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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儿歌

315消费者权益日儿歌

D

5.注意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主张权利,及时投诉或举报。

315消费者权益知识

问:

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

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

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问: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

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问:

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答:

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

问:

消费者应当怎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诉?

答: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

问:

消费者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吗?

答:

可以,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问:

什么是共同申诉?

答:

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

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诉。

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

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问:

哪些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问:

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答: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

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问:

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吗?

答:

可以。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

问:

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处罚?

答:

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利日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

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

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消费者权利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为了使这一权利真正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对商品和服务项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其在购买、使用该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存在。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该项权利表明: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有关情况。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

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根据《消法》的规定,这项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有权拒绝交易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结社权。

赋予消费者以结社权,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为获得有关知识权。

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比如有关消费观的知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篇二:

315消费者权益日】

答:

首先,我代表市工商局、市消协向全市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答:

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主题为:

“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新《消法》拥有众多新意和亮点,其核心就是“新权益、新责任”。

一是新《消法》创新消费维权新理念。

构建了消费维权新机制,提供了解决消费纠纷新对策,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

二是新《消法》赋予消费者新权益。

加强了新领域的消费者保护,拓宽了消费者保护的范畴,丰富了消费权益保护的内涵。

三是新《消法》增加经营者新义务。

加重对不诚信经营行为惩处力度,扩大消费者损害赔偿的范围,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新《消法》对消协组织重新定位。

赋予消协组织新职责和维权新手段,增强消协组织的维权力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五是新《消法》进一步加大政府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职责,以推进全社会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共同责任。

消费者协会以深化改革和贯彻落实新《消法》为契机,向全社会吹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号角。

“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既是消协组织对落实法定职责的自我要求,也是对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落实保护消费者责任的倡导。

【篇三:

2015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策划书】

2015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主题

消费安全进校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同学们的安全权利二、活动背景

当代大学生将是未来祖国现代化建设的栋梁,搞好大学生的消费教育,对于倡导文明消费方式,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和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大学生社会经验少、阅历浅、又急于经济自立,往往成为非法传销者吸收的主要对象的问题,近年来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一系列传销事件,不仅扰乱了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到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许多大学生消费形式不健康,不懂法不会用法,在权益被侵犯时经常无可奈何,因此,严厉打击传销,依法阻断传销活动,让法律进入大学校园,防止传销活动对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侵害,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必须重视的一项重大课题。

我们希望借助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的力量,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提高同学们的消费维权意识,知法懂法,学会正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活动形式安排

1、电影展示

2、权益知识展览

3、签名活动

4、发布倡议书

五、活动前期宣传

1、网络宣传:

人人、qq

2、其他宣传:

海报、横幅、传单

六、活动具体安排

(一)电影展示活动

1、前期准备

(1)制作海报和传单,在各大教学楼及寝室张贴和发放

(2)制作展板,挂出横幅,对这一个活动进行适当的宣传。

(4)针对即将采用的活动形式,做必要的前期准备。

比如申请场地、会场布置,主持人邀请等等。

2、活动时间

3月15日晚,具体的开始时间可视活动情况而定。

3、活动具体内容

(1)开小讲座:

以消费安全进校园为主题,由主持人或工作人员担任主讲,与同学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宣讲内容可以包括:

a.宣传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知识。

b.对本次活动的目的及重要性讲解。

c.解答同学们日常消费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2)影视宣传:

播放一部与消费者维权有关的经典电影,让大家从中受益,敢于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默默忍受被坑。

(3)材料宣传:

向同学们介绍食品的选购与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的特征等消费知识及维权方法,分发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材料,或可以写一些有关食品的选购与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的特征的文章,由我们协助分发。

(5)现场咨询:

互动时间可以接受同学们的现场问答。

4、活动后期阶段

(1)寻找有关部门在大学内为同学们维护权益提供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

(2)与大学城里的其它大学性质与我们相同的部门取得联系,在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发起一场消费维权进大学城的活动,扩大这场活动的影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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