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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总会章程最终版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总会章程

(2009年8月第八次修订)

一、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总会(以下简称社团总会)是学院团委下设的一个为学院学生社团的办事机构,负责学院各级学生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社团活动当好参谋,解决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二、本会的宗旨:

管理和协调学院各级学生社团,促进校园社团文化建设。

三、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理事若干名及干事若干名,并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外联部、秘书处、财务处五个部门。

四、各系部团总支是系级学生社团管理和指导机构,下设社团部为系级社团的办事机构,受院社团总会和系团总支的双重领导。

五、本会依照以下管理条例对各级学生社团进行管理和指导。

六、本章程和管理条例每年修改一次。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院学生社团活动健康发展,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社团能指导学生走向社会,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具体指导下的由我院大学生自愿组织的合法的群众性组织,社团活动是指立足于校园,利用学院教学计划外时间,根据社团的性质,宗旨而开展的各种健康向上的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娱乐等活动,并以此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条学院各级学生社团的成立和事务管理按第九章实行。

第四条社团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我院校纪校规,符合社团管理条例和社团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学院团委对学生社团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积极引导,鼓励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开展有益的社团活动帮助会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宣传共产主义思想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参与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实践,促使成员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积极组织多种学习活动,帮助会员丰富文化知识,增长聪明才干,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引导会员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达到“自立、自律、自强”。

(四)加强我院各社团的团结,交流和联谊活动,加强我院学生社团和兄弟院校学生社团的友好来和工作交流。

第二章宗旨

第七条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大学生按一定的程序申请,经院社团总会、院团委及院党委宣传部(或系团总支社团部、系团总支及院团委)批准后自发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院内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的活动,丰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拓宽会员的知识面,努力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会员创新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

第三章会员单位

第八条凡在院学生,承认社团总会章程,均可成为社团总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单位享有的基本权利:

1、在社团总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社团总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有对所在社团组织和开展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1、有遵守院社团总会章程,执行社团总会决议的义务;

2、有自觉交纳社团会费的义务;

3、有自觉遵守各社团组织章程及学院各种规章制度的义务;

4、有维护本院及院社团总会和各社团组织声誉的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单位资格、撤消会员单位负责人职务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违反我院规章制度,受学院处分(严重警告以上)者;

3、违反国家法律在院内造成极坏影响者;

4、不服从院团委的领导和院社团总会的管理,一意孤行者;

5、不按时按量交纳会费者;

6、无故不参加院社团总会活动、不完成院社团总会布置的工作两次以上者。

第四章组织制度、社团干部

第十二条院团委负责对全院各级学生社团进行政治思想、组织建设、活动设计上等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由院社团总会或系社团部在院团委或系团总支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各级社团日常工作的开展和社团事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各院级社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由各社团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意见,经送院社团总会审核并报院团委批准后方能进行设置。

各系级社团的机构设置则需经送系团总支社团部审核并报系团总支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四条担任学生社团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生社团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遵守社团总会章程和所在社团章程。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成绩良好,无再修现象。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具有社团工作相关的兴趣特长。

工作责任心强、乐于奉献、善于团

结注重工作实效和创新,在社员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五条各级学生社团的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各级学生社团理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应主动向院社团总会或系社团部提出辞职申请,院社团总会或系社团部在院团委或系团总支的指导下负责该社团干部的改选工作:

1、毕业、退学等各种原因离校;

2、休学或受到学院的处分;

3、一学期内,没有组织社员开展任何社团活动;

4、一学期内无故缺席院社团总会或系社团部组织召开的会议达三次以上。

第十七条当学生社团理事会成员出现上述情况而又不主动提出辞职申请的,院社团总会或系社团部在报请院团委或系团总支同意后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按时参加每周院社团总会或系社团部组织召开的例会,无故缺席达两次者,将取消该社团的“先进社团”评选权及该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权。

第十九条院级各社团理事以上干部,从该社团成员中民主选举或增补产生、选举过程须由院社团总会进行监督指导,选举结果上报院团委批准下文后方可生效。

院级各社团理事会成员纳入院级学生干部管理体系,享受院级学生干部待遇。

系级各社团的选举过程须由社团部进行监督指导,选举结果上报系团总支批准,报院社团总会备案后方可生效,系级各社团理事会成员纳入系级学生干部管理体系,享受系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二十条以下情况形者不得担任社团理事以上干部:

1、学习成绩不佳(考试科目再修累计两门以上)者;

2、思想政治表现差,纪律散漫,道德水准低下者;

3、不能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者;

4、受到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5、因个人的言行举止表现给社团带来负面影响者。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团根据社团规模、特点制定章程,但所有章程均不得与社团总会章程相抵触,并须经院团委或系团总支批准方可生效。

无章程上交院社团总会存档的,不承认该社团的合法性,其社员无权得到社团学分。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院级社团要将本学期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报院社团总会,期末将工作总结报院社团总会;系级社团则按照要求报系社团部。

第二十三条各级社团领导机构成员的调整必须上报院社团总会或社团部,其中主要负责人的变更须经报社团总会或社团部审核后,报院团委或系团总支审批,并把有关材料上报院社团总会存档。

第二十四条各级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2、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3、制定修改社团章程。

第二十五条各级学生社团必须严格按照院学生社团总会章程开展活动。

社团活动应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避免与学院的教学发生冲突。

学生社团的办公和活动时间应服从学院的作息时间安排。

第二十六条各级社团理事会为该社团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该社团的日常管理事务,受该社团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五章社团的会员、会员手册

第二十七条凡在我院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加入我院的任何人一个院或系级学生社团,但是系级社团只允许面向本系招收会员,不得跨系招收会员,否则,跨系会员不具备获得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负责人是该社团的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社团所有事务负责,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经社团会员大会民主讨论,上报院社团总会或社团部,由院社团总会或社团部审核上报院团委或系团总支批准后可撤换该社团负责人职务;或由院社团总会或社团部直接调查审核并得出处理意见,报院团委或系团总支批准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凡申请加入学生社团的学生,经所申请的社团同意,报院社团总会或系社团部备案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成员。

第三十条院社团总会对各级学生社团会员的管理将按照《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会员手册管理办法》执行,社团会员手册由会员自行保管,将作为会员身份的证明和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确认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社团会员手册的使用参看《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会员手册管理办法》

第六章社团的刊物

第三十二条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刊物仅指社团内部编印的、未经南宁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

2、社团创办刊物必须有明确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有明确的主办单位、有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有健全的编辑部;刊物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符合各项国家法律法规、学院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3、社团出版社团刊物、报纸等印刷品,须经学院社团总会或系社团部审核,报院团委、院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印刷,并只限于内部交流,不得擅自印刷和公开发行。

4、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各级社团刊物,每期必须交院社团总会存档。

第七章社团活动

第三十三条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倡导文明向上的精神,有利于树立我院良好形象,有利于良好校风、学风和学院精神文明的建设,有利于社团成员的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各级学生社团必须在院团委或系团总支的具体指导下,受社团总会或社团部的管理,在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范围内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

第三十五条根据“学生以学为主”原则,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以课余为主,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除特殊情况以外,学生社团活动与院、系(部)重大活动相冲突时,一律以院、系(部)重大活动为主。

第三十七条各社团除完成本社团活动外,经院团委同意,有义务承担学院有关部门委派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团举办活动,须先深入调查,确定活动的可行性后向院社团总会或社团部报送活动请示和详细的活动方案,再由院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审核签署意见后,呈报院团委或系团总支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时要接受院团委或系团总支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社团邀请院外人员参与社团活动和学术讲座,均须提前三天填写《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外邀人员登记表》,院级社团报院学生社团总会备案,院团委同意后方可邀请;系级社团报系团总支社团部备案,系团总支同意后方可邀请。

各级学生社团在开展有外邀人员参与的活动,需提前五天填写好《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院级社团报院学生社团总会审核、院团委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系级社团报系团总支社团部审核、系团总支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条社团活动详细的方案要阐明活动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活动所需经费预算等具体情况,活动结束后,将经费使用情况上交并将发票上交用以报帐,且做好文字记录及总结并上交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存档。

第四十一条社团活动悬挂横幅、张贴海报、设点宣传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公开悬挂的横幅,如需挂在三、四分院,各级社团需写一份申请(包括横幅内容、悬挂时间、悬挂地点等)附院团委或系团总支的意见报学院党委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悬挂。

如悬挂在罗文校区,党办签完意见后还需到物业管理处备案方可。

2、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海报、布告、通知等必须张贴在固定的张贴栏上,罗文校区的还需写一份申请(包括张贴时间、张贴地点、张贴内容等并附院团委或系团总支审核意见报物业管理处备案才可。

任何人不得私自粘贴)

3、社团如需设点开展宣传报名咨询等无赢利活动,先写申请书,在院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同意后,在指定地点开展;罗文校区的交申请书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物业管理处备案方可。

第四十二条各级社团团举办活动而为赞助商进行的一切宣传活动均须上交《外联活动申请书》经院社团总会、院团委批准,并在指定地方按指定方式和有关规定进行宣传。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的活动视为非法活动,由此产生和后果由活动举办者负责。

第四十四条各级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和期末放假前两周内分别向社团总会或系社团部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四十五条所有会员有义务参加社团所举办的活动,满十五个小时(社团活动小时)得一学分。

第八章社团的成立、解散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成立前,发起人应深入同学中调查,充分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宣传,以取得群众基础。

院级社团至少要有5名学生发起成立,系级社团必须要有不少于3名学生发起成立。

社团申报成立后的一个学期为社团考核期,经社团总会以及院团委的考核后方可成为正式社团,(注;如在一学期中未通过考核,再给于一个学期的考核时间;如考核期中的社团有突出的表现,经社团总会以及院团委的审核通过后,可以提前成为正式社团)在考核期中的社团,除开展活动在社团名称前加“见习”二字,以及社团负责人名称前加“代理”二字外,其他与正式社团无异。

第四十六条学院各级学生社团的成立、解散、更名均须经院团委批准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分为院级社团和系级社团,院级社团成立之前必须明确该社团章程、指导老师、社团发展可行性报告,章程中有社团的管理制度,上报院社团总会审核后报院团委同意并经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才可成立。

系级社团成立须经过系团总支审核批准报院团委同意后才可成立,具体由系团总支社团部全面管理,并报院社团总会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1、有学生社团筹备负责人完成制定社团章程以及管理规章制度等准备工作;

2、由学生社团筹备负责人向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社团成立的理由、社团成立的可行性报告、社团章程、社团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并填写《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3、《申请表》及申请书经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审核后上交院团委或系团总支;

院团委或系团总支审核后上交院党委宣传部或院团委获同意后,即学生社团成立。

4、学生社团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未获批准的学生社团,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提出不予批准的理由;

5、经批准成立的各级学生社团需在院学生社团总会填写《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并将申

请书和章程交院学生社团总会备案,社团方具合法性。

第四十九条各级社团必须有符合自身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四)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

(五)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六)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条件,入退手续);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条院级社团吸收的会员应是本院在校学生;系级社团吸收的会员应是本系学生,不得跨系吸收会员。

第五十一条未按照有关规定而擅自成立的学生社团视为非法组织并一律取缔,违规者将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五十二条变更和终止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名,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则视为原社团注销;

2、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向院团委申请解散,由院团委

讨论后注销并公告;

3、对违反国家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经院团委讨论后有权视情况作相应整顿和处理,直至勒令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社团成立的要求为确保学生社团的有意竞争和良性发展,丰富我院学生社团的类型和发展的深度、广度,院级学生社团成立的方向以兴趣爱好型、科技实践型社团为主;系级社团成立的方向以专业实践性社团为主。

第九章学生社团的经费及管理使用

第五十四条学生社团经费包括理事、会员交纳的会费,学院或系部奖励的经费、勤工俭学、活动所拉赞助及其它合法创收等。

第五十五条各级社团会员须缴纳会费,收费最低标准为20元/年/人,社团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团总会的监督下,可以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增收会费事项,上限不能超过50元/年/人。

每年所收会费的金额总数均要上交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社团部。

第五十六条以学生社团名义外出创收所得收入,其工作人员酌情提取1%~30%作为补助,参看《学生社团赞助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其余上交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作为该协会会费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各级社团经费由社团总会或社团部统一管理,同时各社团内部相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八条社团经费用于开展各种社团活动中所需购买的物品,各种奖励、讲座报酬及其它必须开支。

第五十九条每学期,社团必须做好学期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交由社团总会,便于计划管理会费。

各社团开展活动所需经费至少应在活动开始前2周作好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并交院学生社团总会、院团委或系团总支社团部、系团总支审核无误后,方能使用。

第六十条活动过程中,经费超过预算,可由社团内集体或个人预先支付并通知社团总会成员,活动后一周之内,凭发票或其它有效票证报院学生社团总会、院团委或系团总支社团部、系团总支审核后,由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十一条院团委、院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系团总支社团部有权随时审查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十二条各社团的经费使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处理,严禁用社团经费请客、送礼、行贿及超标准物质奖励,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将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各社团举办活动,应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不许肆意扩大物质奖励的金额。

第六十四条每年,院各级学生社团须从当年会费总收入中上缴5%为院学生总会的工作经费;每个院级社团的第一负责人每学期可以从该社团会费总收入(按年总收入的一半计算)预支10%—20%作为协会工作机动经费,但要做好帐目管理,凭有效票据向社团总会财务部报帐。

第六十五条凡是以社团名义所使用的经费(30元以上),必须凭正规发票向总会财务部报账,否则一律不给报账。

第六十六条每次活动后的报账单都应按照正确的格式填写,否则不予以报账。

第六十七条每个学期期末,社团需向总会上报经费(活动经费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不上报的则取消评选星级社团资格。

第十章学生社团的物品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生社团的每一位成员都应爱护所在社团的一切物品。

第六十七条学生社团物品包括:

社团购买的一切耐用品,如订书机、剪刀、书籍等;院团委或系团总支拨发的固定资产等。

第六十八条各社团的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并进行详细分类登记,同时定期(每个学期期末)向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递交物品登记清单,损坏或丢失物品要按原价赔偿,并将原因以书面形式上交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

第六十九条学生社团换届后,新老负责人必须作好物品移交手续,并由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按物品清单验收,物品有损坏或遗失,追究负责人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赔偿。

第七十条学生社团办公室由院学生社团总会统一申请、管理、调配,有办公室的学生社团必须制定明确的办公室管理办法,并按照管理办法严格要求自己。

第十一章学生社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第七十一条学生社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应以提高广大同学思想素质和各种能力为前提,做到积极、健康、向上。

第七十二条举办培训班之前,必须先将拟办方案和《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举办培训班申请表》一起交到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并呈交院团委或系团总支批准之后方可举办。

第七十三条培训班方案包括:

授课计划,授课老师情况,收费标准及使用预算,招生范围等。

第七十四条培训班的全部收费,除去讲课费、课本资料费等必要开支外,剩余的20%可作为对工作积极分子进行奖励,其余80%作为社团经费,上交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代管。

第七十五条在培训班期间院学生社团总会、院团委或系团总支社团部、系团总支将不定期检查其受课情况,各社团应给予积极的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七十六条在培训课期间如发现有损社团声誉的行为,院学生社团总会和院团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课、解散培训班的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全院。

第十二章社团的奖惩

第七十七条每学年由院团委、院学生社团总会总结院级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并评选出“五星级社团”、“四星级社团”、“五星级社团干部”、“四星级社团干部”、“特别贡献社团奖”、“十佳社团干部”、“社团工作积极分子”,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其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系级学生社团由系团总支负责自行制定奖项评比。

第七十八条每学年由院团委、院学生社团总会根据社团指导老师的工作考核,评选出“社团优秀指导老师”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具体参看《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管理考核办法》。

第七十九条凡违反院学生社团总会章程的学生社团,经调查核实,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由院团委、院学生社团总会视其情节轻重,对该社团作出相应处理(如责令作出检讨、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扣罚该社团会费、追究社团负责人责任、限期进行整顿、取缔等。

第八十条违反院社团总会章程及学院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如责令了作出检讨、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等,如情节严重者转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一条各系团总支根据实际情况,要制定出系级社团评估和奖惩办法报院学生社团总会备案。

第十三章社团指导老师

第八十二条每个社团应配备一名指导老师,任期为一个学年,指导老师任职条件:

1、具有社团的兴趣或专业方向的教学经验;

2、身体健康,对社团工作充满热情,能坚持一个学年的指导工作;

3、在社团的兴趣、爱好方面有较高科研水平和较强的组织活动经验。

第八十三条指导老师职责:

1、指导老师应该熟悉社团相关兴趣方向,为社团的学期工作和活动做专业性方向引导,根据个体需求,进行兴趣指导。

2、参加社团开展的活动,把握活动主题,提高活动水平层次,做好活动的记录和总结。

3、帮助社团指定学期计划,设置创新活动内容。

第八十四条指导老师报酬由院团委按课时补贴标准于学期末核发。

社团指导老师管理可参看《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管理办法》。

第十四章关于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五条学院各级学生社团不允许私刻本协会的公章,院级学生社团的工作需要涉及到公章的使用,须报社团总会同意后才可使用社团总会的公章。

系级学生社团的工作需要涉及到公章的使用,须报系团总支社团部审核,团总支同意后才可使用系团总支的公章。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每月末召开院级或系级各社团干部第一负责人碰头会议,在会上由各负责人对一个月来社团活动进行汇报讨论,协商和对上月社团活动进行总结,例会由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主持,社团第一负责人有权听取院学生社团总会或系团总支社团部的工作部署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质疑。

第八十七条鼓励院内各学生社团扩大对外联系和交流,并认真学习兄弟院校社团工作先进经验;鼓励各个社团开拓工作思路,积极创新;鼓励各个社团聘请有关老师担任社团的指导老师和特邀讲师,以利于社团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八十八条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不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院学生社团总会处理不了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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