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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高保字〔2011〕第号

甲方(主合同保证人):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反担保保证人):

甲方为乙方认可的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具体名单见附件一)与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可能签署和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乙方愿为前述各类借款合同中形成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提供最高额反担保保证。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甲方权益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的最高限额

1、乙方自愿为甲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下简称“债务发生期”)向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各类借款合同,实际形成的各类债务余额之和在最高额度【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万元】(以下简称“担保限额”)内的部分提供反担保保证。

2、因甲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保证所涉及的各类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包括:

(1)债务人在债务发生期之前已签署生效,并经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纳入本合同最高额反担保保证范围内的借款合同;

(2)债务人在债务发生期内签署生效的借款合同。

3、各类债务余额之和(以下简称“债务余额”)是指债务人对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在债务发生期内发生的所有债务余额以及经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最高额反担保保证范围内的所有债务余额之和。

其中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部分。

即:

(1)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2)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或乙方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担保限额内,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5、在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发生期和担保限额内发生的业务,币别不限,乙方对原币种和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

6、如果债务人为两名及以上的,由各债务人共享上述担保限额,各债务人实际形成的债务金额全额累计计入债务余额中。

7、债务人在债务发生期之前签署生效,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纳入本合同最高额反担保保证范围的债权合同,全额累计计入债务余额中,同时共享本合同债务人的担保限额。

8、本合同双方在新发生担保债务后应对债务余额的总量和构成予以确认,各次确认的《债务余额确认表》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债务余额确认表》内容与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符的,以凭证实际记载的内容为准。

9、本合同中所称“担保限额”、“债务余额”,系为方便乙方估算甲方为其认可的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性而设计,约定的“担保限额”、“债务余额”不构成甲方必须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义务。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

1、乙方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本合同项下的逾期贷款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及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担保限额的部分,乙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合同项下反担保债务的发生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在债务发生期内。

但是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债务发生期,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债务发生期的最后一日,乙方承诺对担保限额内所有主合同债务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4、债务人清单由乙方提供,具体详见附件一。

乙方可以在债务发生期内对债务人的范围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予以变更,但是乙方从债务人清单中剔除部分债务人的,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若某一债务人存在未清偿的甲方担保借款的,不得从债务人范围中剔除。

第三条保证的期限

乙方反担保保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保证的类型

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的效力

1、乙方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乙方同意,乙方仍应继续按照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3、保证期间,乙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其继承人或继受人继承其财产的,应继续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若其没有继承人或继受人或其继承人或继受人放弃继承的,乙方财产的管理人应提存和乙方应承担保证责任相当的财产,待保证责任解除后再进行相应分配。

第六条保证人的财产

1、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按照附件二的格式向甲方提供其主要财产的详细清单,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清单内财产情况予以核实,乙方应配合甲方的核实工作。

2、在本合同第三条所述保证期内,若乙方需要处置(包括变卖、转让、赠与等可能导致乙方丧失其对清单内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或为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的行为等)清单内资产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3、甲、乙双方对附件二中财产清单内的财产,明确在备注栏中约定为保证期内不可处置或者限制处置的,乙方需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或在满足双方其他特别约定条款后方可处置前述财产。

4、若乙方财产、资信状况严重恶化,可能导致其不能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相应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交由第三方提存,亦可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第三人保证。

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应手续或提供保证。

5、若乙方在提供保证同时将财产凭证原件交由甲方保管的,或双方约定财产清单内财产处置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在保证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挂失、补办或伪造前述权利凭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前述财产。

6、若乙方提供的清单内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在变动发生后三日内提供财产清单变动说明,前述说明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费用的承担

1、甲方因向债务人提供担保而向债务人收取担保费,同时债务人应向甲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

甲方收取的担保费费率及债务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另行约定,最终数额以甲方向债务人提供的收费通知载明的金额为准。

2、乙方不因提供反担保保证而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与乙方履行反担保保证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声明和承诺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含存货清单)、债务人名单、财产清单及其它资料、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同时乙方承诺提供的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电子交换文档中包含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2、乙方对清单内财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清单内财产为共有财产的,则乙方承诺提供共有人的书面许可文件。

如清单内财产已出租的,则以其设定保证时,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交承租人不可撤销地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材料。

因清单内财产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保证承诺对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和最高本金限额内的所有债务有效,除非甲方要求,乙方不再逐笔办理反担保保证手续,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除了本合同设立的保证或其他乙方在财产清单中注明的债务负担外,在清单内财产上不存在任何的保证、质押、留置和其他债务负担。

5、乙方保证清单内财产的权利是完整、合法的,如第三人对清单内财产提出权利主张,或对清单内财产的处分提出异议,或清单内财产因具有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接受的瑕疵,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发生以下事项时,乙方应于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机构调整等;

(2)乙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3)乙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

7、乙方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

(2)乙方为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其他法人、自然人的债务设定保证、质押担保的。

8、若发生清单内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之情形时,乙方应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尽快解除前述强制措施。

9、若发生清单内财产发生其他任何可能影响乙方反担保保证能力的情形,乙方应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与第三人就清单内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时,乙方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权利义务的独立性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

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乙方对甲方承担的反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反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甲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给予乙方或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视为构成违约:

(1)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2)违反本合同约定处置清单内财产;

(3)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2、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督促债务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督促债务人偿还相关款项,造成甲方代偿的,乙方应按主合同之规定代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

(3)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代偿的,乙方除对债务人应偿还甲方实际代偿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应支付而未实际履行支付义务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应对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相当于实际代偿金额百分之拾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代偿的,自甲方代偿之日起至乙方、债务人完全清偿代偿金额之日止(以下简称“代偿期间”),乙方应对债务人每日按实际代偿金额乘以同期人民银行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期间的天数×同档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代偿金额×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对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处分清单内根据本合同第六条中约定不可处置或限制处置的财产的,由乙方应按照私自处分的财产的价值的百分之拾支付违约金;

(6)若乙方发生除造成甲方代偿或私自处分清单内财产之外的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向甲方支付担保限额百分之伍的违约金;若前述违约行为为多项的,则乙方依据本项约定支付的违约金金额累计不超过担保限额的百分之拾;

(7)上述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所述金额可累加;

(8)若甲方行使上述第

(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及第(6)项措施后,仍不能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债务人应连带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3、在乙方、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将有关违约事实及扣划的逾期借款担保费、代偿借款本息、代偿资金占用费或违约金金额书面送达乙方及债务人后,有权按照本条第2款约定的标准直接从债务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前述费用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部分,由乙方、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一条授权和代理人

1、【特别约定】为确保合同履行的效率,乙方各当事人一致同意特别授权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各当事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乙方代表为履行本合同内容(包括修改债务人名单、确定乙方为各债务人的各笔担保金额、签署相关文件等)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各类文书,视同为乙方各当事人共同出具,乙方各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代表应指定一名代理人负责具体办理合同项下包括确定债务人名单、确定债务人申报担保金额在内的各项事宜。

乙方代表应在前述代理人人选确定或变更时应向甲方提供包括乙方代表的股东会授权决议在内的正式的授权资料。

3、在甲方收到乙方代表提供的代理人授权资料后,乙方代表出具的加盖乙方代表公章并由代理人署名的书面文件即视为乙方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乙方各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前述文件内容。

按照本合同及主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附件五中所列通讯地址送达该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在通讯地址变更后立即通知对方。

3、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使用信函方式发出的,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2)使用电传方式发出的,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3)派人专程送达的,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4、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其他方的,则该其他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或其他突发事件。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书面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相关保险的理赔情况。

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日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书面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相关保险的理赔情况。

3、乙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财产部分毁损或灭失的,前述财产所得保费或变卖剩余部分取得的价款应当用于提前偿还债务人应付的主合同本息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若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由争议方双方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合同经立约双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后生效。

2、在本合同债务发生期内,债务人签署的由甲方担保的借款合同如果不是由本合同作反担保保证的,应在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均视为由本合同作反担保保证。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除非有特别标注为“工作日”,本合同内所有“日”、“天”均指自然日。

期间截止日或到期日非工作日的不向后顺延。

5、本合同中各条标题均为行文方便所设,均不可视为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

本合同中序号分为三级,一级序号为中文汉字、二级序号为阿拉伯数字、三级序号为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在本合同中分别以条、款、项予以指称。

6、本合同中部分条款的内容存在争议,或正在进行诉讼、仲裁不停止双方对合同其他内容的履行。

本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7、本合同签署之前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本的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本协议生效后,合同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协商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以合同双方协商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8、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约定。

协商不成的,争议一方可适用本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予以解决。

9、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就全部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附件一:

债务人清单;

附件二:

财产清单;

附件三:

债务余额确认表;

附件四:

代理人授权资料;

附件五:

通信地址。

 

附件一

债务人清单

甲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自愿为下表所列单位的各类借款按照编号为:

高保字(2011)第号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向甲方承担最高额反担保保证责任:

编号

名称

住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授信金额

1

2

3

4

5

6

若上述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乙方自愿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甲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

附件二

财产清单

根据编号为:

高保字(2011)第号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的要求,

特提供如下财产清单:

编号

名称

基本情况

权属状况

价值

状态

备注

附件三

债务余额确认表

序号

债务人

债权人

债权期限

债权金额

反担保金额

违约情况

代偿情况

备注

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发生债权归属于编号为:

高保字(2011)第号的《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若上述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乙方自愿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甲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

附件四

代理人授权资料

附件五

合同双方通信地址

(1)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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