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简答论述题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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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简答论述题1

1、古代中国和古代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表现在哪里?

古代中国与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相同之处是:

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如《韩非子•宪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中的宪令即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多处使用“宪令”一词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不同之处是:

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都没有此意。

如西方的宪法多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或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而古代中国没有

2、宪法的定义是什么?

其本质如何?

定义:

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根本法。

本质:

(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权观念的普遍化,在人权观念普遍化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主权原理,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统治国家、管理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和程序,即民主。

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就是资产阶级争取民主的过程,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出现了资本主义民主事实,资产阶级宪法即是对资本主义民主事实的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

同样,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在进行革命并出现社会主义民主事实之后,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主事实,产生了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与民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宪法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墓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

各国宪法存在差异的基本原因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

当民主事实的性质发生变化时,宪法也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当民主事实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宪法的内容也发生变化。

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确认了一国基本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但没有去确认全部的民主事实。

人民除通过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外,还通过其他各种民主形式行使国家权力。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反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因而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的表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从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统治阶级在制定宪法时,首要的任务就是把统治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并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宪法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

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由此也可以看出,宪法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

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包含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及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都必须考虑到这些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考虑到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

3、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的原因(条件)有哪些?

英美法等国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实质上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和结果,资产阶级革命之所以会导致一种新的法现象的产生,应引起深思。

一般认为,宪法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所具有的特别内涵互动的结果,具体表现为一下几方面:

⑴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过程中必然自发产生平等观念。

商品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

且只有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平等自由的观念才会被普及并为全社会接受。

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的,所以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⑵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近代以来的民主政治是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的,以平等自由为目标追求的,发达的成熟的民主政治。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最终取得胜利,资产阶级需要将有利于自己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利以及自由,以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固定下来。

所以宪法才有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说。

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首先,近代资产阶级的文化革命对近代宪法的产生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

其次,资本主义文化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条件。

近代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学,社会学,法律学尤其起了重要作用。

因此,近代文化是宪法产生的重要思想条件。

4、简述早期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产生的主要经过。

(一)英国:

英国号称“宪政母国”。

英国资产阶级的妥协性和革命的不彻底性,使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国家,同时在形式上英国宪法也成为不成文宪法。

所谓英国宪法,实际上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的构成。

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

(二)美国: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76年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三)法国:

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

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人权宣言》)颁布,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5、比较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概念。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其特点是稳定欠灵活。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其特点与前者相反。

6、什么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1.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通过宪法规范所体现的宪法内容的基本标准、基本准则或者基本界限。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形成的基本前提和根据,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是制宪的基本目的,权力制约原则是达到制宪目的的基本手段。

具体而言,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在历史上,人民主权原则是针对封建时代“君权神授”的观念提出来的,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人民主权原则提出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表现是:

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基本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的主体是“人”,是作为单个个人的权利,是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的权利。

简而言之,每一个人都是人,因而都是与他人相平等的人,而为了保持人的生存、尊严和独立人格,每一个人都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可能是抽象的、超阶级的和超地域的,只能是特定国家的特定公民的人权、特定阶级的人权;在一个特定国家的具体的人权,只能是人民群众通过斗争而来,而不可能是天赋的、自然获得的;宪法被马克思称为“人权保障书”,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在世界各国宪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

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和核心部分。

宪法关于国家机构部分的规定,也是以保障基本人权为基本出发点的。

基本人权的内容随着各国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质和内在要求出发,既规定了自由权,也规定了社会权。

(3)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还需要国家权力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基于人性和国家权力的特性,宪法中必须设计各种制度和力法以控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避免其滥用,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中所设计的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3)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国家机构是按照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认为只有这样国家权力才不会被滥用,人权才有保障。

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3)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

尤其是2004年全国人大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正中,增加了关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4)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法治原则的确立在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厂法治原则的精神。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社会主义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

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条件。

7、请说明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并试述我国宪政建设的条件。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它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二者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中国宪政建设的条件:

一、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必须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三、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宪法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文化土壤里,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有关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制度、学说和观念的总和。

四、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五、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8、言论、出版、结社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概念。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自由是指可以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应出台新闻法。

2、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应出台出版法3、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分类:

营利目的的;非营利目的的。

应出台政党法;社团法。

4、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9、选举权、被选举权、选区和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选举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的权利。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

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它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与程序等。

通常由宪法和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10、如何理解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参加选举的权利,普遍性原则是我国选举权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秘密投票)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

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

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11、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不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12、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相对于一般行政区而言,尽管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单位,但特别行政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特别行政区除原有法律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13、国家主席的职权

我国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

国家主席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是集体的国家元首。

宪法第八十条与八十一条规定我国国家主席可行使以下职权:

⑴公布法律,发布命令⑵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⑶荣典权⑷外交权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4、总理负责制的概念和内容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4)总理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5)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15、简述99年修宪的主要内容

)1999年宪法修正案有两项内容与非公有制经济有关;1)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改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将原来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为: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6、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

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

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或社会实际需要的内容而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加以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宪法创制活动。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相同点: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来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且能够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法;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的后果都是产生有效的法律约束力。

不同点:

宪法解释属于解释学,宪法修改则属于立法学;宪法解释是在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没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宪法修改时再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发生冲突并表现为宪法规范落后于社会实际情况下进行的

17、试论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宪法保障制度是指,立宪国家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等一系列制度以及开展的活动的总和。

现阶段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保障。

是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这是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

2、法律保障。

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

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国家根本法,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是有特别的修改程序。

3、组织保障。

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4、依靠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不仅要遵守宪法,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

如:

1、缺乏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

2、宪法监督的方式还比较单一。

3、违宪制裁措施的惩罚性不够强。

4、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比较淡薄。

18、我国关于人身自由权的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我国逮捕、拘禁、搜查、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些权力。

因此,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公民享有不受他人支配和控制的人身自主权、行动自由权和保护自己身体免受非法侵犯权。

第二,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拘禁、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三,如果公民触犯了法律,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必须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批准、决定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定程序由逮捕拘留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请从不同的角度说明我国宪法的结构。

1、从宪法体系上看,属于成文宪法体系,渊源形式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2、从宪法典的体例上看,以“章”开篇,兼有节、条、款等的设置。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7节,138条,另附31条修正案。

3、从宪法典的格式上看,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

4、从宪法的内容结构上看,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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