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680006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168.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docx

《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docx

酒驾入刑的法理分析毕业论文

 

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重承诺:

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与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与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意。

作者签名:

 日 期:

指导教师签名:

日  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容。

作者签名:

 日 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摘要:

随着近几年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增长,私家车大幅度增加,肇事事故频频发生,其中酒后驾车,酒醉驾车屡禁不止,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酒驾肇事犯罪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媒体和群众情感上出发,要求对酒驾肇事犯罪严惩重判,但是法院必须坚持依法审判,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评价酒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罪责。

关键字:

酒驾肇事者刑事责任法律意义

 

Abstract:

Withthelevelofpeople'slifeinChinainrecentyearstherapidincreaseofprivatecarsgreatlyincreased,hit-and-runaccidentoccurredfrequently,includingdrunkdriving,long-standingdrunkdrivingtopeople'slivesandpropertycausedgreatharm,drunkdrivingcrimescenehasbecomeahotsocialconcern.Themediaandthemassesofemotional,requirementofdrunkdrivingheavysentencedtopunishcrimescene,butthecourtmustinsistinjudging,adheretotheprincipleofsubjectiveandobjectiveconsistentandfairevaluationofdrunkdrivingthesubjectiveandobjectivewreckersintoblame.

Keyword:

drunkdrivingwreckercriminalresponsibilitylawmeaning

 

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引言

201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调整围,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第二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大众对安全出行的诉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与时俱进。

从处罚力度上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入罪形式界定为低门槛“危险犯”,不苛求“交通肇事罪”的“严重后果”而且比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有利于实现“罚当其罪”。

一、我国酒驾的现状与酒驾罪行的法理分析

(一)我国酒驾的现状

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有车一族“人数激增,以车代步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交通肇事案件急剧攀升的挑战。

从醉驾造成的一桩桩血淋淋的惨案来看,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当大。

多年来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居世界第一。

统计数据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生车祸,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交通事故而伤残。

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

据专家的统计结果,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驶机动车驾驶员。

在中国,交通事故每死三人,有两个是违章驾驶。

违章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意识超重,超载,超车,二是酒后驾车。

因此,酒后驾车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醉酒驾车的认定

到底喝多少酒才算酒后驾车?

有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2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量阀值与检验》规定中,对酒后与醉后作出了定量的判断:

1)酒后驾车:

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mg或小于80mg为酒后驾车;2)醉后驾车:

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为醉后驾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驾驶证,拘留15日。

一年,因酒醉驾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不得驾驶营运性客车或货运机动车。

那么喝酒以后多长时间才能开车呢?

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杜绝酒后驾车对道路安全造成的危害,最好在驾车前滴酒不沾。

如果确实喝了酒,也请在第二天或者是8小时之后再上路驾车。

(三)酒驾与醉驾的区别

理论上酒驾与醉驾如何鉴定在

(二)中已经有了明确的区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要真正做到区分是非常难的。

一方面,刑法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它应当具备谦抑性,也就是说刑法不能用来干涉人们的生活,只有对一些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犯罪。

比如说,有人只喝了一杯酒,然后就酒驾上路,如果被交警逮着了就变成犯罪,这样是不是有点过了。

另一方面,关键是醉驾的人,从来不承认自己喝多了。

如何让人喝了酒就不开车,才是根治的良方。

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另一方面,要解决这一问题,其根源还得从酒驾者那里解决,作为一名公民,我们都有责任为社会的公共安全负责,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既为他人也为自己负责。

(四)酒驾入刑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酒驾入刑的理性分析

(一)合理性要素分析

1、从理论上讲,酒后驾车具有五大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痹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常控制油门、刹车与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对光、声刺激放映时间延长,感觉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

饮酒后可是视觉暂时受损,视线不稳,变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

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线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的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劳驾的行为。

2、顺应民意,保护民生

其实醉驾行为之所以激起巨大的民债,不仅是因为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因为在事件中所显示的一些社会问题。

近年来,几起恶性醉驾事件中,醉驾者往往在财富和权力上占有优势,加上其所表现出的对受害人的冷漠与对违反法律的肆无忌惮,更使人们对社会公正产生了怀疑。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对于以上事实,立法理所当然对其作出反应。

对民愤中所反映出来的民声,立法者不仅要倾听,而且要将民声与时地体现在相关立法活动中。

当然,立法是理性的,并非是仅以社会舆论的呼声为依据。

相对于醉驾者而言,其他车辆驾驶者和行人的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形,这种危险甚至是致命的,而醉驾者所承担的潜在责任则是行政处罚或或几年有期徒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为保护民生,显然醉驾入刑是合理的。

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09年8月中旬的网上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醉驾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经不止的主要原因,有66%的网民加强立法调研,修订酒后驾驶认定和处罚标准。

并且,实践证明,自醉酒入刑实施以后,我国酒后驾驶现象有所下降。

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得畴,不管其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在国外即被认定为犯罪。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处于故意或过失而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可见,即使醉驾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使他人处于极度危险之中,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犯,理应受到刑法惩罚。

现代刑法的发展方向是”严厉不厉“,这就要求刑法既不重刑,又不过分宽宥。

对一些犯罪行为,应注重早起介入,一较小的成本避免更大的危害结果发生。

所以,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刑法自我完善的要求。

3、严惩醉驾

严惩醉驾可以提高醉酒驾车的成本。

所谓的成本,指实施了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为其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

行为的成本或代价是法定的。

国家法律之所以为行为设定成本或代价,目的是为了减少或消灭行为。

成本对行为的遏制和制约作用的基础是人们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

人们在进行自己的行为判断和选择时,特别是站在合法(守法)与的边界线上时,是选择还是选择守法,往往起关键性作用的就是成本。

通常的情况是:

成本低,人们通常选择,而不是守法;相反,成本高,人们通常选择不,转而选择守法。

当成本低于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选择;当成本等于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就是希望自己的行为不被发现或不被查处;当行为可能支付的成本高于所能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才可能选择不或守法。

这就是可能性与其成本间的“反比例关系”。

为行为设定远高于所得的成本(或代价),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制约行为的发生。

刑法规则适用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刑法关注的是集体行动的逻辑,而非个体的利益。

按经济学角度,当事人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应该由民法解决,只有当事人自己不能解决或不能通过民法解决的问题才由刑法解决。

对于犯罪分子何时犯罪,当犯罪的收益大于或等于预期的惩罚时,这种情况就有其现实可能性了。

犯罪分子追求的是犯罪的收益,即他的犯罪行为必须有效率,使得犯罪的收益大于社会成本。

当预期的惩罚大于或等于罪犯的收益时才能遏制犯罪,当减少犯罪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实际上是边际净损失)时便实现了社会最优威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后驾车这种危险行为,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即交通肇事罪,否则,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从此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饮醉驾驶的成本是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是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醉酒驾驶的成本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由此可见醉驾的成本是低于者由于醉驾而带来的收益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醉驾导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成本是如果被查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些低的成本使得者存在侥幸心理,而选择。

尽管公安部从2010年4月1日起提高了对酒后驾驶的计分分值,一次性计12分,但相比于欧美国家对醉驾的处罚,这个成本依旧显得过低,扣12分的举措有时候在醉驾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样一来就大大提高了醉酒驾驶的成本,使那些心存侥幸的人从小的成立而转变为避免大的成本而选择守法。

从法律经济角度分析,严惩醉驾就是提高醉驾的成本。

“醉驾入刑”将“醉驾”纳入到刑法的调整围,且不论刑罚将如何设置,单是纳入到刑法中,就可以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威慑效果。

从而提高了的成本,使得成本高于的预期利益。

应当指出,我们主让行为人承担远高于其所得的成本或代价,但我们并不是“重刑主义者”或者“重罚主义者”。

实践一再证明,重刑和重罚并不能有效地遏止犯罪和,相反,重刑和重罚在遏止犯罪和方面的负面作用却显而易见。

有效地预防和遏止犯罪,并不在于对犯罪行为科以多重的刑罚,而在于犯罪行为是不是普遍受到了有效的追究。

但是低的成本却使得行为肆无忌惮。

行为普遍能受到有效的追究,行为人逃避处罚的几率很低,就要求提高成本。

因为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之所以,是考虑到以低的成本去换取高于成本的收益,从而存有一种不会被发现或能逃避追究的侥幸心理。

因此,在提高成本时要考虑到提高到何种程度的问题,既不能过低而使得人人去也不能处以过高的刑罚而陷入到重刑主义中去。

醉驾入刑,这无疑对酒后驾车者带来极大的震慑。

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二)酒驾入刑存在的异议

虽然社会上对酒驾已经入刑但是社会上一些专家和学者对此还是有异议。

首先,从刑法的性质角度来看。

刑法具有谦抑性,著名刑法学专家兴良认为,“谦抑,是指压减或压制。

刑法的谦抑性,使之立法者应当以最小的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使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

”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认为,“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的统治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

刑法谦抑的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正如边沁说过的,“温和的法律能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

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醉酒驾车的行为虽然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但是这一行为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加以抑制,只要能够起到预防、教育、惩罚的目的即可。

如果醉酒驾车通过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的手段足以起到预防、教育、惩罚的目的,就没有必要一定上升到刑法的目的,就没有必要一定要动用刑法。

其次,从维护司法角度的权威来看。

司法权威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最终权利。

其核心理念是法院对国家和社会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任何公民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

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决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

对司法权威的维护主要是立法、司法、执法等三个方面出发。

对于“醉驾入刑”从立法方面来看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权威就在于其实公众所知悉,根据法律来评价自身的行为并加以约束,如果一部法律朝令夕改,公众如何去衡量某一行为通过法律所的价值评判?

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能更改,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以与社会问题的增多加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法律的修改不可避免,但是应当在对法律进行修改是本着审慎的态度,在一定的限度保证其稳定性。

现在已经醉驾入刑,那么如果可能是不是也要把醉酒骑车、醉酒打车、醉酒坐车的诸如此类的都来入刑呢?

从司法层面看存在法律冲突,《刑法修正八》增加的第一百三是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即如果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火灾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法定刑事拘役。

根据《刑法诉讼》的规定,逮捕的必要条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那么这意味着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批准逮捕,否则违背了刑讼法的规定。

刑法属于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实体法的实现必须在程序的公正为保障,但目前来看这一修正案如何与程序法调和?

最后,在执法上看,公安部四月份下发了与其相近的醉驾案件查处办法,涵盖了所有环节,但是这个中能在专门查处醉驾的过程中使用,如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现场怎么处理?

如何保障形刑事执法的规性?

犯罪嫌疑人做完了呼吸检测记录后,因故无法抽血检测的如何认定?

如果认定为呼吸检测记录可以使用,那这个证据不符合鉴定结论的程序要求(侦查人员同时是鉴定人的应当回避等等),不能视为鉴定结论,是否应当被非法证据排除?

是否因此犯罪嫌疑人就会被脱罪?

关于醉驾案件的“醉”的时候,其实“驾”是个更难证实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当时矢口否认自己当场没有驾车,是其他人驾车让自己临时顶罪怎么办?

只有执法交警的证言是否可以认定该事实的成立?

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仍然不得而知。

虽然以上学者和专家对酒驾入刑的反面论证很有说服力,但是,在现如今,在酒驾猖狂的这个时代下,我们必须对此行为作出严厉的惩治,才能遏制这种恶现象。

综上所述,面对现在酒驾的严峻形势,将酒驾行为纳入刑法是一个更加合理的抉择。

(三)如何更加准确的处理酒驾与醉驾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这样的修正会给执法带来问题。

一是由于个体对酒精耐受力不同,有可能放过真正醉酒驾车的人。

二是每年因醉驾被罚的约10万人,如按酒精含量标准一律拘役,会给执行场所带来压力,建议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与意识反应等因素综合判断“醉”与“非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对通过酒精含量和意识反应来判断“醉酒”表示赞成。

他说,对于“酒后”和“醉酒”,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区分,要有现实操作性。

但是意识反应判断标准容易给者和执法者都留有余地。

意识反应谁来判断?

能不能判断得准确?

这都是问题。

因此应坚持以酒精含量为标准。

因此我认为进一步量化“饮酒”和“醉酒”规定,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划分多个档次,并给予相应程度不等的处罚,加大者成本,降低执法成本,并使之更具操作性。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主要提出的是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规者给予刑事方面的处罚。

其次,我们可以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酒后但没有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规者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这样做既可以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规者加大成本,同时起到遏制醉后驾车,规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也可以对酒后但尚未醉酒的违规者给予合理的处罚。

不至于一棒子打死,更加有效地解决道路交通安全。

三、我国酒驾入刑后存在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地二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在诸多概念上和操作上存在问题。

(一)定义太狭窄

既然是为了遏制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把行为的危害围科学的予以界定,只是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是不是足以达到遏制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效果。

醉酒驾驶的危害围,不仅限于在道路上,在广场上、社区、村庄、市场等场所都有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如果只将这种行为界定在道路上,那么,发生在其他场所的上述行为是得不到引诱的惩处的,达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的立法目的。

因此,无论在什么场所,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都要予以惩处。

这样才能起到遏制该类犯罪的作用。

(二)定义不明确

“醉酒”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

何谓“醉酒”?

到什么程度属于“醉酒”?

没有明确的概念和标准,在司法操作当中是无法认定的。

应当将醉酒的概念明确化,同意标准(或行政法规,或违章,或司法解释)。

这样更便于认定和操作,司法操作更加有法可依。

“追逐竞驶”概念模糊。

追逐竞驶和正常快速行驶、正常超车如何区别?

难以认定。

故不宜写进条款里。

“情节恶劣”如何界定?

是造成人身伤亡还是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

如果只造成他人身轻微伤和少量财产损坏则不属于“情节恶劣”如行为造成他人身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则只处以拘役是不适当的刑罚。

(三)表述不科学

按照该规定的立法愿意应该是对酒醉驾驶机动车辆尚未造成人身伤亡的。

处以拘役,那么就应该去掉“情节恶劣”的表述。

(四)现在我国对可罚的醉酒类型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型,却缺少了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

广义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

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行事责任能力。

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之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制认定当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