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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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抚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全市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2015〕6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抚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各地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批、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制度有机衔接。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鼓励社会积极扶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

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三)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

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负担格局。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抚州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抚州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或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八条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九条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条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十一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

第十二条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第十三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四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请。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

县(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残疾等级、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分别转送县(区)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县(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县(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实行三级联审,由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残联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参与两项补贴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各地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内符合享受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人情况,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残疾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告知、引导、帮助其办理相关申领手续。

第十八条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一条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

县(区)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于每月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分发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

县(区)财政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衔接,发放两项补贴资金时,要注明“残疾人生活补贴金”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金”字样,并不得直接抵扣任何款项。

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应适当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重度残人护理补贴对象的信息情况,每年应当至少入户调查一次。

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的信息情况,每半年应当至少入户调查一次。

县(区)民政部门、残联要结合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定期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基础信息,并根据其信息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增发或者停发手续。

第二十四条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转档申请,经县(区)民政部门、残联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

迁入地县(区)民政部门、残联根据迁出地县(区)民政部门、残联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

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三份,县(区)民政部门、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档案内容包括:

本人书面申请、审批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长期照理证明、公示情况等材料。

市、县(区)两级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库日常管理、更新,并以县(区)残联为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将所辖县(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市残联。

各级残联要同时将汇总数据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残联根据本年第三季度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残联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长期公示制度。

村(居)委会应设立永久性公示栏,县(区)民政部门对所有两项补贴对象进行长期张榜公示,同时公示民政、残联、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示情况应以照片形式保留存档,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每年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投诉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残联、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申请两项补贴时,申请人与补贴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补贴经办人员近亲属的补贴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备案登记。

“补贴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补贴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县(区)民政部门、残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十条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016年1月1日至本细则公布期间,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执行本细则。

之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抚州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

类别

城镇□

农村□

家庭人口

残疾等级

残疾类别

身份证号

第二代残疾证号

户籍地址

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

家庭住址

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

联系电话

补贴类别

1.生活补贴□2.护理补贴□

是否享受低保政策

1.是□2.否□

是否需要长期照护

1.是□2.否□

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代为

申请

姓名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与补贴对象关系

开户行

 

银行卡号

乡镇

(街道)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级残联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级民政部门公示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县(区)民政部门、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

一份;

2.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代为申请一栏填写个人姓名或组织机构法人或负

责人姓名。

抚州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类别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证号

补贴类别

补贴金额(元)

开户行

银行卡号

家庭住址

备注

填表说明:

1.“姓名”一栏填写补贴对象姓名;2.“户籍类别”填写城镇或农村;3.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残疾证号要与残疾证一致;4.补贴类别一栏“生活补贴”用阿拉伯数字1表示,“护理补贴”阿拉伯数字2表示,“两项补贴”用阿拉伯数字3表示;5.备注栏填写代为申请的个人姓名或组织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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