期初次接受HIV抗体检测的孕妇人数,以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

12.

HIV抗体阳性孕妇数

包括所有在孕期检出的HIV抗体阳性孕妇,无论其妊娠结局如何。

13.

 

 

 

住院分娩产妇数

包括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产妇(含≥28孕周引产的产妇)。

14.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的人数,依据孕期告知登记、咨询记录及相关信息资料为依据。

15.

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的人数。

16.

仅产时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艾滋病咨询与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艾滋病咨询的产妇人数,以产时登记或出具相关信息材料为依据统计。

17.

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据分娩登记及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填写。

18.

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本机构住院分娩产妇中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在住院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且结果阳性的产妇人数。

19.

HIV抗体阳性产妇总数

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所有HIV抗体阳性产妇人数,无论其在孕期还是产时检出。

20.

住院分娩活产数

包括所有住院分娩活产数。

21.

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在本机构住院分娩的HIV抗体阳性产妇分娩活产数。

注:

如果1个孕产妇在孕产期多次接受咨询、检测,则仅上报1次。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表1–Ⅲ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由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填写)

市(县)年月

编号

项目

人数

指标说明

22.

非住院分娩

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

23.

孕期接受艾滋病咨询产妇数

在孕期接受过艾滋病咨询的产妇人数,以“围产保健手册”记录为依据。

24.

孕期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在孕期接受过HIV抗体检测的产妇人数,以“围产保健手册”记录或“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为依据。

25.

仅产时接受HIV抗体检测产妇数

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的产妇人数,依据“围产保健手册”记录或“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单”填写。

26.

仅产时HIV抗体检测阳性产妇数

在孕期未接受HIV抗体检测,仅分娩时才接受该检测,且结果阳性的产妇人数。

27.

HIV抗体阳性产妇数

指非住院分娩的所有HIV抗体阳性产妇人数。

28.

非住院分娩活产数

指非住院分娩的所有活产数。

29.

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指非住院分娩的HIV抗体阳性产妇所娩活产数。

30.

辖区产妇总数

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为辖区内住院分娩与非住院分娩的产妇人数总和。

31.

辖区活产总数

由三级保健网络常规上报数据获得,为辖区内住院分娩与非住院分娩的活产数总和。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填报单位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编号:

□□□□□□—□□□—□□□□—□□□

表2–Ⅰ、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保密)

省(自治区、市)县(市、区)医院(妇幼保健院)

一、基本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

出生日期:

年月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

岁)

民族:

汉、壮、满、回、苗、维吾尔、彝、土家、蒙古、藏、其他

文化程度:

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大专或大学、硕士及以上、不详

职业:

学生(研究生、大学、中学)、教师、保育员及保姆、餐饮食品业、商业服务、医务人员、工人、

农民工、农民、牧民、渔(船)民、干部职员、离退人员、家务及待业、其他、不详

婚姻状况:

未婚、已婚(初婚、再婚)、同居、离婚、丧偶

孕产情况:

孕次、产次、现有子女数

现住址(详填):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门牌号)

户口所在地: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门牌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非必填):

孕产妇/婚检妇女属于:

本县区、本市其他县区、本省其他地市、外省、港澳台、外籍(国家)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相关情况

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时期:

婚前检查、人工流产、引产、孕期保健、产时、产后、其他

确认艾滋病病毒感染时间:

年月

最可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途径:

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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