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697822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46.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拍卖法》的总则部分有5个法条,规定了《拍卖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拍卖的定义、《拍卖法》的基本原则及拍卖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一、立法宗旨

《拍卖法》第一条阐明它的立法宗旨,有三点:

一是规范拍卖行为,二是维护拍卖秩序,三是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一条的内容看,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其后的第三条,《拍卖法》立法的本意,原本是很明了的,目的就是规范各种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拍卖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这条规定是《拍卖法》的硬伤,很多的问题由此而产生,造成有些的拍卖行为不受《拍卖法》调整。

在拍卖实践中,除了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还存在一些由非拍卖企业举办的拍卖活动,从国家立法的权威性角度,按理是应该接受《拍卖法》规范的。

比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拍卖过程中,对于土地管理部门独立主持进行的拍卖行为,是否应当由《拍卖法》规范,目前还存在理论上的争议。

修订《拍卖法》时,主要针对的是公物拍卖问题,因此,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指出:

“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

”薛主任在这里用了“并非”的字眼。

因为有了这个说明,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国土资源部先后与1999年8月11日、1999年8月16日分别发函给四川省国土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明确主张“土地使用权拍卖不属于《拍卖法》调整的范围。

《拍卖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不得另加扩展。

”所以,目前绝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拍卖,至今仍被土地部门垄断。

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也因为这个说明,变数加剧。

正是有了这个法条的规定,一些强势部门以自己的拍卖行为不受《拍卖法》调整为由,在拍卖师制度外,单独培养了五花八门的拍卖主持人。

于是,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现象,很多国家注册拍卖师为了进行某些特定部门的拍卖行为,还被迫再去参加相关行业内部拍卖主持人的资格考试。

目前,这个问题依然争议不断,业内也纷纷对此提出质疑。

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2004〕24号)第二条对此规定进行了拓展,规定“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但一家之言,微乎其微。

三、拍卖的定义

拍卖的定义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交易手段,在商学或市场学中通常被归属到“隐名交易”的范畴,这是因为拍卖行为有着在交易中隐蔽了用以实现交易的标的物的来源和隐蔽价格的特殊性。

正是基于这种属性拍卖表现出必然的竞价过程,这种竞价区别于一般显名交易时价格明示一对一的对价交易价格。

拍卖的竞价方式应当属于“独立竞价”,以区别于证券交易中的“集中竞价”,独立竞价表示竞买人的竞价可以独立表示和独立操作,其应价只表达一个单一的竞买人的竞价表示,高应价取代低应价,并使低应价失去约束力,直至最高应价成交。

在拍卖中竞买人一方发出应价即为提出要约,这种应价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才可能为拍卖人承诺。

首先,应价必须满足或者高于出售方确定的保留价。

其次,有效应价必须是在竞价过程中产生的最高应价,应价的过程应当公开。

为了满足竞价要求,拍卖人需要向不特定的人作出普遍的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邀的一方如果接受邀请,表示具有提出要约的意向,即可以成为竞买人。

在拍卖中,报价的一方才是表示买入意思的一方,即为提出要约;而拍卖人则是受要约人,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方式接受该应价的表示属于承诺。

目前,国际上根据拍卖操作时竞价的形式的区别,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种:

(一)英格兰式拍卖,也被称为大陆式拍卖或者低估价拍卖。

这种拍卖的主要特征是先行确定较低的保留价,并按阶梯向高价位展开竞价,直至产生最高应价并被确认。

其特征是竞价的过程为价格从低向高展开,因此通常被解释为“增价竞价”的方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最常见的一种拍卖形式,用于拍卖标的物求大于供的情况时尤为适当。

这种形式便于拍卖师手工操作,价格竞争展开明显激烈,能够形成较为强烈的拍卖气氛。

(二)荷兰式拍卖,也被称为海港式拍卖或者高估价拍卖。

其主要特征为先行确定较高的起拍价,并按阶梯向低价位展开竞价,直至产生最高应价并被确认。

其特征为利用竞买人的心理价位,及竞买人担心失去竞买机会,而制定出在第一时间应价有效的规则,这一规则限制了价格下降的空间,同样可以实现价格优势。

国际上通常用这一方法拍卖鲜活产品和石油产品等,我国拍卖界也经常使用这种形式。

但此种形式需要拍卖人员具有良好的操作经验,并且在拍卖前制定较为明细的拍卖规则,以确保拍卖顺利实施。

(三)投标式拍卖。

也称作日本式拍卖,通常释为“入扎式拍卖”,有时也称为“无声拍卖”。

在拍卖操作时,有些标的物具有特殊性,或者因习惯的需要,在拍卖时竞买人不愿公开喊价或者叫价,而采用无声报价的方法,即将竞买人的应价写在事先准备好的应价单上,投入拍卖人指定的报价箱中,待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后,在公证人或者监拍人的见证下,将报价箱打开,取出应价单,并按时间顺序,确认最高应价。

这种方法对于知识产权类或有价证券的转让较为适宜。

不久前,银行界开始尝试使用这种形式实施债权打包拍卖,主要是考虑到竞买人对应价和买受价有保密要求和债权转让过程中价格不宜公开的特点。

这种拍卖的形式需要有强有力的见证作为监督条件,由于难以保证对公开性和公证性的一致认同,因此当前使用尚不普遍。

(四)电子竞价拍卖。

这是一种以电子计时计价方式进行的拍卖形式,因此也被称作计时器拍卖。

一般需要较大的投资,设立专门的拍卖场所,使用电子竞价时,竞买人的竞买席上设有终端键盘,连接中央控制器,竞买时可根据现场决定应价与否,并通过操作键盘表示应价和确认,其最高应价显示在公示的电子屏幕上。

因为这种显示屏在最初应用时类似电子时钟,所以被称为“计时器拍卖”。

这种拍卖形式的公开性极强,且成交速度快捷,一经确认,当即实现交割,有利于即时成交和避免成交后的违约。

尤其对鲜活产品、农副产品和具有集中交易条件的标的物最为适宜。

但电子竞价式拍卖,由于采用电子辅助设备,缺少现场报价气氛,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弱化竞价效果,一般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较少使用。

电子竞价是九十年代中期由境外传入中国的一种现代化的电子技术,其特征为使用有线或者无线的终端竞价装置,通过电子设备实现竞价目的。

当前这一技术在我国拍卖市场中已经得到普遍应用。

如九十年代末期已经有云南腾冲鲜花拍卖市场、上海机动车交易市场、江苏常州水产品交易市场、北京鲜花拍卖市场等,这些拍卖市场利用电子竞价的手段进行竞买应价。

(五)网上拍卖。

就目前而言,网上拍卖尚处于尝试阶段,主要是由于主体资格的认定和价款给付等尚需制定专门的规则。

但网上拍卖已经在IT业较发达的国家被广泛采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

目前,我国香港地区此类网上拍卖较多,但大多规模较小,交易量不大。

内地还处在一个积累经验的时期,少数地区开始尝试使用这种形式,如中拍在线、网易拍卖等,但因制度缺陷和个人支票支付手段以及其他相关措施尚不完备,而且与之配套的法律建设也亟待完善,其规范建设可能还需要一个相当的发展时期。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网上拍卖将逐渐得以规范。

四、拍卖的基本原则

《拍卖法》第四条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是指拍卖活动公开、拍卖标的公开和竞买公开。

具体体现在拍卖人举行拍卖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以法律允许的形式,提前公开发布拍卖公告。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

凡合法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均可平等地参加竞买活动。

拍卖交易中强行要求成交以及妨碍、影响其他竞买人自由竞买的行为,均违反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由于拍卖人具有中介人的性质,拍卖又是一种即时兑现、不得反悔的成交方式,因此法律上要求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本拍卖机构举办的拍卖,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委托人不得竞买本身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公正原则,还体现在禁止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串通。

有关恶意串通问题,将在后面进行探讨。

4、诚实信用原则。

拍卖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约定的义务,以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整个拍卖活动中,委托人不得有意隐瞒标的瑕疵;拍卖人不得做虚假说明;竞买人不得对自己的应价反悔;买受人成交后不得拒付价款。

5、价高者得的原则。

任何拍卖标的,无论采用何种拍卖方式,竞买人必须以达到底价(无底价拍卖除外)并为拍卖人所接受的最高报价或应价时,才可成为买受人,这就是价高者得的原则。

价高者得是拍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集中体现和必然要求,是拍卖交易的真正魅力所在,失去了这一准则拍卖,就无异于其他销售、转让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拍卖业的监管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由此我们知道,拍卖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等等。

此前的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5号)。

此外,在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专门制定了《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20条,从拍卖企业设立、举办拍卖会、拍卖备案、违规处罚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于2003年6月20日制定了《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全文14条,对福建省辖区内的拍卖活动具体规范。

从上可以看出,拍卖的市场监管行为,主要还在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拍卖方式的优越性

拍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有个完全公开、平等竞争、透明度高的市场环境,拍卖正是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复生的。

这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具有购买对象集中、购买过程简捷、价格合适、公开性强、法律约束力强等特点,对商品快速流通和廉政建设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经济生活中主要的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商业零售及招标方式等,拍卖与之相比,有以下四个方面明显的优点:

1、交易过程简洁迅速。

无论标的大小、数量多少,在经过法定的公告期和必要的招商活动后,即可举行拍卖会,在短暂的公开竞价后成交,避免了反复谈判或还价所造成的时间及精力的浪费。

2、有利于实现标的价值最大化。

由于拍卖方式购买对象集中、公开竞价的特点,在交易过程中其价格的形成及议定是上行的,可以有效避免反复向下还价。

同时,专业拍卖机构具有丰富的客户信息,能够使委托标的充分合理地实现其价值。

3、法律约束力强。

《拍卖法》规定了严格的拍卖程序,一定程度上制约买受人违约现象,拍卖交易较其它交易方式,更有利于防范违约风险。

4、有利于防范其它风险。

拍卖交易完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运作,有效避免腐败现象及其它道德风险的发生几率。

第二章拍卖标的

《拍卖法》第二章有四个法条,主要对拍卖标的、特殊标的的拍卖、公物拍卖作出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结合拍卖实践,分别阐述可以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及公物拍卖三个问题。

一、可以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范围

可以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是什么?

就两个字:

物、权。

因此,这个范围十分广泛,常见的有房产、土地使用权、整体企业、机动车辆、一般物资、文化艺术品、股权、广告发布权、产品经销权、冠名权、知识产权等等,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可以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1、凡是国家允许买卖的属委托人所有的,或依法委托人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均可依法委托拍卖;(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相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本章七个法条,就是规定包括拍卖在内的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一旦进入抵押,拍卖的可能就来了。

这一节的六条,就是对此问题进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覆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十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某些法条与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有抵触,按新法优于旧法的精神,凡抵触之处,均按新法执行。

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工作已经展开,有关部门正在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各位如有看法,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函件,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1999年12月7日国土资发[1999]30号),这个规定,2007年国土资源部进行了修订,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发布施行。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8月26日国土资发[2002]26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发[2003]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的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自第29条至第50条,都是对拍卖的实施进行规定。

这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以法发[1994]19号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请各位自行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规定: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

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11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7号发布)第二十六条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财金〔2004〕41号)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以拍卖方式处置资产,应采取公开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

拍卖底价的确认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有关拍卖或者引申为拍卖的内容很多,其中有16个条文明确出现“拍卖”字眼,明确规定在物权转移中优先通过拍卖的方式加以转让,说明竞价拍卖这种买卖方式,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普遍意义和普遍认同的转让方式。

这不但对我国拍卖业界做出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说明拍卖已经成为一种被国家和社会公认的资源配置有效方式,也是对拍卖这一特殊买卖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取得的成就、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予以了充分肯定。

具体条文在100、106、107、133、137、138、180、195、198、199、216、219、220、236、237、238,请各位阅读《物权法》。

2、依照法律或国务院有关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可以委托拍卖。

(第八条)

例如:

文物拍卖事先需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涉及烟草专卖、盐业专营或限制流通的化学品、危险品等标的,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委托进行拍卖。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起施行)相关规定:

第二条以下列物品为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定:

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4、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5、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文物拍卖活动的(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拍卖界有个戏言,叫做“三不拍”。

什么“三不拍”,就是枪支弹药、毒品、人口。

这些属于《拍卖法》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当然,人口不是物品或财产权利。

但是,有些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经批准是可以进行拍卖的。

案例:

2000年11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某拍卖行致函中拍协,对剧毒物品拍卖有关问题的请示,称该行受温州海关委托,对查扣走私罚没物资(剧毒物品氰化亚铜12吨)举行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01号令及温公治(2000)18号、温公治(2000)19号文件规定,认为“该物品是属于禁止买卖的物品,拍卖行没有向公安机关领取许可证。

因此,该物品不准拍卖,只能给温州市化轻总公司收购。

对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经研究,以“中拍协函字(2001)第11号”函复如下:

一、根据《拍卖法》第9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的规定,你行可以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接受海关委托,举办罚没物品拍卖会。

二、根据1992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第1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物品,经法律判决裁定生效后可进行拍卖的,必须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的规定,温州市公安局将温州海关委托你行拍卖的标的另行指令温州市化轻总公司收购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三、根据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氰化钠进口、销售、使用的管理的通知》及温州市公安局等八委局《关于对剧毒物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拍卖公司不经批准进行剧毒物品的拍卖是不适当的,你行应在拍卖前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四、剧毒物品属于法律法规对买卖条件有规定的商品,根据《拍卖法》第8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33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的条款,你行在拍卖中应保证竞买人具备经营或使用剧毒物品的资质。

显然,上述答复非常明确,剧毒物品经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二)必须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及《拍卖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对《拍卖法》范畴的公物进行处理,不得进行变卖、作价收购,更不得内部处理,应一律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必须委托拍卖的公物包括:

1、缉私罚没的财产;

2、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罚金、罚款的财产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3、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税款、罚款的财产;

4、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需变卖的财产;

5、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6、其他应进行拍卖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育儿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