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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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石大京人〔2016〕29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2016年7月7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登记表

2.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离职通知单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16年7月8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队伍中自筹经费聘用人员活力,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筹经费聘用人员,指用工部门(指院(部)、机关部处、直属单位)自筹经费聘用,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各类人员。

包括科研项目聘用人员、实验室经费聘用人员和院(部)基金、处基金聘用人员。

第三条学校事业经费聘用从事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简称校聘工勤人员),按照本文件执行。

后勤、校产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岗位分类

第四条岗位分类

按照学校岗位设置原则,根据岗位专业技能的难易程度、工作责任及岗位性质,将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从事教学、科研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项目研究人员、科研实验人员、科研助理等;

第二类是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机关、院(部)、直属单位聘用的职员、科研项目聘用的秘书、项目管理人员等。

第三类是工勤人员,主要指从事后勤保障、服务、技能操作和设备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测试、设备维护、经费管理、治安管理、图书借阅咨询和书库管理、信函收发、电教室管理等工勤技能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部门分工

第五条人事处是学校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学校合同制用工的宏观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2.审核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入职材料,监督用工部门与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

3.代发工资,代收、代缴自筹经费聘用人员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时为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定期发布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工资指导线;

4.建立自筹经费聘用人员花名册和临时档案,办理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离校相关手续;

5.解释、宣传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并协助调解劳动纠纷等。

第六条用工部门是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对所聘用的自筹经费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精简、高效、合理、规范”原则进行岗位设置,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合理安排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的工作内容、明确岗位纪律;

2.严格对所聘用的自筹经费人员进行日常考勤管理,制定聘用岗位的管理细则;

3.按时足额向学校缴纳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合同期内所需的工资(劳务费)、各项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以及管理费等;

4.制定部门自筹经费聘用人员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

第七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科技处负责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实际,制定科研经费和实验室经费聘用人员相关管理细则;

财务处负责审定各用工部门(课题组)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的经费预算,按时发放工资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组织部负责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组织关系转移及管理;

校工会负责吸收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及管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收用工部门和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争议,组织调节校内劳动纠纷;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为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办理校园一卡通和使用校园网络事宜;

图书馆负责为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办理图书借阅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聘用条件及合同管理

第八条招聘要求

自筹经费聘用人员招聘要综合考察其工作技能、文化程度、年龄以及身体状况等因素,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无不良行为记录。

2.身体健康,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含二级)体检合格。

3.符合年龄要求。

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签订劳务合同人员要求不超过65周岁,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在身体健康情况下可延长至70周岁。

4.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需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5.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符合用工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制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原则上,用工部门不得聘用岗位经费来源项目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如有特殊需要,可向学校申请,经审核、公示后进行聘用。

第九条入职程序

1.用工部门组织拟聘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按要求收集拟聘人员身份证(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复印件、体检表、银行卡复印件,提供新参保人员电子照片,并认真、如实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登记表》(附件1),于每月5日前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核批备案。

2.人事处负责为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办理起薪、保险增员或转入等事宜,财务处负责为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宜。

3.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需提供相应学历、学位证明及所聘岗位职责。

第十条劳动(劳务)合同订立

劳动(劳务)合同订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切实保障用工部门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1.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培训、劳动保护、薪酬待遇、劳动纪律等内容,各用工部门可根据岗位情况自行确定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至四年。

2.各部门聘用退休人员、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勤工俭学学生等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人员,学校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含)。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1.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之一的;

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和用工部门的;

4.合同期满的,用工部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5.合同期内劳动者出现办理退休手续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

6.合同期内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续聘、解聘程序

1.用工部门应于合同期满前30天,完成对劳动者的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续聘解聘的依据,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合同期满前30天,用工部门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考核结果及确定是否续聘。

2.如果续聘,用工部门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新聘期的劳动(劳务)合同,并于原聘期合同终止当月的5日前报人事处备案。

3.合同期满不再聘用、合同自然终止以及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劳动者应及时与用工部门办理工作交接,用工部门组织劳动者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离职通知单》(附件2),于合同终止(解除)当月的5日前报人事处备案。

4.人事处、财务处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离职通知单》办理停薪、社会保险减员或社保保险关系转移、住房公积金停缴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薪酬发放形式及标准

1.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工资(劳务费)依据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精神确定,由人事处根据劳动(劳务)合同约定标准进行制表,经公示后由财务处于用工当月月底前进行发放。

2.自筹经费聘用人员月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各类人员工资标准上限,具体标准如下:

(1)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

(2)管理人员不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

(3)工勤人员不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

3.用工部门应在用工前做好预算,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用于支付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等相关费用划转至学校财务专门账户。

4.自筹经费人员年底考核合格,可一次性发放年度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标准不超过当年工资收入总额的20%。

5.对需要聘用超过规定工资上限的特殊人才,需经用工部门申请、校内相关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公示后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用工部门自用工之日起,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保险费用由用工部门及自筹经费聘用人员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按一定周期预交学校,由学校按月向上级社保管理部门进行缴纳。

2.自筹经费聘用人员需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编制外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石大京财〔2010〕2号)执行。

3.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由人事处依据相关法规和劳动者实际收入,通过财务薪酬发放系统取数后进行核定,经聘用人单位、劳动者签字确认后上报,杜绝虚假基数等用工不规范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参加党团、工会组织活动

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组织关系转移及管理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暂行办法》(中石大京党组〔2013〕4号)执行。

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可加入工会组织,享受工会职工合法权益。

校工会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组织“非在编”职工加入工会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吸收及管理。

第十六条其他福利

1.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

北京市户籍人员可将档案存放于学校在昌平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

2.自筹经费聘用人员按照图书馆相关规定可办理借阅图书事宜。

3.自筹经费聘用人员于合同生效当月15日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中心办理校园一卡通(员工卡),享受在校就餐、乘坐班车等待遇。

第六章考勤、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病假、产假、婚丧假等考勤管理,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中石大京人〔2013〕24号)执行。

院(部)、直属单位、机关部处于每月15日前上报部门自筹经费聘用人员月考勤结果至学校,考勤结果作为月工资(劳务费)发放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工部门应重视自筹经费聘用人员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合同期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用工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自觉检查劳动用工中存在的问题,严禁聘用不具备从事岗位能力要求的人员,严禁虚假用工套取科研经费行为,一经查实,学校依据相关文件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不定期对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用工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除按法规进行经济处罚以外,对情节严重的用工部门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自筹经费聘用人员按30元/(人•月)标准收取管理费用,由用工部门承担,用于支付自筹经费聘用人员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服务费、管理培训费等相关费用;用工部门应于每年9月1日前将当年管理费用一次性划入学校专项账户。

第二十二条如聘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首先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

如发生劳动(劳务)纠纷或诉讼,用工部门须承担直接责任,并经学校授权后进行处理;处理纠纷或诉讼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所造成的经济赔偿,由用工部门承担。

用工部门如因违法、违约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中石大京人〔2005〕2号)文件自行废止。

学校执行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如与国家及北京市法规不符,以国家及北京市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文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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