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103081993 核电厂维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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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103081993核电厂维修
(HAD103/08-1993)
核电厂维修
(1993年修订)
本导则自199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2维修大纲
3维修组织和责任
4行政管理
5维修设施
6更换和修理
7修改
8贮存
9经验反馈
10记录
11监督、审查和监查大纲
附录Ⅰ维修工作和行政管理
1引言
本安全导则是对《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1.1目的
1.1.1有效维修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十分重要,它不仅保证所有承担安全功能的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按设计意图和假设保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而且保证在运行开始以后,核电厂的安全状态不会受到有害的影响。
1.1.2核电厂的维修需要特别注意,因为:
(1)即使在核电厂停堆时,为确保不丧失所有必要的安全功能,仍要求有最低数量的部件保持可运行,这给维修带来限制;
(2)即使在核电厂停堆时,由于辐射防护的限制,也难于接近核电厂某些物项;
(3)对厂区人员和公众有潜在的放射性危害。
1.2范围
1.2.1本导则包括维修组织和维修程序,但不包括核电厂特定物项维修的技术细节。
1.2.2本导则在保证所有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按要求执行其功能所必需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方面给予指导。
1.2.3本导则包括下述方面的组织要求和管理要求:
制定和执行预防性维修计划;
修理核电厂有缺损的物项;
选用和培训维修人员;
设置维修设施和设备;
采购备品备件;
审查、管理和进行核电厂修改;
编制、收集和保存维修记录,以利于制定和执行一个适用的维修信息反馈制度。
1.2.4维修必须在安全重要的各个方面都服从质量保证的要求。
由于质量保证要求在其他的安全导则中有详细说明,所以,在本导则中仅涉及需要强调的那些特殊情况。
1.2.5维修活动与核电厂功能试验和特性试验、监督和在役检查有关。
也可能本身就包含它们。
不论是由维修人员进行的,还是由其他人员进行的,它均适用,然而这些活动也包含在其他导则(安全导则HAD103/07《核电厂在役检查》、安全导则HAD103/09《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中,为避免整个维修大纲出现漏洞,应引用这些导则以及根据这些导则制定的大纲。
2维修大纲
2.1概述
2.1.1运行开始以前,营运单位必须按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制定一个适用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大纲。
2.1.2维修大纲包括为满意地执行维修活动所必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本方面的所有预防性措施和补救性措施。
维修活动包括保养、大修、修理以及更换零件;根据情况,还包括试验、标定和检查(包括在役检查)。
它也可以包括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
2.1.3营运单位负责制定预防性和补救性维修大纲,以保证在整个核电厂运行寿期内达到设计性能。
营运单位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制定和实施维修大纲,
或其中的部分工作,但必须对所委托的工作全面负责。
2.1.4营运单位必须保证建立一个维修组织,该组织具有调动和监管厂区内外维修力量所需要的管理、技术和监督等方面的各种职能。
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必须对厂区的维修负责。
2.2制定维修大纲
2.2.1由于核电厂的设计和设计目标对维修大纲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在设计阶段应及早地着手拟订维修大纲。
维修大纲的要求应同样地反映在核电厂最终设计和施工详图中。
为达到此目的,营运单位应安排有维修经验的人员与设计单位经常地进行磋商。
2.2.2除了规定在运行期间的维修职责外,营运单位还应明文规定在建造期间和调试期间维修核电厂物项的职责,以便维修大纲适用于下列情况:
核电厂各系统投入运行时;
核电厂物项已安装完毕,但正等待系统完工时。
2.2.3营运单位必须及时地从设计单位、制造厂和其他营运单位获得足够的维修所需的资料并进行评价。
营运单位还应保证维修大纲是以成熟的维修经验为依据。
2.2.4在建造期间,应尽早地按
3.1.1条的规定组建一个现场维修部,最迟不得晚于核电厂调试阶段,以便进行核电厂的维修(见安全导则HAD1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
2.3预防性维修计划
2.3.1预防性维修要求对构筑物、系统和部件预先安排有计划的例行试验、检查、保养和检修。
其目的是查出初期故障,并保证核电厂能持续执行其预定功能,这些预先安排的活动必须在预防性维修计划中阐明。
2.3.2预防性维修计划中必须包括安全重要物项。
营运单位必须根据情况
审查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清单,以保证对安全重要物项确切地进行鉴别和分类,并满足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相应要求。
在安全导则HADl02/03《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中提供了构筑物、系统和部件鉴别方面的指导。
2.3.3必须用设计基准、设计说明文件、技术规格书、安全报告以及核安全管理要求来鉴别安全重要物项。
在安全导则HADl03/01《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中提出的要求和建议也应予考虑。
2.3.4预防性维修的频度和深广度必须保证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能按设计意图和假设保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保证在运行开始以后,核电厂的安全状态不会受到有害的影响。
在确定预防性维修的频度和深广度时,必须考虑下述因素:
a.安全导则HAD102/03《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中详细说明的准则;
b.设计单位和供方的建议;
c.营运单位的有关经验;
d.功能失效的概率;
e.保持辐射照射合理可行尽量低。
必须使在正常情况下不使用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预防性维修保持最佳频度,以防止因连续的过度试验可能引起的损坏和在要求时提供满意地执行其功能的可信度。
2.3.5在核电厂运行寿期内,必须根据情况考虑运行经验和核电厂的修改来审查预防性维修计划。
2.3.6预防性维修的频度和深广度可能受到所使用的预兆维修①方法的影响。
这些方法的依据是对经慎重选择的参数的监督以及对结果进行具体分析。
①关于预兆维修的资料见HAF·J0009《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的维修》
可以用这种分析来判断延期进行补救活动或提前进行计划维修。
然而,这样的决定必须由符合独立审查要求的相应的指定机构作出,必要时,由国家核安全部门批准。
任何延期的决定或提前进行计划维修的决定必须是在查明不可能违反运行限值和条件或不会出现其他有害安全的因素后作出。
2.4与设计单位的联系
2.4.12.2.1条所提到的营运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应保持密切的联系。
其目的是保证:
维修大纲是立足于对设计原则和核电厂细节的清楚理解;所设计的核电厂易于维修和只需最少的维修量,人员的受照射量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2.4.2营运单位应安排本单位中有维修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设计审查,他们应检查设计特点,使设计的核电厂易于维修,尤其是对具有放射性危害的场合更应如此。
审查应包括下列各项:
(1)核电厂物项的可接近性;
(2)搬运操作设备的适用性;
(3)合适的卸放物项空间;
(4)适的就地工作场所;
(5)对其他构筑物、系统的操作和维修是否有干扰;
(6)永久性的和临时性的屏蔽及入口控制措施;
(7)在第5章和第8章中所涉及的维修设施和存放设施的适用性;
(8)临时性维修工作场所的放射性疏水装置和通风装置的适用性;
(9)电气和机械隔离设施;
(10)放射性系统中的疏水装置和排气装置;
(11)备品和备件库存量是否足够;
(12)装卸和贮存暂时或永久性活化的或污染的物项、工具等的设施,特别
在控制区内;
(13)在运行期间,易于进行部件维修、检查和去污;
(14)文件的适用性。
本营运单位或其他营运单位以往维护核电厂和设备的经验应作为选择审查物项的考虑因素。
2.4.3在整个核电厂寿期内,营运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始终保持密切的联系。
当核电厂发生故障或要求修改时,为确保从设计单位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帮助,这种联系尤为必要。
为此,营运单位应做出安排,把运行经验和可靠性数据反馈给设计单位。
2.5维修计划安排
2.5.1由于核电厂的复杂性,核电厂管理范围内的各部门的活动相互间的接口方式对安全有重要影响。
此外,有大量的特殊部件需要维修,这就使得合理调配有效维修所需要的厂内外力量作为一项主要活动。
因此,维修活动必须纳入核电厂总的管理计划中。
维修部在开展工作时必须与核电厂其他管理部门进行密切的磋商。
核电厂运行管理者通常要建立一个协调整个活动的计划部门,但维修部应在总计划的约束下安排自己的工作进度。
计划安排还应确保有足够的维修人员可召之即来,以保证安全重要物项的紧急抢修。
2.5.2在计划维修活动,包括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停役时,必须保证仍然满足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其他适用的核安全管理要求。
2.5.3不同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维修部门会有很大的差异,这取决于:
——营运单位的原则和实践;
——堆型;
——换料方式。
2.5.4在不停堆换料的核电厂中,换料活动是日常频率进行的,并通常由
运行人员来完成。
这类核电厂的维修部门可以根据相对均匀地进行维修工作的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维修人员,而很少求助于厂外力量,但这要取决于营运单位利用厂外力量的方针。
2.5.5在停堆换料的核电厂中,换料活动是定期进行的,间隔通常为12到18个月,这取决于燃料元件、堆芯设计和在运行期间的负荷因子。
由于这类核电厂换料的周期性,所以预防维修、补救维修及修改工作大量集中在换料停堆期间进行。
由于此类工作要在限定的换料期间同时完成,因此对维修力量的要求可能会出现大的高峰。
在不延长停堆时间的条件下,为了遵循辐射防护的要求,有必要增加一些人员。
因此,组建维修部门和配备维修人员均应有效地适应高峰的要求。
可以预料在这种情况下,厂区组织将要求从厂外获得大量的补充力量。
2.5.6应利用任何停堆的有利时机进行维修。
停堆换料时,维修工作不得过分地妨碍换料活动。
因此,应准备好一个合适的维修日程安排,以便在非计划停堆及计划停堆时立即可用。
2.5.7因为控制室人员直接负责核电厂安全运行,所以事先必须把所有维修项目、维修引起的核电厂的任何变更以及核电厂系统交回运行人员管理的时间通知控制室人员(如用工作准许程序,见4.2.2~4.2.3)。
在执行维修工作期间,维修人员和控制室人员之间必须保持充分的联系。
3维修组织和责任
3.1组织结构
3.1.1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必须在现场组建一个实施维修大纲的维修部。
必须指定一人,本导则中指定为维修部负责人负责实施维修大纲。
虽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结构各有差异,但仍有一些共同的因素影响机构形式的选择。
3.1.2维修组织结构取决于由维修部、营运单位的维修中心以及外单位或
承包商所承担的维修范围,必要时,包括监督和在役检查。
各种来源的维修人员可合理调配使用。
但在任何情况下,维修部负责人必须对维修大纲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3.1.3维修部可以分为机械、电气、控制和仪表几个分部。
分部下属的组织结构主要取决于维修人员的来源。
在安全导则HADl03/05《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中给出了两种不同组织结构形式的例子,但不只限于这些例子,其他方案同样可以采用。
维修部的结构以及它与厂外力量的组合,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如核电厂类型、厂区内反应堆数目、当地的人力资源、反应堆运行方式以及雇佣厂外劳动力的规定等。
在任何情况下,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必须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来执行维修大纲。
3.2责任
3.2.1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必须明文规定维修部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责任。
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必须保证维修部与运行、保健物理、质量保证、计划、消防、工业安全和保卫部门密切配合地进行工作。
维修部负责人必须保证各个维修分部之间以及和厂外维修组织的密切配合,以便在制定计划和执行维修活动中达到最大一致性和有效性。
3.2.2由于上述组织结构形式的多样性,所以要在本导则中对各类管理岗位和监督岗位的责任规定得很全面是不切实际的。
但不管选取何种维修组织结构形式和何种用于定义个人岗位的术语,通常包括下列人员的责任:
(1)维修部负责人
其责任是按照有关法规、营运单位的方针、质量保证大纲以及由核电厂运行管理者所颁发的指导手册来实施维修;审查并优化预防性维修计划;管理补救性维修活动,包括必要时提出核电厂的修改;保证有适用的维修规程;管理维修人员,包括培训和资格鉴定;保证工具和设备的供应;审查和批准维修记
录;向核电厂运行管理者报告工作。
(2)分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
其责任是按照质量保证大纲和维修部负责人的指示执行维修;备品备件的技术条件控制及库存管理;根据受照射量、工作方法、适用的设施、设备和工具等所积累的经验编制和修订维修程序;监管维修工作,协助管理维修人员;根据核电厂总的要求,安排和分配维修力量,向维修部负责人汇报维修进展情况及维修结果,审查和批准维修报告和维修记录。
(3)工长(在他们指定的工作范围内)
其责任是按照每日的工作计划分配备各类任务所需的力量;监视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保证规程得以遵守;编制、核对和整理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和进度。
考虑把工作人员的受照射量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是维修部负责人、分部负责人和工长的责任。
3.3维修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3.3.1维修部门人员的配备,包括人员的选择、培训和资格鉴定,必须符合安全导则HAD103/05《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的规定。
依据其在现场工作的类型和时间,3.3.4~3.3.6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外来人员。
3.3.2必须使所有的维修人员了解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对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技术上或程序上的差错对安全的潜在后果。
3.3.3维修大纲中必须包括维修人员的考核和资格鉴定,考核和资格鉴定必须通过批准和形成文件。
人员资格鉴定必须授与证书并且是可查询的。
这些要求适用于核电厂的固定工作人员,也适用于临时雇员(如承包人员和营运单位的厂外人员)。
3.3.4所有维修人员都必须按其职责接受有关辐射防护、安全规则、出入
口控制和应急程序等方面的培训;他们必须在这些方面经过资格鉴定,才得允许进入控制区工作。
维修人员在辐射防护方面培训的详细指导见安全导则
HAD103/04《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
3.3.5除上述培训外,对于某些特殊维修任务,必须根据其性质、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以及所要求的安全预防措施,使维修人员接受专门的短训。
还必须对维修人员进行适用于其工作职责的质量保证要求的培训,并经资格鉴定。
3.3.6应该在特定的安全重要物项的建造、制造、组装和试验期间,使选定的工长和技工在制造厂和现场得到专门的培训。
在建造和调试阶段,应安排维修人员参加维修、检查和试验。
3.3.7维修技工必须受过训练,并必须在工作开始就表现出良好的技能。
某些技工,如焊工,需要定期地重新资格鉴定和授证,以证明他们继续具有必要的技能。
为此,可能有必要进行再培训。
维修技工还必须按其任务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核电厂的系统和设备。
每个技工应该接受核电厂若干方面的知识的训练,以便在任务分配上有灵活性。
这不仅可以更有效地使用人力,而且还能使每个人接受照射量的差异减到最小。
4行政管理
4.1行政管理程序
为了实施维修大纲和达到安全可靠运行的目的,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必须制定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通常形成管理程序,还包括进行核电厂维修的全部行政管理措施和要求。
维修大纲应规定需要进行维修的鉴别方法、申报维修的方法和实施维修的方法。
应制定管理程序和措施,以便在整个维修过程中指导维修人员的工作。
应按照安全导则HAD003/09《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来拟定、审查和批准管理程序。
4.2程序范围
4.2.1维修管理程序必须十分全面,以便在维修的各方面为核电厂维修的监管提供行政管理指导。
4.2.2当拟定用于维修的文件时,应考虑下列各项管理程序:
(1)维修工作总的准则和程序;
(2)程序的制定和管理;
(3)程序的审查和修订;
(4)工作指令授权书;
(5)设备隔离工作准许书;
(6)辐射工作准许书;
(7)工业安全管理;
(8)火灾控制;
(9)核电厂修改的管理;
(10)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鉴定;
(11)材料及备品备件管理;
(12)润滑管理计划和时间安排;
(13)场地管理和清洁;
(14)人员的辐射监测;
(15)设备命名、位置和标识;
(16)预防性维修计划;
(17)记录的编制和收集;
(18)记录的保存;
(19)维修细则的编制;
(20)停堆工作安排。
在附录中给出了拟定工作指令授权书、准许书和完工证的有用资料,这类证件是上述(4)、(5)、(6)三项中提到的工作的行政管理所需要的。
4.2.3在拟定以上程序时,必须考虑某一维修活动与其他活动(例如其他系统或部件的维修、核电厂运行和辐射防护)之间的关系。
特别必须明确包括下列各项:
(1)划清执行维修的人员和直接负责核电厂运行的人员之间的责任;
(2)保证在维修活动的任何时候,运行人员都有足够的关于核电厂状态的信息;
(3)建立一套控制发放文件和取消相应文件的工作准许制度,例如:
工作指令授权书、设备隔离工作准许书、送电或加压试验的批准书和入口限制等文件。
该制度也包括指定值班运行中的某些人员把这类准许书颁发给负责进行工作的人员;
(4)直接在不可运行的设备上作出明显的标记,这包括需要时加标签以及采取任何办法以防止误复役,但标签不得遮蔽其他指示装置;
(5)保证在维修后检查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必要时,在恢复正常运行之前由指定人员进行试验;
(6)在控制区工作时,必须遵守安全导则HAD103/04《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中所规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要求;
(7)保证保存好每一工作相应的剂量测量记录,并对每一涉及辐射危害的工作加以评定,以便将来制定计划和拟定实施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的程序。
维修和运行活动之间更详细的接口活动见安全导则HADl03/06《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
4.3维修细则
4.3.1营运单位必须要求核电厂运行管理者编写关于实施维修所需的详细
指示和管理措施的细则。
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应责成维修部负责编写这些维修细则。
通常是与设计单位、核电厂设备供方、质保人员和辐射防护人员一起共同编写这些维修细则。
如果由维修部以外的人员编写例行维修细则,则这些细则应提交维修部批准。
必须根据制定的程序编写、发布和修改维修细则,必要时,须经合格人员审查。
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必须保证正确地执行维修细则,必须保证对可能预计的灾害有专门的预防措施。
维修细则的编写必须符合安全导则HADO03/09《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的要求。
4.3.2对于会影响安全重要物项的性能,或者有可能危害人员健康和安全的维修工作,必须事先做好安排,并按照针对这些情况编写的正式批准的书面程序、细则或图纸进行。
如果系统或设备直接旁路或停役会导致丧失一种或多种安全功能(见安全导则HADl02/01《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或者会违反运行限值和条件,则维修细则不得包括将该系统或部件旁路或停役的指令。
4.3.3对于由合格人员通常掌握的技能就可处理的例行维修活动,可以不要求详细的分步骤的说明。
但这些维修活动必须受到总的管理程序的控制。
4.3.4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指定人员批准执行原先没有维修细则的某项特定任务。
这种批准必须经核电厂运行管理者的适当审查后颁发。
前提条件是:
在工作进程中编写和审查维修细则,而且在维修任务完成时,设备正常复役前,要完成维修细则的审批。
4.3.5在编写维修细则的过程中,必须查阅有关参考文件以确定技术内容,这些文件应包括设计单位、建造单位、设备供方及营运单位提供的图纸、规范、标准、说明书和手册。
4.3.6细则的内容必须按维修步骤的顺序编写得合乎逻辑。
必须仔细地审查和验证全部依据及同其他有关细则的接口。
细则编写的详细程度应使负责维修的人员在没有进一步的指导或监管的情况下,就能按细则进行工作。
(1)典型的维修细则的内容和格式通常应符合安全导则HAD003/09《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的要求。
因此,其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细则编号:
用数字、字母或两者的组合表示。
一个编号只对应一个维修细则。
在后来所有的大纲、计划和记录中,凡涉及该细则时,必须标明其编号;
(2)标题:
简明地标出细则题目;
(3)目的:
简要阐明细则的任务范围;
(4)先决条件:
在开始工作以前,对核电厂系统或设备状态所需要的各种特殊条件,应注明专门培训和模型实习的要求;
(5)限制条件:
由于维修工作而使核电厂运行受到限制的条件,如必须减负荷、投入备用设备和安全系统等。
例如,当系统进行维修时,除非能论证该系统的安全功能未削弱,否则必须认为该系统的安全功能失效;
(6)特殊预防措施:
任何特殊的安全规程,例如专门的辐射防护措施;对松动物项必须稳固或移走;必要的材料控制(如不相容的润滑材料或化学制品)和环境条件等;
(7)专用工具和设备:
维修工作所需要的专用工具、装置及设备的清单;
(8)参考资料:
可能需要查阅的参考文件中适用章节的清单,例如基准数据、说明书、手册、照片及实物模型等;
(9)细则正文:
按维修步骤列出任务所需要的工作细节,标明在工作进展中放射性条件的任何变更;在选定的步骤上,可要求技工在细则文本中或在所附的验收表中签名以表明已满意地完成了前一步骤或前几步骤的工作;
(10)检查见证点:
在工作流程中选取几个见证点,由能胜任的人进行质量控制验证。
在完成检查并形成文件前,后续工作不推进行;
(11)复役:
在负责人确认维修工作已完成后,使设备或系统恢复到运行状态所要求的操作和检查。
需要时应规定独立的检查和验收准则。
这些准则包括正确复原和遵守程序要求,以及确认系统的可运行性,例如阀门状态调整;
(12)运行试验:
维修后进行必要的运行试验,以证明设备达到所要求的功能。
(11)和(12)项是运行功能,既可包括在维修细则中,也可包括在专门的运行接口细则中。
4.3.7维修细则的格式可以不同,它取决于细则的目的和营运单位的经验。
4.3.8必须编写一份简洁易懂的修理总结报告,明确地指出故障原因、所采取的补救性维修措施,故障的部件及失效模式、总的维修时间和停役时间(如果两者不同的话),以及维修后系统状态等。
4.4承包活动的管理
由承包商和核电厂临时雇员执行的维修活动必须通过已制定的管理程序和管理措施加以监督,这些措施必须包括:
承包人员的培训、资格鉴定和挑选;辐射防护、程序的使用、核电厂系统的了解和正常运行及应急条件下适用的管理程序。
核电厂维修组织必须对承包方的工作质量负责和明确必需的责任关系。
核电厂监督人员必须受到严格的培训,使其了解对核电厂系统的安全所负的责任。
5维修设施
5.1维修车间
5.1.1营运单位必须提供具有足够的场所和设备的维修车间,以便有效地进行维修;必须考虑厂外设施的可利用性及其预定使用计划,并必须考虑处理核电厂放射性物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